合作协议书范本五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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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乙方每月可填写《维修配件备料》单向甲方申领配件,甲方依此单向乙方随货发配件,对于加急配件(如ems,火车快件、空运)所产生的运输差价由乙方承担。

  3、乙方每月所领用的配件按甲方制定的《维修收费标准》收费,甲方每月统计后与乙方核对。

  五、退货的规定和程序

  1、甲方为乙方提供一年的保修服务(时间从产品销售给顾客之日起计算),不提供退货服务,乙方对消费者附加的由乙方自行兑现。

  2、乙方在收到货物后的七日内,应及时对产品进行验收,发现非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坏(不包括包装破损,产品淋湿等)或存在质量问题的,属开箱不良。

开箱不良的产品乙方应先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维修不了的,经甲方确认,可以申请退货,运费由甲方承担。

  3、乙方将甲方的产品销售给顾客后的十五日内(销售日期以产品回执单和销售发票为准),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

,属品质不良。

品质不良的产品,乙方应先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维修不了的,经甲方确认,也可以申请退货,运费由甲方承担。

  4、除上述开箱不良或品质不良的情况外,在保修期内的所有退货或返修货的返回运费、产品翻新配件费均由乙方承担,并从乙方专项维修费用中扣除。

产品修理完毕后返回乙方的运费由甲方承担。

  5、乙方在保修期外的所有退货或返修货的往返运费、产品翻新配件费均由乙方承担,并从乙方专项维修费用中扣除。

  6、乙方遇特殊情况需返修或退货时,乙方应先向甲方书面申请并附上详细清单,经甲方准许后方可。

对于未经甲方准许的退货(含返修),甲方可拒收,此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所有返甲方的货物,应包装完整,并保持货物的整洁;

对于零乱不堪、配件残缺不全的货物甲方可拒收。

乙方未提供退货清单或退货清单不详时,退货数量按甲方实收数为准。

  六、本合同有效期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有效期满另行签订。

  七、解决争议的方式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可增补协议;

经协商不成,可提请厦门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从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单位(章):

________乙方单位(章):

______

  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日期:

________________

  

(一)总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四方对《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出资和公司所有股东参与公司的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

(股东各方以第二章为准)

  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

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一)合作基础

  公司名称及性质:

  ①公司名称为: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成立于___年___月___日,属合伙经营企业;

  ②公司住所为:

_________;

  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④本协议生效后,原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中的股东权益和义务仅对甲乙丙三方有效;

  ⑤本协议生效后,所有签订各方均为公司的股东之一,原《股东合作协议》作为本协议的副本,公司所有事宜均以本协议为基准;

  ⑥本协议经过《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第_____号决议》全票通过;

  第二章股东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

_________,身份证:

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丁方:

  第三章各方持股方式和出资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住所为:

  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五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各方按其持股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

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

  第四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rmb_________);

  第七条本协议生效后各股东持股比例如下;

持股比例:

____%;

  第五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充分发挥合作各方各自的资金、场地和技术优势,合法经营,取得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是:

____产品的生产、销售、技术支持、技术培训,专利转让;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

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第六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十条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和《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

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各方,在规定时限内将各自出资金额汇入公司统一账户。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按照规定,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成为公司管理人员的权利;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七)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并按持股比例承担公司责任;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未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拿公司的财产为他人或自己的债务设置抵押、质押或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为他人出具担保书;

  (五)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司的资金、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股东会

  第十五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公司事务经股东会会议表决后,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表决同意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第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公司法人代表;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四)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投票决定公司管理人员的去留;

  (十四)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每半年召开-次。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懂事或监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他股东主持。

  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董事和董事会

  经所有股东同意,暂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执行懂事和监事。

  第一节执行董事

  第二十一条公司执行董事必须是股东之一。

  第二十二条《公司法》第146条、第147条等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执行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批准,不得同其他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条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合法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行事。

  第二十六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股东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

  第三十条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层管理者;

  (七)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八)公司合同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股东会的要求,向股东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5%(含15%)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5%(含15%)的单项贷款。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总资产30%(含3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须按照公司制订的决策程序进行,必须提前5日向董事会提交投资报告。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九章监事

  第三十四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合同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三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四十一条公司因前条第

(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确定。

  公司因前条第

(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清算组成立后,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四十五条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七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

(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四十九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五十条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合同修改

  第五十二条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署。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股东各方均持一份,自签约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丁方(签字):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公章: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公司(以下简称为项目投资主体。

  各方出资分别:

甲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乙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职责,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职责。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构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事务执行

  1。

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

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状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职责,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

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职责;

  5。

共同投资人能够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

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务必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投资的转让

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

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

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六条违约职责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带给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带给担保。

甲方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状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职责。

  第七条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_________乙方(签字):

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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