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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但它并不是独立于现实社会之外的,现实社会的法律同样也适用网络社会,人们在网络社会中行事同样要遵守现实社会的法律。

网络技术在使用过程中使得各种犯罪行为层出不穷,犯罪方法和犯罪手段都呈现出复杂性特征,相较而言,网络犯罪的立法则明显滞后,对预防和惩治网络犯罪显现不力。

本文将从网络犯罪的犯罪构成、特点及犯罪动机等基本点进行剖析,提出完善我国网络犯罪预防的建议,以便更好的应对网络犯罪。

关键词:

网络犯罪犯罪构成犯罪动机防治

当今社会,网络的使用已经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

如同任何技术一样,网络技术也是一柄双刃剑,它的广泛应用和迅猛发展,一方面使社会生产力获得极大解放,另一方面又给人类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尤以网络犯罪为甚。

因此,正确认识网络犯罪,并及时做好预防工作很有必要。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及现状探析

关于网络犯罪的概念,各国或地区的定义形式均有不同。

如真实界定、理论界定等研究方法。

日本学者认为,网络犯罪是指与网络相反的反社会行为;

德国学者认为,网络犯罪是指所有与电子资料有关的犯罪行为;

台湾蔡美智教授认为,网络犯罪是指利用网络作为犯罪场所或以网络作为犯罪客体(攻击目标)的犯罪行为等。

我国学者认为,所谓网络犯罪,它是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犯罪场所、犯罪对象和以互联网作为犯罪中介而实施的违反国家规定,严重危害网络空间安全和网络正常秩序的各种犯罪行为。

从1966年美国查处的第一起网络犯罪案算起,世界范围内的网络犯罪正以惊人的速度增长。

例如,美国的统计资料表明:

平均每起网络犯罪造成的损失高达45万美元,而传统的银行欺诈与侵占案平均损失只有1.9万美元,银行抢劫案的平均损失不过4900美元,一般抢劫案的平均损失仅370美元。

与财产损失相比,也许利用网络进行恐怖活动等犯罪更为可怕,正如美国Inter—Pact公司的通讯顾问温•施瓦图所警告的:

“当恐怖主义者向我们发起进攻时,……他们轻敲一下键盘,恐怖就可能降临到数以百万计的人们身上”,“一场电子战的珍珠港事件时时都有可能发生。

”故此,对网络犯罪及其防治予以高度重视,已成西方各国不争事实,“无庸置疑,网络犯罪是今天一个值得注意的重大问题。

将来,这个问题还会更大、更加值得注意。

我国自1986年首次发现网络犯罪以来,每年网络犯罪都呈快速上升趋势,据统计,仅2006年我国公安机关处理的网络安全犯罪近3万起,直接经济损失约10亿元人民币,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网络犯罪已经成为全球性问题。

另据2011年度诺顿网络犯罪调查报告显示,全球每天有100万人成为网络犯罪的受害者,全球因网络犯罪造成的直接损失每年达1140亿美元。

因处理网络犯罪问题而浪费的时间价值是2740亿。

因此,网络犯罪导致的损失约为3880亿美元,远远超过了大麻、可卡因和海洛因全球黑市的交易总额(2880亿美元)。

从网络犯罪受害者人数来看,中国地区的网络犯罪相较于全球可能更加恶劣:

去年,全球有4.31亿成人遭受过网络犯罪的侵害,这其中就有差不多一半的受害者(1.96亿人)来自中国。

报告还进一步指出,超过三分之二的在线成人(69%)曾遭遇过网络犯罪的侵害。

每秒钟就有14个成人成为网络犯罪的受害者。

鉴于上述问题,正确认识网络犯罪,防患于未然,对于维护安全的网络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加强对网络犯罪的犯罪构成、特点及犯罪动机的剖析,更好的认清网络犯罪,对于完善我国网络安全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二、网络犯罪的犯罪构成

网络犯罪的主体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能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目前对网络犯罪主体的认识众说纷纭,有的认为是特殊主体,有的认为是一般主体,还有的认为是两者兼有。

我认为网络犯罪主体有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构成。

网络犯罪的一般主体,就是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计算机在网络犯罪中一方面是作为不可或缺的犯罪工具即利用计算机操作实施犯罪,另一方面,网络信息系统又成为罪犯的攻击对象,无论将网络信息系统(包括内存数据和程序)安全为攻击对象的犯罪还是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网络犯罪,犯罪主体并不都是特殊主体。

因为大多网络犯罪离不开两种方法:

直接法和间接法。

即或是行为人直接把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人有相当的计算机专业知识,故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或是行为人通过中间人利用计算机实施的侵害网络信息系统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

其犯罪主体可以是一般主体。

同时,网络犯罪主体也包括特殊主体。

网络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具有不同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的特征,尤其是它明显的带有智能性。

不可避免的,其犯罪主体有一部分是特殊主体。

即“具有一定的计算机专业知识,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操作、管理、维修以及其它有关人员”。

将“掌握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作为认定网络犯罪的特殊主体,有利于刑法理论进一步完善。

因此强调网络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很有必要。

网络犯罪的客体刑法理论认为: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又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网络犯罪的跨国性、广范围、犯罪结果的潜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都使得网络犯罪侵犯的客体变得复杂,社会危害性增大。

网络犯罪的客体是指网络犯罪所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由于网络犯罪是以犯罪的手段和对象,不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而划分的犯罪类型,因此网络犯罪侵害的客体具有多样性。

虽然我国刑法将网络犯罪列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但其侵害的客体不限于社会管理秩序,也涉及公共安全、公私财产所有权、国防利益等。

网络犯罪主观方面刑法认为: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对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极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主要有犯罪故意和过失之分,其他的比如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也是较为重要的因素。

网络犯罪中的故意表现在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对网络系统内部信息的危害破坏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他对此持希望或放任态度。

网络犯罪中的过失则表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会发生破坏系统数据的后果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这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后果而导致系统数据的破坏。

网络犯罪客观方面刑法理论认为: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侵害的结果怎样,以及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网络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活动表现在外部的各种事实。

其内容包括:

犯罪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以及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在网络犯罪中,绝大多数危害行为都是作为,即行为通过完成一定的行为,从而使得危害后果发生。

也有一部分是不作为,如行为人担负有排除网络系统危险的义务,但行为人拒不履行这种义务的行为至使危害结果发生的。

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来看,网络犯罪是单一危害行为,即只要行为人进行了威胁或破坏网络系统内部的数据的行为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网络犯罪。

与常规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在客观方面具有犯罪形式的极大隐蔽性、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和危害结果的严重性特点。

三、网络犯罪的特点

  与传统的刑事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1、犯罪主体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从事网络犯罪的人,大多数是掌握计算机和网络知识的专业人员,他们的犯罪行为,具有职业性特征。

通过从事网络犯罪这种高智商的活动,他们获得巨大财富,同时也获得了对网络空间进行入侵和破坏所带来的成就感,在新型的网络空间里,他们的道德观念,不是现实社会里的传统道德观,而是技术至上。

因此,网络犯罪问题,是法律问题,也是伦理和道德问题。

2、作案手段智能化、隐蔽性强大多数网络犯罪,都是行为人经过狡诈而周密的安排,运用计算机专业知识,所从事的智力犯罪行为。

进行这种犯罪行为时,犯罪分子只需要向计算机输入错误指令,篡改软件程序,作案时间短且对计算机硬件和信息载体不会造成任何损害,作案不留痕迹,使一般人很难觉察到计算机内部软件上发生的变化。

另外,有些网络犯罪,经过一段时间之后,犯罪行为才能发生作用而达犯罪目的。

也就是行为时与结果时是分离的,这对作案人起了一定的掩护作用,使网络犯罪手段更趋向于隐蔽。

3、犯罪侵害的目标较集中就国内已经破获的网络犯罪案件来看,作案人主要是为了非法占有财富和蓄意报复,因而目标主要集中在金融、证券、电信、大型公司等重要经济部门和单位,其中以金融、证券等部门尤为突出。

4、侦查取证困难,破案难度大网络犯罪黑数相当高。

据统计,99%的网络犯罪不能被人们发现。

另外,在受理的这类案件中,侦查工作和犯罪证据的采集相当困难。

5、犯罪主体呈现低龄化趋势。

网络犯罪主体的低龄化,也是近年来显现出来的一个明显特征。

网络技术作为一种新型技术,对广大的青少年群体而言,已经不再陌生。

他们的求知欲,好奇心。

在网络空间里,可以得到极大的满足。

他们大多数没有商业动机和政治目的,更多是类似富有挑战的游戏,以取得满足感为目的。

而据一项调查统计,网络犯罪年龄多数在18至46岁之间,平均年龄25岁,甚至有好多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

6、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网络犯罪的危害性涉及了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道德等各个方面,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与国民经济生活的日益紧密结合,金融系统、交通控制系统、民航指挥系统、电力电信系统、军事指挥系统等各个部门的关键设施都基本上有计算机网络系统控制。

这种紧密结合性决定了网络犯罪可能会造成极大的危害性。

任何一个部门领域的网络系统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不安全的漏洞或问题都会导致该部门以及相关领域出现秩序混乱、系统瘫痪,损失将是不可想象。

从目前我国所破获的网络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普遍都是精通网络的青少年。

究其犯罪动机,主要有以下二个方面:

一是行为人不是出于恶意,而是抱着好玩或显示自身的计算机技术特长,把入侵别人的电脑系统当作是对自己的能力的一种挑战,入侵系统后并不实施破坏行动而退出,这称之为非恶意入侵者。

二是行为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入侵电脑系统的目的是窃取商业情报、资料或国家秘密;

或为显示自己的能力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导致系统瘫痪,这类称之为恶意入侵者。

四、网络犯罪的原因或动机

1、网络空间反主流亚文化思想的消极影响

20世纪末计算机进入普通人们的生活,使用计算机的社会群体越来越大,增长速度越来越快,其中主要成员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出生的一代年轻人。

计算机、网络技术成为他们挑战限制、伸张个人主张的有力工具。

这些人中一部分是受良性亚文化影响的群体,他们希望通过计算机、网络发展个人能力,增加社会交往,充分自由表达个人见解;

另一部分人接受的则是恶性亚文化或称反主流亚文化,他们把网络空间视为绝对自由的天国,凭借锐利的技术工具,就可以蔑视他人的正当权利和法律的威严。

凭借技术在网络空间获取不受限制的绝对自由,这种思想极具蛊惑力,特别是对20岁左右的青年网民具有极大的影响。

随着21世纪社会信息化、网络化程度的提高,计算机信息技术队社会更具影响力,反主流亚文化影响不但不会消亡,反而会在更庞大的网民群体中存在和发展。

如果网络亚文化得不到恰当的引导和治理,反主流亚文化将成为一股不可轻视的网域潜流,使一部分人形成根深蒂固的信仰和观念,并误导那些年少无知、初涉网域的年轻人,成为这些人违法犯罪的内因。

2、思想教育效果不理想

在网络犯罪的人群中,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年轻技术人员居多,犯罪行为方式隐蔽,造成的危害难以为公众直接了解。

而且,犯罪人落网后往往声称自己行为的目的只是为了测试自己的计算机网络技能。

这些特点使公众难以将他们与现实中的刑事犯罪相比较。

对于计算机网络相关犯罪,不少人都怀着羡慕的心情赞叹道:

“干得真漂亮!

”,甚至有人会这样想:

“这计算机我拼命学还搞不懂,可他竟能用它来干‘坏事’,这家伙定非等闲之辈!

倘若我也有干这一手的本事……”公众这种反常的心理不仅没有给犯罪人应有的谴责,反而给其以心理上的褒奖,诱使一部分人加入犯罪的行列。

3、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落后

安全技术控制和管理是遏制网络犯罪直接的力量。

如果这反面存在缺陷,将成为网络犯罪的直接原因和条件。

目前防范网络相关犯罪的安全技术体系尚未完备,由于少数技术发达国家垄断重要技术、国家队信息安全措施缺乏可行性的强制管理等原因,许多单位和个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都存在安全隐患,难以抵御相关犯罪的侵袭。

而且,即使是装备了强大的安全保护措施,也难以抵挡不断发展的犯罪技术的攻击。

同时,安全管理的疏漏也是内部人员成功作案的重要原因和条件。

此外,有些单位为追求经营利益,牺牲信息系统安全,不为信息安全投入必要的、足够的人力物力,也造成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薄弱的状况。

4、网络法制制度不完善

法律是遏制犯罪的重要力量。

法律控制力量强,犯罪危害程度就会降到较低的水平;

反之,犯罪的发案率必然上升,社会危害也将变大。

任何世界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在网络世界里也是一样,但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不能简单移植到网络社会中。

目前国内在网络的运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立法都还是空白。

例如司法实践中大量发生某些违法乃至于足以构成犯罪的计算机严重违法行为,由于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法条规定的不健全、不完善,现行《刑法》基本没有涉及到网络犯罪问题,只规定了两个计算机犯罪罪名,远不能涵盖现有的各种计算机网络犯罪。

由于对许多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无法可依,致使不少违法分子长期逍遥法外。

虽然有些行政法规对计算机的违法行为做了一些规定,但基本上是简单的、应急性质的,条文缺乏可操作性,执行起来有难度。

网络犯罪是一种高科技犯罪、新型犯罪,由于普法工作的滞后,很多违法犯罪行为人不知道什么是禁止的,甚至有些低龄化犯罪分子缺少法律观念,在猎奇冲动之下,频频利用网络作案。

5、参与主体防范意识不强

网络用于商业活动的过程中,交易双方只注重可能带来的利润和方便,对安全保护措施关注不够。

许多网民的上网防范意识不强,过于轻信网上信息的高科技外衣,对交易安全和秩序的重要性没有足够充分的认识,往往忽视被他人暗中操作的可能性,给犯罪人造成许多可乘之机,因而容易上当受骗。

另外,有些受到攻击的对象为避免声誉受损或遭受报复,往往案发后隐而不报,这些都给案件的侦破工作带来很大阻碍。

据统计,网络犯罪被发现的比率不足百分数十,侦破率更是极低,这种状况令人担忧。

五、网络犯罪的预防措施

(1)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立法。

对于网络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只有在第285、286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和破坏计算机系统的犯罪,面对日益蔓延的网络犯罪,这两条罪名很难将其囊括,而根据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以至许许多多网络犯罪行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为更好地依法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网络安全,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办法,制定一部专门法律,通过增强其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为依法治理网络违法犯罪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2)加强网络技术和新型网络产品的开发研制,增强系统自我保护能力。

网络犯罪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技术问题。

网络犯罪的防治,与网络犯罪产生的技术条件相适应,在成为法律问题的同时,也是一个技术问题。

因此,只有不断更新技术,研制新型产品,增强网络的自我防护能力,堵塞安全漏洞和提供安全的通信服务,加强关键保密技术如加密路由器技术、安全内核技术、数据加密技术、网络地址转换技术、身份证认证制度、代理服务技术、防火墙、网络反病毒技术等重点项目的研制和改进,不给任何网络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才能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虚拟社会。

(3)加强国际间合作。

伴随着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和网络发展的全球化,很多网络犯罪案件不再仅仅与一个国家相关,而可能涉及到几个国家的执法问题。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预防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一方面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预防经验,另一方面,加强执法合作,坚决打击跨国犯罪。

在当今世界已经成为地球村的时候,没有国际合作交流,就不能取得打击网络犯罪的全面胜利。

(4)加强网络道德教育。

良好的网络道德环境是预防计算机犯罪的第一步。

在狠抓“两个文明”建设的时,一定不要忘记网络文明是精神文明的主要组成部分。

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精神文明建设任务相比较而言,也许前者比后者更为艰巨。

只有加强人文教育,用优秀的文化道德思想引导网络社会形成既符合时代进步的要求又合理合法的网络道德观。

我们必须大力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建立科学健康和谐的网络道德观,这才是真正有效预防网络犯罪的重要措施。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必须科学立法、注重预防、严格执法、加强合作,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未雨绸缪”,积极主动的开展网络犯罪预防工作,加大打击处罚力度,保证网络健康发展,使之更好的为人类的进步与发展服务。

结论:

网络技术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巨大进步的同时,也使得利用该技术犯罪的问题随之产生,并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

以上通过对网络犯罪的分析和论述,目的在于减少和避免网络犯罪的发生,并惩罚和防治各种网络犯罪行为,推动网络犯罪相关法律的制定步伐,加快互联网的推广及应用,扫除我国网络发展过程中的犯罪障碍,促进网络健康有序地发展。

总之,我们要更多的掌握网络的技术精髓,完善我国刑事立法,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和相关法律规制,有效的预防网络犯罪,打击网络犯罪,让网络技术真正的服务社会,造福人类。

参考文献:

[1]康树华:

《当代中国热点与新型犯罪透析》,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

[2]同上。

[3]2011/12/4浏览。

[4]陈勇《刑法语境下的网络犯罪》载《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5]高铭暄、马克昌:

《刑法学》(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犯罪构成部分。

[6]皮勇:

《网络犯罪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日]西田修著:

《浅谈电子计算机、网络相关犯罪》,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8]皮勇:

[9]孙海峰:

《电子商务犯罪初论》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5期。

[10]陈结森.《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7年第1期。

[11]康树华:

《当代中国热点与新型犯罪透析》,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286条,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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