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使用证明场地证明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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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你既然是注册公司了,搬就搬了,如果没有必要,地址就不要改了,除非你找到商用房.我知道现在很多人提供办公地址的服务,但是会收费的.我去年找了个人帮我搞了下,收了我1000元.而且年检还得给人意思意思.所以不必要就别去工商折腾这个
场地证明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兹有我在,有间,面积平方米,产权归所有,现(拨、借、租)给作办公用房(产权证、租赁合同附后)。
特此证明
盖章
兹有()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东莞市镇工业区设立外资企业“东莞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经营范围)。
我社以租赁形式提供厂房平方米、宿舍平方米给外资企业使用,厂房、宿舍租金每月每平方米元人民币,使用期限为年。
特此证明!
东莞市镇经济联合社
二00年月日
镇府意见:
二00年月日。
企业登记时的场地使用证明一般是指,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租赁房屋为军队空余房地产的,提交军队统一印制的2022年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原件和军队统一编号的2022年版《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
企业登记时的场地使用证明一般指什么?
1、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审查认定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关键是举证责任的分配。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债权人或守约股东主张抽逃出资股东承担责任的,当然应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由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多以隐蔽方式进行,而且其关键证据,如公司的业务往来帐册,包括资产负债表等会计帐目均保存于公司内部,故债权人举证事实上存在障碍和困难,守约股东也是基本处于同样境地。
因此,在审理股东抽逃出资的纠纷中,应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对于股东是否抽逃出资,原则上应当由债权人或者守约股东举证,但不宜过于严苛,只要其能举出使人对抽逃出资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或有关线索即可,此际,法官可要求被诉方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不存在抽逃的行为如公司与股东间存在合理的对价关系等,否则,可认定有抽逃的行为。
2、关于诉讼时效问题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发生后,权利人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对其行使追究权。
与其他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一样,对抽逃出资股东的请求权,亦应受制于法律时效的限制,以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从而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程序并为司法审判减少因时过境迁而带来的调查取证的困难。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抽逃出资之规定极度简约,所以对债权人的追诉时效未有具体规定。
为了与其他民事权利的保护相衔接,可以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其权利保护时效期间为两年。
当然,因股东抽逃出资行为而对权利人的保护与一般民事权利的保护期间有无区别,尚待最高院作出解释。
3、关于防止滥用诉权问题公司正常有序经营是其顺利发展的基础,因此,立法及司法在赋予对抽逃出资。
股东行为予以制裁的同时,亦应防止那些企图破坏公司正常经营的恶意竞争者可能滥用其诉权。
有鉴于此,有必要规定一些相应的措施来防止此类滥诉及不正当诉讼行为的发生。
如日本和台湾公司法中均有类似规定,为防止追诉人出于某种不正当目的对被诉人的诉讼,因此而给被诉人造成的经济上或精神上的损失,可责令追诉人在缴纳诉讼费用的同时,根据被诉人申请再提供一定的担保,以承担因不当诉讼而给公司和股东所造成的损害。
诚信经营是我们这个社会赖以发展的基矗我们在关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在有效聚合社会资源、促进社会财富增加的同时,亦应强调股东及公司的社会责任。
场地证明篇2:
同意场地转租证明范本
同意场地转租证明范本一
甲方(转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在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场地转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严格遵守。
一、租赁场地及用途
(一)甲方同意将原承租崇左市公安局的位于
南宁市大沙田金象大道原地区看守所场地及场地内四套平房(以下简称"
场地"
甲方现在该场地经营废旧回收。
)转租给乙方使用,场地面积约600平米,甲方应当保证其享有场地的合法出租权,保证乙方享有该场地的合法使用权;
(二)乙方承租场地用于经营餐饮,场地用途乙方可自行调整;
(三)乙方承租期间可将场地转租给他人使用。
二、租赁期限
(一)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日止;
(二)本合同期满,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与甲方或崇左市公安局续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转让费及税费
(一)租金每月人民币
元,按月交。
首期租金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交清,以后每期租金乙方在上期租金到期前五日内向甲方交清;
(二)乙方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交纳转让费
元;
(三)有关场地使用的水电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经营的相关税费与甲方无关。
四、场地交付、收回及使用
(一)甲方应于
月日前将场地交付给乙方使用,交付时双方应对场地内的设施设备、物品进行清点,列好清单后双方签字确认;
(二)乙方有权根据自身需要在场地上建设和装修,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应当保证乙方能够正常的使用场地,乙方不得将场地用于非法活动,甲方不得干预乙方按约合法的使用场地,本合同期间乙方经营活动受到干扰时,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
(四)因合同到期或双方解除、终止合同,乙方应当在合同到期或解除、终止合同当日将场地完好的退还给甲方,甲方收回场地时双方应对场地内的设施设备、物品进行清点,列好清单后双方签字确认,场地交付后乙方在场地内添置的设施设备、物品归乙方所有,乙方退还场地时有权进行处置。
五、合同的解除及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收回场地,押金及已交租金不退,给甲方造成经济失的,乙方并应全额赔偿:
1、利用场地进行非法活动;
2、私自将场地进行买卖、抵押、赠与;
3、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
(二)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甲方应当双倍退还乙方押金及已交租金,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并应全额赔偿:
1、不具备合法的出租资格;
2、不能保证乙方正常的使用场地;
3、严重干预乙方按约合法使用场地;
4、逾期交付场地超过半个月。
(三)因自然灾害、政府拆迁、法律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均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退还乙方已交租金,拆迁等补偿归乙方所有。
六、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未能按时交纳租金,除应交清所欠租金外,还应按未交租金每日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如甲方逾期交付场地,按乙方已交转让费及租金每日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否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七、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二)如甲乙双方争议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向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
(一)其他约定:
1、乙方如需要临时租用场地旁菜地作为停车场使用及制作户外广告、招牌时,甲方应当积极配合协助;
2、甲方与崇左市公安局于2022年8月25日签订的《地皮出租合同书》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未约定事项按该合同书执行。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同意场地转租证明范本二
转租人:
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租赁____________经营场地事宜订立如下一致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其租用的______场地转租给乙方经营使用,具体位置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
同时,甲方应在租场地__________________归乙方办公使用。
二、租赁期限为______年零______个月,自______年______月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租金和租金的缴纳:
自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期间,乙方支付甲方租金计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整;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期间,乙方支付甲方租金计人民币______万元。
租金的具体支付方法,参照甲方与____________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付款条件,即:
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上述场地全部交由乙方使用,逾期未交付的,则由甲方按每天______元支付乙方违约金。
五、鉴于本协议期限届满后,乙方已与_________________就____________场地使用订立租赁合同,乙方承诺如届时甲方仍需租用其原使用场地的,按年租金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转租给甲方。
六、本协议期限内乙方因经营需要在租赁场地上搭建的建筑物、设备,如遇国家、集体征迁,与甲方无涉,相关的补偿由乙方按其与________河码头另行签订的协议处理。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送航运管理处一份,送______________一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场地证明篇3:
住所证明范本
住所证明范本1
落实北京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建设宜居城市”的总体目标,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结合现阶段我市环境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决定,自6月19日起对各类市场主体(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文件从严审查,具体要求如下,新住所使用证明。
一、暂停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
(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文件中,凡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予登记注册;
对购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其提交的购房合同中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的,不予登记注册;
对《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中房屋用途的表述无法辨别为住宅或商业用的(如商注综合等),不予登记注册。
(二)市场主体申请从事的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并已取得审批部门批准的,如其登记时使用的房屋为“住宅”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三)经营范围含有“房屋租赁”、“出租房屋”、“写字间出租”、“出租场地”、“出租商业设施”等类似项目的企业为其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提供住所使用证明的,登记机关通过查阅企业登记档案能够确认该房屋为“住宅”用途的,不予登记注册;
企业登记档案未记载的,除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应要求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确认该房屋是否为“住宅”,对属“住宅”用途的房屋不予登记注册,证明范文《新住所使用证明》。
(四)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在住所外设立的不单独办理营业登记的仓库、车间需向所在地的工商所办理备案,仓库、车间备案时提交的房屋使用证明中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予备案。
(五)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使用的房屋已由“住宅”改变为其他使用用途的(见附件《房屋使用用途分类附表》,其中军事、其他类除外),在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后,可予办理登记注册。
(六)住宅楼中的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或底层住宅改为商业用的,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类项目的经营。
(七)对申请人提供的住所为“住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如申请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登记驳回通知书》,不予受理和登记驳回的理由表述为:
“住所使用用途为“住宅”,不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
(八)本通知下发前已在“住宅”中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如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应按照市局109号文件及各区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使用的房屋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提交房屋主管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权属证明文件应证明不是“住宅”。
不再认可以下证明方式:
1.产权人的上级单位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2.近郊区城乡结合部和远郊区县的城镇地区、科技园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有形市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
3.中央或地方党政机关(房屋主管部门和区县以上人民政府除外)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
(二)住所为新购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人提交的购房合同中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以外其他用途的,不按前款规定要求其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提交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复印件,可予办理登记注册。
(三)住所为自建房屋的,亦应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房屋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
三、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含农村地区中的城镇地区、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和有形市场以外的区域。
四、关于市场专营企业住所使用证明问题
市场专营企业的住所应当与为经营者集中独立进行交易的固定场所一致。
新设立的市场专营企业的住所使用证明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内容,属场院式市场的,其为经营者集中独立进行交易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应提交市场规划证明和土地权属证明。
五、本通知自6月19日(下周一)起执行。
在通知下发前已经办理入资手续的以及已经受理未经核准或已经核准尚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不应要求据此通知内容调整。
六、对住所的有关要求本通知未作调整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七、为便于对房屋使用用途的具体分类进行掌握,以判断是否为“住宅”,现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中的《房屋使用用途分类附表》附后,供参考。
关于从严审查住所使用证明文件的补充通知
为准确把握市工商局下发的《关于从严审查住所使用证明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市工商局就其中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权属证明文件的问题做出补充说明如下。
《通知》第二条规定“对申请人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房屋主管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权属证明文件,不再认可其他部门的证明文件”。
此条的中心意思是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制定的,不应理解为凡申请人的住所无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或权属证明不合要求的,均由区县政府批准后办理。
对由区县政府正式具文明确在某一区域的房屋权属的,或其授权某一部门出具权属证明的,对该权属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予以认可。
例如:
企业住所在某区一开发区内,区政府授权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为入驻开发区的企业提供住所使用证明,则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时,申请书《企业住所证明》表“产权人证明”栏只需加盖开发区管委会公章,并附区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权属证明的文件的复印件,即予办理登记注册。
住所证明范本2
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拟申请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以上住所所有权系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属有(无)偿使用,使用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附件1:
产权证明
附件2:
租房协议书
使用单位证明单位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
证明单位为该住所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
外的所有权人应加盖公章。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
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
股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股东
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由企业(公司)盖章。
(公司登记文书范本之九:
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仅供参考)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房屋(场所)坐落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规定为1年以上20年以内)。
第三条租赁用途:
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企业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使用。
第四条月租金为元人民币(大写),租金的支付期限及方式:
(如乙方按每月的月初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直接汇入甲方帐户,开户银行:
,帐号:
)。
租金变动条款:
(如第一年租金为元人民币,以后每年度递增百分之%)。
第五条定金(或押金):
乙方在签定本合同后日内须向甲方支付元人民币(大写)作为定金(或押金)。
第六条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并承担延期支付费用、违规操作等造成的违约责任;
甲方承担租赁期间的房产税、出租所得税及附加费、水电表立户费,但因乙方水电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服从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若因此造成甲方财产等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房屋租赁期间,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上述房屋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2、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屋,甲方应提前个月通知乙方;
3、甲方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4、交房之前甲方应负责结清出租房屋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
5、租赁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现状;
6、租赁期内,出租方因拖欠政府的税费,或因其他债务纠纷导致出租房屋受到限制,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7、其他约定:
。
第八条房屋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费用由乙方自理;
2、因使用不当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应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
4、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时把房屋交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应提前天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若未签订续租合同而乙方继续使用房屋,甲方又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5、乙方应负责缴纳出租房屋租赁期限内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分割或转租。
7、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8、其它约定:
第九条出租方允许承租方对租赁的房屋(场所)进行正常的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如承租方有权对租赁房屋的内部进行装修、隔断等,但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私自改变、拆除租赁房屋的结构,或变更用途。
承租方若将承租的房屋(场所)转租给第三人,须经出租方同意。
租赁期满,租赁房屋内可移动的装修物品归乙方,不可移动装修物品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给第三人的;
2、将承租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用途,损坏房屋的;
4、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连续达天或累计达天以上的;
5、因租赁房屋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元以上;
6、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7、承租方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十一条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由甲方双倍返还定金(或押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1、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天以上;
2、甲方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或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3、出租房屋权属不清,造成乙方无法继续承租;
4、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现状;
5、以欺诈手段骗取定金或租金。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当支付占所欠租金%的滞纳金。
3、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转租造成出租房屋(场所)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其他约定: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租的房屋或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如因不可归责的原因,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损毁、灭失的,承租方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
因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提前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