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关于推进煤炭资源整合等的实施意见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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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关于推进煤炭资源整合等的实施意见Word文件下载.docx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方针,以确保煤炭安全生产、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为根本目标,引进国有大型煤炭企业,通过资源整合、企业重组、租赁托管等方式,深化煤矿体制改革,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改善经营管理方式,切实解决煤炭生产目前存在的多、小、散、乱等突出问题,实现煤炭工业生产集约、经营专业、管理科学、安全长效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整合重组,实现煤炭生产规模化,全面提高煤炭产业水平。

按照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和一个主体开发多个矿区的原则,合理规划整合资源,坚持以大并小、以强并弱、扶优汰劣的原则,大力推进整合重组,使全市煤矿布局趋于合理,矿井规模、装备水平和服务年限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成一批规模较大的煤炭集团和现代化矿井。

2、坚持开放引进,技术领先,通过大公司介入,实现煤炭生产管理标准化。

支持鼓励省内外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参与全市煤炭资源整合、煤矿重组,充分利用大企业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优势改造各类煤矿,形成由大企业收购、控股、租赁或托管的煤炭生产格局,确保煤炭生产技术领先和管理规范。

3、坚持严格标准,提高准入门槛,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实现生产经营专业化。

在目前煤矿所有权的基础上,通过实行严格的煤炭生产资格审查和准入制度,推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重构煤矿生产经营体制,禁止不具备煤炭专业安全生产能力的所有权人直接从事煤炭生产管理活动。

引入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及其专业公司,实现煤矿企业的专业化经营。

4、坚持因矿制宜,互利共赢,通过兼顾各方利益,实现煤矿经营高效化。

对不同区位、不同资源、不同规模、不同技术的各类煤矿,区别对待,分类实施,采取不同的改制形式,充分尊重和保障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和保障参与改制国有大型煤炭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和保障国家、集体和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利用市场手段合理兼顾各方利益,通过利益调整取得煤矿经营效益的最大化。

5、坚持又好又快,安全第一,通过体制转换,实现安全生产长效化。

坚持“又好又快、好字领先”的原则,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以安全求发展,以安全增效益,一切围绕确保安全生产、提高质量效益的目标,通过煤矿产权、资源、生产、经营等综合体制改革,从体制和管理上构建起煤炭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二、改制目标

(一)改制范围 

实行煤矿体制改革的范围是,经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批准保留的各类矿井。

(二)改制目标 

总体目标:

通过国有大型煤炭企业介入,采取收购、控股的形势,整合重组一批中、小煤矿,控股办一批大矿,形成国有大型煤炭企业为主的煤矿产权体制;

通过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对中小煤矿租赁、托管,实观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形成由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及其专业公司为主导的生产管理体制。

通过煤矿产权和生产管理体制转换,推进资源整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规模目标:

到2010年,全市煤矿数量控制在260座以内;

新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改扩建的矿井规模不低于90万吨/年,因地质构造等自然因素限制,矿井规模不低于60万吨/年;

保留矿井和整合后的矿藏井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

对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依法关闭。

技术目标:

改制后的煤矿全部实行壁式正规开采。

大型矿井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100%,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达到80%以上;

中型矿井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80%以上,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达到60%以上。

管理目标:

改制后的煤矿必须健全合格和领导管理团队,必须健全符合行业管理要求的各种职能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健全完备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管理机制,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劳动用工、队伍素质、职工生活条件、生态环保等方面达到《山西省办矿标准暂行规定》要求,实现管理标准化、规范化。

三、主要模式

我市煤矿体制改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1、收购。

由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大型涉煤企业、煤炭专业公司出资,一次性买断收购煤矿所有权,按规划进行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实现由大型煤矿企业自主经营。

列入改制范围的所有煤矿均可以由国有大型煤炭企业收购的方式出让采矿权和资产权。

2、控股。

由国有大型煤炭企业介入,通过煤矿股份制改造,控制煤矿主要股份,成为整合重组和煤矿的主要投资主体,主导煤矿生产经营。

列入改制范围的所有煤矿均可采取增资扩股或出让股权形式,由国有大型煤炭企业控股经营。

3、租赁。

由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及其专业公司和地方国有煤矿租赁中小煤矿的生产经营设施和场地,进行自主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

不采取收购、控股的煤矿均可由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及其专业公司租赁经营。

4、托管。

在不变煤矿所有权的前提下,由煤矿所有权人委托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及其专业公司从事煤矿生产和安全的全面管理。

不采取收购、控股、租赁,并且不具备专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实行全面托管。

四、政策措施

1、鼓励支持国有大型煤炭企业依据煤炭资源整合规划收购兼并、整合重组中小煤矿,独资或控股办一批大矿;

允许具有一定规模的地方骨干矿井和煤炭集团整合重组周边中小煤矿,实行控投经营。

2、鼓励支持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及其专业公司、地方国有煤矿和政府组建的煤矿专业管理公司,租赁、托管中小煤矿。

3、允许电力、焦化等涉煤国有大型企业收购、控股中小煤矿,不具备专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可由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及其专业公司租赁、托管。

4、允许单井设计年生产能力45万吨以上和年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且达到一级标准化的煤矿,在符合规划要求,具有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专业技术管理力量,实行机械化开采的前提下自主从事规范化生产经营。

5、列入整合规划并符合整合条件的煤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整合重组,不具备整合重组条件和专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实行所有权与生产经营权分离,由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及其专业公司租赁或管。

6、不具备整合重组条件,未被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及其专业公司收购、控股或租赁、托管的煤矿,可由当地国有煤矿或由政府组建的专业公司进行租赁或托管。

7、从事租赁、托管的煤炭专业公司须经国有大型煤炭企业母公司签章委托认可承担安全生产相应责任,安全考核指标单列,同时接受属地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

不具备煤炭专业安全生产能力和一定产能规模及相应资质、经济实力的企业不能成为租赁、托管主体。

对煤矿实行收购、控股的国有大型煤炭企业或其成立的新控股公司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承担安全生产全部责任,地方政府部门不再实行安全监管。

8、收购、控股、租赁、托管煤矿的国有大型煤炭企业,达到国家标准的有关证件予以承认,对其在煤炭生产、延伸产业链及发展相关产业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9、对已由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及其专业公司收购、控股或租赁、托管的煤矿,要按改制有关政策进一步规范完善;

对已由非国有煤炭企业租赁、托管的的煤矿,要严格标准进行清理或规范。

10、政府统一组织编制煤矿整合重组规划,原则上以县为区域整合重组,必要时可以打破县级行政区划界线。

列入改制重组的煤矿,由县级政府统一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资源实测、资产评估及生产能力核定,作为改制的基础依据。

11、实行收购、控股、租赁、托管的双方权益费用,按资源类型、技术条件及资产评估,在互利原则下由双方协商确定,或由当地政府协调商定。

承租、承托方须在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委托认可后,与出租、委托方按双方权利、义务、责任要求签订统一的法律合同文本,报煤炭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12、被整合重组的煤矿,其采矿权权益和资产可作为股份参与整合重组或由整合主体方补偿。

列入整合重组规划、但拒不配合整合重组的企业,退回其已交的采矿权价款,注销有关证照。

13、国家和各级政府以往投入煤矿的各类资金,可以转为国有股份,由各级政府授权的机构持有,或出让给收购、控股的国有大型煤炭企业。

未缴或未缴清采矿权价款的,由收购、控股后的国有大型煤炭企业设立的法人公司交纳,并取得相应采矿权权益。

14、对被国有大型煤炭企业收购、控股的煤矿,由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在被改制煤矿所在地设立法人企业并登记注册,其税费上缴办法、各种基金收取和分配仍保持重组改制前的格局不变。

15、整合重组前各原矿井批准可采煤层不一致的,整合后原则上按整合前原批准煤层为基准进行统一开采布局。

列入国家煤炭规划区中整体开发规划的下组煤层,经省政府同意可作为国有控股煤矿的后备区资源。

不在国家煤炭规划区中的下组煤层,市、县政府创造条件,优先给收购、控股的国有大型煤炭企业报批。

16、国有大型煤炭企业整合重组控股的煤矿新增资源位于国家规划区内,并且具备独立建矿条件的,可作为其资源后备区。

整合重组地方煤矿需要增扩国家规划区空白资源时,按照规定报批。

参与整合重组煤矿之间或周围不具备独立建矿条件的空白、零星资源可有偿出让给整合重组后的煤矿。

不在规划区范围内且无条件建设大中型矿井的,所有零星资源均可进行整合。

17、按照省政府整合关闭政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煤矿予以关闭:

(1)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

(2)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的;

(3)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的;

(4)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证照不全或过期、停产整顿未经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6)资源储量不足200万吨、接近枯竭的;

(7)已吊销证照并确定关闭,但尚未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的;

(8)非法采购、储存和使用火工品的;

(9)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10)在大型矿井井田范围内开采的小煤矿;

(11)影响大矿安全的;

(12)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进行开采以及擅自进行“三下”(建筑物、水体下、铁路下)开采的;

(13)不同采矿权人,其被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一个矿井,其它关闭。

18、列入关闭名单的煤矿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关闭。

按有关规定未列入郑和规划而关闭的合法煤矿,由政府按原分成比例退回其已交的采矿权价款(扣除已开采部分),对其资产损失经评估后由市、县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因重大事故关闭的煤矿,储量较大,仍有开采价值的依法拍卖后按规化重组或租赁、托管,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自主经营。

19、完成改制后的煤矿,必须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依法保护和规范监管,不得乱停产、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

20、县(市、区)政府和改制整合主体企业要及时组织实施整合重组中矿区的生态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补偿,所需资金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筹集,也可由政府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给予支持。

五、总体要求

1、加强领导,统一协调

煤矿体制改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临汾市煤炭体制改革资源整合重组领导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副主任、分管副市长及市长助理、市政协副主席各一名担任,成员由煤炭、煤监、安监、国土、发改、国资、财政、国税、地税、劳动、公安、工商、环保、电力、煤运、宣传、广播电视、报社和监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组主要负责贯彻省政府整合重组指导意见,编制全市煤炭行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整合重组方案,制定煤矿体制改革资源整合重组有关实施办法,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整合重组意见,组织领导体制改革、资源整合工作,审核各涉煤县市区煤矿体制改革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批准。

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煤矿体制改革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抽调专门力量集中办公。

各涉煤县市区委、政府要把深化煤矿体制改革资源整合重组,作为推进煤炭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性措施来抓,成立煤矿体制改革资源整合重组领导组和工作机构。

指定改制整合方案,组织实施改制整合工作,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煤矿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2、明确责任,密切配合

各涉煤县市区是实施煤矿体制改革的主体,县市区委书记和县市区长是煤矿体制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煤矿体制改革负总责。

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为参与改制的企业和获准整合重组而设立的法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煤炭部门负责编制整合重组规划和制定改制有关细则,负责对参与改制的大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做好改制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核、报批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国有资产审核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资源整合矿井的资源检测及报批工作;

煤监部门负责改制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报批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煤矿改制进程中有关安全法规、责任的监督;

环保部门负责改制煤矿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报批工作;

财税部门负责改制煤矿有关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电力部门负责改制煤矿的电力设施建设和检验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改制煤矿的营业执照审核办理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煤矿改制工作纪律及责任监督工作。

3、严格程序,分步实施

全市煤矿体制改革整合重组,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政策,分类对待,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

涉及煤县市区政府严格按照省、市政府的相关政策和规划认真研究制定改制方案,经市领导组批准后按程序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属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整合重组我市中小煤矿的,由县级政府报市政府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联合行文,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一,宣传发动。

各涉煤县市区对煤矿体制改革、资源整合重组的实施意见进行广泛宣传,组织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煤矿、参与企业及利益相关单位进行认真讨论,统一认识,明确思路,把握政策。

第二,分类论证。

各涉煤县市区改制领导组,在宣传发动的同时,对资源状况进行综合调查分析,根据资源规划和改制政策,对煤矿摸清底数,具体分析,科学分类,统筹规划。

第三,意向协商。

在对各煤矿和参与方资格审核的基础上,各涉煤县市区组织列入改制范围的煤矿和符合条件的参与方共同协商收购、控股、租赁、托管的意向;

第四指定方案。

各涉煤县市区在意向协商的基础上,按照规划和政策完成本县市区体制改革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和各类煤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上报市领导组;

第五,组织实施。

由市领导组审核各县市区改革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各涉煤县市区按批准方案分类分期组织实施。

以上步骤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步或交叉进行。

4、严格标准,严明纪律

各涉煤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煤矿体制改革、资源整合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秉公办事,依法行政,确保各项改制工作的有序推进;

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坚持原则,从实际出发,对在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并上报。

各涉煤县市区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并按要求上报煤矿体制改革、整合重组实施访案。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对煤矿体制改革、资源整合重组工作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

对工作不负责任、延误工作、影响改制进程的有关责任人要坚决追究其责任;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事责任。

主题词:

煤矿体制改革 

资源整合 

通知

报:

省委、省政府

中共临汾市委办公厅 

2008年3月25日印发

共印发5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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