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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也就两三年光景,这样的“歌唱家”无论老幼,大多都消失或者沉寂下去了,代之而起的是又一拨流行的“家”与“星”们。

也许正是感受到了追星族们的这种喜好与口味的快速变化的人间冷暖与世态炎凉,也许大众传媒和追星族们也更加理性和成熟,总之,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起,即使依然是那些唱出了几首在中国大地上广受追捧的流行歌曲的歌星,包括这些歌星在内的人们也都不再以“歌唱家”或者“青年歌唱家”来分封或者自封名号了,而是代之以比较理性的中性化的“歌手”或者“青年歌手”的名号来称呼之。

而这在那时还年轻的我的心中的确留下了极其强烈的印象与感受,至今还常忆常新。

所以,当我写过并发表过一些自我感觉还不错、也还受圈内人士称赞的作文,一些人们特别是年轻的学生们往往以“家”来称呼的时候,我都本能地立即加以纠正并严肃地对人说起20世纪80年代我国歌坛的这段可能不为很多人注意但对我而言的确意味深长的往事,并坦然地自我标榜说自己的确不过是唱过几首还算流行过的法学“歌”的“手”,因此最多也就不过是我国的青年“法学手”。

因为在我看来,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假如你所出版和发表的作品在五十年之后,如果降低一下标准那么至少也要在二十年之后,后来的学人都是将其作为思想来研读和思考而不仅仅只是作为资料来对待,那么,你确实有资格、也的确是某一个领域的“家”;

假如你出版和发表的作品在二十年之后,如果降低一下标准那么至少也要在十年之后,后来的学人都是将其作为思想来研读和思考而不仅仅只是作为资料来对待,那么你确实有资格被称为某个学科领域的“学者”;

但假如你所出版和发表的作品至多也只有两三年最多也就四五年,能够被一些学人读过,而之后也只是被作为资料库中的物事来看待,那么,你最多也只是某一个学科的“学手”。

所以,由于除了发表法学作文,后来的我也出版过几本被称为“著作”的东西,而我十多年前拿出来的作品也还有人认为确实还有些思想,因此,为了避免再次遇到被客套地封为令人尴尬和脸红的“家”的烦恼,我也进行了封号的自我升级,即从“法学手”上升到了我感觉自己一生所能够达到的最高级别的“法学者”层次。

因此,尽管我真的非常感谢各位前辈和同仁的抬爱,但“家”的封号于我的确是“名”“实”相距遥远而不可以道理计!

所以,今天,我仅以本人作为从事法学的学术理论研究的“法学者”的身份,从个人的研究经历的各种感悟与体味出发,勾画一种我所认识和理解的当代中国的“法学者”的身份自画像,并表达我对所谓的当代中国法学者的理解,也就是在我的眼中“何为”当代中国的法学者。

一、个人从事法学学术研究活动的概况

从攻读法学硕士学位开始起算的话,本人从事法学学术研究活动与教学活动已经整整17年了。

在这17年中,当我刚开始自己的学术旅程的时候,我确实是懵懵懂懂的,不知自己能够做什么,不知自己愿意做什么,也不知自己正在做什么,更不知自己该做什么。

我基本上是通过阅读法学的学术理论刊物来寻找自己的兴奋点和兴趣点,主要以感想的表达方式来做什么学术研究,确实很少有思想,偶尔有了思想的火花也不知道如何更好地进行学术论证和学术表达。

只是在我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攻读博士学位之后,我才慢慢体会出了如何进行独立的学术思考。

自那以后,我的主要学术研究主题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对于“法律与发展”问题的研究

整个20世纪80年代,我国学术界因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一直把现代化问题作为主要的研究主题。

与此直接相关的是,有关现代化以及发展方面的国外论著不断地被引进国内,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学者们大多也都投入了相当大的精力来研究这些主题,涌现了一大批有关发展哲学、发展经济学、发展社会学、政治发展的论著。

但专门研究法律与发展问题的论著却非常少,除了郑永流教授发表过论文外,也只有两三篇相关译文发表。

但那时有关法律移植的各种大胆的实践操作方案却已经纳入了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划之中。

因此,我选择了法律与发展作为自己的博士学位论文主题,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的角度,就发端于20世纪50年代美国社会中的法律与发展研究运动的缘起、法律与发展研究运动的实践背景与知识起源、法律与发展研究运动的知识风格与特色、法律与发展研究运动的发展过程、理论倾向与基本主题等,进行了相对比较全面的分析探讨,对法律与发展研究运动的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得失及其意义进行了初步总结。

同时,以法律与发展为分析视角,借用制度经济学和政治发展研究的一些理论分析框架,对于当代中国的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的特殊问题做了初步的尝试性探讨。

尽管这种研究的成果《法律与发展研究导论》确实相当粗陋且不是特别的成功,但把法律与发展做关联考察在我国法学研究中也还算是对新的研究领域的一种拓展。

(二)对于“法治”问题的研究

由于在研究过程中深刻地体会到,法律与发展研究所涉及的领域和学科相当的广泛,而本人的知识储备以及学习能力又具有相当程度的欠缺,我感到自己在这个问题上确实已经力不从心了。

所以,我放弃了继续进行法律与发展研究的工作。

转向从进入西南师范大学政治系读本科并开始自学法律以来自己就一直特别关注和有强烈兴趣的法治问题的思考。

也许由于自己的本科“专业”其实并不是真正的“专业”,大凡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几乎所有学科我们都必须作为课程去学习,因此,我比较自然地习惯于从综合的多学科的角度而不仅仅只是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法治问题。

也因此,在对法治问题的思考中我特别强调如下方面:

第一,法治涉及到人的生活的方方面面,其问题在理论上也与所有的人文社会科学各个学科相关,因此,我们必须“复杂”地看待“复杂”的法治,反对对法治问题的人为“化简”与“提纯”,即仅仅将其归结为是单一的法律问题或者政治问题。

第二,强调法治的时间性与空间性,关注法治存在的社会背景,主张从人的生活立场与生活目的出发来思考法治的相关问题;

强调以常人的情感而不是精英的意识来思考中国的法治,在法治实践问题上坚持现实主义底色和有限的理想主义的结合。

基于上述考虑,本人在《法治的生态环境》一书中对国内学者已经进行过的一些研究主题做了比较独特的推进,同时又提出了国内学者尚未充分注意到的比较具有新意的研究思路。

(三)对于“法哲学”问题的研究

本人1989年到吉林大学读硕士研究生的时候,是跟随张文显教授研习当代西方法律哲学。

从那时开始,我一直希望弄明白究竟什么是“法哲学”。

多年来我的确在这方面做了不间断的思考。

我最终的立场是坚持在我国只是很少一部分学者主张的“法哲学”与“法理学”的理论层次的明确区分,后者是属于法律科学的问题,前者是属于哲学范畴的。

在法哲学问题上,我坚持:

第一、法哲学所涉及的是基于人的生活并以人的理想法律生活为旨趣的理想法律图景的法律思想造型问题,也就是最基本的可以作为所有法律的原点与原型的法律思想与法律观念的思想操作与思想实践的问题。

正因为如此,法哲学必须从真实的人的真实的生活出发并最终体现为对于真实的人的理想生活(当然包括法律生活)的思想关注,换一句话说就是,法哲学必须真正地面向真实的人的生活并最终回归人的生活。

第二、在一般意义上,所有的法哲学理论与流派所共同关注的主要问题乃是法哲学的存在基础、法哲学的问题及其展开与解决、法哲学的思维方式、法哲学与法律实践的关系和法哲学的发展等。

这些问题表明,我所关注的乃是法哲学的“元”问题或者说“元”法哲学问题。

尽管我并没有出版自己的著作,但个别成果的发表还是引起了我国哲学界的一些著名学者的高度关注和赞许。

(四)对于法理学课程教学改革问题的研究

自从1992年硕士研究生毕业留校以来,我一直坚持在法律专业本科教学的第一线,主要给法律专业本科一年级学生主讲“法理学”课程。

我坚持把自己的科研心得不断地体现在课堂教学之中,并对“法理学”课程从内容、体系到具体的教学方法进行了极具个性化的改革尝试。

第一、我坚持认为,作为法律专业学生必修的核心专业基础课程的“法理学”,其对于法律专业学生的专业学习中的基本功能,主要的并不在于为他们“提供有关法律的知识”,而在于为他们“灌输基本的法治理念”、“传播现代法律的精神”、“培育职业法律思维”、“塑造理想的法律职业人格”、从而使他们“具备优良的法律头脑”。

因此,我一直致力于尝试着把我国传统的“法律知识型”的“法理学”改变为“法律思维型”的“法理学”。

第二、我一直力图在教材建设和教学活动中弱化“法理学”的“教条化”与“说教”味,使之回归“理性”而“说理”。

第三、我坚持改变我国传统“法理学”的“僵硬”面孔,使之“生动”、“和蔼”而“有趣”,主要的目的就是力图使“法理学”回到真实的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中来,使“法理学”“生活化”。

我希望尽可能地使学习“法理学”的同学逐步明白:

“法理学”的根基就在我们所过的平实、真切而生动的日常生活之中,“法理学”的各种理论问题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问题,对“法理学”的“学习”是需要我们结合自己的生活经历、在我们的真实的生活中去逐步体验、回味和领悟的。

而这样的一个体验、回味和领悟“生活之理”与“法律之理”的过程就是要使修习法律者逐步做到既可以明辨“生活之理”,又懂得法律运用的“法律之术”(ArtofLaw),还深谙“法理之学”(Jurisprudence)。

也就是使修习法律者逐步具有“法律的头脑”和“法律思维”的能力。

教科书《法理学——一般法律科学》,初步体现了我的上述认识和心得。

总之,正是在从事法学学术理论研究的这17年中,我在无意之中初步确定了自己的学术基调,那就是建设性的思想批判与创造性的理论反思。

也正是在从事法学学术理论研究的过程中,我也慢慢地体悟和品味出了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之下,面对现实的世界与现实的中国,作为当代中国的法学学者,所具有或者应当具有的使命、所担当或者应该担当的责任、所具有或者应当具有的社会良知以及基于自己的社会角色所具有或者应当具有的健康的生活态度。

二、中国法学学者的使命

学者是以选择学术理论研究的方式来展现其生存方式与生活方式的特殊的一群人,思想与观念的创造乃是其具体活动的基本内容,以崭新的思想和观念来影响和改变社会成员以及整个社会的精神存在状态从而推动社会制度的变革与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是直接的目的。

作为学者中的一类,当代中国法学学者必须担当自己的使命。

这种使命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学术理论使命

当代中国法学学者的最大学术使命也就是承续人类法律文明共识,创造中国特色的法律思想智慧。

具体说来,一方面,中国法学学者必须高度尊重并认真而严肃地对待人类政治法律文明的共同成果,必须在自己的学术研究之中接续和传承这种文明;

另一方面,中国法学学者必须把中国自己的法律经验与法律智慧用学术理论的方式贡献于世界,从而丰富人类政治法律文明。

(二)社会实践使命

法律是直接的社会实践方案,法学是最需要贴近社会实践的学问。

因此,一方面,中国法学学者尤其是从事理论法学研究的学者必须准确地把握社会实践,但只能是以思想的方式和理论的方式来把握社会实践,而不能以实践的方式平面化地直接把握和参与实践,否则,就不可能产生出真正的思想和理论;

另一方面,中国法学学者必须从中国具体的法治实践出发创造性地提炼真正的学术理论问题,但同时必须在理论上自觉地与真实的实践保持相当的距离,否则,思想和理论与具体对策和操作方案混同,学术理论研究永远都走不出提供实践对策的无思想状态,学术理论和思想永远也不可能完成以思想和理论批判的方式审视社会现实从而引领社会变革、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历史重任。

正是这两种使命的客观存在,决定了中国法学学者具有或者应当具有的责任。

三、中国法学学者的责任

学者的社会角色与学者的历史使命,必然包含并伴随着学者之为学者所绝对不可推脱的份内责任。

这种责任包括:

(一)学术责任

学者是以思想的事务为生活轴心的一群人,为思想而生并为思想负责,是学者社会角色自我型塑的关键。

作为当代中国的法学学者,我们的全部学术责任就是为中国社会提供饱含时代精神并延续着人类法律文明的理想法律图景的观念模型,并在此基础上为中国社会的法律实践提供可供操作的思想方案。

为当代中国,也就是为全球化时代背景之中的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提供真正的崭新的法律思想和观念乃是中国法学学者最重要的学术责任。

(二)社会责任

学术是为人服务的,是为人的生活服务的,也是为社会服务的。

作为学术成果表现形式的思想和观念,其社会意义就主要表现为对社会的整体生活状况尤其是对社会的人的精神存在状况的深刻影响上。

学术的这种社会意义和功能在学者方面就体现为学者的社会责任。

当代中国法学学者的社会责任主要体现为依据现实社会的理想法律图景而型构在思想和观念上进行思想实践的各种可选择的路径。

因此,从思想的可欲性和实践的可行性结合的角度来探讨法律思想实践或者法律思想操作的各种约束条件,从而为法律的社会实践确定理论或者思想的参照,是中国法学学者的基本社会责任。

(三)个人责任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学术研究是最需要体现学者的个性化色彩的,但这种个性化的共性却又是真实地存在着的。

而学者作为学者的首要的共同性就是学者都具有或者应该具有独立自主的有尊严的人格和自由的思想。

只有学者有尊严有人格,思想本身也才有尊严。

维护学者作为学者的尊严和人格也就是维护思想的尊严与高贵。

这既是作为学者个人也是作为学者群体的个人责任的体现。

如此看来,当代中国法学学者的个人责任就是,必须在自己的学术理论研究中时时刻刻地展现并践行着作为学者的人格与思想的尊严与高贵。

但中国法学学者担当其使命、践履其责任所必备的主体心灵条件,又必须是养成并恪守相应的道德良知。

四、中国法学学者的良知

人们常说,学者是时代的代言人,学者是社会的良心与脊梁。

说到底,它们所表达的不过是学者必须忠诚与思想,必须忠诚于学术,必须忠诚于自己的社会角色。

一句话,学者必须具有学者的良知。

这种良知包括:

(一)坚守理性的科学精神

信服客观事实而遵从事物的内在逻辑,既不主观臆断也不人云亦云,更不贪天之功为己功,实事求是。

当代中国的法学学者必须自觉地维护学者的尊严,必须严厉谴责并坚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倡导优良的学风。

(二)追求法律生活真理

说真话辨是非求真理是学者的本分。

中国法学学者追求的法律生活真理只是相对的有条件的真理而不是绝对真理,因此,我们理应从学者的角度反对任何学术霸权与强权,倡导并践行法律真理的平等原则。

(三)表征时代精神与社会良知

作为当代中国的法学学者,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不能仅仅只做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方案设计者、更应该做现实社会实践的思想批评者与观念革新者。

(四)饱含平民情感,体现常人关怀

当代中国的法学学者不应该以社会的精英自居,不能以时代和社会的“先知”自我标榜而傲然于整个社会,似乎从云端俯视着地上的芸芸众生,并时刻不忘以为小民百姓立规建制为乐为傲。

当代中国的法学学者必须把身架放低,真正以一种平等的现代人的健康心态而饱含平民情感体现常人关怀。

这些良知因素的实践体现与一贯坚持,必然要求中国法学学者确立一种崭新的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

五、中国法学学者的生活态度

人们常说,文如其人。

这句话所表达的另一种信息也许可以说是学者的生活态度决定并反映着其学术态度;

学者的生活理念决定并反映着其学术理念;

学者的生活境界决定并反映着其学术境界。

当代中国法学学者担当其使命、履行其责任、践行其良知,有赖于其逐步养成一种积极的、向上的、健康的生活态度。

这种生活态度主要内容是:

(一)激情与理性共存

学术理论研究需要的是理性,法律本身也就是远离激情的理性。

但法学学者从事学术理论研究却实实在在地需要对于所从事的学术工作的激情与热情。

这种对于学术理论研究的激情与热情,实际上就是要求法学学者真正地面向生活从事学术理论工作。

只有热爱生活,才能创造更美好的生活。

失去了对于生活的热情与激情,也就没有了对于思想的热情与渴望,当然也就绝对不可能有真正属于创造性的思想产生。

(二)生活至上与感恩生活

学术研究中坚持生活至上的原则也就是始终把学术思想活动建立在以人为本的基础和原点之上,就是要关心人及其命运,就是要从人自身的需求出发为人创设出符合其本性的理想的生活状态。

因此,我国的法学研究必须体现出对于人的生活的真正关切,必须坚持人的生活至上的原则,失去了对于生活的关怀,法学研究也就失去了其精神的根基。

这就需要我们当代中国的法学学者具有真正的面向生活的勇气,需要我们具有一种非凡的气度,需要我们具有一种宽广的胸怀,需要我们具有一种崭新的生活态度!

这种崭新的生活态度,就是对生活的宽容和理解的态度,而这种生活态度的实质也就是以感恩的心来对待生活。

我认为,以感恩的心对待生活,就是在我们自己的生活中,无论你得到的是荣耀还是羞辱,无论你是非常的幸运还是特别的不幸,无论你是取得了成功还是遭到了失败,无论你是得到了什么还是失去了什么,你始终都会以一种感谢生活的态度真诚地面对生活中的一切,宠辱不惊,淡然恬静。

以感恩的心对待生活,绝不是一种消极的生活态度,而是一种积极的理智与情感兼具的健康的生活态度。

以感恩的心对待生活,体现的是一种真诚生活、正直做人的生活勇气。

以感恩的心对待生活,展现的是一种宽容谦让的非凡的大家气度。

以感恩的心对待生活,展现的是一种忍让克制的宽广的胸怀。

以感恩的心对待生活,体现出的是健康人生所具有的那种真正伟大的人格魅力。

以感恩的心对待生活,展现的是一种从容镇定而雍容华贵的人生境界。

在另一个场合,我曾经说过:

眼界决定境界,胸怀决定成就。

我相信,以感恩的心对待生活,同时就是一种非同寻常的眼界、博大宽广的胸怀、高尚至纯的境界;

它本身就既是我们获得人生成就的重要精神条件,又是这种人生成就的重要体现。

作为当代中国的法学学者,我们确实应该带着这样的对生活的感恩上路,以感恩的心对待生活,以感恩的心对待学术,以感恩的心来成就人生!

这是或者应当是当代中国法学学者应当具有的一种学术心境与心态,也是或者应当是当代中国法学学者应当具有的一种学术与思想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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