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海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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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海事Word文件下载.docx

(九)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其他情形。

一般

处1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因该项违法致有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20002

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作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

(一)项、第七条第

(一)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

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前款所称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持有检验证书;

(二)检验证书过期失效;

(三)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

(四)检验证书所载内容与船舶实际状况不相符。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后拒不停止的,但未因此发生事故的:

暂扣船舶、浮动设施7天以上30天以下。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

较重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后拒不停止的,因此发生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或发生一般以下事故的:

暂扣船舶、浮动设施30天以上90天以下。

因该项违法行为致有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发生且负主要责任的:

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620003

620004

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1倍至5倍的罚款。

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1倍的罚款。

620005

620006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

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无违法所得或所得不足2万元,并未因该违法行为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

责令改正。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因船舶不适航有小事故及一般事故发生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处1.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或因船舶不适航有大事故及以上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620007

620008

 

620009

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

(二)项、第七条第

(二)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

前款所称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持有登记证书;

(二)登记证书过期失效;

(三)登记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后拒不停止的,但未因此发生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后拒不停止的,因该项违法行为致有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发生且负主要责任的:

620010

假冒中国国籍悬挂中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

没收船舶。

620011

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前款规定。

620012

隐瞒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0.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万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20013

620014

在办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船舶未因该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

给予警告。

船舶因该违法行为造成小事故、一般事故且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1、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2.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船舶因该违法行为造成大事故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620015

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第

(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及时改正的:

不改正的:

620016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

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拒不改正或造成事故的:

⑴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⑵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⑶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补办有关登记手续。

620017

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620018

620019

620020

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者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雇佣3名以下外国籍船员,拒不改正的:

凡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责令其改正。

雇用3名及以上外国籍船员,拒不改正的:

⑴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⑵501总吨以上1万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⑶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20021

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

拒不改正的:

拒不改正并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

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⑴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⑵501总吨以上1万总吨以下的船舶,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⑶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20022

未取得适任证件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

(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三)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与其服务的船舶种类、航区、等级、职务不相符;

(四)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失效;

(五)在客船(客货船、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等特殊种类船舶上任职,未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六)未按照规定持有船员服务簿;

减轻

符合减轻情节的:

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罚款。

聘用单位不适用减轻处罚。

责令不合格船员立即离岗,该船按规定配备齐船员后方可航行。

未因此造成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罚款。

因此造成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并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对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20023

转借、冒用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

无违法所得,且使用者所服务的船舶未发生事故或虽发生事故但使用人非直接责任人员的: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使用者所服务的船舶发生小事故、一般等级事故且使用者为直接责任人员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或使用者所服务的船舶发生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且使用者为直接责任人员的:

620024

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620025

未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

本条前款所称未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还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有效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性资料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三)伪造、变造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五)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六)未按照规定申请审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后拒不停止,但未因此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后拒不停止,因此发生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或发生一般以下事故的:

620026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

(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存在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情形中的1种,且未及时改正的:

处5000元罚款。

责令立即改正。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情形有2种或3种时: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四种情形同时存在的:

处2万元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

620027

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

(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

本条前款第

(二)项所称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包括以下情形:

(一)国内航行船舶未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

(二)国际航行船舶或者外国籍船舶未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三)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转让的船舶签证簿或者签证簿缺页或者交替使用两本以上船舶签证簿;

(四)办理进出港签证或者进出口岸手续时,未如实填报船舶载客、配员、货物装载等情况,或者未如实提供其他有关航行安全的情况;

(五)未按照规定提交《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未造成事故的:

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

造成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或造成一般等级以下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

620028

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

造成事故并负主要以下责任的:

造成事故并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

620029

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处1万元罚款。

620030

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半潜的物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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