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办理须知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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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办理须知Word格式.docx

(四)其它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项目(甲类药品、普通检查、普通治疗、普通材料、标准内床位费等)三级医院自付10%,其他医院自付8%的费用。

(五)《药品目录》以外药品自付100%的费用。

(六)使用血液或蛋白制品自付100%(特殊适应症和紧急抢救自付20%)的费用。

(七)超标准的床位费、降温费、取暖费及其它医保不予支付项目的费用全部自付。

(八)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500元以上医用材料,在限额内自付30%的费用,超过限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九)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自付30%。

六、患者出院时,结清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后即可出院,并退还其《医疗保险证》。

七、参保单位连续二个月欠缴医保费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交全额押金,待补齐后方可结算。

八、出院时带药量:

急性病不得超过3天量,慢性病不得超过7天量。

超量带药列作自费。

九、患者住院后,又需到市内其它医院治疗的,必须先由所在医院开具转诊单(危急情况下转院后24小时)并经医院医保办审批;

转住市外医院治疗的,医疗开具的转诊单需到医疗保险中心审批,否则,转院后费用自理;

患者出院后,15日内又需住院治疗的,须先(危急情况下入院后24小时)报医疗保险中心批准;

未办理转院手续,或未经批准的,按自行转院处理,其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十、市外转诊条件:

(1)经本地最高级别医院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2)病情严重而当地无条件(设备或技术)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或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病。

院编号

医院名称

医院级别

医院等级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定点服务类型:

基本医疗

1002

卫东机械厂职工医院

其它医院

其它

冯士兵

3560969

1003

湖北建昌机械有限公司康建医院

一级医院

杨晓萍

3257127

1004

襄樊市襄城祥和医院

周国志

3059861

1005

襄樊市同和医院(精神科)

陈太红

3443282

1006

襄樊一0二医院

童晓英

3520524

1007

际华三五四二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李银成

3122622

1008

枣阳市三医院

齐斌斌

6969373

1101

襄樊市同和医院

陈泰鸿

346024

1103

襄樊市博爱医院

郑涛

3628431

1104

襄樊市军休干部医院

肖德付

3012484

1105

襄樊市第三人民医院

宋永海

3220151

1106

襄樊金环医院

二级医院

辛莲

2106474

1107

航空工业襄樊医院宏伟分院

翁奕

3570978

1108

襄樊市五医院

伊德勇

3441090

1110

湖北华光医院

张洛生

3349503

1111

襄樊市第四人民医院

杨永博

3550800

1112

鄂西化工厂职工医院

周涛全

4368220

1113

襄樊市樊城区太平店中心卫生院

李忠海

2303961

1114

襄樊农工医院

-

1116

襄樊新华医院

1118

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甲等

1119

襄樊市樊城区牛首镇竹条卫生院

1120

襄樊市樊城区王寨卫生院

1121

襄樊市樊城区柿铺卫生院

1122

襄樊市樊城区牛首卫生院

1123

紫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124

襄樊市襄城区欧庙镇中心卫生院

1125

襄樊市襄城区欧庙镇法龙卫生院

1126

襄樊市襄城区卧龙卫生院

1127

高新区团山镇卫生院

1201

航空工业襄樊医院

杨超

3514645

1202

襄樊市军工医院

许细平

3119212

1203

襄樊市口腔医院

李志民

3247045

1204

襄樊市安定医院

高申荣

3565144

1205

襄樊市传染病医院

熊义芳

3709589

1206

襄樊市结核病防治院

吴涛

3273571

1209

襄樊市襄阳区人民医院

1210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

罗劲松

3935350

1211

襄樊市第二人民医院

杨淑华

3401101

1212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医院

王蕾

3977709

1213

丹江口市第一人民医院

1214

湖北襄樊天和医院

彭澜

3259539

1216

襄樊内燃机厂车厂职工医院

王成忠

2846042

1217

襄樊市中心医院万山分院

李严慧

3576750

1218

湖北江山机械有限责任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陈文平

8542413

1219

襄樊市康达医院

3701234

1220

东风汽车公司襄樊医院

郑红俊

3392724

1221

湖北五二五投资有限公司医院

闵德转

4295617

1222

襄樊五洲医院

刘晓丹

3807719

1223

枣阳市一医院

田秀平

6241351

1224

宜城人民医院

王继红

4565962

1225

襄樊市襄阳区中医院

1230

湖北省襄北监狱医院

1231

湖北省襄南监狱医院

1301

襄樊中心医院

三级医院

任群

3511044

1302

湖北省襄樊市第一人民医院

李运安

3420012

1303

湖北省襄樊市中医医院

李凤新

3448876

1304

襄樊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刘丹丹

1305

北京市潞河医院

1306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七七医院(襄城)

乙等

林红

3532574

1307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七七医院(樊城)

金启敏

3998700

2004

襄樊市职业病防治院

刘培成

3953165

2007

襄樊市妇幼保健院

刘渊泉

3526904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咨询及投诉电话:

3605551

失业保险办理程序

(一)核准失业职工登记

程序及办理期限:

失业人员原单位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给予失业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等资料,在7日内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湖北省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规定的、30日内参加免费再就业培训,并免费核发《失业证》。

逾期不登记的,不予办理失业登记。

(二)审核认定失业人员领取资格

程序及期限: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先核查其是否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录用手续、《失业证》、原所在单位是否足额缴纳了失业保险费、是否非本人意原中断就业、是否有求职要求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在10日内对申领者资格审核认定,再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

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三)核定领取的期限

程序及办理期限;

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后,由失业人员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根据失业人员失业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1日内核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通知本人从次月起到指定的国家商业银业领取失业保险金。

生育保险业务办理告知

女职工怀孕期间需要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在协议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所进行。

医疗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更。

一、女职工确认怀孕后,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在网上下载《襄樊市生育保险就医申请表》一式二份,根据个人意愿选择一所协议医疗机构盖上医院公章由用人单位持女职工《身份证》、准生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二、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的,应在其配偶怀孕后填写《襄樊市生育保险就医申请表》并提交其配偶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一并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三、为方便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实行计划生育异地就诊的,也可在网上下载《襄樊市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一式二份,到当地属于基本医疗定点机构盖上医院公章,由用人单位持男女职工《身份证》、《准生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四、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交材料有:

《准生证》、结婚证》、《出生证》、夫妻双方身份证、住院原始发票及费用一日清单、出院小结、待遇审批表(网上下载),若在门诊治疗时需提供门诊就诊病历及处方(以上均要原件及复印件)。

咨询电话3604320

医院编号

生育医疗

工伤保险办理须知

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央部省属用人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二、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一)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如下:

1、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

2、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5%;

3、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

(三)工伤保险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的年缴费费率按规定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三、发生工伤后的办理程序

第一步事故报案。

24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襄樊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下同)报告,工作时报告电话:

3604320,电话传真:

3604257。

第二步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步工伤医疗。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同时必须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严格执行“三大目录”。

第四步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后,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五步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残等级为1-10级及生活护理费为三个等级时,应到市劳动保障局审核伤残待遇。

第六步待遇发放。

工伤医疗费及伤残待遇或工亡待遇经审核后,次月20日,可拨付到单位帐上或进行社会化发放。

四、工伤的范围及申请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况: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自杀的。

(四)工伤认定的申请材料:

1、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

3、属于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提交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二人以上目击者的书面证明材料(无目击者证明的,应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

(五)工伤医疗管理及申请条件

1、工伤就医管理

(1)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就医时要认真核对协议医疗机构提供的住院费用明细单(一日清单)或处方单,非本人和用人单位同意使用“三大目录”外的药品,诊疗项目一律不得签字。

(2)门诊就医必须是紧急情况下可就近抢救治疗,待脱离危险后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否则费用不予支付。

(3)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时,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费用作为住院押金(如果单位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只需预交部分押金)。

出院时工伤未认定的,暂不结帐;

认定为工伤且符合工伤保险享受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拨付给协议医院,并将用人单位垫付的住院押金按规定退还;

认定为非工伤的,按其它有关规定处理。

(4)我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市中心医院、市一医院、市中医院、四七七医院、六化建医院、襄樊天和医院、364医院、市军工医院、湖北化纤厂职工医院、东方化工厂职工医院、鄂西化工厂职工医院、市职业病防治院、市假肢站(具体以每年向社会公布的名单为准)。

2、报销工伤医疗费的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工伤认定后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工伤认定书、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门诊处方(或住院费用“一日清单”)有效发票、用人单位证明等。

3、申请工伤待遇时不予受理的情况

(1)未参加工伤保险的;

(2)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3)超过工伤保险申请时限的;

(4)未按正常程序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

(5)申请材料不完整的。

4、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1)工伤保险“三大目录”外的医疗费用;

(2)职工就医未按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或异地就医未经批准的医疗费用;

(3)职工治疗非工伤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4)职工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特殊情况除外);

(5)职工或协议医疗机构违规发生的医疗费用;

(6)经查实属非工伤职工本人发生的医疗费用;

(7)无住院费用“一日清单”或协议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一日清单”未经工伤职工或代理人签字确认的费用;

(8)职工自行转院或自行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费用;

(9)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其职工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

(10)职工就医时未出示本人的有效证件和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因工受伤证明的费用;

(11)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贵重药品,大型检查,大型治疗费用;

(12)协议医疗机构认为就医工伤职工符合出院条件并已通知工伤职工出院后而未出院所发生的费用。

附:

工伤待遇一览表

项目

伤残

等级

工伤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医疗费

护理费

伤残津贴

医疗补助金

就业补助金

医疗待遇

本人工资

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月工资

一级

24月

符合工伤目录的费用由工伤基金支付

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级50%,二级40%,三及30%。

90%

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不变,住院陪护,鉴定前的护理费由单位支付。

住院治疗的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70%发住院补助费。

异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二级

22月

85%

三级

20月

80%

四级

18月

75%

五级

16月

34月

70%

六级

14月

28月

60%

七级

12月

八级

10月

九级

8月

十级

6月

因工死亡待遇

1、丧葬补助费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供养亲属

4、停工留薪期内死亡

5、一至四级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

直系亲属享受

55月

配偶

其他每人

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两项基础上每人增加。

1、2、3

1、3

40%

30%

10%

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

特殊情况

由于道路、航运、航空、铁路、发事伤害赔偿应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伤害赔偿,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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