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企业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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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及告知书范例

附录C职业病防护设施使用、维护、检查表

附录D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材料和化学品一览表

附录E职业病危害日常检查、分析、整改表

附录F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检查表

附录G木质家具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项目、周期及职业禁忌症

附录H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表格

第一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厂)职业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过程可控、综合治理”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人人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公司最高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对本公司(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依法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健康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健康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在制定本公司生产经营整体规划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并通过层层分解的目标使下属机构都有相应的职责、任务、目标、进度和考核指标。

4、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本公司(厂)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公司(厂)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5、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检查、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范措施。

6、组织建立、健全本公司(厂)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公司(厂)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主体工程必须与职业病防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9、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10、每年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企业年度职业危害管理的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在公司(厂)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并依法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2、制订公司(厂)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确定明确的目标及量化指标,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3、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4、根据公司(厂)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业病防治职责。

负责确定职业危害识别、评价及其控制人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并告知劳动者.

5、负责公司(厂)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测和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建立符合规范的“职业卫生档案”.

6、组织对全公司干部、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法规、职业病危害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7、定期检查公司(厂)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并对其进行评估。

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8、定期了解各部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职工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9、公司(厂)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妥善处理、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三)企业技术部门的职责

1、对本公司(厂)职业病防治在技术上负全面责任.

2、在组织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造方案、设计、施工和生产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程和标准.改善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3、组织审定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和预防重大职业病事故的技术措施。

4、对生产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四)生产调度部门职责

1、在编制生产计划时,同时编制职业病防治计划。

在检查生产进度时,同时检查职业卫生防护情况。

2、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生产设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装置能力,防止职业病防护设施超负荷运行。

3、在组织制定新产品、新工艺的操作规程时,必须同时制定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4、在考虑长远规划时,必须包括职业病防治规划,改善劳动条件.

(五)人事部门职责

1、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应对新工人进行职业卫生教育,未经职业卫生教育或教育不合格者不许分配到单位。

3、新工人进入生产岗位前应做好职业性岗前体检工作,分配时应执行有关职业禁忌和女职工保护规定.

4、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注意劳逸结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禁忌员工的调动.

5、保证全体员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6、负责罹患职业病员工的善后事宜.

(六)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3、组织涉及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4、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工作。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和)操作规程的,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公司(厂)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职业健康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七)车间主任职责

1、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厂)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危害基本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相关规定

1、公司(厂)最高管理者、分管职业卫生的领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2、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对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在岗员工,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技能再教育和考核。

4、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换岗员工以及长期停工后复岗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临时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6、培训方式为:

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公司(厂)、车间、班组组织,委托培训机构组织.

(二)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病危害基本知识;

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三)组织实施部门、经费保障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组织、实施,并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2、公司把职业卫生培训经费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开支。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切实保障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厂)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的权益。

(二)告知范围:

本公司所有从事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

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

从事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临时员工。

(三)告知形式及内容:

1、公司(厂)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企业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2、公司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牌及警示标志,内容应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中英文名称、健康损害、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措施、防护措施等.

公司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将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评价告知员工。

3、如实告知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厂)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5、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企业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为规范本公司(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

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申报内容有:

1、本公司(厂)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当本公司(厂)有下列重大变化时,向原申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公司(厂)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公司(厂)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安监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为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配备及使用,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降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风险,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责

1、负责制订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管理计划。

2、检查防护设施使用状况.

3、审查新采购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

4、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设施名称、供应商信息、购置时间、安装地点、数量、使用状况、负责人、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

(二)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负责对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三)工作场所或车间负责人:

负责记录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使用情况,并向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报告其运行不良情况。

(四)要求:

1、在下料、顺锯、钻孔、四面刨、镂铣、砂光、修边、封边、打磨、精整、调漆、喷涂等岗位均应设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配置有效齐全。

2、采购职业病防护设施时,应结合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状况,并充分考虑其防护效果,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审查。

3、在调漆、喷漆等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

4、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每季度检查一次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运行情况,查看使用、检查、维修记录。

为减少或避免因原材料和设备所致的职业病危害,尽量降低职业病发生的风险,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过程管理:

1、采购部门应建立原材料和设备管理档案,详细记录原材料和设备名称、使用量(数量)、使用岗位、供应商信息,以及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人数等.

2、采购锯、刨、铣、磨、镂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应当向供应商索取中文说明书,并要求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采购油漆、溶剂、粘结剂等化学品时,应当向供应商索取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对成份不明或对供应商所提供资料存在疑议的化学品,可送样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成分分析。

5、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根据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化学品说明书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验结果,制定具体的职业危害控制方案,报领导审批后执行。

并对原材料和设备进行追踪,了解是否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以利于修改方案.

(二)使用环节管理

生产部门要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要求,严格把好生产和使用关。

特别强调在使用化学品之前,要先查看中文说明书,弄清其成份和毒性、中毒表现和防护要求,再确保防护设施正常使用,并督促员工使用防护用品等。

(三)贮存环节管理

油漆、溶剂、粘结剂应储存在专门的场所、库房中,其贮存条件、贮存方式、贮存限量应符合相关规定。

作业场所盛放的油漆、稀料的容器应密闭。

在开启使用后应加盖密闭或存放在通风柜中。

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为提高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的目的,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检测工作。

(二)本公司必须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1、粉尘:

存在于下料、顺锯、钻孔、四面刨、镂铣、砂光、修边、封边、打磨、精整工序。

2、噪声:

存在于下料、顺锯、钻孔、四面刨、镂铣、砂光、修边、封边工序。

3、化学毒物(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丙酮、乙醛):

存在于涂胶、擦色、喷涂、晾漆、总装工序.

(三)公司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正常生产情况下每月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每周对作业场所噪声强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每日对作业场所夏季高温进行一次日常监测,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对作业场所的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丙酮、甲醛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全面监测,企业自身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日常监测.

(四)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辨识和评估:

1、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公司生产现场情况,确定职业危害检测点,并绘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分布示意图。

2、苯、甲醛等高毒化学物,至少每个月检测一次;

3、其余化学物质或粉尘,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4、噪声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5、对于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检测地点或岗位,应该适当增加检测次数;

6、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高毒物质作业场所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7、当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展辨识评估。

(四)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每年对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对不符合防尘防毒要求的作业场所及时整改。

(五)检(监)测结果的记录、报告和公示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建立检(监)测结果档案.

2、每次检(监)测结果数据应及时分析、充分利用。

3、每次日常监测、检测与评价的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地点为检(监)测点及人员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如食堂),公示内容包括检(监)测地点、检(监)测日期、检(监)测项目、检(监)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

(六)检(监)测费用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开支。

为建立、健全员工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使用规定,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能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有效预防职业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1、负责指导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制定各类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包括使用、保存、维护、更换周期等内容.

2、负责制定个人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确定各工作岗位配置的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型号、使用人员名单,个人防护用品的防护参数应符合要求。

3、对采购部门采购的个人防护用品进行验收,保证采购的个人防护用品质量合格,有生产许可证“QS"

标识和安全认证标志”LA”标识。

4、指导仓储部门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登记,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出入库记录.

5、定期对工作场所劳动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检查结果记录及存档,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

(二)各类岗位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

1、锯、刨、铣、磨作业时,员工应佩戴防尘口罩、塞栓式耳塞或耳罩。

锯、刨、铣、钻作业时,员工应佩戴防护眼镜

  2、干式手工打磨作业时,劳动者应佩戴防尘口罩和护发帽;

  3、擦色、调漆、喷漆作业时,劳动者应穿着液态化学品防护服,佩戴防渗透手套、护发帽和防毒面具.

为规范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鉴定与诊断、职业病人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职责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1、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2、负责职业病人的诊断与职业病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

3、负责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

4、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工种和人数的核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的制定。

5、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确定员工的作业工种.

6、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二)人事主管部门

配合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开展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二上岗前体检的管理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人员、转岗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人员和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临时(外包)工。

(二)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三职业禁忌证的管理

(一)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

(二)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噪声和有机溶剂的作业;

(三)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四在岗期间体检的管理

(一)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

1、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

2、虽不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但由于作业场所未隔开,防护设施未到位,导致与直接接触员工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的员工。

(二)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见附录)

(三)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员工。

(四)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应当妥善安置;

(五)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五离岗时管理

(一)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

准备退休、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

(二)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本公司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准备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时,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离岗后仍有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的员工,要安排离岗后的医学随访。

第六应急体检的管理

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劳动者急性健康损害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

第七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管理

(一)公司承担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医学随访的费用。

(二)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第八职业健康检查的准备

必须委托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及原辅材料、产品名称等情况;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

(一)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1、职业危害申报材料;

2、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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