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和案件办理质量责任评查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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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和案件办理质量责任评查办法Word下载.docx

行政复议机关或机构没有配备专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该机关或机构的负责人同时对具体案件的差错负责,该具体案件的承办人可以减轻相应的责任。

被评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评查工作,评查工作中如有推诿搪塞或弄虚作假的情形,一经查实,加倍承担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和目标责任的考评,会同监察、人事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和案件办理质量进行全面评查,并将全面评查的结果在行政执法责任考评和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中汇总和显示。

省级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和案件办理质量有计划地组织全面评查。

垂直领导部门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双重评查。

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根据情况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选择行政复议基础工作评查或案件办理质量评查的特定项目,组织本地、本部门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单项、多项或全面的自查、互查和交叉评查。

第二章 

行政复议基础工作评查

第七条 

行政复议基础工作评查以下内容:

(一)行政复议机构的建设情况;

(二)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设情况;

(三)行政复议工作的物质和经费保障情况;

(四)领导干部的行政复议意识情况;

(五)行政复议社会功能的发挥情况;

(六)《行政复议法》的宣传普及情况;

(七)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备案报告情况;

(八)行政复议工作的各项制度执行和实施情况;

(九)行政复议案卷档案管理情况。

前款评查内容中第

(一)、

(二)、(三)、(四)、(六)、(七)、(八)、(九)项为必查的项目,第(五)为选择项目。

可根据评查工作需要,决定评查或不评查。

第八条 

根据评查项目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性作用大小,对行政复议社会功能的影响程度高低,以及评查项目的实际情况,对行政复议工作基础的评查情况,采用一级错误、二级错误、三级错误的标准进行评定。

(一)一级错误:

指对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基本条件产生根本性影响的严重问题;

(二)二级错误:

指对行政复议基础工作有重大影响,对行政复议社会功能有重大制约作用的严重问题;

(三)三级错误:

指对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和行政复议社会功能有一般影响的一般问题。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的建设,主要评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健全的法制机构;

(二)法制机构有专职的法制工作人员;

(三)成立了本机关的行政复议办公室,与法制机构合署办公;

(四)行政复议办公室使用本机关行政复议专用章,办理本机关的行政复议事项。

没有法制机构、没有专职法制工作人员,为第

(一)、

(二)项评查不合格,各计一个一级错误;

有挂牌的法制工作机构,但无专职的法制工作人员,对第

(一)、

(二)项各计一个

二级错误;

没有成立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虽成立行政复议办公室,但没有与法制机构合署办公,为第(三)项考评不合格,计一个二级错误;

没有启用本机关行政复议专用章,为第(四)项考评不合格,计一个三级错误。

第十条 

对于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设情况,主要评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复议人员的数量。

县级人民政府及部门不少于三人,满足最低限的表决数;

州、市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视所辖县(区、市)的多少和行政复议业务量的大小不少于四至五人;

中心城市和行政复议案件连续三年在统计数前五名的省级部门,不少于五至七人。

(二)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

1.具有行政复议的专业知识,资格条件符合《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条规定;

2.业务水平表现,以对该机关进行的行政复议案件评查情况作为评价依据;

3.遵守《云南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守则》,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行政复议人员队伍的稳定情况。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队伍状况满足最低程度的职业化的要求,即将符合上述第

(一)项最低数量要求和符合上述第

(二)项职业技能要求的人员,配置于行政复议工作岗位,定人定岗,专职专办,持续的人均任职年限在3年以上。

(四)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投入情况。

行政复议机关、机构给予合理的时间、经费支持,视工作需要尽可能派送行政复议人员参加上级人民政府或其他学术团体组织的学习、培训、工作交流、知识更新活动。

上述第

(一)、(四)项评查不具备最低要求的,各计一个一级错误;

基本具备最低要求,但仍存在较小差距,各计一个三级错误。

第(三)项评查不具备最低要求的,计一个二级错误。

上述第

(二)项评查结果,不以错误计。

可以将本次组织的对各单位的评查结果作横向比较,排列出名次;

也可以将评查结果作纵向比较,评价该单位的进步或退步情况。

本项目的评查情况,仅限于组织评查的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内部掌握,不属于情况反馈和信息通报范围。

但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视队伍建设的具体需要,分别向被评查机关的领导和行政复议人员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工作的物质和经费保障情况,评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复议经费的核拨满足工作需要;

(二)有专门的行政复议办公场所、基本满足接待当事人、听证、档案保管和日常办公的需要;

(三)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满足工作需要。

没有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核拨专项行政复议经费的,为上述第

(一)项评查

不合格,计一个一级错误,核拨经费不足,视不足的程度计一个三级错误或二级错误。

没有专用的行政复议办公场所、档案保管场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为第

(二)、(三)项评查不合格,各计一个三级或二级错误;

有一部分专用的办公场所和设施,但齐全和充足程度不能满足需要的,为第

(二)、(三)项评查介于合格与不合格之间,各计半个三级或二级错误。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行政复议意识,评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机关领导干部主动研究、部署每年行政复议工作的次数;

(二)在以本机关为案件受理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总数中,领导干部组织或参与集体讨论案件的比例;

(三)支持和监督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依法审理案件的情况;

(四)在以本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中,领导干部参与研究案件的情况;

(五)对行政复议上级机关依法审查本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支持配合的态度和表现;

(六)履行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态度和表现。

在评查年度中,如果领导干部主动研究、布置行政复议工作的记录为零,为第

(一)项评查不合格,计一个一级错误;

行政复议机关领导干部组织或参与集体讨论案件的比例低于以往年度受理案件数10%的,为第

(二)项评查不合格,计一个一级错误;

低于年度受理案件数20%的,计一个二级错误;

行政复议机构领导干部组织或参与讨论案件的比例低于年度案件受理数40%的,计一个三级错误;

对本机关、机构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日常工作疏于监督、管理、服务的,为第(三)项评查不合格,计一个二级或三级错误;

对于以本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如果领导主动参与研究案情记录为零的,为第(四)项评查不合格,计一个一级错误;

对上级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持抵触态度,或对本机关所发生的不配合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情形,有主谋、参与、或默许情况的,为第(五)项评查不合格,计一个一级错误或二级错误;

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持消极对待态度的,为第(六)项评查不合格,视不履行的情节、后果和领导责任的大小,计一个一级错误、二级错误或三级错误。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社会功能的发挥情况,主要评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与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统计比率;

(二)行政复议案件受理与不受理的比率;

(三)经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行政纠纷数量与信访案件数量的随机抽查比率;

(四)经行政复议裁决完全平息行政纠纷的案件与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比率。

本条评查结果不以错误计,以统计或调查显示的比率指标计。

四项比率都与行政复议功能的发挥程度成正比。

(一)、

(二)项比率可以从行政复议统计报表中获得;

第(三)、(四)项比率可以分别从信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关,在同一个年度处理或审查结案的信访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中,随机抽出一定数量的案卷材料,对案情进行分析,或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的基层人民政府进行追踪调查,即可得出。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法》的宣传普及情况,主要评查以下内容:

(一)《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培训是否纳入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的必备内容;

(二)媒体对有关知识和案件的主动性播报频率;

(三)社会公众对有关内容知晓程度;

(四)本机关利用媒体采取主动性宣传措施的情况。

《行政复议法》没有纳入本机关执法人员上岗培训必备内容的,为第

(一)项评查不合格,计一个一级错误;

在一个年度内,被评查机关利用媒体采取主动性宣传措施的记录为零的,为第(四)项评查不合格,计一个一级错误;

在一个年度内,媒体的主动性播报频率为零的,为第

(二)项评查不合格,对被评查机关计一个三级错误;

第(三)项可以问卷调查或抽样调查方式进行,视调查结果的不满意程度,对被评查机关计一个二级错误或三级错误。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的备案、统计报告情况,主要评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按期报送统计报表;

(二)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完整;

(三)分析是否切中要害;

(四)是否按照《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第五十条要求报送备案。

以上内容第

(一)、

(二)、(四)项评查不合格,各计一个一级错误;

介于合格与不合格之间,各计一个二级错误;

第(三)项评查不合格,计一个三级错误。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各项制度的执行和建设情况,主要评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对行政复议人员普遍进行了各项配套制度的学习、培训;

(二)行政复议工作是否遵循各项配套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是否根据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了内部工作制度。

上述第

(一)、

(二)项,根据评查情况的不满意程度,可以酌情各计一个一级错误、二级错误或三级错误;

第(三)项根据被评查机关制定内部工作制度必要性的大小和实际制度情况的差距情况,可以酌情计半个或一个三级错误。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案卷档案管理情况,评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有档案管理的专室、专柜、专人;

(二)是否确保每案有专立的卷宗,每案在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内有卷宗可查;

(三)是否及时编纂完整的档案目录;

(四)是否有内部的档案管理制度。

没有行政复议档案管理专人、专柜的,为第

(一)项不合格,计一个一级错误;

不能确保在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内每一案都有专门设立的卷宗可查的,为第

(二)项不合格,计一个一级错误;

没有及时编纂案卷目录的,为第(三)项评查不合格,计一个三级错误;

内部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的,为第(四)项评查不合格,计一个二级错误。

第三章 

案件评查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评查以下内容:

(一)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情况;

(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质量;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制作质量;

(四)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

(五)行政复议案件卷宗的建立、整理及装订质量。

案件评查采取常规评查与重点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重点评查是指对重点案件进行评查。

对重点案件可以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全部内容进行重点评查,也可以针对重点问题对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内容作专项的重点评查。

原案件审理机关的人员不得参与重点案件的评查。

第二十条 

以下案件为重点案件:

(一)被人民法院撤销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被上级机关责令重新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常规评查中发现的可能有重大差错的重大案件;

(四)与群体性上访有关联的案件;

(五)被举报有以权谋私行为,且查有实据的案件;

(六)从备案、评查和其他途径发现可能存在审理质量问题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常规评查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对上一年第四季度及当年第一、二、三季度,办理完毕或审结生效并已归档的复议案件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根据评查项目对案件审理质量的影响程度,对案件质量评查的项目按一级错误、二级错误、三级错误的标准进行评定。

指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违背《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或程序严重违法的,或严重失职的,或拒不履行义务等重大过错或过失的,导致行政复议决定根本性错误或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公共利益后果的情况。

指未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的相关规定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或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履行义务不到位,以及程序错误,导致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复议活动的事实行为有明显瑕疵,但其严重程度和后果未达到一级错误程度的错误。

指未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或因工作差错造成行政复议程序的瑕疵,或对程序问题处理不严密,但尚未影响到行政复议决定的整体合法性,未损害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也未导致其他重大的不良后果的错误。

第二十三条 

常规评查案件,出现一个一级错误或二个二级错误的,为错案;

出现一个二级错误或出现二个三级错误的,为基本合格案件;

出现一个三级错误或没有错误的案件为合格案件。

第二十四条 

优秀案件的基本条件是没有错误。

优秀案件要经过集体评议评定。

评定时应当在所评查的一定数量案件中,对各个项目互相比较,优中选优,并且应当把办案质量与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及案情复杂程度和审理的难易程度结合起来综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对案件的受理情况,主要评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经程序性审查,可以明确判断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情况;

(三)是否发生过被上级机关责令受理的情况;

(四)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态度;

(五)是否按时限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六)对于需要补正申请及材料的,是否及时用规范的法律文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

(七)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是否依照《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的相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机关和当事人送达转办的法律文书;

(八)对于其他机关转送本机关办理的案件是否及时进行处理。

有上述第

(一)项情况的,计一个一级错误;

有第

(二)项情况,并在审理过程作出终止决定的,计一个三级错误;

未终止审理过程,最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计一个一级错误。

有第(三)项情况,在责令受理后,按规定作出受理决定,计一个三级错误;

拒不受理的,计一个一级错误。

其余各项评查不合格的,各计一个三级错误。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情况,主要评查是否存在《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七种错误情况,以及被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被责令进行重新审理的情况。

在一个案件中,只要存在七种错误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就应当确认为错案,以一级错误计。

对于被撤销后责令重新审理的案件,未重新审理的,计一个一级错误;

重新审理后仍存在《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七种错误之一的,仍确认为错案,计一个一级错误。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决定的制作情况,主要评查以下内容:

(一)结构完整,形式符合《云南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和发文字号规则》要求;

(二)准确反映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陈述的实质内容和案件争议焦点;

(三)对双方提供的主要证据和行政复议机关调取的有关证据的质证、审核,有较完整而简明的叙述,对证据的采信情况和采信理由表达明确、简要、说理充分;

(四)对证据的审核认定符合《云南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事实的法律定性准确,符合《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五)文字准确表达行政机关认定的客观事实和对客观事实的法律定性;

(六)处理结论内容合法、适当,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准确、具体,符合《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合法性、适当性条件;

(七)表达清晰,逻辑清楚,语言规范。

上述第

(一)、

(二)、(七)项每项评查不合格,各计一个三级错误。

第(三)、(四)、(五)项评查不合格,各计一个二级错误;

介于合格与不合格之间各计一个三级错误。

(六)项评查不合格计一个一级错误;

介于合格与不合格之间计一个二级错误。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主要评查以下内容:

(一)被申请人是否按期限全面地、彻底地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和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的其他行政复议处理决定中的责令的内容,包括责令限期履行职责、责令行政赔偿、责令解除行政强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对于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是否存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或基本相同行政行为的情况;

(三)对于申请人不履行的内容,被申请人是否积极说服教育,采取措施督促其履行;

(四)在前项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是否依法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付诸执行;

(五)是否存在越权强制执行的情况。

以上第

(一)、

(二)项评查不合格,各计一个一级错误,其中第

(一)项介于合格与不合格之间的,计一个二级错误;

第(三)、(四)项评查不合格,各计一个三级错误。

第(五)项评查不合格计一个一级错误。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文书、材料的使用、制作以及立卷归档情况,主要评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全过程每一个应该使用法律文书的环节是否都按规定使用了规范的法律文书;

(二)案卷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能反映案情全貌和办案程序;

(三)是否及时收集案卷材料;

(四)所使用的法律文书是否符合《云南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和发文字号》要求;

(五)案件卷宗是否及时装订;

(六)案件卷宗的编排和装订是否规范;

以上第

(二)项评查不合格,计一个一级错误;

介于合格与不合格之间的,计一个二级错误。

其余每一项评查不合格,各计一个三级错误。

第四章 

评查结果处理

第三十条 

每年度评查一次,在年度全面评查的案件范围内,经全面评查确认无差错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原则评选优秀案件。

第三十一条 

基础评查和案件评查的结果应当分类汇总,综合评价,制作评查报告,反馈给被评查机关,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及其上级部门。

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评查和案件评查分类汇总情况,在本次被评查单位中,一、二、三级错误数目由低到高排序名单和错案数量错案率由低到高、优秀案件比率由高到低的排列名单;

(二)在对两类评查结果作综合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进行总体评价;

综合分析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责任归属原则,客观公正地分清责任,分别明确指出行政复议机关领导、行政复议机构领导和承办人的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

(三)针对该被评查机关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对基础评查中存在的被评查为一级错误的项目,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四)评查报告应当归档保存,并将有关信息通报有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十二条 

在全面评查中,基础评查的同一个项目,有连续三次保持一级错误记录的,对该被评查单位通报批评,并将责令改进的问题作为督办事项督办。

基础评价排序和案件评查错案率、优秀案件比率排序,连续三次在最末位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追究该参加评查单位领导的责任。

对连续三次查出错案的案件承办人,应当追究其个人责任。

对上述第二、第三款责任人经追究后再犯的,应当从严追究。

可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权机关批准,对其作出降职、降薪、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基础评查和案件评查错案率、优秀案件比率的肯定性排序连续三年保持头三名的,应当对该参加评查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的领导给予表彰。

对于优秀案件的承办人和连续三年无错案、所承办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保持逐年有较大幅度递增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

第三十四条 

评查结束后,对案件评查中查出的错案,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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