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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性稳定

聚合危害不聚合

避免接触的禁忌物卤素、酰基氯、酸类、氯仿、强氧化剂。

燃烧(分解)产物氧化氮、氨。

在高温时会分解成氮和氢,有还原作用。

在催化剂存在时可被氧化成一氧化氮。

2.1.4主要组成与性状

主要成分纯品

外观与性状无色有刺激性恶臭的气体。

主要用途用做制冷剂及制取铵盐和氮肥。

液氨是无色的液体。

是一种优良的溶剂。

蒸发热很大,在沸点时是每克1369.08焦(327卡)。

储于耐压钢瓶或钢槽中。

由气态氨液化而得。

2.1.5爆炸特性与消防

燃烧性易燃

闪点(℃)无意义

引燃温度(℃)651

爆炸下限(%)15.7

爆炸上限(%)27.4

最小点火能(mJ)至1000mJ也不发火(氢气为0.02mJ)

最大爆炸压力(Mpa)0.580

2.2危险特性

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

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烈反应。

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2.3灭火方法

消防人员必须穿戴全身防火防毒服。

切断气源。

若不能立即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正在燃烧的气体。

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2.4灭火剂:

雾状水、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2.5健康危害

侵入途径吸入

健康危害低浓度氨对粘膜有刺激作用,高浓度可造成组织溶解坏死。

急性中毒:

轻度者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咯痰等;

眼结膜、鼻粘膜、咽部充血、水肿;

胸部X线征象符合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

中度中毒:

上述症状加剧,出现呼吸困难、紫绀;

胸部X线征象符合肺炎或间质性肺炎。

严重者可发生中毒性肺水肿,或有呼吸窘迫综合症,患者剧烈咳嗽、咯大量粉红色泡沫痰、呼吸窘迫、谵妄、昏迷、休克等。

可发生喉头水肿或支气管粘膜坏死脱落窒息。

高浓度氨可引起反射性呼吸停止。

液氨或高浓度氨可致眼灼伤;

液氨可致皮肤灼伤。

2.6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着,应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

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

保持呼吸道通畅。

如呼吸困难,给输氧。

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2.7泄漏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立即隔离150m,严格限制出入。

切断火源。

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毒服。

尽可能切断泄漏源。

合理通风,加速扩散。

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废弃或修复、检验后再用。

2.8储运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仓间。

远离火种、热源。

防止阳光直射。

应与卤素(氟、氯、溴)、酸类等分开存放。

罐储时要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

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验收时要注意品名,槽车运输时要灌装适量,不可超压超量运输。

运输按规定路线行驶。

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

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

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

城市的繁华市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运输气瓶的车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

在其他地区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为及时导走汽车行驶时产生的静电,可采用导电橡胶拖地带按HG/T20675-1990《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的有关规定接于槽车上。

2.9防护措施

2.9.1车间卫生标准

中国MAC(mg/m3)20(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30(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摘自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9.2依据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的规定氨为Ⅳ级(轻度危害)。

2.9.3检测方法

纳氏试剂比色法

2.9.4工程控制

严加密闭,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

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2.9.5呼吸系统防护

空气中浓度超标时,建议佩戴防氨专用防毒面具。

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

2.9.6眼睛防护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2.9.7身体防护

穿防静电工作服。

2.9.8手防护

戴橡胶手套

2.9.9其他

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

工作完毕,淋浴更衣。

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2.10环境资料

该物质对环境有严重危害,应特别注意对地表水、土壤、大气和饮用水的污染。

2.11废弃

严禁私自处理。

由当地有资质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12运输信息

危规号23003

UN编号1005

包装分类Ⅱ

包装标志6,7

包装方法钢质气瓶、槽车

2.13法规信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国务院2002年1月26日发布);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6〕劳部发423号)等法规,针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使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方面均作了相应规定。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将该物质划为第2.3类有毒气体。

第三章液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使用液氨装置的总图位置

3.1液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简称建规)液氨属于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

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的规定(简称石化规)液氨属于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

3.2灭火器的配置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进行配置。

氨属于C类火灾。

3.2.1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

液氨储罐区划为严重危险级,低温冷库划为中危险级,控制室(操作间)划为严重危险级。

3.2.2灭火器的配置数量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计算确定,并按规范规定选取。

3.2.3灭火剂的类型可选用喷射干粉灭火剂或二氧化碳灭火剂。

灭火器的型式可选用手提式灭火器,或推车式灭火器,或二者并存。

3.3使用液氨装置的总图位置

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的规定如下: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

防火间距(m)

相邻工厂或设施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00

相邻工厂(围墙)

50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4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35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

(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厂外公路(路边)

20

变配电站(围墙)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倍塔杆高度

Ⅰ、Ⅱ国际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40

通航江河海岸边

注:

①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应符合石化规附录六的规定)。

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3.3.1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液氨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3.3.2液氨的生产使用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3.3在山区丘陵地区,液氨的生产使用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3.3.4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液氨的生产使用区。

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3.4液氨的生产使用设施(装置)与居住区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有关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建常年固定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依据SH3024-1995《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3.0.5条)。

3.5冷库与其他建(构)筑物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有关规定。

(依据GB50072-2001《冷库设计规范》 4.2.2条)。

第四章对使用液氨的厂房(仓库)的规定

4.1液氨的火灾危险性为乙类。

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建规》的有关要求。

4.2液氨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液氨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3液氨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4.4液氨厂房内设置液氨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4.5液氨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液氨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4.6液氨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4.7液氨的设备布置

4.7.1液氨设备的布置应便于操作、通风排毒和事故处理,同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操作面和安全疏散通道。

4.7.2使用液氨的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

氨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

4.7.3氨压缩机布置在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内时,其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4.7.4为防止氨气及噪声对操作人员的危害,氨压缩机的操作应设隔离操作室。

氨压缩机房的自动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并应设固定密封观察窗。

4.7.5氨压缩机房的门应向外开启,并采用手开门。

4.7.6氨压缩机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环境。

应设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不应小于8次/h.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

4.7.7氨压缩机房室内的采暖温度宜采取16℃。

氨压缩机房内严禁明火采暖。

4.7.8制冷设备的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的布置应符合《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中的有关规定。

a)设备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安全规程以及操作方便的要求,并需要有适当的空间,以便设备部件的拆卸和检修。

同时亦应考虑到尽可能布置紧凑,充分利用机房的空间,以节省建筑面积。

b)机器间内主要操作通道的宽度应为1.5~2.5m,压缩机突出部分到其他设备或分配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两台压缩机突出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并能有抽出曲轴的可能。

非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8m。

c)设备间内的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非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8m。

d)水泵和油处理设备不宜布置在机器间或设备间内。

4.7.9使用液氨的厂房(仓库)的安全疏散:

a)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厂房的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b)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下表的规定。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m)

生产类别

耐火等级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地下室、半地下室

一、二级

30

25

75

c)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4.8消防车道和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安全保护和自动控制

5.1制冷设备的设计灌氨量应按GB50072-2001《冷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制冷设备的设计灌氨量

设备名称

灌氨量(体积百分比)

冷凝器

15

氨液分离器

洗涤式油分离器

立式低压循环贮液器

30~35

贮液器

70

卧式低压循环贮液器

中间冷却器

30~50

氨泵强制供液

再冷却器

上进下出式排管

空气冷却器

上进下出式空气冷却器

40~50

搁架式冻结设备

下进上出式排管

50~60

平板式蒸发器

下进上出式空气冷却器

60~70

管壳式蒸发器

80

重力供液

排管

1灌氨量的氨液密度按650kg/m3计算。

2洗涤式油分离器、中间冷却器和低压循环贮液器的灌氨量,如有产品规定时,则按产品规定取值。

5.2制冷设备的安全保护和自动控制应按GB50072-2001《冷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5.2.1氨压缩机安全保护装置应由氨压缩机制造厂成套配置,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设排气压力过高、吸气压力过低、油压差不足和电动机负荷超载,螺杆式压缩机应增设精滤油器前后压差过大等停机保护装置;

b)吸气、排气、润滑油系统和曲轴箱应设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

c)排气管出口处应设止逆阀,螺杆式压缩机吸气管处应增设止逆阀;

d)出水管应设断水停机保护装置;

e)吸、排气口及润滑油系统应设温度计及排气温度过高停机保护装置,螺杆式压缩机应增设油温过高停机保护装置;

f)排气侧和吸气侧之间应有安全阀;

g)应设事故紧急停机按钮。

5.2.2冷凝器应设断水及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压力表和安全阀;

冷却水出口、给水主管应设温度计,蒸发式冷凝器应增设风机故障报警装置。

报警信号应引至控制室(操作间)。

5.2.3氨泵应设置下列安全保护装置:

a)应设断液自动停泵装置;

b)排液管上应设止逆阀;

c)排液总管上应设旁通泄压阀;

d)排液管应设压力表。

5.2.4所有设备、容器、加氨站集管及有管道与冷却设备相连的(液体的、气体的、融霜的)氨分配站集管上和不凝性气体分离器的回气管上,均应设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

5.2.5氨压力表和真空压力表应采用氨专用的,其精度要求高压侧不应低于1.5级,低压侧不应低于2.5级,并宜带饱和温度刻度,其量程不得小于工作压力的1.5倍,不得大于工作压力的3倍。

距观察地面2m时,其直径不宜小于100mm,距观察地面2~3m时,其直径不宜小于160mm。

压力表的安装高度距观察地面不应超过3m。

5.2.6低压循环贮液器、氨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及正常液位自控装置。

低压贮液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

5.2.7贮液器、中间冷却器、氨液分离器、低压循环贮液器、排液桶、集油器等均应设氨用液位指示器或防霜液位计(0℃以下的容器用防霜液位计),其设计压力不应低于2.5Mpa(表压)。

玻璃板(管)液位指示器两端连接件应有自动关闭装置,采用玻璃管应有防护设施。

5.2.8各种压力容器(设备)应按产品标准要求设安全阀。

5.2.9安全阀应设置泄压管。

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m内最高建筑物的屋脊5m。

防止雷击、防止雨水、杂物进入泄压管。

5.2.10气体、液体、热氨分配站的集管、中间冷却器盘管进出口均应设温度计以测气体、液体的温度。

5.2.11设在室外的冷凝器、油分离器等设备,应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

贮液器设在室外时,应有遮阳棚。

5.2.12冻结间、冷却间、冷藏间等冷间内不宜设氨阀。

5.2.13不应采用任何一只仪表同时进行控制和保护。

5.2.14宜采用自动型不凝性气体分离器,以便制冷系统中的不凝性气体及时排出。

5.2.15氨制冷系统宜装设紧急泄氨器,在紧急情况下,可将系统中的氨液溶于水中(每1kg/min的氨至少应提供17L/min的水)排至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贮罐、水池。

第六章液氨贮罐(槽)、制冷机及管道

6.1液氨贮罐(槽)、管道、阀门应符合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材质要求,并应设置灵敏可靠的温度计、压力计、液位计、安全阀,及高低液位报警。

并应将信号引至控制室(操作间)。

6.2常压低温式液氨贮罐(槽)应有良好的绝热保冷措施,布置在室外的常温压力式贮罐(槽)应隔热或设喷淋水冷却措施。

两种贮罐(槽)附近均应设有消防喷淋水雾和排水等防止液氨大量外泄的防范设施。

6.3液氨常温储存应选用球罐或卧罐。

6.4操作人员必须认真进行充装操作,控制充装量不得超过贮罐(槽)总容积的70%。

6.5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材质的配件。

6.6在液氨使用场所,包括液氨储罐区、压缩机房、氨蒸发器、氨冷却器、液氨钢瓶储存区、钢瓶使用区和使用液氨的厂房均应按照《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并将信号接至控制室(操作间)。

6.7液氨、氨气管道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控制室及与其无关的房间。

用氨设备和氨的输送管道应标出明显的颜色,并对管内介质流向作出明显标志,以利操作和事故处理。

6.8氨制冷设备和管道的刷漆颜色应符合《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的有关规定。

6.9液氨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并对焊缝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探伤。

6.10液氨、氨气管道、阀门、法兰、垫片及紧固件等材质、压力等级应符合石油化工管道安装设计的要求。

按照SHB-S01《石油化工常用法兰垫片选用导则》中规定氨介质的垫片选用见下表:

垫片选用表

介质

法兰公称

压力Mpa

工作温度

法兰型式

垫片材料

中压橡胶石棉板

石墨+金属骨架(10、0Cr13)

2.5

≤150

平焊(凹凸)

对焊(凹凸)

6.11制冷管道系统应采用氨专用阀门和配件,其公称压力不应小于2.5Mpa(表压)并不得有铜质和镀锌镀锡的零配件。

其密封面形式应为凹凸面。

6.12制冷系统的管子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8163的要求,应根据管内的最低工作温度选用钢号;

管道的设计压力应采用2.5Mpa(表压)。

6.13液氨的装卸应有安全措施和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6.14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

6.15液氨管道属于GC2级压力管道,应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进行检验、检测。

6.16制冷系统的严密性应符合《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的有关规定。

6.16.1气密性试验:

高压侧应进行1.8Mpa(表压)、中压侧应进行1.2Mpa(表压)的气密性试验。

应采用干燥空气或氮气进行,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4有关规定执行;

6.16.2抽真空试验:

当系统内剩余压力小于5.333kpa(40mmHg)时,保持24h,系统内压力无变化为合格;

6.16.3充氨试验:

充氨试验压力为0.2Mpa(表压),系统应无泄漏。

6.17氨制冷机管理

6.17.1必须做好制冷机开车前准备工作

a)首先查看制冷运行记录,了解停车原因和停车时间,若是工作需要停车则可正常开车;

若因事故停车或设备定期修理,应检查是否修复并交付使用,确认无误后才能开车。

b)检查制冷机与电动机各运转部位有无障碍物,所有控制仪表和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c)检查制冷机油位指示器正常,油位过低需要加油至正常,检查油路上的阀门确保开启。

d)检查能量调节指示器在0%位置。

e)制冷机开、停车及运行检查。

f)开启排气截止阀,启动主机,立即缓开吸气截止阀,无液体冲击声则全部打开吸气截至阀。

待压缩机转速正常后操作能量调节至需要位置。

g)检查压力表阀是否开启,检查吸、排气压力、油压、温度及电极电流等参数是否正常,正常运行以后每小时至少进行一次巡回检查。

h)停车时先减载至0%为止,然后按下停车按钮,停止制冷机运转,按要求关闭排气截止阀和吸气截止阀。

i)做好开、停车记录和巡回检查记录。

6.17.2详细操作要求严格按照制冷机生产厂家提供的安全操作要求,并制定本单位详细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

6.18高压贮液桶和低压循环贮液桶的管理

6.18.1高压贮液桶管理

a)高压贮液桶作用是贮存来自冷凝器的氨液,使冷凝器的冷凝面积不被占用;

保证不间断地向系统供液,使系统正常运转。

b)高压贮液桶正常工作时,进液阀、出液阀、均压阀、压力表阀,液面指示器阀、安全阀的控制阀应是打开的。

放油阀和放空气阀应是关闭的。

如果有几只高压贮液桶同时使用,其液体和气体的均压阀应打开,使其液面平衡。

c)正常使用时,桶内液体应相对稳定,在40-60%之间,最多不超过80%,最少不低于30%。

d)高压贮液桶的压力不得超过1.5MPa,如果超出此压力,应找出原因及时排除。

e)如果高压贮液桶内有油或空气应及时放出。

6.18.2低压循环贮液桶的管理

a)低压循环贮液桶的作用是贮存低压氨液,供氨泵输液之用,同时对进入压缩机前的低压氨气进行气液分离。

另外,在冷库系统中还可容纳液氨冲霜时由蒸发部位排出的低压液体。

b)低压循环贮液桶正常工作时进、回气阀、进、出液阀、压力表阀,安全阀的控制阀应是打开的。

c)低压循环贮液桶的最高压力不得超过1.2MPa。

d)低压循环贮液桶内有油应及时放出。

6.18.3液氨使用单位应设置紧急泄氨器,当发生重大紧急事故时能快速将系统内的氨放出。

6.18.4凡液氨使用单位必须设置配套的事故水池及水泵或相应的消防水源用于液氨一旦泄漏,立即用雾状水喷淋吸收,防止事故蔓延。

第七章电气

7.1液氨装置的电气设计必须遵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以及《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2000和《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的有关规定。

7.2按照《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2000附录B的规定氨制冷场所危险环境为2区。

详见下表:

(摘录)

附录B石油化工生产装置爆炸危险环境分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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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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