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闸技术标准和要求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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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本工程施工期及施工结束后闸区及弃土区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等;
17、船闸管理区及管理区南侧道路、上下游远调站建筑物由其它标段承包人完成,本标段承包人应完成与其他相关标段的施工衔接与配合工作。
本合同工程范围为从上游远调码头的上游端A点至下游远调码头的下游端
B点的沿运河范围内。
A点(X=3827912.4682,Y=548764.6305),B点(X=3828211.2832,Y=553966.1863)(坐标系采用西安80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国家85高程基准,下同)。
1.1.2施工条件
1.1.2.1概述
本工程北距枣庄市约28km,东距台儿庄区约14km,船闸上游侧有206国道通过,可通往枣庄、徐州等地,周边有G3京台高速、G104国道、S234省道、S244省道等高等级公路,沿运河向上游可进入微山湖,向下游可进入江苏省航道。
工程所处位置对外陆路、水路交通条件均十分优越。
通信、电力可依托原有船闸,施工条件较好。
施工用水:
工程区域靠近运河,可供一般施工及绿化用水。
施工人员生活用水可依靠一线船闸管理区、闸区附近村镇或打井取水。
施工用电:
施工期生活用电和施工机械用电使用线路为万年闸站10kV14涧头北线,供电线路电压为10kV,电机额定电压为0.4kV,接入点距离施工场地大约500m。
1.1.2.2工期要求
本工程按2015年XX月开工建设,201X年XX月竣工。
1.2工程质量要求
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进行检验,应全部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如未能满足以上要求,业主有权考虑采取经济制裁。
1.3工程计量与支付
1.3.1总则
1、按照本合同应计量的所有工程细目,均以我国法定计量单位进行计量。
2、按合同提供的材料数量和完成此数量所采用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应满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符合我国水运工程的习惯作法,且所有方法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
3、一切工程的计量,应由承包人提供符合精度要求的计量设备和条件,承包人计算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
4、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计量结果是工程款支付额的计算依据。
凡因承包人原因超过了图纸所示或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而变更的任何长度、面积或体积的计量部分,均不予支付。
1.3.2计量与支付说明
1、施工临时设施的计量与支付
(1)生产及生活房屋
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生产及生活房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
生产及生活房屋建设完成并由监理人验收合格后分期支付,所报总额的90%在第一次至第三次进度付款证书中,以三次等额予以支付;
所报总价余下的10%,在承包人驻地建设已经移走和清除,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时予以支付。
(2)临时道路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道路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
施工单
位进场后,支付所报总额的20%;
建设完成并由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支付所报总额的50%;
剩余的30%在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后予以支付。
(3)临时用电
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用电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
临时用电设施建设完成并由监理人验收合格后分期支付,所报总额的80%在第一次至第四次进度付款证书中,以四次等额予以支付;
所报总价余下的20%,在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后予以支付。
(4)临时用水
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用水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
临时用水设施建设完成后,由监理人验收合格后分期支付,所报总额的80%在第一次至第四次进度付款证书中,以四次等额予以支付;
所报总价余下的20%,在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后予以支付。
(5)临时通信
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通信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
临时通信设施建设完成并由监理人验收合格后分期支付,所报总额的80%在第一次至第四次进度付款证书中,以四次等额予以支付;
(6)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主要包含施工场地和弃土区临时占地,在弃土区、施工场地临时用地土复垦完成后,支付总额的60%,余下的40%在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予以支付。
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量与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程量清单》表1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
安全生产费应实行专款专用,发包人根据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使用情况予以支付。
3、施工围堰、基坑降水、排水与基坑支护
(1)围堰工程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总价分二次支付,该总价包括完成船闸施工所需的围堰的设计、施工、运行、维修和随后的拆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完成围堰的施工并使工程师满意后支付所列总价的50%;
完成拆除并使工程师满意后支付所列总价的50%。
(2)基坑降水、排水(含排水井)和工区的排水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总价
支付。
总价中应包含设计、供应、安装、维护和运行能使基坑地下水水位下降、围堰渗漏、表面径流、降雨、设备用水和承包人作业用水及时排干所需的抽水设备、劳力、动力,以及阻止地表水进入基坑所建造设施的费用。
该项目按总价分季度等额支付。
排水井点所需的全部设施、材料和费用也包含在所列的总价中。
(3)当出现超标洪水而导致基坑进水,所发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业主财产损失和重置费用)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公司按其有关规定予以理赔,业主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为恢复施工而提供的人员、材料、设备及进行的围堰修补等工作的费用。
(4)船闸上闸首和上游主辅导航墙紧靠老206国道桥,基坑开挖时需对桥墩采取基坑支护等保护措施,以防止基坑开挖对桥梁结构安全产生影响。
基坑支护费用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总价支付,该总价包括完成基坑支护的设计、施工、运行、维修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完成支护工程的施工并使监理工程师满意后支付所列总价的60%,在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后,由公路主管部门认可基坑开挖未对桥梁安全产生影响时,支付所列总价的40%。
若因支护或施工不当对桥梁安全产生影响或事故的,所发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业主财产损失和重置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业主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为恢复施工而提供的人员、材料、设备以及进行的桥梁加固等工作的费用。
4、场地清理和掘除
场地清理和掘除均不单独计量和支付,承包人应把这部分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中相应的开挖或填筑与回填等项目的价格内。
5、开挖与回填
(1)开挖
1)基坑开挖之前(但在场地清理和平整以后)的测量结果与图示开挖轮廓线之间所确定体积,以m3为单位计量。
2)土方开挖的每立方米(m3)单价中应包括土方开挖、装卸、运输及其表土开挖、植被清理、零星构筑物及路面拆除、清表(清淤)、边坡整治、弃渣处理、排地表水、制作及安装挡土板、基础和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地面平整等所需的全部劳力、材料和使用设备等的一切费用。
3)在开挖过程中,属于地质缺陷而增加的工程量,经监理人签认后,按《工程量清单》中各相应项目的每立方米(m3)单价进行计量和支付。
属于变更范
畴的应按合同条款相关的规定办理
4)在施工前或在开挖过程中,监理人对施工图纸作出的修改,其相应的工程量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进行计算,属于变更范畴的应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办理。
5)基坑开挖支护的费用将不单独支付,此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价格中。
6)除施工图纸中标明或监理人指定作为永久性排水工程的设施外,一切为土方开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费用(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维修等)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相应项目的价格中,不单独列项支付。
(2)回填
1)填筑与回填最终工程量的计量,应根据监理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批准的轮廓线,按压实方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表中所列相应项目的每立方米(m3)单价支付。
2)填筑与回填每立方米(m3)单价中,已包括填筑与回填所需的料场清理、料物开采、现场生产性试验、加工、运输、堆存、填筑与回填、取样和试验、施工过程中的含水量调整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所需的全部劳力、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3)施工期间直至工程验收,如果填筑与回填坡面出现的塌方被认为是承包人的责任,那么对塌方料的清除、破坏部位的修复及填筑与回填料的替换所进行的任何工作所需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6、水下挖方和疏浚的计量与支付
(1)水下挖方和疏浚土方以实际完成并经监理人验收后的数量按水下自然方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表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的单价支付。
(2)水下挖方和疏浚土方工程量按河道开挖断面实测方量计量,并按平均断面法计算。
采用挖泥船产量计量时,产量计使用前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校正。
(3)水下挖方和疏浚超挖工程量应包含在挖泥单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7、混凝土工程的计量和支付
(1)模板的计量和支付
所有混凝土工程(包括现浇混凝土、预制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模板的费用均不单独计量和支付,其费用应分摊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每立方米(m3)混凝土单价中。
单价中包括模板及其支撑材料的提供以及模板的制作、运输、安装、维护、拆除、质量检查和检验等所需的全部劳力、材料及其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2)钢筋的计量和支付
钢筋应按监理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所示的HRB400级钢筋和HPB300级钢筋的直径和长度换算成重量,以吨(t)为单位计量,不计入钢筋搭接、钢筋损耗和架设定位的附加钢筋量,承包人采用替代钢筋而增加的钢筋重量也不予计量。
钢筋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t)单价支付,其单价中包括钢筋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试验、加工、安装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全部劳力、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3)混凝土的计量和支付
1)一期、二期现浇混凝土均归类为混凝土。
混凝土应按监理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所示的轮廓线或按监理人指示在现场量测的净尺寸线进行计算,以立方米
(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表中所列相应项目的每立方米(m3)
单价支付。
在支付计量中不得计入承包人为施工需要而增加的混凝土工程量,除未能预见的地质因素等经工程师批准修改的开挖线外,也不得计入基础开挖、超挖所增加的回填混凝土工程量。
2)体积小于0.1m3(或者截面积小于0.1m2)的孔洞或预埋件占去的空间在混凝土计量时不扣除。
承包人为了工作之便,在施工期间经监理人批准所设的临时孔口、排水、预埋管或凹槽之类,如果按监理人指示还要进行回填的也不扣除。
3)混凝土浇筑所用的材料(包括水泥、粉煤灰、骨料、外加剂等)的采购、运输、检验、保管、贮存,模板的制作、搬运、架设和拆除,以及混凝土的配料、拌和、运输、浇筑、振捣、养护、表面保护、施工缝处理、表面修整与修复、温度控制、质量检查和验收及其它辅助工作等所需的劳力、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混凝土每立方米(m3)单价中。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试验的费用包括在每立方米(m3)单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4)混凝土浇筑仓面的准备不单独计量与支付,其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中相应的混凝土单价中。
5)预制矩形梁、预制T型梁、预制n形梁,预制墙后混凝土排水管、预制检查井、预制混凝土连锁块、电缆沟盖板、路缘石等预制混凝土的支付以m3为
单位进行计量。
支付工程量按图纸或工程师验收的建筑物实际体积进行计算。
并按《工程量清单》表中所列相应项目的每立方米(m3)单价支付。
其单价中应包括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模板的制作、搬运、架设和拆除,混凝土的配料、拌和、运输、浇筑、振捣、养护与保护、表面修整与修复、温度控制,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运输、安装等所需的全部劳力、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以及试验检验和验收等一切费用。
(4)沉降缝止水的支付以m为单位进行计量,沉降缝填充材料以m2为单位进行计量,支付工程量按图纸或工程师规定修正的数量进行计算。
8、护坡工程的计量和支付
(1)预制砼块护坡按工程师验收后的成型面积以m2为单位计量。
预制块护坡下的砂砾垫层、护坡体内排水管的设置,坡面压实、整平,护坡面的勾缝、抹面以及其他与此相关的工作均视为护坡的附属工作,不另予考虑。
路缘石安装以m为单位计量。
(2)草皮护坡按经监理人验收成活的植草面积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每平方米(m2)计量。
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和养护、管理等及其他为完成草皮护坡所必需的费用,是对完成工程的全部支付。
本节支付方式按在植物栽植成活率符合规定并验收合格后,进行支付。
9、桩基工程的计量和支付
(1)钻孔灌注桩以实际完成并经监理人验收后的数量,按不同桩径的桩长
以米(m)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表所列项目的每米(m)单价支付。
计量应自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批准的桩底高程至承台底或系梁底。
对于与桩连为一体的桩式墩台,如无承台或系梁时,则以桩位线处地面线为分界线,地面线以下部分为灌注桩桩长,如图纸有标识的,按图纸标识为准。
未经监理人批准,由于超钻而深于所需的桩长部分,将不予计量。
开挖、钻孔、清孔、钻孔泥浆、护筒、混凝土、破桩头,以及必要时在水中填土筑岛、搭设工作台架及浮箱平台、栈桥等其他为完成工程的子目,作为钻孔灌注桩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混凝土桩无破损检测及所预埋的钢管等材料,均作为混凝土桩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他为完成钻孔灌注桩工程所必需的费用,是对完成工程的全部偿付。
(2)钢筋混凝土灌注桩的钢筋,应按监理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的钢筋直径和长度换算成重量,以吨(t)为单位计量,不计入钢筋搭接、钢筋损耗和架设定位的附加钢筋量,承包人采用替代钢筋而增加的钢筋重量也不予计量。
钢筋按《工程量清单》表所列项目的每吨(t)单价支付,其单价中包括钢筋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试验、加工、安装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全部劳力、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3)由于施工过错而引起的桩长增加,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永久排水工程的计量和支付
(1)现浇混凝土排水沟体积以m3为单位计量。
其体积据图纸表明或工程师指示并以承包人和工程师现场联合测量得到。
(2)墙后排水管安装和检查井管安装以实际安装的延m计量。
其长度据图纸表明或工程师指示并以承包人和工程师现场联合测量得到。
(3)用于墙背面的反滤料以m3为单位计量。
该体积据图纸表明或工程师指示并由现场联合测量得到。
11、金属结构的计量与支付
(1)计量
人字闸门、输水工作阀门的采购及安装支付以t为单位进行计量;
浮式系船柱的采购及安装支付以t为单位进行计量;
系船钩、固定式系船柱、爬梯等的制造与安装支付以t为单位进行计量;
防腐以m2计量。
金属结构及设备等的预埋件安装支付,系按预埋件制作和安装时的实际钢材用量,并以t为单位进行计量。
预埋件的制造及安装等所有焊缝重量不单独计量,其费用应包括在相应预埋件的单价中。
(2)支付1)人字闸门及其预埋件、检修闸门预埋件、平板阀门及预埋件、浮式系船柱及埋件和启闭机预埋件的采购、埋设按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所列单价支付,该单价包括设备的采购、运输、保管、制作、安装、检测、涂装、现场试验和试运转、质量检查和验收,以及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保养、对发包人运行维护人员的培训等所需的全部劳力、材料、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2)系船钩、固定式系船柱及爬梯的单价组成应包括材料提供、制作、拼装检查、防腐处理等工作所需的全部机械设备、材料、劳动力费用及其它有关的辅助作业费用。
制造及安装等所有焊缝重量不单独计量,其费用应包含在相应项目的单价中。
12、启闭机设备的计量与支付
(1)计量船闸启闭设备以套(台)为单位进行计量。
(2)支付船闸启闭设备按工程量清单表中所列项目总价支付。
总价中均应包括设备(包括附属设备)从制造、验收、运输、接货、保管、安装、检测、涂装、现场试验和试运转、质量检查和验收,以及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保养、对发包人运行维护人员的培训等所需的全部劳力、材料、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13、电气设备的计量与支付
(1)各项设备的采购与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设备数量以相应的单位计量。
按《工程量清单》中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由承包人按合同要求采购的装置性材料及其安装。
按施工图纸所示装置性材料的有效数量以相应单位计量。
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中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3)承包人为本合同机电设备安装工作所进行的开箱检查、验收、清扫、仓储保管、安装现场运输。
主体设备及随机成套供应的管路与附件安装、涂装、现场试验、调试、试运行和移交生产前的维护保养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机电设备安装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除本合同专项列入《工程量清单》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外,承包人为完成机电设备安装而修建的其它临时工程和采取的其它措施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机电设备安装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
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工程款的支付
1、承包人应得到并接受的合同价款,是实施本合同工程需提供的一切技术、劳务(包括劳务的管理)、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及其他事务的充分支付。
2、工程量清单中任何工程细目所标定的单价或总价,都应认为是完成该工程细目必不可少的全部作业的充分报酬。
1.5标准与规范
本工程采用的主要规范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5.1水运工程建设标准
1.《船闸总体设计规范》(JTJ305-2001)
2.《船闸水工建筑物设计规范》(JTJ307-2001)
3.《船闸输水系统设计规范》(JTJ306-2001)
4.《船闸闸阀门设计规范》(JTJ308-2003)
5.《船闸启闭机设计规范》(JTJ309-2005)
6.《船闸电气设计规范》(JTJ310-2004)
7.《船闸工程施工规范》(JTS218-2014)
8.《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S151-2011)
9.《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14)
10.《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JTS202-2011)
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12.《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3.《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JTJ300-2000)
14.《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
15.《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1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1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18.《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1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20.《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21.《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2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JGJ/T16-2008)
23.《港口地区有线电话通信系统工程设计规范》(JTJ/T343-96)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甚高频海岸电台工程设计规范》(JTJ/T345-1999)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GB13851-2008)
内河助航标志》(GB5863-1993)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GB5863-1993)
GB50352-2015)
GB50016-2014)
GB50011-2010)
JGJ67-2006)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2014年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年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1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1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2008)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1-2007)
港口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T320-1997)水运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