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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

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

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

  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安置假肢等辅助器具?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

其中:

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

  

(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

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

  (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

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六至十六个月工资。

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二)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三)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

  (五)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

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

(一)、

(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三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

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第二十九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六十一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如果发现单位未按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所谓“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即单位应该按照全体员工的实际工资缴费。

  2、如果单位没有按照实际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应该属于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其一是劳动部门可以给予单位处罚;

其二是造成了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减少,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

  3、在计算单位违法行为造成你的待遇损失时,是否按照你的实际工资计算,要看你的实际工资是否超过了所在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如果超过了就只能按3倍计算,如果未超过则按你的实际工资计算。

假如你当地所在市平均工资为800元,那么由于你工资超过800的3倍,只能按2400元计算,如果当地的平均工资是1000元,那么3倍就3000元,你的工资未超过,就按你的实际工资计算。

4、要求单位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应该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后60日内提起劳动仲裁

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

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

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注意事项

以下内容请自行查看,是需要注意的一些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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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般应按如下结构来写:

一、标题。

1、标题要根据合同的性质来确定,如“购销合同”、“租赁合同”。

2、标题最好能和合同的性质保持一致,但这不是强制性要求。

认定合同的性质,主要还是看合同的内容,而非标题。

3、在实践中,一般可以认为“合同”、“协议”是同义词。

二、首部。

1、首部只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及某方即可。

如:

“甲方:

小王。

乙方:

小李”。

2、双方当事人的具体信息,放在最后的签章部分写明。

自然人的,主要写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单位的,主要写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章人、住址、电话、营业执照号。

三、正文。

正文按如下顺序写:

1、简单叙述合同目的和订立情况。

“为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后达成以下合同”。

2、合同目的(即合同标的)。

这是很关键的部分,因为这里直接体现了合同的性质,而且当出现约定不明时,这也是解释的主要依据。

“甲方向乙方销售X型电视机200台”。

另外,这里也可以写明合同的期限。

3、合同的履行程序。

将合同的履行程序独立出来写,是为了简洁明了,就好像法学上将“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开一样,合同的履行程序就是“程序法”,双方权利义务等细节就是“实体法”。

4、双方的权利义务。

这里必须要写明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如果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也应写明。

5、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应当明确,即对于什么情况算违约,应怎么处理。

另外,也可以对非根本性违约和根本性违约做出界定;

可以就预期违约做出约定;

也可以在这部分对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做出约定。

6、争议的解决。

一般写: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平等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X法院/X仲裁委员会裁判”。

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约定管辖法院的话,一定要明确约定有管辖权的某一个法院管辖,而不能只说“有管辖权的法院”或“XX法院和XXX法院”。

7、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主要写明合同通过什么程序、什么程序变更。

合同怎么解除。

8、关于合同本身的约定。

这里主要是写合同文本共几页,共几份,是否有附件,附件是否合同本身的组成部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四、签章。

这部分是用来给当事人签章的。

一般自然人直接签字或按手印即可(最好不要只盖印章,因为印章容易被伪造),单位则需要盖公章。

最好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章人的签字。

另外,如果签章的不是法定代表人,一定要查验签章人的授权文件。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

注意事项:

1)、只要符合合同法及其他的规定,两个自然人或单位之间可以订立有效的合同,不需要再经过其他机构的确认。

2)、简单的合同(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当事人可以自己去写。

但对于一些复杂的合同或者标的额较大的合同,最好向专业人士(如律师)咨询。

3)、写合同的功夫是通过大量的经验练出来的,不要指望在网上下一个什么所谓的“完美合同”就可以解决你的问题——这样只会误你自己的事。

作者就见过很多图省事从网上乱下合同,看都不看,最后搞得自己焦头烂额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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