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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川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参照执行(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利川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局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县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座、硬卧,利川←→武汉、利川←→北京、Z37/Z38和Z77/Z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利川←→武汉除外),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座、硬卧,利川←→武汉、利川←→北京、Z37/Z38和Z77/Z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县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标准间。

第十三条 

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

省内州外出差的,县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50元,其他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00元。

州内出差的,县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00元,其他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260元。

市内出差的,市直到乡镇,县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00元,其他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150元;

乡镇到市城区,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20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优先选择定点饭店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省内市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

市内出差的,市直到乡镇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50元;

乡镇到市直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50元;

乡(镇、办)内下乡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20元。

市直到都亭办事处、东城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到基层单位较长时期锻炼、实习、支援工作的人员以及各种工作队的人员,按到基层实际天数每人每天补助50元;

经组织部门批准到市外挂职锻炼,每人每天补助40元。

  经组织批准参加培训及到各级党校等长期学习并集中食宿的人员,学习期间每人每天补助40元。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在出差目的地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州外每人每天80元、州内每人每天50元、市内(指乡镇到市直,乡镇办内下乡)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出差人员由单位提供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六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有住宿发票的,对应标准以内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不需凭发票报销。

第七章 

奖励及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乘坐火车硬座的(在途时间超过4小时),按实际乘座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长途汽车(不含小轿车),由利川←→武汉(仅限利川←→武汉直达),除按自然天数享受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外,可另行一次性发给100元的补助(往返分别计算)。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三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利川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利财发【2008】35号)同时废止,其他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1、利川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

2、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费标准表

利川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

填单人

填单时间

出差事由

出差人员

目的地

预计天数

领导审批意见

注:

报销时请提交此单,需出差目的地接待的,此单可作接待公函使用。

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

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部级(普通套间)

厅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450

320

河北

310

山西

480

内蒙古

460

辽宁

330

大连

490

340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宁波

安徽

福建

厦门

江西

470

山东

青岛

河南

湖南

广东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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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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