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标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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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企业服务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67号22窗口

30至18:

丰台区人民政府企业服务大厅

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石景山区行政服务中心

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西街16号

00下午14:

00至17:

门头沟区政府招商投资服务大厅

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二层

工作日上午8:

30至12:

00至16:

房山区投资服务中心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路南大街16号

大兴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

通州区投资服务中心

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前上坡村滨惠北二街5号

顺义区投资服务中心

北京市顺义区府前西街6号

30至11:

昌平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

平谷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招商局)

10下午13:

10

怀柔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33号

55下午13:

密云县行政服务中心

北京市密云县环新东路285号

延庆县行政服务中心

北京市延庆县新城街2号

更多受理机构>

>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事项办理的依据、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事项的申请、受理、评审、决定、送达、归档、延续、扩项、变更、工作场所迁址、补领证书及减项的办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

  本事项由市局实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第批准,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6号令发布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06年7月27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认实函[2006]141号发布

许可条件

  a) 

实验室应当是依法设立或注册的技术机构(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成立并同意授权),其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经营/业务范围应包含从事科学实验、检验/检测/校准等主营科目,能够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验、检测、校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特殊产品检测、校准的,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c) 

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保证检验、检测和检查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d) 

具备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备设施;

  e) 

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和检查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已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制定了相应的管理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

  f) 

外资及港、澳、台投资的实验室还应符合《关于对外资实验室开展资质认定有关规定的公告》的要求。

申请的要求

  4.1 

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应是依法设立或注册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

申请人的设立或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申请人经营/业务范围一般应注明主营内容的检验、检测、检定、校准、实验、测试、勘查、测量、鉴定等字样。

  4.2 

申请人责任

  a)申请人应理解掌握《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在网站上可浏览或下载。

  b)申请人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网上填报申请书及相关附表,用A4复印纸打印;

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

  c)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应按照本工作标准4.3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前往行政许可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此事项的受理时间以行政许可窗口收到全部符合受理要求的申请材料的时间为准,此时间将体现在受理决定书上。

  e)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评审期限完成接受评审的准备工作;

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

  4.3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4.3.1 

首次申请(见表4.3.1)

  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或注册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

  4.3.2 

延续(见表4.3.2)

  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首次申请办理。

  4.3.3 

扩项(见表4.3.3)

  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增加检测项目范围、增加检测方法标准(含标准变更中检测方法的实质改变)、新增实验室工作场所的,按扩项办理。

对于符合延续申请条件的,扩项申请应与延续申请一并办理。

  4.3.4 

实验室名称变更、原地址名称变更(见表4.3.4)

  在证书有效期内,实验室人员、设施、设备和管理体系等基本条件及检测能力均无变化,仅原实验室注册名称或原地址名称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号码不变,应自新名称正式注册后30日内办理名称变更;

因转制、重组、合并等原因实验室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且重新注册实验室的按首次申请办理。

  4.3.5 

工作场所迁址(见表4.3.5)

  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实验室人员、设施、设备和管理体系等基本条件、检测能力以及法律地位均无本质变化,仅工作场所迁址,应自工作场所迁址后正式对外开展检测/校准业务之前申请办理变更。

  4.3.6 

执行标准变更(见表4.3.6)

  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资质认定所依据的标准仅年号/编号变更,标准所涉及的检测方法和有关内容无实质性变化,实验室检测能力不受任何影响的情况,应办理执行标准变更;

若标准的实质性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足以影响实验室现有的检测能力和限制范围的,应按扩项办理。

  4.3.7 

补领证书(见表4.3.7)

  补领证书是指被许可人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丢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发或者换取新证书。

  4.3.8 

减项(见表4.3.8)

  减项是指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被许可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开展已经许可的检测/校准项目,主动申请核减许可项目的。

 

表4.3.1 

首次申请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及有关附表

1套

原件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4)附表3组织机构框图空白处加盖本单位财务章和开户银行帐号;

(5)申请书封面加盖本单位公章,独立注册的实验室名称、单位公章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机构名称完全一致;

(6)实验室有直接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填写相关信息,封面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

2

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副本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具有年审标志;

(2)证照的经营/业务范围一般应注明相关检验、检测、检定、校准、实验、测试、勘查、测量、鉴定等字样。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建站或同意授权的有效文件

质监部门授权非独立法人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所)必须提交。

5*

所属法人单位出具的实验室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财务帐号或帐目、独立核算的书面声明以及法人委托代理授权书

注:

非独立法人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所)和注册的非法人实验室必须提交;

(1)书面声明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2)法人委托代理授权书须法人代表和最高管理者(受权人)同时签字。

6*

非法人实验室所属法人单位的有效证照副本

注册的非法人实验室必须提交。

7*

外资实验室法定代表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外资及港、澳、台投资的实验室必须提交。

证明须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8*

外资实验室注册资本证明、投资者境外从事相关检测、校准活动三年以上业务经历的证明

外资及港、澳、台投资的实验室按《关于对外资实验室开展资质认定有关规定的公告》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9

实验室工作场所所有权或有效的使用权证明

(现场评审时提交)

提交实验室工作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协议/合同。

独立调配使用检测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证明文件

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所出具的申请单位检测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检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独立使用权证明或检测仪器、设备购买正式发票或本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证明。

11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效的身份、人事或劳资关系证明、执业资格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明

各1份

(1)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该单位正式人员、合同制人员已缴纳社保基金的证明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2)提交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中级以上或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的证书/证明;

(3)对检测人员、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有执业资质要求的须提供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如:

珠宝鉴定、无损检测等;

(4)对于特殊原因,必须使用退休返聘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要求返聘人员年龄不应超过65周岁,并且实验室必须提供双方签字的聘用合同和该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社会上其他实验室兼职的书面承诺。

12

典型实验报告

每类检测项目各提供1份模拟检测报告。

13

管理手册

(1)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

(2)按ISO/IEC17025编写的质量手册涉及准则中的19条特殊要求应独立章节描述清楚、内容完整不缺项;

(3)提供现行有效版本且运行3个月以上。

14

程序文件目录

提供现行有效版本目录。

15

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及管理评审记录

提供最近一次内部审核报告及管理评审报告。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提供单位公章。

表4.3.2 

延续 

(4)申请书封面加盖本单位公章,独立注册的实验室名称、单位公章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机构名称完全一致;

(5)实验室有直接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填写相关信息,封面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

(6)正式申请、受理日期均在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之前。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有效期内资质认定授权证书(同时申请扩项的还应当提交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扩项授权的有效文件或证明)

非独立法人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所)必须提交(同时申请扩项的还应当提交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扩项授权的有效文件或证明)。

8

若新增或更换检测仪器、设备仅须提供新增或更换的检测仪器、设备购买正式发票或本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证明。

(1)提交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缴纳社保基金的证明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每类检测项目各提供1份正式检测报告。

提供现行有效版本。

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证书附表

与申请单位名称相符,证书在有效期内。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提供单位公章。

表4.3.3扩项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扩项授权的有效文件或证明

非独立法人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所)必须提交。

5

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与申请单位名称相符。

所属法人单位出具的是否同意实验室扩项的书面意见

(1)非独立法人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所)和注册的非法人实验室必须提交;

(2)法定代表人在书面意见下方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实验室异地增加工作场所的必须提交异地分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协议/合同。

与扩项有关而新增或更换检测仪器、设备仅须提供新增或更换的检测仪器、设备购买正式发票或本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证明。

新申请增加授权签字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新申请授权签字人缴纳社保基金的证明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或双方签定的正式劳动合同;

(2)新申请授权签字人中级以上或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的证书/证明;

(3)对检测人员、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有执业资质要求的还须提供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涉及扩项的每类检测项目各提供1份。

表4.3.4 

实验室名称变更、原地址变更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2份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更名原因填写清楚。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副本

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号不变。

4

原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证书附表

负责注册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变更实验室名称的批文或证明

实验室名称变更必须提交。

当地公安部门变更地址名称的批文或证明

原地址名称变更必须提交。

7

名称变更前和变更后实验室人员、设施设备、检测能力、管理体系、法律责任义务等方面对照有无变化的书面说明

须加盖单位公章。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表4.3.5 

工作场所迁址

《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及有关附表

工作场所迁址前、后实验室人员、设施设备、检测能力、管理体系等方面对照有无变化的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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