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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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装卸安全...35

液氨泄漏的应急处理...36

第六章 

作业安全...36

动火安全作业...37

设备内安全作业...38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39

高处安全作业...40

吊装安全作业...40

第六节 

断路作业...41

第七节 

动土安全作业...42

第八节 

检修安全作业...42

第九节 

电气作业安全...44

第七章 

安全管理与防护...45

安全管理制度...46

日常管理...46

安全防护...48

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49

第八章 

附则...50

附录...52

参考文献...53

用词说明...54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的企业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一节 

场所选址 

第六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避免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

第九条 

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台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因素,避免建在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采矿陷落区界内、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等地段和地区。

第十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者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第十一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必须考虑当地风向等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

宜建在地势平坦,通风顺畅的地段。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十二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

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建设液氨储存和装卸装置和设施。

第十四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的要求。

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

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2-1要求。

表2-1卫生防护距离表(m)

规模(104t/a)

类别

近五年平均风速

(m/s)

卫生防护距离(m)

≥30

合成氨

﹤2.0

700

2~4

600

﹥4.0

500

1.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选择时往往遇到几户至十几户的零散居住区,当它们与装置区的距离不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时,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决定。

2.防护距离内不得建居住性建筑物,并应绿化。

3.一般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及改扩建所确定的防护距离由所在地区规划部门批准或备案,并保证监察执行,如有违反此规定时应及时向上级及当地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罐区内液氨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第十六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十七条 

液氨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和含氨废水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十八条 

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第十九条 

液氨储罐区、装卸区应与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第二十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在厂区总平面布置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

2.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

功能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宽度;

3.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4.平面布置应考虑防止有害气体泄漏时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5.厂区内外现有和规划的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满足生产、运输、防洪、排水、管线敷设及土石方工程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应在工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方位。

第二十二条 

液氨储罐区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第二十三条 

罐区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木丛。

第三节 

液氨储罐区的设置 

第二十四条 

液氨储存方式由于温度、压力的条件不同,一般采用压缩、低温或两者结合的方法,因此有三种储存方式,即加压常温、加压低温、常压低温。

第二十五条 

液氨储存储罐的基础、防火堤及码头、管架、管墩等,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

第二十六条 

液氨储罐的承重支柱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第二十七条 

液氨储存场所应设氨气体检测报警仪或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

第二十八条 

液氨储存场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按重大危险源的要求设有相应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九条 

罐区内,不应布置与其无关的管道。

第三十条 

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卧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2.球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有事故排放至火炬或吸收处理装置时,不应小于0.5倍球罐的直径;

无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时,不应小于1倍球罐的直径;

3.同一罐组内球罐与卧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较大值;

4.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5.相邻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6m。

6.防火堤距储罐不应小于3m,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宜坡向四周。

防火堤内的隔堤不宜高于0.3m。

第三十一条 

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

罐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2.每组全压力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

3.罐组内全压力式储罐组的总容积大于6000m3时,罐组内应设隔堤,隔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不宜大于6000m3。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m3时,应每一个一隔。

第三十二条 

液氨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储罐个数不宜少于2个。

第三十三条 

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

根据工艺条件,宜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

装卸管道应设远程自动切断装置。

第三十四条 

连接管道根数较多或管径较大的储罐,宜布置在靠近罐区管道进出口处。

第三十五条 

储罐罐底标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满足泵的吸入要求;

2.满足罐前支管道与主管道连接所需安装尺寸要求

第三十六条 

确定液氨储罐容量时,日储量计算应为生产装置年开工天数的平均日进料量。

第三十七条 

液氨储罐应设置防晒设施或有良好的绝热保温措施、设置冷却水喷淋降温设施。

第三十八条 

罐组内宜布置同类火灾危险性的罐,液氨储罐区应与氯、溴、碘、酸类及氧化剂等严格隔离。

第三十九条 

储罐的排气应经回收或处理。

第四十条 

在贮罐20m以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第四节 

防火堤

第四十一条 

液氨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

防火提应在满足耐燃烧性、密封性和抗震要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占地、投资、地形、地质及气象等条件,还应考虑到罐组容量及所处位置的重要性、周围环境特点及发生事故的危害程度、施工及生产管理、维修工作量及施工、材料来源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设置,使其达到坚固耐久、经济合理的效果。

第四十二条 

液氨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实体防火堤。

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低温液氨储罐防火堤内有效容积应为一个最大储罐容积60%。

2.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为1.0~2.2m,防火堤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隔堤高度应比防火堤低0.2~0.3m。

第四十三条 

防火堤内地面,应有不小于3‰的坡度。

其雨水排除及其他管线穿越,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堤内较低处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除管道应从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应设有可控制开闭的装置与之连接。

开闭装置上应设有能显示其开闭状态的明显标志。

2.进出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不宜在防火堤堤身穿过,应尽量从堤顶跨越或堤基础以下穿过。

如不可避免,必须穿过堤身时则应预埋套管,且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

第四十四条 

罐组所设防火堤,必须是闭合的。

隔堤与防火堤也必须是闭合的。

第四十五条 

沿无培土的防火堤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防火堤基础外边缘的间距不应小于0.5m,且沟内应有防渗漏措施。

第四十六条 

每一罐组防火堤上必须设置两个以上人行踏步或坡道,并设置在不同方位上。

第四十七条 

球罐罐壁至防火堤和隔堤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罐罐壁至防火堤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第四十八条 

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侧基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第四十九条 

罐区消防道路路边至平行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第五十条 

防火堤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筑防火堤,在占地、土质条件能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可以选用。

2.砖砌防火堤,一般情况下均可选用,但用于低洼、盐碱地区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3.钢筋混凝土防火堤、素混凝土防火堤及毛石混凝土防火堤,可在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地形复杂、人口及工业设施稠密的地区,以及在罐组容量不小于5000m3和对安全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采用。

4.浆砌毛石防火堤,防抗震设防烈度大于7度或地质构造复杂易造成基础不均匀沉降的地区以外,均可采用。

第五十一条 

防火堤(土堤除外)基础埋置深度应根据工程地质、建筑用材、冻土深度等因素确定,且不宜小于0.5m。

第五十二条 

防火堤(土堤除外)应根据防火堤的材料和当地气候、地质特点设置变形缝。

缝宽30~50mm,缝内应用柔性材料密封。

第五十三条 

防火堤的构造参照《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相关要求设计施工。

第五十四条 

成组布置的全冷冻式液氨储罐应设防火堤,并符合下列规定:

1.全冷冻式液氨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应为储罐最高液位高度与防火堤高度之差;

2.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氨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渗漏。

第五十五条 

防火堤内地坪标高不宜高于堤外消防道路路面或地面的标高。

第五十六条 

防火堤内的排水应实行清污分流,含有污染物的废水应采取回收处理措施。

第五十七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第五节 

装卸场所

第五十八条 

铁路和汽车的液氨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氨装卸站的进、出口,应分开设置;

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2.采用液氨泵充装时,其液氨装卸车鹤位与充装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3.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液氨管道上,除设置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外,应设置远程切断装置;

4.液氨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方式;

5.液氨的铁路装卸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安全梯;

6.液氨的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

当不同时作业时,也可与可燃液体装卸共台设置;

7.液氨严禁就地排放;

8.液氨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9.液氨的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第五十九条 

液氨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最小距离,应根据设计船型按下表2-2的规定执行:

表2-2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最小距离(m)

船长

279-236

235-183

182-151

150-110

<100

最小距离

55

50

40

35

25

注:

船舶在泊位内外档停靠时,不受此限。

2.液氨泊位宜单独设置,当与其他可燃液体不同时作业时,可共用一个泊位;

3.液氨的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的《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装卸船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第六节 

防火间距

第六十条 

液氨储罐与周边工厂、村庄、主要交通要道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及布置方式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3的规定。

表2-3液氨储罐区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液氨储罐区

备注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00

相邻工厂(围墙)

国家铁路(中心线)

45

厂外企业铁路(中心线)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中心线或建筑物)

厂外公路

20

变配电站(围墙)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倍塔杆高度

I、II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通航江、河、海岸边

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液氨储罐和装卸站台、周边建筑设施、道路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液氨储罐区和装卸站在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中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的要求。

表2-4液氨储罐区和装卸站在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中的防火间距

液氨储罐>1000m3至5000m3

装卸站

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库房)

15

全厂性重要设施

30

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

甲a、乙类固定项

>5000m3

>1000m3至5000m3

>500m3至1000m3

或或卧式罐

浮顶或丙类固定项

10

12

≤500m3或或卧式罐

8

注:

1.与工艺装置的明火加热炉相邻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与明火的防火间距确定。

2.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可减少25%;

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外)。

3.罐组的专用泵(或泵房)均应布置在防火堤外,其与罐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4.储罐或罐组的防火间距起止点是指罐外壁;

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起止点是指最外侧的设备边缘或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外轴线。

5.采取以下防火措施时防火距离可在上表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减少:

(1)当铁路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6m;

(2)当污水处理场的隔油池加盖,且设有半固定式灭火蒸汽系统时,其防火距离可减少25%;

(3)在加热炉等明火设备周围,若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与蒸汽幕联锁设施时,其防火距离可减少25%。

第六十二条 

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六十三条 

容积小于等于20m3的液氨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六十四条 

多个固定容积的液氨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m3时,应分组布置。

卧式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

球形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0m。

第三章 

消防管理 

一般规定 

第六十五条 

液氨储存、装卸场所应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或专职的消防人员。

第六十六条 

液氨储存、装卸场所应设置完善的消防水系统,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器材;

岗位应配置通讯和报警装置。

第六十七条 

液氨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消防车道 

第六十八条 

液氨储罐区、装卸区周边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要求合理布置,力求畅通。

第六十九条 

储罐区、装卸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

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

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

12.0m;

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

18.0m。

第七十条 

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

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第七十一条 

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离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液氨储罐或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第七十二条 

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第七十三条 

消防车道可利用厂区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第七十四条 

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

如必须平交,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第七十五条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第七十六条 

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

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

消防给水 

第七十七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设消火栓。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

第七十八条 

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罐区的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0m。

第七十九条 

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2个,该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志。

第八十条 

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

第八十一条 

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第八十二条 

消防给水环状管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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