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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学院章程

湖南工程学院章程

校办字〔2015〕26号

序言

湖南工程学院是一所以本科教育为主,兼有研究生教育、国际合作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学校办学历史始于1951年,其前身为湘潭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和湖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

湘潭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创建于1951年,隶属于原国家机械工业部,是全国示范性高等工程专科重点建设学校。

1998年,由于国家机械工业部撤并,湘潭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湖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创建于1978年,隶属于原湖南省纺织工业厅。

2000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湘潭机电高等专科学校、湖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两校合并升办本科,更为现名。

学校秉承“锲而不舍,敢为人先”校训,建校以来,始终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立足湖南,面向全国,服务行业,为国家建设培养了大批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学校定位于“应用型本科”。

学校的奋斗目标是:

加强内涵建设,推进特色发展战略,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工程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湖南工程学院,英文名称为HunanInstituteofEngineering,缩写为HIE。

学校网址为。

第三条学校住所为湖南省湘潭市,主校区位于湘潭市福星东路88号,南校区位于湘潭市书院路17号。

第四条学校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七条学校本科教育以工学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涵盖工、管、文、理、经、艺等六个学科门类,拥有电气、机械、纺织、化工、管理等优势专业群。

按照“重基础、宽口径、强实践、擅应用”的教学指导方针,培养适应地方经济和行业经济发展需要,具有“肯干、实干、会干”显著特点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八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工程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第九条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的举办者、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管办评分离的原则对学校进行管理、考核和监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任免学校党政负责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支持学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持续改善;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制订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年度招生总规模、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比例,自主制订教学计划。

(五)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六)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七)依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八)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九)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自主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自主决定教职员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十)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一)学校以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为基础,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教育厅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开展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构建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的持续改善,为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和人才支持。

(四)建立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

(五)尊重与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审计和法律监督。

(七)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等职能。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

第十五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适当开展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法自主选拔和教育学生,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实施以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内部评估制度,加强专业课程质量的监控与评价,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对完成学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位。

第十九条学校积极加强应用研究,着力开展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提高服务社会的水平和能力。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活动。

第二十条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培育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积极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二十一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合作办学、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四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教风、学风、校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十三条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按照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十四条中国共产党湖南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由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对学校的学科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专业设置、学术机构设置、学科资源配置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等事项。

(三)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指导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构成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委员由学校各学科领域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提名,委员会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方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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