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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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人员素质低,非煤矿山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有一半以上的比例,农民工流动性大、文化水平低、安全意识差、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七是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环境复杂,特别是国家经济发展对能源需求的增加,企业加大了勘探开发的力度,使安全生产风险进一步加大。
(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
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总体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并将安全发展的理念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部署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狠抓落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十一五”期间,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2.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
(1)各省(区、市)都建立了安全监管机构,基本形成了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体系,非煤矿山重点乡镇建立了安全监管站,全国共配备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33641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大专以上矿山工程类技术人员有4019人,占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数的11.9%。
初步建立了海洋石油安全监管体系,海洋石油安全监管人员有80多人。
(2)初步建立了非煤矿山安全法规体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9个部门规章、22个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和1个国家标准,各地也相继颁发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范化、制度化提供了基本依据。
(3)充分利用安全许可制度,严把非煤矿山安全准入关。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克服困难,认真实施非煤矿山安全许可制度,在坚持颁证条件、确保审核质量的前提下,基本完成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与换证任务。
(4)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尾矿库和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仅2009年,各地区提请政府取缔关闭非煤矿山10087家、尾矿库2605座。
全国非煤矿山从2005年的103544家减少到2009年的86125家,四年下降了16.8%,私挖乱采、非法违规开采得到一定控制,2009年底全国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率已达89%,全国危、险、病尾矿库分别下降了53.7%、72.5%、51.6%。
(5)开展了石油天然气防井喷、防硫化氢中毒专项整治,含硫化氢油气田钻井设备全部配备了井控装置,对高含硫气田开发安全关键技术进行了研究,取得并应用了一些成果,全国石油天然气企业自2004年以来未发生重特大事故。
3.2006年-2009年非煤矿山事故情况。
2006年至2009年每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为:
1872起和2277人、1861起和2188人、1416起和2068人、1230起和1542人,与2005年相比,2006年至2009年死亡人数分别下降了2.78%、6.58%、11.7%、34.2%;
2006至2009年全国非煤矿山每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死亡人数分别为:
303人、347人、594人、176人。
非煤矿山企业重大以上事故也时有发生,其中2008年山西就发生了2起特别重大事故、共死亡326人,2009年全国发生了4起重大事故、死亡70人。
上述事故主要呈现的基本特征:
一是中西部地区和矿业大省为事故集中、高发区,“十一五”期间,云南、湖南、河北等7省(区、市)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占全国非煤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50%以上;
二是事故的主要类型为物体打击、高处坠落、坍塌与片帮冒顶、放炮及中毒窒息等,该六类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事故总数的80%以上;
三是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的事故比例较高,占总数的50%以上;
四是中毒窒息事故死亡人数较多,平均每起死亡2.5人,是其他事故类型的2倍,不少中毒窒息事故都因施救不当造成事故扩大。
事故的主要原因集中表现为:
一是非煤矿山地质条件复杂,作业环境不良,受到采空区塌陷、透水、地压活动、高温等多种灾害的威胁;
二是非法违规生产行为大量存在,如2009年非煤矿山的较大事故中涉嫌非法开采的事故有22起、死亡86人,占较大事故总起数的48.9%和死亡总人数的49.7%;
三是矿山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安全保障能力差,特别是小型矿山先天设计不足或无正规设计,开采工艺、技术装备落后,无法保证安全生产;
四是缺乏采矿技术支撑力量,盲目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的技术力量不足;
五是员工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差,“三违”现象严重,2006年至2009年因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平均占非煤矿山总死亡人数的30.89%。
六是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工作仍是薄弱环节,多起中毒窒息事故都因盲目施救、处置不当造成事故扩大,如河南三门峡2009年“9.8”重大火灾事故,6名作业工人中毒窒息,因盲目施救又造成8人被困井下,事故共造成13人死亡。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层基础薄弱。
全国占总数96.9%的小型矿山和占总数79%的五等尾矿库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差,安全装备普及率低,本质安全化程度较低。
企业安全管理薄弱,安全投入普遍不足,技术力量严重不足,员工整体素质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尚有诸多不落实、不到位的现象。
作为安全监管前沿阵地的县乡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经费不足、办公条件差,监管队伍建设缓慢、滞后,监管能力不适应工作需要。
2.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机制建设滞后。
安全生产投入机制不健全,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尚未建立安全专项资金,不能确保对安全方面的投入,企业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隐患治理费用的使用存在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
政府对项目审批的程序、企业的应急演练等事故防控机制不完善。
安全生产问责、考核、奖惩等制度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特别是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和政府部门及安监人员缺乏物质奖励和政策奖励,惩处与奖励存在不对称现象。
3.非煤矿山安全法制建设工作不适应形势要求。
首先是立法工作滞后,如《矿山安全法》自1992年颁布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巨大,该法已严重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虽然早在六、七年前就开展了修订工作,但至今未果,加上非煤矿山安全技术标准缺失、老化严重,标准体系不完善,以及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在立法工作上普遍存在着畏难情绪等问题,都迫切需要开展大量工作;
其次是宣贯工作存在死角、盲区和流于形式的现象,以致不少基层安监人员和企业员工对已颁布实施一段时间的有关法规和标准不清楚、不熟悉;
再次是执法不够严格,执法队伍建设不适应工作需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配置与被监管对象不匹配,安全执法装备、取证器材、监测设备严重缺乏等,影响了安全执法质量。
4.不能充分发挥科技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各级政府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科研投入少,一些亟待解决的重大基础理论和关键性技术研究,未能纳入相关科技计划。
安全工程技术实验与研发基地和重点安全检测检验基地建设滞后,非煤矿山安全科技成果和推广平台没有形成。
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不够,技术支撑机构和专家队伍建设不能满足支撑的需要,技术保障能力较差。
5.非煤矿山应急救援能力不足。
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不能满足需要,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差。
地方救援队伍应急救援技术水平不高,经验不足,培训工作尚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应急救援队伍素质不高。
企业应急预案不完善,员工应急培训和演练不足。
(四)形势与挑战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立了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逐步健全,为政府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当前,全社会高度关注安全生产,形成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促使企业重视安全生产管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逐年加大,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以及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等采矿业集中度不断提高,更有利于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的积累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等等,这些有利因素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但是,“十二五”期间非煤矿山领域也面临着严峻形势与挑战。
1.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人为本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时代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总量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
2.“十二五”期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非煤矿产资源需求快速增长,同时受国际矿业垄断企业对我国短缺的金属矿产品进口价格控制的影响,我国将加大非煤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非煤矿山产业增长势头强劲,加大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压力。
3.当前非煤矿山因规模小、投入不足致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差、安全管理薄弱、企业人员安全素质低、安全生产机制建设落后、法制和标准建设不能适应形势要求等许多问题在短时期内尚不能得到根本转变,将继续制约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
因此,必须充分认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要紧密结合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淘汰落后产能,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非煤矿山安全发展。
二、指导思想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科学观和以人为本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
突出预防为主,做好超前防范;
加强安全监管,严格安全执法;
全面落实责任,健全奖惩机制;
着力推进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强化非煤矿山安全法制机制、基层基础、保障能力和应急能力建设,以科技为动力,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二)规划目标
到2015年,形成较完善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信息化管理体系、宣传教育和培训体系、应急救援体系,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1.以“十一五”期间非煤矿山年平均死亡人数为基数,“十二五”期间,平均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
从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10年下降20%以上;
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比2010年下降36%以上。
2.严格安全生产条件,通过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将全国非煤矿山总量控制在6万家以内。
废弃尾矿库全部履行闭库手续,病库数量控制在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的5%以内。
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全部达到五级以上水平,其中大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全部达到三级以上水平,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全部达到四级以上水平;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全部实行HSE安全管理体系。
4.采空区重大隐患得到治理,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等不适合中深孔爆破技术、机械铲装的矿山)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
到2013年,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全部安装使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六个系统;
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1.大力开展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1)完成《矿山安全法》修订工作,开展《矿山安全法》配套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修)订工作;
制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加快非煤矿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修)订工作。
主要包括:
根据修订后的《矿山安全法》,制定《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条例》等配套法规;
制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检测检验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和《非煤矿山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修订《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办法》和《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等部门规章。
(2)制定非煤矿山安全标准体系框架,完成一批非煤矿山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优先修订标龄过长、标准内容已不适应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标准,重点制定非煤矿山安全工作急需、目前又缺失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充分依托非煤矿山标委会,相关行业和企业,每年制(修)订10部左右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
制定《尾砂回采安全技术规程》、《含硫气井定量风险分析方法》、《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分级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闭坑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键设备目录》、《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键设备检测检验标准》、《滩海陆岸安全规则》、《海上运输管线检验标准》、《滩海开采技术标准》、《非煤矿山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经费提取标准和列支目录》和《防井喷防硫化氢安全技术》等一批标准;
修订《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标准,以及完善非煤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检测等标准;
加强标准相关技术参数的研究工作,解决标准量化参数的取值问题,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
(3)加快地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立法工作。
具备相应立法权的各地区人大和政府应大力支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立法工作,根据上位法积极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地方标准的制(修)定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制建设。
如《矿山安全法实施细则》等法规。
2.全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和贯彻工作。
利用“金安工程”,建设非煤矿山法律法规和标准共享平台,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要利用安监部门网站开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栏目。
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教育进入各基层企业和单位,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竞赛等方式,加强对企业、中介机构和安全监管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培训工作。
3.严格非煤矿山安全执法,加大事故查处力度。
建立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登记、建档立案、逐级上报制度。
要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完善执法程序,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事故,严肃责任追究。
要充分发挥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要建立并落实事故查处逐级备案和督办制度、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现场会制度和通报制度,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二)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准入门槛
1.严格市场安全准入。
(1)调整产业结构。
根据矿种类型,坚持总量调控、关小上大、有进有退、产能置换的原则,从完善规划指导、规范开发秩序、提高准入门槛、淘汰落后能力、改善安全状况等方面入手,大力推进结构调整,促进非煤矿产资源供需长期稳定、高质量的平衡,全面提升非煤矿山开采水平。
要配合有关部门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企业重组力度,推动非煤矿山企业组建大集团、大公司,提高矿山产业集中度和集约化发展水平。
在“十二五”期间,停止审批(核准)新建地下矿山年产矿石3万吨以下、新建露天矿山年产矿石6万吨以下的项目。
在此基础上,各地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相关非煤矿山建设的生产规模标准。
(2)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限定淘汰时间,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设备、设施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和安全装备水平。
露天矿山要强制淘汰:
未实现台阶开采或者分层开采、人工装载(型材开采企业除外)、掏底崩落开采、二次爆破破碎、药包扩壶爆破、雷电多发地区采用电雷管起爆、没有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
地下矿山要强制淘汰:
横撑支柱采矿法、局部通风机非阻燃风筒、主要井巷木支护、主提升设备使用带式制动器、凸轮式防坠保险装置、非阻燃电缆和带式输送机、非矿用局部通风机、空场法开采人工装载矿岩。
(3)加强非煤矿山企业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企业应配备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5%的包括采矿、地质、机电、通风、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10人以下的小型企业可以聘任中介机构技术人员作为企业技术人员。
地下矿山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应不少于2人、其中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每班必须有专(兼)职安全员在岗。
非煤矿山企业要设立技术总负责人,对矿山生产技术工作负总责;
大中型企业要配备安全总监和副总监。
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各地应按照企业的生产规模、采矿种类、机械化程度、矿藏赋存条件等情况,确定企业矿山类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和人员标准,提高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水平。
2.全面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
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考核,促使企业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通过采取资金补助、与安全许可挂钩等多种形式,实施激励约束办法;
要加强动态监管,防止安全标准化工作走过场。
到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全部达到五级以上水平,其中大型企业全部达到三级以上水平,中型企业全部达到四级以上水平;
3.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制定整顿关闭条件标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行为联席会议制度,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重点打击无证照或证照不全、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擅自生产、私挖滥采、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等生产行为。
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设施不完善、作业环境不良、要件不全以及仍采用淘汰落后工艺的,要责令期限整改,整改无望和拒不整改的,要提请当地政府关闭。
同时,严格安全许可制度,通过严格“三同时”审查工作,提高矿山企业安全准入门槛,推进资源整合,关闭一批规模小、条件差的非煤矿山,提高非煤矿山生产规模和年限,推动非煤矿山集约化、规范化开采。
(三)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1.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继续完善省、市、县、乡镇四级非煤矿山监管体系的建设,至2015年,非煤矿山重点乡镇都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站。
规范设置各级非煤矿山安监部门,根据区域非煤矿山情况,明确规定各级安监部门工作人员配备数量,重点乡镇安全监管站配备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
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实行下井津贴,稳定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队伍。
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主要工作任务,制定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建立激励机制,规范工作程序,逐步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2.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素质水平。
制定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准入制度,吸收专业人才,推进非煤矿山职业化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规范监管人员选拔和培养机制,制定培训计划,采取与高等院校联合培养等多种形式,分批次、分层次地开展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规范监管执法能力。
到2015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大专以上矿山工程类技术人员占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数的25%。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备符合监管工作需要的设备设施。
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配备非煤矿山监管专用车辆,摄像机、照相机等调查取证工具,风速测定仪、有毒有害气体测定仪、激光距离测量仪等现场检查装备,口罩、安全帽、呼吸器、防护服、手套、鞋等个体防护用品,统一执法着装,满足非煤矿山日常监管工作的需要。
4.加强安全技术支撑能力建设。
(1)建立技术支撑工作机制。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广泛吸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学会协会等资源,充分利用本地区安全评价、安全认证、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和咨询等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的职能定位,制定管理办法,加强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各机构的专业技术特长。
(2)提高技术支撑机构工作水平。
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制定相关经济政策,配套激励措施,提供必要的日常研究与工作经费,进一步加强支撑机构的建设,各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要积极开展非煤矿山技术服务,并规范技术服务行为,切实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提供有力支撑。
(3)加强非煤矿山专家队伍建设。
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队伍选拔、考核机制,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库,明确专家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非煤矿山专家的技术服务行为,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三同时”审查、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
5.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充分利用“金安”工程和各地方安监部门网站,建立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基础数据库,及时、全面地收集、统计、整理和处理非煤矿山安全信息资料以及其它与之有关的信息资料,提高监管效率。
(四)着力推进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各级安监部门制定专项整治计划,从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和制度、健全组织管理机构、隐患排查治理、设备设施运行与管理等方面入手,开展对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的专项整治。
企业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
对于排查出的隐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应做到:
责任部门、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等“三落实”到位;
企业要加大隐患治理投入力度,按照分级分期的原则,确保排查出的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1.推进非煤地下开采矿山专项整治。
以防中毒窒息、防采空区塌陷、防冒顶片帮、防透水、防火灾、防爆破事故和提升、运输、供电等关键设备设施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
2.推进露天矿山专项整治。
以整治一面墙开采、伞檐开采、不分台阶(分层)开采、边坡出现变形和滑动迹象、排土场排土工艺参数不符合设计规定、未建立排土场监测系统、排土场下游有人员聚集和重要设施的,作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
3.推进尾矿库专项整治。
以危库、险库、病库的治理,尾矿库隐患排查整治,尾矿库超量储存、超期服役作为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4.推进石油天然气开采专项整治。
以“三高”气田井控、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控、海洋石油防台风(风暴潮、火灾爆炸、冰凌)、管道占压清理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
(五)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科技水平
1.加强实验与研发基地建设。
加快国家非煤矿山实验与研发基地建设,主要建设地面实验室设施、露天边坡试验场、地下井巷试验硐室和尾矿库试验场。
加强国家七个支撑中心的建设,形成安全科技研发主要力量,从事安全生产应用技术基础理论研究和重大科技攻关。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十一五”支撑体系建设基础上,整合资源,继续加强实验与研发基地建设,强化各级政府对安全科技的引导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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