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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主要采用立法、执法、违法惩戒的方式制约招标投标主体行为。

行业自律主要采用制度引导、培训教育、告诫预防,沟通协调、监督检查、纠正控制,违规惩戒等手段实施全过程、多环节、多方式地约束招标投标主体行为。

效果不同

行政监督行为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威慑性,但面对宽泛、复杂、动态的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往往针对性不强,操作性不强,时效性不够,行政监督执法的成本高、效率低。

行业自律可以充分借助社会监督的作用,尽早发现市场秩序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指导、协调、检查、纠正并制定相应行业规则等自律措施。

行业自律必须以行政和司法监督为支撑。

二、货物的技术特征和需求

  1)货物的功能:

  功能的划分影响标包的划分;

功能的复杂程度决定评标方法选择。

  2)货物技术性能:

  适当选择技术性能,避免过分追求造成高成本。

  3)货物的质量标准:

  科学选择国内外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

  4)货物的产品标准化水平

  标准化水平高,产品使用成本和替换成本低,宜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标准化水平低,技术通用性、可比性差,宜采用综合评估法。

  5)节能环保指标

  列为评标因素,加大节能环保指标的分值权重。

三、货物的交接、检验、服务特征和需求

  使用贸易术语和交货期限要与工程建设项目整体要求统一衔接。

  1)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2000)

  EXW-FCA-FOB-CFR-CIF-CIP

  2)国内贸易

  出厂交货价、现场交货价、指定目的地车板交货

  3)交货期限

  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结合需要的制造期

  4)检验、试验

  检验指标需量化落实,并可要求进行设备制造中的监造。

  5)服务和培训

  对大型和技术要求较高货物需要安装指导、调试、培训、维修、配件供应和售后服务。

同时规定对技术资料的种类和交付时间要求。

四、反映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功能、规模标准的主要指标

  ①设计功能定位要求:

总图、交通、造型、景观、环保等

  ②规模和设计标准:

总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规模;

设计使用年限、耐火等级、装修标准等。

  ③技术经济性指标:

总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

  ④造价指标:

项目投资估算及建筑工程单位面积造价等。

  注意:

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性指标应该符合行业或区域的设计规范和标准。

五、  工程建设项目背景概况、条件和依据

  ①背景情况:

(同设计招标)

  ②监理招标的条件和依据:

批准的可研报告、用地和规划批文;

核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技术资料,《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

  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招标条件和依据:

  项目全过程管理服务-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

  项目实施阶段管理服务-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

  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专项造价咨询服务-竣工前启动

六、采购概述大纲要求:

  1.3熟悉采购的目标、原则、任务范围,采购的分类和实施条件,选择采购的目标控制要素和策略。

  1.4掌握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的运用特点、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及其工作要点。

  1.6熟悉采购、招标之间的关系

  主要内容:

采购

公共采购

为了满足政府机构日常使用需要或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需要而进行的采购

企业采购

为了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进行的采购

个人消费采购

为了满足个人需求而进行的采购

采购的目标

物美价廉

采购的原则

竞争、择优、批量、时机、范围、方式和专业原则

采购的主要任务

①明确采购目标;

②组建采购机构;

③编制采购计划;

④采购实施;

⑤进行采购后评价。

采购计划

采购人明确采购需求并了解供应市场情况后,对实施采购活动作出的具体安排。

主要内容包括:

采购对象(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规模(数量)、采购预算、采购方式、采购周期(包括时间、进度表)、采购文件等。

采购人还应明确采购的具体实施机构,可以是采购人自己,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的分类依据

支付对价的方式

可以分为购买、租赁、委托、雇佣、交换等

选择交易主体方式

可以分为招标、询价、比选、磋商、竞买、订单等

采购主体

可以分为公共采购、企业采购和个人采购

采购标的物来源地

可以分为国内采购和国际采购

采购标的物的属性

可分为工程采购、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

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

国际竞争性招标、有限国际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询价采购、直接签订合同等方式。

我国政府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采购控制要素

主要包括:

采购的预算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行为控制。

采购的行为控制是指在采购过程中,应该对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实施必要的监督,以确保采购工作依法规范进行,杜绝采购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腐败行为。

采购的主要方式

卖方竞争(招标、询价、比选)、买方竞争(竞买)、磋商、订单

采购与招标的关系

通常情况下,采购是属于买方主导的购买行为,而招标是属于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方式,既有购买行为,也有出售行为。

《招标投标法》《合同法》。

  例:

按(选择交易主体方式)划分,采购可以分为招标、询价、比选、磋商、竞买、订单等方式。

以下采购方式中,属于卖方竞争采购方式的是(招标询价)。

七、招标投标常见的争议及其表达方式

概念

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招标投标当事人权益发生的纠纷。

当事主体

民事主体

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行政主体

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授权机构

类型

招标投标民事争议

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

如果当事主体没有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对其他当事主体的利益造成损害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

招标投标行政争议

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

行政监督部门在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过程中,其行政行为与招标投标当事主体发生矛盾、冲突而引起的争议属于招标投标行政争议。

表达和解决招标投标争议的方式

民事争议解决方式

招标文件争议

异议(质疑)和投诉。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处理异议和质疑的主体。

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是处理投诉的主体。

招标过程争议

中标结果争议

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侵权争议

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行政复议

指招标投标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中大网校而向行政监督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

行政监督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是处理行政复议的主体。

行政诉讼

指招标投标中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处理行政诉讼的主体。

民事争议解决程序

属于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争议的,《招标投标法》规定,先提出异议(质疑),未解决投诉;

也可直接投诉。

《政府采购法》规定质疑是投标人投诉的前置条件。

必须先质疑,对答复不满意或逾期未做答复的才可投诉。

属于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侵权争议的,应按照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解决争议。

优先选择协商和调解(效率最高、成本最低)。

不能解决选择仲裁或诉讼(仲裁的时间较短、效率较高,争议双方应优先选择仲裁)。

行政争议解决程序

民事主体可先提出行政复议,结果不满的再提出行政诉讼;

也可直接提出行政诉讼。

一种方式已受理的,不得同时使用另一种方式。

八、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特点

大胆探索和创立期

从改革开放初期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1979—1989年)

特点:

一是招标投标基本原则初步确立,但未能有效落实。

二是招标领域逐步扩大,但进展得很不平衡。

三是各种招标投标规定较为全面,但非常简略。

加快改革和逐步深化期

从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到《招标投标法》颁布(1990~1999年)

一是当事人市场主体地位进一步加强。

二是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

三是招标的领域进一步扩大。

四是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进一步深入。

基本定型和深入发展期

从《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到现在,经过近10年的发展。

一是改革了缺乏明晰范围的强制招标制度。

二是改革了政企不分的管理制度。

三是改革了不符合公开原则的招标方式。

四是改革了分散的招标公告发布制度。

五是改革了以行政为主导的评标制度。

六是改革了不符合中介定位的招标代理制度。

九、招标投标制度的现状招标投标制度的现状

说明

(1)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招标投标法》规定相对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出台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建立了符合国情的监管体制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确立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总体指导协调、各行业和专业部门分工协作的行政监管体制。

《政府采购法》也明确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监督职能分工。

(3)招标投标市场迅速发展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都必须进行招标。

(4)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明显提高

招标行为的规范以及采购模式的创新大大提高了采购的质量和效率,不同程度地预防了权钱交易、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的发生。

(5)企业竞争能力不断增强

一方面打破了长期以来形成的条块分割、地方封锁和部门垄断,为企业提供了平等竞争的环境和机遇;

另一方面,也迫使企业从过去依靠行政分配任务的习惯中走出来,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竞争能力以求得生存与发展。

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加快改革和逐步深化期的特点包括()。

  A.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B.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进一步深入

  

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的异议和质疑本质上是一种投诉,因为这一制度中规定的质疑是投标人向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

  

(1)招标投标质疑的当事人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有权提出质疑的只能是投标人,接受质疑的是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

  

(2)招标投标质疑的程序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对质疑的程序均有相关规定。

  如果投标人认为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含有岐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开标日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质疑的时间:

公示期内(7日),在招标网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并在公示期内及结束后3日内,将《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资料送达相应的主管部门方为有效。

(3)可以质疑的内容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6条规定,投标人可质疑的有:

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评标结果的合法性;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

投标人认为其不中标理由不充分的。

  (4)不予受理的质疑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7条,不予受理的情形:

  A.非投标人质疑

  B.涉及招标评标细节等但未能说明其质疑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来源的;

  C.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质疑问题说明材料的质疑;

  D.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的质疑。

  (5)质疑的处理程序

  A.程序。

招标机构对质疑进行核实并报送主管部门。

质疑人按程序在网上提出质疑后,招标机构应当对质疑的内容逐项进行核实,并在公示期结束后3日内,将对投标人质疑的书面解释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

  B.质疑处理结果。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50条规定,质疑处理结果根据情况可分为维持原评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和招标无效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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