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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事救济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在“侵犯知识产权罪”与“扰乱市场秩序罪”的章节中,规定了侵犯商标权罪、侵犯专利权罪(官方教材笔误,实际应当为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各种犯罪行为。

第三节知识产权的管理与运用

一、知识产权管理标准

1、知识产权管理标准概述

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归口管理)负责制修订知识产权、传统知识、组织知识等领域的国家标准,以及负责国际知识管理标准化对口工作。

目前我国颁布实施的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归口单位均为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主要适用于有下列愿望的企业: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运行并持续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寻求外部组织对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评价。

其他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可参照该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3、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主要适用于中央或地方政府建立或出资设立的科研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

其他性质科研组织可参照执行。

4、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主要适用于我国各类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其他教育组织可参照执行。

5、现行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的共性与区别

(1)共性

目的性

共同目的是为市场主体组织建立、运行并持续改进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指引。

科学性

均借鉴了PDCA循环的科学管理理念,提出基于过程方法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型。

系统性

均提出了全业务、全流程的知识产权管理要求。

可操作性

兼顾了同现有体系的融合性,明晰了组织结构中不同层级的职责与定位,明确了有关机构和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内容与要求,确保标准实施任务清晰、操作可行

前瞻性

提出了适度超前的知识产权管理要求。

(2)区别

企业管理规范

科研管理规范

高校管理规范

标准化对象

企业

中央或地方政府建立或出资设立的科研组织

各类高等学校

管理目标

满足企业经营发展对知识产权管理的需求,始终围绕企业经营发展目标,不脱离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盈利目标

在科研和创新过程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引导、激励、保障和服务作用,以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高科技创新活动的效率和效益,实现知识产权资产保值、增值

内容侧重

将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相结合,以及通过多途径和渠道(技术引进与合作等)运用知识产权实现对企业市场盈利目标的推动作用

强调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以及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分级管理与有效运营

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1、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

内部审核目的在于通过对检查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和信息进行分析,发现问题与不足,自我完善与改进,为第三方外部审核做准备。

2、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外部认证

(1)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程序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认证程序主要包括初次认证审核,获证后的监督审核,以及再认证审核。

认证机构不得向失信或违法违规的认证委托人,即被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或者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2)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认证机构及人员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认证机构应符合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认证人员是指具备相应资质、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注册、受聘于认证机构、专职从事认证审核工作的人员。

四、知识产权运用概述

1、知识产权运用的内涵

知识产权运用的基本定位是知识产权工作链条的关键环节和最终目的。

其中,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创造是基础,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关键,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管理是方法,高效率的知识产权服务是保障,高效益的知识产权运用是最终目的。

2、知识产权运用的外延

从运用形式而言,包括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融资、保险、证券化等。

第四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内涵和外延

1、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内涵

国家、地方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其相关行政机构,企业、高校和其他具有知识产权能力的社会组织是重要补充。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狭义

知识产权基础设施建设、知识产权基础信息供给、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营造

广义

还包括知识产权审查注册、构建知识产权文化生态、知识产权人才培育等

2、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外延

目前国内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主体既有政府部门(例如负责专利、商标事务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等),也有以政府部门为依托的事业单位(如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中国专利信息中心等),还有一些行业协会,甚至是部分私营企业。

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发展现状

1、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政策体系

《“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要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为努力织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夯实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基础提供了翔实的路线图和施工方案。

2、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按照《“十三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作为市场监管信息化工程重要内容统一推进。

部署25家具有区域特色的地方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与公共服务平台框架设计,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统筹协调机制,实现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效能最大化。

第五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成因

(1)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与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的克服。

(2)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与国内法单独体系的改变。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主要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基本含义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缔约国(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平等待遇,使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待遇。

缔约国可以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高于本国国民的待遇。

国民待遇不要求各国法律一致性,只要求保护平等性。

2、最惠国待遇原则

这是《TRIPs协定》独有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

任何一个国家(不限于缔约方成员)的国民在一个缔约方所享受到的而其他国家享受不到的待遇(包括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应当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缔约方的国民。

3、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指各缔约国依据本国法对某条约缔约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能低于该条约规定的最低标准。

该项原则在《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定》中均有体现。

4、公共利益原则

在传统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公共利益原则多是通过知识产权限制的有关制度来体现的。

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强制许可制度,《伯尔尼公约》规定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等。

三、主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条约

1、《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的多边公约。

《巴黎公约》规定了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即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巴黎公约》确立了以下三条基本原则。

①国民待遇原则

②优先权原则

即成员方的国民向一个缔约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及商标为6个月)内,向所有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并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

③共同遵守的规定

在专利方面:

主要有专利独立,发明人在专利证书中的署名权,不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在一定条件下授予强制许可,船只、飞机或车辆上使用专利发明而暂时进入另一国家不认为是侵犯专利权等规定;

在商标方面:

主要有商标权独立和例外,不得因商品性质而影响商标注册,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记等规定。

2、专利国际条约

(1)《专利合作条约》

该公约规定的手续和程序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①统一申请

国际专利申请是指在一个地方(即受理局),采用一种语言,使用一种格式,支付一种货币的费用,提交一份申请,即可以在其他的成员方国内取得相当于受理局国家专利申请的效力。

②两个阶段

国际专利申请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内阶段。

国际阶段处理专利申请的受理、公布、检索和初步审查,即由国际检索单位对申请进行检索后提出国际检索报告,并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在一定期限内公布申请及报告,并将该申请连同报告送交指定国专利局。

国内阶段则进入实质审查和授权,即由指定国专利局依照本国法律对该申请进行审批。

申请人至此可委托指定国的代理人,缴纳该国的申请费用,提交申请译本。

(2)《海牙协定》

《海牙协定》便于申请人在多国获得外观设计的保护。

3、商标国际条约

(1)《马德里协定》

《马德里协定》是对《巴黎公约》关于商标国际保护的补充,该协定规定,凡成员方的国民,须在本国注册商标后,才可以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

(2)《尼斯协定》

《尼斯》协定的主旨是解决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服务统一的分类问题。

4、著作权国际条约

(1)《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国际公约,其主要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①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

②最低限度的保护规定

各成员方立法给予著作权人的保护水平不得低于公约规定的标准。

③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

(2)《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是与《伯尔尼公约》相并列的著作权公约。

(3)《罗马公约》

《罗马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邻接权的国际公约,也是最早对表演者权利进行保护的国际公约

(4)《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简称《北京条约》),弥补了原有公约对表演者保护权项的不足。

5、《TRIPs协定》

《TRIPs协定》是《巴黎公约》建立知识产权国际协调机制以来,覆盖面最广且最具约束力的综合性知识产权条约。

 

第二章专利申请

第一节专利申请文件的基本要求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及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以及摘要,其中权利要求是确定保护范围的文件。

外观设计包括图片、照片、简要说明,其中图片或照片用于确定保护范围。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1、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由于从属权利要求是在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相关的特征,因此,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一定小于其所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

2、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①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清楚

例如,权利要求的主题为:

“一种……技术”、“一种……产品及其制造方法”不清楚。

②权利要求的术语应当清楚

尽可能避免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如“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等。

“高频”用在金属感应加热领域清楚。

③权利要求从属关系应当清楚

例如,被引用的权利要求限定的是一种卧式装置,其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附加特征为立式装置的特征,会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

④权利要求的范围指向应当清楚

例如,权利要求中有这样的限定:

“……加热温度为50摄氏度至100摄氏度,最好为80摄氏度至90摄氏度”,在一个权利要求中限定了2个保护范围,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

⑤并列选择方案清楚

例如,一项权利要求写成“其特征在于包含立式装置或卧式装置”,清楚地表明了其包括立式装置和卧式装置这两类装置。

3、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专利保护范围的大小应当与说明书所公开的发明创造相互匹配。

为此,《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①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含义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含义是:

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得出或概括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②常见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的类型

a.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从说明书中无法得出;

b.权利要求概括不当。

③概括不当的五种情形

a.概括了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方案

b.概括了无法预测其能够解决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方案

c.形式支持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只是从形式上看似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但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d.功能性限定

允许功能性限定的条件是概括得当。

因此,如果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盖了上述其他替代方式或者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

e.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不符合该条款的权利要求是权利要求未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一类情形。

【注:

该观点错误】

2、说明书

(1)说明书的构成

说明书的构成包括以下8个部分:

①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

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一致,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如化学领域的某些申请,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

②技术领域

说明书中应当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

③背景技术

说明书中应当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必要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尤其要引证包含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现有技术文件,即引证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

此外,在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中,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

④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⑤技术方案

至少应反映包含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还可以给出包含其他附加技术特征的进一步改进的技术方案。

⑥有益效果

⑦附图说明。

⑧具体实施方式

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

(2)说明书的清楚、完整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实践中,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常见情形有以下五种。

①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②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③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④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

⑤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3)说明书附图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必须包括附图。

发明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3、摘要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第二节专利授权的基本要求

一、专利保护客体

1、三类专利保护客体

(1)发明

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2款,发明的定义为:

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

《专利法》第2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的定义为: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①关于产品的形状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在判定时应当注意:

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例如,不能以植物盆景中植物生长所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也不能以自然形成的假山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不能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允许产品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物质,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物质,只要其在该产品中受该产品结构特征的限制即可,如对温度计的形状构造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中,允许写入无确定形状的酒精。

有些产品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具有确定的空间形状,这种确定的空间形状也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具有新颖形状的冰杯、降落伞等。

又如,一种用于钢带运输和存放的钢带包装壳,由内钢圈、外钢圈、捆绑带、外护板以及防水复合纸等构成,若其各部分按照技术方案所确定的相互关系将钢带包装起来后形成确定的空间形状,这样的空间形状不具有任意性,则钢带包装壳就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②关于构造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

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

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

例如,仅改变焊条药皮组分的电焊条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即可以将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如复合木地板、塑料杯、记忆合金制成的心脏导管支架等,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

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一种菱形药片,其特征在于,该药片是由20%的A组分、40%的B组分及40%的C组分构成的。

由于该权利要求包含了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因而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3)外观设计

《专利法》第2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以下申请不适于工业应用:

①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

例如,包括特定山水在内的山水别墅。

②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③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

④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者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一组由不同形状的插接块组成的拼图玩具,只有将所有插接块共同作为一项外观设计申请时,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⑤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

例如,其图案是在紫外灯照射下才能显现的产品。

⑥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如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设计。

⑦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通常指两种情形:

一种是自然物本身,另一种是自然物仿真设计。

⑧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

⑨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⑩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2、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1)科学发现

例如,发现卤化银在光照下有感光特性,这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根据这种发现制造出的感光胶片以及此感光胶片的制造方法则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又如,从自然界找到一种以前未知的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这仅仅是一种发现,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由于智力活动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①智力活动规则的例子

演绎、推理和运筹的方法;

数学理论和换算方法;

信息表述方法;

计算机程序本身;

图书分类规则、字典的编排方法、情报检索的方法、专利分类法;

日历的编排规则和方法;

商业方法。

②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比较典型的是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

计算机程序本身属于智力活动规则,但是,计算机程序或其改进与计算机设备改进直接相关有可能是技术方案。

对于这类发明,只要权利要求中包含计算机的一些实体特征,则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而依据其他条款,如《专利法》第2条第2款来判断其是否为技术方案。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

用于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或装置,以及在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中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1)疾病的诊断方法

典型的疾病诊断方法有如诊脉法、足诊法、内窥镜诊断法等。

2)治疗方法的例子,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①外科手术治疗方法、药物治疗方法、心理疗法;

②以治疗为目的的针灸、麻醉、推拿、按摩、刮痧、气功、催眠、药浴、空气浴、阳光浴、森林浴和护理方法;

③以治疗为目的利用电、磁、声、光、热等种类的辐射刺激或照射人体或者动物体的方法;

④以治疗为目的采用涂覆、冷冻、透热等方式的治疗方法;

⑤为预防疾病而实施的各种免疫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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