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66财经法规前三章教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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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课〗
任务一: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定义和构成
1、定义: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
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任何一个经济组织的活动都不是独立存在的。
作为经济管理工作的会计,首先表现为单位内部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即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在处理经济业务事项中,必然会涉及、影响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
例如,供销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信贷关系、分配关系、税款征纳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等等。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会计关系。
处理上述各种经济关系,就需要用会计法律制度来规范。
2、构成
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它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1.由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
只有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才拥有制定和修改会计法的权限,其他机关无权制定或修改。
2.《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
(是会计的基本法,是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制定依据。
)
3.《会计法》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会计行政法规:
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
具体包括(注意多选):
《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1.会计规章:
由财政部制定,
考试分析:
1、首先知道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包括那几个方面;
(一般掌握)
2、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会计规范性文件各自包括那些。
(重点掌握!
!
3、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定义中区别他们的异同。
)
4、会计法律制度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异同。
(一般掌握)
课后作业:
配套习题集同步练习
徐州经贸高等职业学校
2011.2.22编写教案时间:
2课时:
项目二: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能够端正学习态度,确定合适的学习目标
2、能够恰当地表达沟通
3、培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4、培养学生理解记忆的能力
1、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2、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3、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实践技能点〗
理解并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判断、分析。
任务二: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财政部制定(省市级财政部门则不行)
【提示】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最基本的职能。
(二)会计市场管理
会计市场准入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等所进行的条件设定。
会计市场运行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依据相关准则、制度和规范执行业务的过程及结果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会计市场退出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为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
会计市场管理还包括对会计培训市场的管理。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包含会计从业资格、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正高级会计师资格(含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的具有梯度发展级次的会计人才培养评价体系。
此外,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的范畴。
(四)会计监督检查---会计工作的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
会计监督检查也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重要职能。
我国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包括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对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主要是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主要是确保注册会计师客观公正地发挥审计鉴证作用。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我国目前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组织主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会计学会.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协会指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地方组织。
《注册会计师法》对中注协的自律管理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2.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
3.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中国会计学会创建于1980年,是财政部所属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以及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会计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长官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二)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管理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等;
单位负责会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会计人员任免管理、会计人员调迁管理。
(三)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在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需要说明的是,除总会计师职务之外,会计人员取得相关资格或符合有关任职条件后,能否具体从事相关工作,一般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
【提示】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四)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是指单位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制定的,用于规范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工作和会计行为的具体制度和管理办法。
2011.2.25编写教案时间:
3课时:
1、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2、会计核算的内容
3、会计年度的规定
4、会计记录文字的相关规定
5、会计记账本位币的相关规定
任务三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
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是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
对会计核算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会计核算必须遵循的一般原则,是进行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和衡量会计工作成败的标准。
它体现着社会化大生产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反映着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律。
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了八项会计核算的信息质量要求:
1.可靠性。
可靠性是指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可靠性要求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
2.相关性。
相关性,也称有用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3.可理解性。
可理解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4.可比性。
可比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5.实质重于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6.重要性。
重要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对于在会计核算过程中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
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的披露;
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7.谨慎性。
谨慎性也称稳健性,是指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8.及时性。
及时性是指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二)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会计资料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载体,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经营业绩、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会计资料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信息资源。
因此,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统一性,我国政府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会计资料进行规范,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目前用于规范会计资料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有:
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
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针对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特别作出了上述规定。
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所谓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所谓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既包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单位内部的非法目的而实施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也包括为他人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方便的行为。
这种会计资料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重相违背,是一种虚假的会计资料,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一是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是用电子计算机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一个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中,会产生各种经济业务事项。
经济业务事项一般包括经济业务和经济事项两类。
经济业务是指一个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经济利益交换,如产品销售;
经济事项是指在一个经济组织内部发生的具有经济影响的各类事件,如计提折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三、会计年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按照持续经营原则,通常情况下,一个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总是连续不断地进行的。
而按照会计上的会计分期原则,又必须对企业的业务活动进行分期核算,以考核企业在一定期间的财务成果。
因此,会计核算中就必须将连续不断的经营过程人为地划分为若干相等的时期,分期进行结算,分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分期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这种分期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在会计上称为会计期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以满足单位经营管理和投资者对会计资料的需要。
世界各国对会计分期的规定是有区别的。
我国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这是为了与我国的财政、计划、统计、税务等年度保持一致,以便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因为各单位按年度提供的会计资料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四、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货币作为商品的一般等价物,是衡量一般商品价值的共同尺度,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和支付手段等特点。
各单位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错综复杂,使用实物的计量单位千差万别,无法在量上进行,比较,也不便于实物管理和会计计量、计算。
因此,会计核算选择了货币作为计量单位,使会计核算的对象表现为价值运动,从而能够全面综合反映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货币计量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之一。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在我国境内具有广泛的流通性。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我国境内各单位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单位的一切经济业务事项通过人民币进行核算反映。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在一些单位的日常会计核算中占据了主导的地位。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可以选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但是,在选择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时,必须遵守“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原则,而且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单位,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一定的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以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阅读和使用,也便于税务、工商等部门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计算应缴税款和工商年检。
五、会计文字记录的规定
(一)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会计资料作为一种商业语言和社会资源,必须使用规范统一的文字才能使会计资料的使用者真正全面地了解会计资料反映的实际情况。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境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记录文字都必须使用中文。
这是法定要求,违反这一规定,就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
为了方便使用不同文字的人阅读会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使用民族自治地区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经济组织的会计记录,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通用文字是备选性的,不能理解为可以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其他通用文字。
2011.2.28编写教案时间:
4课时:
2课时
1、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审核
2、记账凭证的填制和审核
3、会计账簿
4、财务会计报告
5、会计档案
四、会计凭证
填制、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首要环节。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内容
2.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编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2)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原始凭证的审核
(1)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2)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3)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
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4)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6)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4.原始凭证的保管
(1)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2)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或提供查阅。
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4)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原始凭证保管期限一般为15年。
(二)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的内容
2.记账凭证的填制(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填制)
(1)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2)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编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3)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4)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5)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6)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7)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规定的要求。
3.记账凭证的审核
记账凭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