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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法官司法礼仪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官所从事司法活动的本质特征,而社会礼仪反映了普通的社会成员的人际交往礼仪的普遍特征,并无特殊性。

第三、法官的司法礼仪已经纳入了法官职业的行为规范中,成为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具有明确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而社会礼仪一般是公共道德的组成部分,并不具有明确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它只是提倡、倡导人们遵守。

二、当前法官不遵守司法礼仪的表现。

1、不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尊重,开庭时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使当事人一方怀疑法官有偏袒之心。

2、开庭时不规范。

一是不按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带徽章;

二是不准时出庭,有缺席、迟到、早退,随意出进现象;

三是在开庭时精力不集中,庭审不专注,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如办私事、抽烟、接听电话。

在当事人中产生很不好的影响。

3、语言不规范、不准确、不文明。

不规范表现在接待当事人或开庭时不使用法言法语;

不准确表现在说话时模棱两可,词不达意,弄不清到底讲的是什么,当事人听不懂,连法官自己也弄不懂;

不文明表现在讲脏话、粗话,甚至辱

骂当事人,与当事人对骂。

4、举止不文明、公正。

在穿着上随意,如上班时穿拖鞋;

不注意自己的法官形象,染红头发,开庭时戴金戒指、金项链,走路时不端重,东倒西歪。

三、法官不遵守司法礼仪的危害

1、有悖于法官的职业。

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如果不遵守司法礼仪,不注意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不遵守法庭各项规则,都是有悖于法官自己的职业的。

2、不利于提高法官职业形象和法院的公信力。

法官的言行表现直接代表了并影响着法院的形象和法官的形象。

一个没有礼貌,不尊重他人的法官,即使他所作出的司法裁判结果是公正的,但其行为有损法官的职业形象,也会使公众对裁判的公众产生合理的怀疑,从而影响法院的公信力。

3、不利于解决当事人的纠纷。

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保持良好的司法礼仪,能够无声地影响案件的诉讼参与人,让当事人产生依赖感,从而自觉服从并愿意遵守法官所作出的司法裁判,易于解决纠纷。

如果法官不能很好地遵守司法礼仪,

容易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怀疑,甚至产生误解和抵触情绪,增加解决争议的难度。

4、不利于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

规范化的司法礼仪是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如果不遵守司法礼仪,其实就是不遵守法官的职业道德,长此以往,对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极为不利的。

四、法官司法礼仪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这是法官司法礼仪的基本要求,此外、《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第三十二、三十三条及有关司法解释和规定均对法官司法礼仪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着装礼仪

(1)工作时间应当着法官服,而且不得将法官服与其他衣服混穿;

(2)穿着法官服必须规范,法官制服、衬衣、

篇二:

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官基本行为,引导法官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树立法院干警良好形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司法礼仪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

第三条司法礼仪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办事和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着装礼仪

第四条法官工作期间应当着制服;

开庭时应当着法袍或制式服装并佩戴胸徽。

第五条法官应当根据季节变化按规定着制服。

法官二人以上共同执行公务时,穿着制服应当统一。

第六条制服、衬衣、领带、鞋袜等衣饰应当保持整洁。

第七条不得在审判法庭及其它公共场所当众更换制服。

第八条着制服时不得披衣、挽袖、卷裤腿、外露衬衣下摆,不得穿拖鞋等与制服不相称的鞋子,不得赤足。

第九条着制服时不得佩戴项链、耳环、戒指、手镯(链)、领饰、信物等饰物。

第十条着制服时不得有追逐、嬉闹等不雅行为。

第十一条非执行公务期间,不得着制服出入宾馆、饭店、休闲娱乐等场所。

第十二条法官在工作时间,不得着超短裙、吊带衣裙、短裤、背心等服装。

除眼疾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三条法官不得染彩发、化浓妆、纹身、染彩甲。

男法官不得留长发、蓄胡须。

第十四条法官参加集会和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主管(主办)单位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开庭礼仪

第十五条除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外,开庭一般应当在法庭进行。

法庭应当保持庄严、整洁。

第十六条严禁法官酒后开庭。

第十七条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开庭时间,按时到庭,准时开庭。

因特殊情况迟到的,应当当庭说明原因。

开庭时间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因特殊事由需要更改开庭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提前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开庭时间、地点向其说明原因,并表示歉意。

第十八条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间到庭的,法官应当给予其说明原因的机会,不宜机械按撤诉或缺席处理。

第十九条开庭前,书记员应清晰、完整地宣读法庭纪律。

第二十条设有法官通道的,法官应当从法官通道进出审判法庭。

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同进出审判法庭。

第二十一条法官在出、退庭时,两人以上的应当成单列行进,姿态端正。

第二十二条合议庭成员未全部入座,审判长不得宣布开庭。

第二十三条法官在庭审中应当坐姿端正,精神饱满,精力集中。

不得擅自离开审判席位随意走动;

不得接打电话、发短信;

不得翻阅与庭审无关的材料;

不得有打瞌睡、吸烟等不雅行为;

不得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不屑或厌烦的表情。

第二十四条法官在庭审时一般应当使用普通话。

有一方当事人不懂本地方言的,法官不得使用方言与另一方当事人交流。

第二十五条法官在庭审中,应当使用法言法语。

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理解的法律名词或者术语,法官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予以解释。

第二十六条庭审中,称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时不得直呼其名,应当称“原告﹙上诉人、申诉人﹚×

×

”、“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

”、“证人×

”等。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简称时应当当庭说明。

第二十七条法官不得使用下列语言:

(一)谩骂、讥讽、哄骗、威胁、压制或乞求、讨好当事人等有损法官形象的语言;

(二)其他不文明、不礼貌、不规范有失法官身份的语言。

第二十八条法官应当认真、耐心地听取各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发言与本案无关的,法官应当予以提醒。

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争论、争吵。

第二十九条使用法槌时,一般每次敲击一下,敲击法槌的轻重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

第三十条宣判时,合议庭成员应当全体起立,审判长应当以清晰、洪亮的声音宣读判决。

第三十一条开庭前后、休庭期间,法官不得有主动与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打招呼、点头示意、递烟递水、说笑、交谈等足以引起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产生合理怀疑的行为。

第四章接待礼仪

第三十二条法官一般应当在接待室接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来访群众。

法官应当态度热情,文明礼貌,做到来有迎声,问有应声,走有送声。

初次接待、会见时应当主动说明身份。

第三十三条各级法院在立案大厅内应当设置便民窗口,摆放座椅,提供饮水,对当事人给予必要的帮助和引导。

第三十四条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交谈应当语气平和、语言文明。

第三十五条法官对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关于案件审理和执行进度的问询,应当依法给予必要的解释,不得武断拒绝。

第五章其他礼仪

篇三:

司法礼仪doc

【摘要】礼仪自古以来都是作为对人进行德育教育、人格完善的重要手段。

道德是礼仪的灵魂,礼仪习惯是道德品质形成的载体。

大学生要顺利地走向社会,在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前提下,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和礼仪修养。

而作为政法院校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就更要在社会的公共道德和通用礼仪之上,加强司法礼仪和法律素养的培养与实践,以此来进一步树立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关键词】礼仪法律素养司法礼仪法学大学生

礼仪,是律己、敬人的一种行为规范,是表现对他人尊重和理解的过程和手段。

它不单是个人思想道德水平、文化修养、交际能力的外在表现,同时还是社会文明程度、道德风尚和生活习俗的反映,在生活中占有重要位置。

其内容包括行礼仪式、礼节及仪式、风俗规定的仪式、行为规范、交往程序、礼宾次序、道德规范等等。

礼仪,也是中华传统美德宝库中的一颗璀璨明珠,是中国古代文化的精髓。

中国素来称为?

礼仪之邦?

,身居礼仪之邦,应为礼仪之民。

古语有云:

?

人而无仪,不死何为。

充分说明了礼仪修养的重要性。

中华文明经过上下五千年的不断修正完善,在

现代社会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文明体系,指导着我们在方方面面的言谈、举止。

大学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地方,大学生是建设现代社会的冲锋军,学校担负着教育人和培养人的神圣使命。

在各种礼仪中,校园礼仪对于大学生尤为重要,任何一位走向社会的成功人士,都具备着高等的礼仪修养,这种素养在形成的过程中,大学校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而大学生校园礼仪一直是社会所关注的问题。

因为道德常常能填补智慧的缺陷,而智慧却永远也弥补不了道德的缺陷。

部分高校存在着这样的现象:

学生接受的是高层次教育,而实际行为却连基本道德水准也达不到,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与缺乏必要的礼仪教育有关。

而作为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对于礼仪的要求就要更甚于其他大学生。

这不仅仅是文不文明、礼不礼貌的问题,更是对法律公正权威的体现、是对法律

产生信仰的前提。

一、法学大学生应具有的基本素养

素质教育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教育的主题。

我国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提倡素质教育,但是收效并不十分明显。

首先我想澄清一下当前认识上的重大误解,即许多教育教学工作者把知

识的传授和把握等同于素质教育和素质高低的标准,把人文素质等同于人文知识。

但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掌握死知识并不等同于人的素质就很高。

因为素质是指人们从事活动前所具有的较为稳定的、较为内在的、较为基本的一些品质,是人们先天的自然性和后天的社会性的一系列基本特点和品质的综合,而知识多是相关领域的技能、理念和方法等把握。

二者毕竟不是一回事,尽管知识的拥有会有助于人的素质的提高。

对此我们在思想上必须有充分的认识,切不可将二者相混淆。

然而,我仍然认为知识的把握对法学专业大学生素质的塑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毕竟广博的知识是社会对未来法律工作者的基本要求。

这里的?

知识?

不仅包括自然科学技术知识,还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商业知识、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经验知识等。

法学专业大学生不仅要具备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知识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知识,而且还要具备像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逻辑学、法社会学、法哲学、法伦理学、法律文化史等边缘学科基础知识和跨学科基础知识。

因为,?

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研究经济学与社会学,那么他就极容易成为一个社会公敌?

[1];

在中国?

法律问题从一开始就明显不仅是法律问题,而同时也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历史问题和文化问题。

因此,要了解和解决中国的法律问题,必先了解和解决诸多法律以‘外’的其他问题。

[2]

除上述人文社科基础知识和法学专业知识外,法科大学生还应当具备经验知识,即关于生活的经验阅历、关于社会大环境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因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

如果一个律师在诉讼中不了解社会因素对法律的影响或将其置于脑后,那么他在诉讼中极易遭到失败。

所以我们必须明白?

法律乃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绝不存在于真空之中?

[3]法律在社会实际运行中会受到诸如社会偏见、情绪、环境等影响,这就要求同学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经验和适应社会能力。

而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社会适应力一般比较差。

许多毕业生到社会后,便会发现书本上十分明确的东西并不明确,存在大量的伸缩余地,于是就手足无措,无所适从,有时甚至走向极端,认为?

学法律没用?

这里固然存在现有知识的稳定性和局限性与社会生活的变幻性和无限性之间的冲突,即凝固的智慧知识时常与现实的复杂多变性相背离。

但是,我们传统的教育模式忽视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礼仪素养的培养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尽管知识和能力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但我仍想将能力问题单独拿出来,作为法科大学生必备的重要素质。

大多数的用人单位要求法律工作者?

工作能力强、有沟通能力、综合能力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强、有较好的口才和书面表达能力、较好的写作能力、交际能力强?

等。

尽管具体的要求和语言的表述不同,但是都在强调能力的重要性。

未来的法律工作者要业务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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