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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土地税收管理体系

英国土地税收管理体系

英国是世界上较早建立土地税收制度的国家,目前已经拥有比较完善的管理体系,在其管理方面有着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

    一、英国土地税收制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英国的土地税制是一个包括许多税种的复杂体系,其中主要包括地方议会税(家庭财产税)、营业房产税、遗产税、印花税,以及所得税、增值税等。

上述税种中地方议会税属于地方税,其他均为中央税(营业房产税虽然由地方政府征收,但需要全部上交中央政府处置分配,因此也将其列入中央税)。

总的来说,土地税制是以土地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制度。

土地包括农业用地、住宅用地、经营用地、林地等。

英国的土地税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土地保有课税;

(2)土地有偿转移和增值课税。

    土地是各种自然资源的主要载体,是人类创造财富的其本源泉。

用以调节土地资源的土地税是最古老的租税形式。

由于土地是一种主要的不动产,英国的土地税是合并在不动产税内征收的。

居民买了房屋就同时买了土地,所以计税时也把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包括在内。

因此,英国土地及相关不动产税的税基包括两个部分:

一部分是土地,另一部分是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

该类税收是目前英国税收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土地有效利用,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等重要作用。

    在英国,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由中央政府颁布。

各项税种的设置通常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例如地方议会税(Council Tax)是依据1992年地方政府金融法(Local Government Finance Act 1992)设立的,土地印花税(stamp duty land tax SDLT)的法律依据是2003年的金融法(Finance ACT 2003)。

增值税的法律依据是1983年的《增值税法》。

这些法律通常对所涉及的税种的纳税人、课税范围、计税依据、征收管理方式等均有相应的规定。

    中央政府的税务主管部门是国税与海关局(HMRC)。

在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中央政府负责收集房地产的数据及对纳税房地产评估;在苏格兰,这些是地方政府的一项职能。

    在英国的各郡、市、区等地方政府也设有相应的税务机构,负责本地的地方税的征管理工作。

地方政府有地方税的征收权并且相应的收入归地方所有,但地方税种的开征、税率的提高和征税范围的扩大等,必须由中央政府决定并通过相应的立法程序进行。

    二、主要税种设置与管理

    

(一) 地方议会税(家庭财产税)

    地方议会税属于地方税,是目前英国与土地有关的主要税种之一。

英国的地方税可追溯到1601年伊利莎白时期的贫困救济法案中开征的强制性地方财产税, 1980-1990年度以前称为定率税或地方政府税。

1990年被人头税, 也叫“ 社区费”取代。

但人头税很不公平, 因此许多地方出现了抵制人头税的抗税活动。

1993年, 依据1992年地方政府金融法(Local Government Finance Act 1992),英国政府引入了新的地方税—---地方议会税(Council Tax)。

地方议会税又称家庭财产税(Domestic rate), 是由地方政府对居民住宅按照房产价值课征的。

地方议会税是一种财产税, 同时又具有所得税性质, 是英国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 约占地方政府收入的25%,如伦敦面积最大的布罗姆雷区, 地方议会税占其2005/2006财政年度收入预算的21.5%,加上中央政府返还的营业房产税,不动产税收可占其财政年度收入预算的40%以上。

 

    1.纳税人

    英国地方议会税的纳税人为年满18周岁的住房所有者或承租者(含地方政府自有房屋租客),包括永久地契居住人、租约居住人、固定居住人、业主、特许居住人等。

在旅馆居住者、居住在雇主家的家庭服务人员,均不属于纳税人范围。

    2.征税对象

    英国地方政府的课税对象为居住房屋,包括自用住宅和租用住宅。

住房包括楼房、平房、公寓、分层式居住房间、活动房屋、船宅等。

    3.课税依据

    是房屋的评估价值, 房屋价值的评估由国税与海关局(HMRC)下属的评估办公室(原属于国税局, 2005年4月国税局和海关与消费税署合并)负责。

目前依据的房产价值是按照1991年4月1日住宅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的,从2005年起对住宅的价值进行再评估。

若扩建或部分拆除等导致房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纳税人可申请重新评估。

    4.税率确定

    税率由英国各地方政府自行确定。

具体做法是,将辖区内所有住宅依其价值进行分类,统计出各价值等级内应税住宅的数量, 地方议会根据当地政府收支情况和应税住宅数决定该税的税率税额。

英格兰地区将所有房产根据评估价值分为八个级次,每个级次规定了应纳税额的比例(表1) , 地方议会税税额具体的确定方法是:

先确定地方政府各项支出的总额, 再减去中央政府按一定标准计算确定的转移支付金额、营业财产税返还金额以及地方其他收费的预计金额, 其余额就是应通过地方议会税征收的税额。

再根据掌握的地方财产情况确定D级的应征税额(标准税额,英格兰2007年的平均D级税额为1321英磅), 按照规定的比率计算出其他级次的应征税额。

同一级次的住宅课征相同的税额。

对于不同级次房产的纳税额, 以D级为课税标准, 乘以一定比率乘数来决定。

例如A级的比率是6/9, H级比率是2, 相应的A、H级的税额就是D级税额的6/9和2倍。

    苏格兰和威尔士情况类似,只是细节有所不同, 如威尔士分为九个级次, 每级次房产的起止价值也不同(表2)。

威尔士和苏格兰各级次的平均税额低于英格兰。

各地区的D级税额高低差距也很大,例如2008年英格兰最低的旺兹沃思市为676.16英磅,最高的里士满为1490.6英磅,高低相差1倍多。

苏格兰差距较小,2009/10年度D级税额最低是Western Isles的1024 英磅,最高是阿伯丁市的1230英磅,差距仅为20.1%。

    目前北爱尔兰仍实行1990年前的地方政府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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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税收减免

    A.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所规定的减免税条款

    减税条款:

市政税税单是按照一个家庭有两个成年人来计算税款的,如果是一个成年人单独居住在自己的主要居所里,可以享受相当于纳税额25 %的扣除。

    免税条款:

属于以下情况的个人在计算某一住房中纳税人的人数时不予以计列:

 

(1) 全日制学生、学生的看护者、学徒人员和青少年培训班学员; 

(2) 住院病人; (3) 由福利院照顾者; (4) 严重精神病患者;(5) 住在旅店或夜间庇护所者; (6) 18、19 岁的在学学生或刚刚毕业离开学校者; (7) 通常由慈善机构派往低收入家庭的协助管理者; (8) 残疾人的非配偶、非同居者且年龄在18 岁以上的照顾者; (9) 特定国际机构的访问团成员; (10) 宗教机构的成员(和尚或尼姑) ; (11) 入狱的犯人(未免除其税收或罚款缴纳义务者不在此列) 。

    对残疾人的税收减免待遇。

如果残疾人及其同住的某人需要位于一楼的卧室、额外的厨房或浴室或者一块额外的空间以满足身为残疾人的特殊需要,有资格享受地方税的减税。

即可以按其房产所在等级的下一级的相应税额纳税。

例如房产估价为C级的,只需要按照B 级标准交纳地方税。

如果其房产已经属于最低级A 级,则按比例交纳更低的税额。

    B.针对房产的不同情况所规定的减免税条款。

    减税条款:

如果某住房不是居住者的主要居所(即第二套住房) ,该房产可享受50 %的减税。

    免税条款: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房产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1) 无人居住且无家具,需要或正在进行大修或改变结构的房产(从房产符合上述条件起12 个月内可以免税) ; 

(2) 属于某一慈善机构所有或曾经属其所有的空置房产(免税期为6 个月以内) ; (3) 无人居住且无家具的房产(免税期为6 个月以内) ; (4)无人居住的属于入狱犯人的房产; (5) 无人居住的属于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或住在疗养院者的房产; (6)房主已亡故、遗嘱或托管信函正待书立的无人居住房产(免税期截止到遗嘱书立至其后的6个月) ; (7)因法律明文禁止而无人居住的房产; (8) 由宗教机构持有并将在未来占用的空置房产; (9) 曾经为某人的住所但因其为得到他人护理者而搬至其他住所(非疗养院或医院) 造成空置的房产; (10) 因某人为照顾他人搬出居住而使其原住所空置的房产; (11)曾经有一个或几个学生居住但现已空置的房产(只要该房产的纳税人为学生就可以享受免税) ; (12) 房产的拥有者为抵押贷款者的空置房产; (13) 学生宿舍; (14) 完全由学生居住或一个学生同其既非学生也非英国公民因而禁止其就业和申请福利补助的配偶居住的房产; (15) 由国防部所有并用于军队住宿的房产; (16) 由来访者居住的房产; (17) 因曾经为地方税纳税人的房产所有者破产而空置的房产; (18)只由年龄在18 岁以下者居住的房产; (19) 构成另一房产的一部分且两者又难以分开的空置房(例如附属建筑等) ; (20) 由一个或几个严重智力障碍者居住的房产; (21) 一处免税房产中至少有一个本应为纳税人者身为外交官的房产。

    6.征收管理

    在地方议会税的征管方面, 首先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 并提供与住宅有关的资料; 税务机关将对住宅进行评估, 最后在每年的4月1日向纳税人发出税单,通知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 并且允许纳税人在10个月内分期支付。

    

(二)营业房产税(business rates)

    营业房产税是1990年依据1988年地方政府金融法(The Local Government Finance Act 1988)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引入的新税种,也称非家庭财产税(non-domestic rates),以取代之前的普通地方税(general rate),英国的其他地区后来也相继引入该税种。

    1.纳税人

    英国营业房产税的纳税人为非住宅用房屋的所有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课税对象

    营业房产税的课税对象为不用于住宅的房屋,包括法人营业用房和自然人营业用房, 如商店、写字楼、仓库、工厂等。

    3.课税依据

    英国营业房产税的课税依据为房屋租金收益。

房屋租金收益由国税与海关局(HMRC)下属的评估办公室负责, 每五年评估一次, 最近一次是在2005年,评估标准是2003年4月1日房产出租的市场价格。

为了减少新评估对纳税人负担造成较大影响,英国政府规定了一个缓冲期税率变化的过渡性措施,以缓解税负增长过快。

    4.税率的确定

    营业房产税实行全国统一的税率, 由财政部逐年核定和变更。

税率因房屋使用用途不同而有所差别, 如工业用房所适用的税率就不同于商业用房的税率。

但税率提高幅度不得超过全国通货膨胀指数。

    5.税收减免

    1)减免规定

    营业房产税的免税房产包括:

 农田与农舍、渔场、教堂及其他宗教场所、公园、为残疾人使用的特定房产等。

此外,空置或未使用房产在最初的三个月可免交营业房产税,此后则须交纳50 %的营业房产税。

但是如果空置的房产是年租金在1900英磅 以下的小额财产,则即使空置期超过三个月以上也无须交税。

    2)免税规定

    营业房产税的减税房产包括:

如果房产是空置的,所有者或承租者将按照50 %的减征比率交税;如果房产完全或主要是慈善机构使用,则可以减税80 % ,甚至有些地方可以免除其全部营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

如果某房产虽不属于慈善机构,却属于某种非盈利组织所使用,这些组织包括慈善组织、宗教组织或与教育、社会福利、科学、文学和美术有关的组织,或被非赢利组织全部或主要用于娱乐的目的,可以减税80 % ,甚至全部免税。

位于人口不足3000 的农村地区的营业用房可以减税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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