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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申请增容的客户,应核实客户名称、用电地址、电能表箱位、表位、表号、倍率等信息,检查电能计量装置和受电装置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对现场不具备供电条件的,应在勘查意见中说明原因,并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对现场存在违约用电、窃电等异常情况的客户,应做好记录,及时报相关部门处理,并暂缓办理其用电业务。

待违约用电、窃电嫌疑排查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业扩报装手续。

第四章供电方案确定及答复

第十四条供电方案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经济社会及电网发展规划,满足供用电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要求,认真执行《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等相关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供电方案应包括客户基本信息、接入系统方案、受电系统方案、计量方案、计费方案及告知事项。

(一)客户基本信息包括:

户名、用电地址、所属行业、用电性质、负荷等级、拟定的客户重要性等级等。

(二)接入系统方案包括供电电压等级、供电电源及需要明确的进线供电容量、供电线路及敷设方式要求等。

(三)受电系统方案包括受电装置容量、无功补偿标准、客户电气主接线型式、运行方式、主要受电装置电气参数,并明确继电保护、调度通信、谐波治理等要求,对重要客户提出自备应急电源与非电性质应急措施配置要求等。

(四)计量方案包括计量方式、计量点设置、电能计量装置配置及接线方式、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安装方案等。

(五)计费方案包括执行电价及功率因数考核标准等。

(六)告知事项包括客户有权自主选择受电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客户需配合供电企业对其所选单位进行资质核验,配合对其受电工程进行设计审核、中间检查、竣工检验;

客户应缴纳的业扩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金额;

客户受电工程建设投资界面等。

第十六条根据客户供电电压等级和重要性分级,建立供电方案分级审批制度。

供电方案经审批确定后,由客户服务中心书面答复客户。

供电方案会审应使用营销业务会审单(见附件4)。

第十七条供电方案应在下述期限内书面答复客户,如不能按期答复,应主动向客户说明原因。

自受理之日起,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

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

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一年,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3个月,逾期注销。

供电方案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的,应与客户沟通协商,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因客户需求发生变化造成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客户重新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因电网原因造成的,应及时与客户沟通协商,重新确定供电方案后书面答复客户。

第五章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核

第十九条受理客户送审的受电工程图纸资料时,应审核资料和设计单位资质。

对资料不全的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客户补充完善相关资料;

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不予受理,并报告电监会湖南监管办公室。

审查合格后,应在受理后一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至下一个环节。

低压电力客户,应报送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

高压客户应根据具体情况按附件5所列范围报送资料。

第二十条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核应依据供电方案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倡导采用节能环保的先进技术和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各类用电客户重点审核内容如下:

(一)低压供电客户:

电能计量和用电信息采集装置配置应符合《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符合智能电能表以及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

进户线缆截面、配电装置应满足电网安全及客户用电要求。

(二)高压供电客户:

主要电气设备技术参数、主接线方式、运行方式、线缆规格应满足供电方案要求;

继电保护、通信、自动装置、接地装置的设计应符合有关规程;

进户线缆型号和截面、总开关容量应满足电网安全及客户用电要求;

电能计量和用电信息采集装置配置应符合《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符合智能电能表以及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

(三)重要电力客户电源配置及非电性质保安措施应符合《印发<

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

的通知》(电监安全[2008]43号)的要求,并达到国家有关规程、规定技术标准。

(四)有非线性阻抗用电设备的客户:

应审核谐波和负序治理措施、配置装置预留空间情况及电能质量监测装置是否满足有关规程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客户受电工程设计由客户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审核。

设计图纸会审应使用营销业务会审单(见附件4)。

第二十二条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核合格后,应在审核通过的设计文件上加盖设计审核专用章,连同设计审核书面意见、客户下一环节注意事项,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客户服务中心答复客户。

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核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供电客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供电客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客户下一环节注意事项包括:

(一)因客户自身原因需要变更设计的,应将变更后的设计文件再次送审,通过审核后方可实施,否则,供电企业将不予检验和接电。

(二)承揽受电工程施工、电气试验的单位应具备政府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三)工程施工应依据审核通过的图纸进行施工。

隐蔽工程掩埋或封闭前,应报供电部门进行中间检查。

(四)受电工程竣工报验前,应向供电企业提供进线继电保护定值计算相关资料。

第六章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

第二十三条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由客户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受理客户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启动。

现场检查前应与客户预约时间,告知检查项目及配合工作。

启动中间检查的期限:

自受理客户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供电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中间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施工企业、试验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二)工程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三)施工工艺和工程选用设备、材料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四)检查隐蔽工程,如:

电缆沟的施工和电缆头的制作、电缆线路敷设工程、接地装置的埋设等,是否符合施工规范要求;

(五)电气设备元件安装前的特性校验等。

第二十五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以《客户受电工程缺陷整改通知单》书面通知客户并由客户签收,告知客户需在整改完成后,报请供电企业复验。

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发现不具备相应施工、试验资质的,应报告电监会湖南监管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中间检查合格后,检查结果应以《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结果通知单》书面通知客户并由客户签收。

第七章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

第二十七条受理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申请前,应审核客户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客户补充完善相关资料,方可受理。

受理后应与客户预约检验时间,告知检验项目及配合事项,高压客户的竣工报验资料清单见附件6。

第二十八条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由客户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受理客户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启动。

启动竣工检验的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低压供电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供电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在竣工检验前,客户服务中心应牵头组织生产、调度部门,做好接电前新受电设施接入系统的准备和进线继电保护的整定、检验工作,通知相关部门参与工程检验。

第三十条对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应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和客户报送的竣工检验资料进行。

(一)检验范围包括:

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工程施工工艺、建设用材、设备选型及相关技术文件、安全措施。

(二)检验重点项目包括:

线路架设或电缆敷设;

高、低压盘(柜)及二次接线;

继电保护装置及定值;

配电室建设及接地;

变压器及开关试验;

环网柜、电缆分支箱检验;

中间检查记录;

电力设备入网交接试验记录;

运行管理规则制度及入网工作人员资质;

安全措施等。

(三)检验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施工应符合经审查合格的设计要求,隐蔽工程应有施工记录;

2.设备安装、施工工艺和工程选用材料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3.一次设备接线和用电容量与批准方案应相符;

4.无功补偿装置应能正常投入运行;

5.计量装置配置和安装应规范、可靠;

6.高压设备交接试验报告应齐全合格,试验单位资质合格;

7.继电保护装置经传动试验动作应准确无误;

8.调度通讯装置经测试应准确、可靠;

9.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应落实,能保障供用电设施运行安全;

10.设备接地系统应符合有关规程要求,接地网及单独接地系统的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11.多路电源,自备电源等各种联锁、闭锁装置应齐全可靠;

12.各种操作机构应有效可靠;

13.电气设备外观应清洁,充油设备无渗漏油,设备编号应正确、醒目;

14.客户变电所(站)模拟图板的接线、设备编号等应符合规范,且与实际相符,模拟操作灵活、准确;

15.新装客户变电所(站)应配备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测量仪表、消防器材;

16.应建立本所(站)的倒闸操作、运行检修规程和管理制度,建立各种运行记录簿,备有操作票和工作票;

17.站内应备有一套全站设备技术资料和调试报告;

18.客户电气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

第三十一条对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发现的缺陷,应以《客户受电工程缺陷整改通知单》书面通知客户,并要求进行整改。

客户整改完成后,应报供电企业复验。

第三十二条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后,应形成《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单》,连同客户接电前准备工作告知事项,一并书面告知客户。

客户准备工作包括:

结清相关业务费用、签订《供用电合同》及相关协议、办结受电装置接入系统运行的相关手续。

第八章收费管理及合同签订

第三十三条业扩费用由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收取,禁止其他部门、单位收取业扩费用,禁止主业与关联企业互相代收有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业扩费用,禁止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客户服务中心应按照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计算客户业扩费用,经审核后形成《业扩缴费通知单》通知客户缴费。

收费时应向客户提供相应票据。

第三十六条业扩费用的管理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到日结日清。

第三十七条供用电合同由客户服务中心根据公司印发的供用电合同统一文本组织起草,与客户协商合同内容,形成供用电合同初稿文本及相关附件。

供用电合同签订之前,客户服务中心应就客户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等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第三十八条高压供用电合同应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核和会签制度。

供用电合同会审应使用营销业务会审单(见附件4)。

供用电合同文本经审核批准后,应及时交客户审核确认。

第三十九条供用电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订,供电企业加盖供用电合同专用章,客户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行政公章。

第四十条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一律不得送电。

第九章装表

第四十一条用于贸易结算用的电能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设置在供电设施与客户受电设施产权分界处。

如产权分界处不具备装设条件或为了方便管理,可与客户协商确定装设位置。

第四十二条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与安装应符合《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88-2000)及相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对执行多种电价的客户,原则上应实行分表计量。

第四十四条增容客户需更换计量装置的,应拆除原有电能计量装置,抄录电能表编号、主要铭牌参数、止度数等信息,并请客户签字确认。

第十章接电

第四十五条接电由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参加。

第四十六条高压供电客户组织接电前,应审核是否具备接电条件,并对全部电气设备做外观检查,确认已拆除所有临时电源与施工设施,确认断路器与刀闸处于断开状态,对二次回路进行联动试验。

应审核的接电条件主要包括:

(一)启动送电方案已审定;

(二)新建的供电工程已验收合格;

(三)客户的受电工程已经竣工并检验合格;

(四)《供用电合同》及相关协议已签订;

(五)业扩费用已经结清;

(六)电能计量装置、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已安装检验合格;

(七)客户电气工作人员具备上岗资质、安全措施齐备。

第四十七条客户具备接电条件后,应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接电。

接电期限,自受电装置或工程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高、低压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四十八条接电后,应检查采集终端、电能计量装置运行是否正常,会同客户现场抄录电能表起始示数,记录送电时间、变压器启用时间及相关情况。

第十一章归档

第四十九条业扩报装资料归档由客户服务中心负责。

第五十条完成接电后,应及时收集、整理并核对归档信息和报装资料,按照公司客户营业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客户档案。

第五十一条客户档案信息错误或不完整的,应按照规定流程纠错或补充完善。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各市(州)电业局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司营销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规范由公司营销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客户新装、增容用电业务办理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您好!

欢迎您来办理新装、增容用电业务,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1.新装、增容用电业务包括用电申请、现场勘查、供电方案答复,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审核、隐蔽工程中间检查、受电工程竣工检验、供用电合同及相关协议签订、计量装置安装、送电等环节。

具体办理手续和流程见《客户新装、增容用电业务办理指南》。

2.您可通过供电营业厅、95598客户服务电话等渠道提交用电申请,并请按照《客户新装、增容用电业务办理指南》准备相关资料。

对资料不完整的,请按我们工作人员列出的所缺资料清单补充完整后再提交用电申请。

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或用电设备中有非线性负荷、冲击负荷或不对称负荷设备的,请在用电设备清单中详细填写负荷说明。

3.您的用电申请受理后,我们将按照预约的时间到用电现场勘查供电条件,初步确定供电方案。

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和与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我们将在承诺时限内向您提供供电方案书面答复意见。

对于确实不具备供电条件的,我们将向您说明原因,希望您能够理解。

4.对您出资建设的受电工程,您有权自主选择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电力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

同时,请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提供受电工程设计、施工及试验单位的资质文件,及时将设计图纸送审,严格按照审核合格后的图纸进行施工,及时联系我们开展中间检查和工程竣工检验,并按照我们工作人员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

5.如果您属于重要电力用户,将被列入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报当地政府部门审批后确认,并请您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应急电源和非电性质保安措施。

6.请您及时按照政府规定交纳新装、增容用电相关费用。

7.在受电工程检验合格后,我们将与您协商签订《供用电合同》及相关协议。

8.在受电工程检验合格、《供用电合同》及相关协议已签订,相关费用已结清以及您单位按规定配备了具备资质的电气工作人员后,我们将在承诺的时限内安排送电。

9.在新装、增容用电业务办理过程中,如果您需要了解业务办理进度,请拨打95598电力服务热线或到供电营业厅进行咨询。

10.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您可拨打95598电力服务热线或电力监管机构12398监督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湖南省电力公司

附件2

客户新装、增容用电业务办理指南

欢迎您前来办理新装、增容用电业务,请您准备好相关资料按照业务流程进行办理,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欢迎您对我们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一、新装、增容用电业务办理流程

(一)低压居民客户:

1.业务受理→2.用电现场勘查→3.制定及答复供电方案→4.确定及收取业务费用→5.签订供用电合同→6.装表接电

(二)低压非居民客户:

1.业务受理→2.用电现场勘查→3.制定及答复供电方案→4.确定及收取业务费用(起草协商《供用电合同》)→5.受电装置竣工检验→6.签订《供用电合同》→7.装表接电

(三)高压客户:

1.业务受理→2.用电现场勘查→3.制定及答复供电方案→4.确定及收取业务费用→5.受电工程设计审核→6.受电工程中间检查(起草协商《供用电合同》)→7.受电工程竣工检验→8.签订《供用电合同》→9.安装计量装置(装表)→10.送电

以上流程中,低压居民客户第4、5环节,低压非居民客户第5、6环节,高压客户第8、9环节可并行办理。

二、办理新装、增容用电需提供的资料

①用电申请登记表;

②房屋产权所有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或直系亲属证明,如户口本);

③房屋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如房屋产权证,房产局开具的证明,房产局认可或备案的购房协议,遗产公证,新建房屋时国土、规划部门有效批准文件和手续,产权部门加盖公章的公房使用证;

④新建小区住宅出售前,以房地产公司名义统一办理低压批量新装所需资料参照高压客户。

②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③属政府监管项目的,应提供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批文复印件;

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房产证明;

⑤《客户用电设备清单》,设备清单需加盖单位印章。

1.《用电申请登记表》。

登记表需加盖单位印章。

2.用电单位证明:

①企(事)业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②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用电项目批准:

①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批文复印件;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③属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客户,应提供环保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意见。

4.用电需求资料:

①《客户用电设备清单》。

设备清单需加盖单位印章;

②大型商业、办公、住宅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其中应标明占地面积、建筑楼层及各种不同用途的建筑面积(居民小区应注明住宅户数、单元面积)、配套水泵、电梯、公共照明设施用电容量等数据。

附件3

客户用电设备清单

客户名称:

动力设备

设备名称

相数

额定电压(kV)

额定容量

(kVA)

台数

容量小计(kVA)

负荷分级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小时)

小计

---

照明设备

办公室照明(含空调)

户外道路、景观、传达室照明用电

食堂、澡堂照明(含空调)

宿舍照明(含楼道)用电

车间照明用电(含空调)

商业用电

负荷性质说明

非线性负荷、冲击负荷或不对称负荷

保安负荷(kVA)

中断供电超过允许时间可能带来的影响或后果

客户签字、盖章:

日期:

注:

1.允许中断供电时间是指中断供电不至于造成人身伤亡、较大政治经济损失或重要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时间。

2.此单应由客户填报并签字、盖章。

应正反两面打印在同一张A4纸上。

附件4

营销业务会审单

年月日

客户名称

会审业务类别

业务内容及审核意见:

部门代表签字

营销部

客户服务中心

电网建设部

电能计量中心

生产技术部

城区(县)局

领导审批:

备注

注:

1.会审业务类别选填:

“供电方案”、“设计图纸”或“供用电合同”等;

2.有其他部门参加的可在空白栏增加,未参与的部门划斜线。

各部门签字后,视为认可方案意见,不认可或有修改意见可填入备注栏。

附件5

高压客户受电工程设计送审资料清单

序号

资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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