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签订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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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期限

  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派遣期满,不续签合同的,甲方将乙方退回派遣公司。

  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试用期满前,甲方有权依照甲方规章制度及岗位要求进行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将乙方退回派遣公司。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起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

任务完成,甲方将乙方退回派遣公司。

  6、乙方的录用、辞退手续由派遣公司办理,甲方应协助派遣公司及时办理用工、退工手续。

  二、乙方之权利

  1、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对乙方承担劳动法上的劳动保护义务,甲方负责派遣劳动者入厂后的劳动纪律和安全教育,并将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以书面形式发给乙方。

  

(2)甲方依法保障乙方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3)乙方有权对用工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甲方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现特殊劳动保护。

  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第种工时制:

  

(1)实行标准工时制。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

  (3)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结算周期:

按结算。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3、加班

  

(1)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甲方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

但甲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规章制度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不计入甲方与派遣公司约定的基本工资,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

  (3)乙方因完成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应当向主观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加班的理由和时间,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视为加班,享受加班待遇。

加班时间,以实际发生的时间为准。

  4、培训及服务期

  

(1)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法律、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及其他业务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乙方应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培训,严格遵守其岗位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2)鉴于乙方系劳务派遣工,甲方与乙方不约定服务期条款。

但是甲方实际出资给派遣公司定向培养乙方的,派遣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服务期约定,不受限制。

  5、工资、福利及其支付

  

(1)乙方的基本工资为元/月,其中试用期工资为元/月(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乙方基本工资由派遣公司支付。

  

(2)乙方的绩效奖金和加班费由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规章制度支付,并由甲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乙方的津贴、补贴由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规章制度支付。

  (4)乙方社会保险相关事宜由派遣公司负责,概与甲方无涉。

  (5)乙方在派遣期间,享有正常的晋升和工资增长的权利。

甲方的工资调整机制适用于乙方。

  6、跨地区派遣的工资标准

  跨地区派遣的(甲方和派遣公司不在同一地区的),乙方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标准,按照

  甲方所在地标准执行。

  三、乙方之义务

  1、规章制度

  乙方服从甲方和派遣公司管理,并严格遵守甲方和派遣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两个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冲突时,以甲方规章制度为准。

甲方对于乙方实行的监督管理权程度不低于甲方的正式职工。

  2、用工管理

  

(1)对于乙方违法违纪情形,甲方可以向派遣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提供违法或违纪的事实依据,由派遣公司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甲方有权对乙方业务考核,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表现予以相应的奖惩。

  3、知识产权归属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

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

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

  (3)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4)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无异议的,如甲方提出使用要求,乙方同意无条件授予甲方该成果法定最长期限的独占使用许可权。

甲方应当给予乙方合理的补偿。

  4、商业秘密保护

  

(1)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不得泄露任何秘密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自知晓甲方商业秘密直到本文中涉及的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公开发布为止。

本协议所指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a.技术信息

  指甲方研制开发或以其它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实用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核心技术、技术方案、技术指标、技术改良、技术发明、技术报告和文档、许可证、设计需求、服务范围和内容、实现方法、运作流程、运行环境、软件系统、软件产品源程序/代码、目标代码、软件可执行程序、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测试报告、测试结果、测试方法、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画、图像、图形、图纸、用户手册、操作手册、涉及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合作、技术引进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获得技术秘密的业务函电和内部文件资料等。

  b.经营信息

  指与甲方经营发展战略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战略、市场营销计划和战略、产品信息、现有客户、潜在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信息、商务机会、经营数据、服务络、需求信息、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业务计划、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标书内容、备忘录、协议书、费用预算、设备资源、人力资源、财务报表、利润指标及不公开的财务数据等。

  c.乙方因业务往来或其他任何方式所知悉的甲方所属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合作协议等)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d.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

  

(2)在被协议解除或终止后,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乙方应当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

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3)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a.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可举证之期待利益损失。

b.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本条第a项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不低于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的合理数额,或者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

  c.甲方因调查和追究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也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d.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四、双方其他约定

  1、工伤

  

(1)乙方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由甲方与派遣公司共同处理,派遣公司负责善后工作(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和家属安抚工作。

  

(2)乙方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首先采取急救措施,并同时通知派遣公司,派遣公司接到通知4小时内到现场并负责全程处理。

  (3)甲方应向派遣公司提供工伤相关的证据资料,以便派遣公司向劳动及有关部门申报。

  (4)派遣公司负责工伤的鉴定等手续的办理。

20XX元以内的医疗费由甲方垫资处理,超出20XX元医疗费用后则由派遣公司垫资。

  (5)乙方发生工伤、职业病、意外事故,派遣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但国家规定由甲方承担除外。

  2、侵权责任

  乙方造成第三方伤害的,由乙方和派遣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3、病假、医疗期及待遇

  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由派遣公司继续支付乙方病假工资、社会保险费。

  4、事假、年假及其待遇

  

(1)乙方可以请事假,但事假期间不计薪。

乙方结婚的,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但婚嫁应当在结婚登记日前后三月内休完。

  

(2)乙方在甲方工作满1年的,甲方安排一次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天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5、女职工“三期”待遇

  

(1)乙方在派遣期间出现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期间,不得降低乙方工资待遇,不得退回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规定承担工资支付。

但乙方无法提供合法婚育证明及医院证明除外。

  

(2)派遣公司在向甲方派遣人员时,应当向甲方准确提供乙方婚育状况及“三期”情况。

  五、合同的解除、终止

  1、在派遣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以将乙方退回派遣公司。

  

(1)派遣协议期满的;

  

(2)甲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甲方与派遣公司提前终止协议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4)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甲方与派遣公司订立派遣协议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乙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6)派遣期内发现患有非务工引起的慢性病、遗传病、传染病、地方病及实质性重大疾病的;

  (7)甲方的原因需要立即裁减人员或批量裁减人员占所派遣人员总数的10%以上的;

  (8)甲方根据情况需要立即或无条件裁减人员的;

  (9)乙方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派遣公司),要求终止使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

  (10)乙方与派遣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

  (11)试用期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1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损害的;

(以甲方规章制度为准)

  (14)被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的;

  (15)被证明隐瞒或虚构真实身份、事实(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学历/年龄/婚姻状况/病史/履历)的;

  2、乙方被退回的,应当按照甲方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等相关手续。

  3、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对乙方的经济补偿由甲方承担,通过派遣公司及时支付乙方。

  4、发生以下情形的,甲方不得将乙方退回派遣公司:

  

(1)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用工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在派遣期间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承担对乙方义务,或者甲方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情形,致使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由派遣公司承担对乙方的义务,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合同期内,乙方未经协商擅自离岗或违法违纪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六、争议解决

  1、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事项发生的纠纷,由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

  篇二:

劳务派遣协议(与用工单位签订)

  劳务派遣服务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事宜

  达成本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总则

  第一条劳务派遣关系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建立劳务关系;

甲方与派遣员工的关系为有偿使用关系;

  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有效期年。

派遣期限不得少于贰年。

  第三条派遣员工数量

  本协议签订时,由乙方派往甲方的派遣员工共人(具体名单详见《派遣员工

  确认表》)。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派遣员工数量变更的,以实际人员数量为准。

  第四条用工条件

  乙方给甲方派遣的员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要求

  学历;

年龄;

性别:

工作经验。

  

(二)技能要求:

  (三)其它:

  第五条用工规则

  

(一)乙方派遣员工应符合甲方的用工条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

  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守信,作风正派,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积极完成甲方分配的各项任务。

乙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及

  时为被派遣员工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签订等各项用工手续。

处理涉及被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的有关事宜,负责建立、接转被派遣员工档案。

  

(二)甲方应为派遣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及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并提供派遣员工工作所必须的设备(工具)。

  (三)乙方派遣员工与甲方员工实行同工同酬、同福利,派遣员工与甲方员工在遵守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履行劳动义务上一律平等。

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乙方应按时足额发放派遣员工的劳务报酬,并为派遣员工按时、足额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保险,办理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各项保险的申报、申领、保险关系转移、理赔等相关手续,乙方应保证被派遣员工到达甲方时社会保险关系清楚。

派遣员工的工作内容若有变动,甲方应该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四)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内的福利待遇按甲方的相关制度及管理办法执行;

派遣员工的升职条件、服务范围、工作职责、工作地点等由甲方确定。

  (五)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由甲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六)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执行工作制,超时加班的,甲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派遣员工支付加班报酬。

  (七)乙方派遣员工签订不少于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试用期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元/月,转正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元/月。

  (八)乙方应派专人协调甲方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关系,负责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处理劳动争议及其他与务工有关的事宜。

  二、劳务费用结算

  第六条劳务费用构成

  按本协议约定实施劳务派遣后,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

劳务费用的构成及标准如下:

  

(一)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

  按照甲方绩效考核制度发放,并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动报酬清单。

  

(二)社会保险费

  甲方分月按大连市社会保险规定向乙方支付派遣员工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用,其缴费数额由乙方按国家和大连市地方规定进行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

  甲方分月按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缴费规定向乙方支付派遣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其缴费数额由乙方按甲方确定的比例进行计算。

  (四)派遣服务费

  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派遣服务费,派遣服务费按每名派遣员工每月元的标准支付。

  (五)其它费用

  如档案保管费、体检费、旅游费、书报费、商业保险费、员工福利等除派遣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单独支付。

  第七条结算规则

  

(一)每月费用结算日为日;

劳务费用支付日为日前。

  

(二)费用结算期:

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劳务派遣费用,一个日历月份为一个劳务派遣费用结算期,即:

从每个月的1日起至月末的最后一日止。

  (三)派遣员工劳动报酬的结算:

根据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劳动报酬清单结算。

  (四)社会保险费的结算:

甲方应在每月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人员增减情况通知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增加或停缴手续。

依据大连市社会保险规定结算社保费用,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当月,甲方照常支付社会保险费用。

除派遣员工个人原因外,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间晚于终止社会保险参保时限的,甲方照常支付次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五)住房公积金结算:

甲方应在每月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人员增减情况通知乙方,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增加或停缴手续。

依据甲方确定的缴费比例结算住房公积金。

  (六)派遣服务费的结算:

不足一个月按日计算,全月按个工作日计算。

  (七)其它费用的结算:

按甲方确定的数额进行结算。

  (八)在费用结算日之后发生的一切变动在下月进行结算和支付。

  (九)乙方银行账户

  企业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第八条费用结算方法

  

(一)甲方每月前根据乙方派遣员工实际完成工作量、考勤资料及劳动

  纪律等情况向乙方提供上月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清单,每月前乙方给甲方出具所有劳务费结算清单,经双方确认无误后,乙方开具发票,每月日(费用支付日)甲方将上月劳务费用打入乙方账户。

  

(二)乙方须在每月日按时足额将上月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发放到派遣员工的工资卡内。

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提前发放,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三、劳务派遣工作程序

  第九条甲乙双方约定,按以下程序进行劳务派遣:

  

(一)提供录用人员名单

  甲方将录用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提供给乙方(附件一)。

  

(二)体检

  乙方通知并组织录用人员到甲方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甲方支付。

  (三)乙方给甲方出具《派遣员工接收函》并附上体检报告,与甲方商洽是否同意接受体检合格人员派往甲方工作。

  (四)甲方在《派遣员工确认表》上盖章,作为甲方接受派遣员工及结算劳务费用和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五)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乙方及时通知体检合格并由甲方同意派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按甲方要求及时将乙方雇用的员工派遣至甲方工作。

  (六)甲方凭以下相关资料接收派遣员工:

  1、乙方出具的派遣用工通知单。

  2、派遣员工身份证原件。

  3、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七)由乙方对派遣员工实施劳务派遣的日常管理,甲方对派遣员工实施用工管理。

  四、派遣员工的退回

  第十条对于乙方派出的派遣员工,有下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退回乙方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中,甲方以第

(一)、

(二)、(三)条所述情形为由退回乙方派遣员工,须提供相应证据。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派遣员工用工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严厉行政处罚的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从事兼职工作,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影响的;

  (六)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

  (七)不胜任工作的;

  (八)在甲方工作期间连续或累计缺勤一个月及以上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节育假、带薪年休假不计入缺勤期);

  (九)派遣期未满,派遣员工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离岗的。

  第十一条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需提前35日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派遣员工一个月工资,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经济赔偿金后,甲方可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乙方与派遣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甲方因破产、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将乙方派遣员工退回,或者终止本协议的。

  第十二条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

甲方在本条相应的情形消失时并按《劳动合同法》等法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后,可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因工负伤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可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

  

(一)甲方非因本协议中第十条规定的情形退回派遣员工;

  篇三:

劳务派遣人员的合同签订与管理

  劳务派遣人员的合同签订与管理

  一、专题界定

  劳务派遣业务是一种新的使用劳动力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获得所需要的各类人员。

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专题针对劳务派遣组织主体资格的确认,劳务派遣三方的权利义务,结合相关法规和案例做了解释和说明。

  二、名词解释

  1.劳务派遣是由具有合法劳务派遣资质的专业劳务服务公司根据用人单位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组织社会劳动力从事各种合法劳动,并帮助其获得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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