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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姓名

【身份证】

地址:

国籍

-1-

325000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钟公庙街道庙堰村、吴陆周村、编号为14-31-043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证号】为:

甬鄞国用20XX第14-05037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92031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

自-至2076年11月9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暂定名】万科金色水岸一期高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20XX)浙规(建)证0260009,施工许可证号为:

33022720XX03090201、33022720XX03090101。

第一条协议补充条款

该地块涉及配套的商业用房和车位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2-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宁波市鄞州区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鄞房预许字(内)第20XX-024号。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普通高层住宅,属钢混结构,层高为2.85米,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0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三条协议补充条款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篇二:

万科精装交付标准

附件五:

装饰装修标准确认书

甲方:

镇江润中置业有限公司(万科)乙方:

乙方于年日与甲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甲方魅力之城四街区幢室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并确认由甲方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

双方就该房屋的交付标准等有关事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应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并应于年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质量验收标准为GB50210-20XX《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该房屋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应达到GB50325-20XX《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标准,并应公示该栋楼的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3、乙方同意在不影响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不损害原建筑设计风格前提下,对该房屋所在整幢楼的阳台实施统一设计的封闭改造。

4、乙方知悉并同意对顶楼房屋采用轻钢龙骨石膏板进行吊顶处理。

5、该房屋套内的装饰装修标准如下:

6、该房屋及套内的装饰装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如下: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非人为损坏之质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设施、房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房屋防水、有防水需求的卫生间、厨房、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4)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

(5)地面空鼓开裂为1年。

(6)门窗、五金件损坏为1年。

(7)卫生洁具为1年。

(8)形状插座为6个月。

(9)厨房电器、橱柜、收纳柜、卫浴设备为1年,保修服务由厂家或供应商提供。

(10)智能安防系统为2年,保修服务由厂家或供应商提供。

7、该房屋套内的电器、设施设备由生产厂商直接提供保修,具体保修办法和保修期以生产厂商提供的保修文件为准,若因该等电器设备质量事故造成买受人人身损害或物质

损失,由甲方协助乙方向生产厂商索赔。

8、双方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不变。

乙方认可甲方所交付的装饰装修成品房屋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该房屋的示意图有可能存在不同,甲方同意乙方按房管部门实际测绘的面积支付购房款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9、甲方交付房屋的装饰装修、设备标准应符合本确认书约定的标准(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

否则,达不到给定标准的,甲方应当赔偿实际标准与约定标准之间的差价。

10、双方同意《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本确认书不一致的地方,以本确认书的约定为准执行。

11、本确认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确认书自双方盖章签字后即生效。

篇三:

长沙万科城合同样本

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XXXXXXXXX)

湖南和顺置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

430000000014202机构代码证:

78535427-0

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91号

吴晓勇

委托人:

/联系电话:

/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地址共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开福区福元西路148号,编号为长

国用(20XX)第68076号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面积为404亩,使用权

起始日期为20XX年4月27日,其中非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2077年4

月27日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2047年4月27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万科城。

该项目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出(20XX)018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

1[20XX]0075号,规划用途为住宅,施工许可证号为

43010120XX04080301。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长沙市房屋产

权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20XX-8740。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为万科城项目中的第11[幢]101号房。

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住宅,

属框架结构,该幢房屋建筑层数地上4层,地下0层。

该商品房1_(1、合同约定2、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136.83平方米,其中,

套内建筑面积125.16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1.67平方

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及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XXXX元,总

金额(¥XXXX元)XXXX。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

总金额(/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总金额(/元)/。

第五条预售款的监管

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有限公司赤岗支行,预收款监管账

户名称为湖南和顺置业有限公司,账号。

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账户。

受人将房价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出卖人收到房款后应及时将预售款缴入监

管账户内。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XXXX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首付款(含定金)/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

2.银行按揭付款

首付款(含定金)/元于/支付。

剩余房款采用银行按揭方

式支付。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

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日内,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并不承担

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因出卖人的过错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

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

(1)合同继续履行

,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买受人解除本合同。

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

请贷款数额的,买卖双方应就具体付款方式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3.其他方式

首付款(含定金)/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九十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

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

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九十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

人按累计应付款的2%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

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

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该

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

已付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

差额确定。

2./。

第八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

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

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2种

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

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

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

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

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

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_如果竣工实测面积与预售面积存在差异,双方同意据实结算房价款,即:

商品房销售价款

房价补差款=(竣工实测面积—预售面积)×

------------------预售面积

当竣工实测面积大于预售面积时,由买受人向出卖人补交上述“房价补差款”;

当竣工实测面积小于预售面积时,由出卖人将上述“房价补差款”返还买受人;

第九条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

买受人所购该房屋的层高为3.0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该

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本合同所述房屋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之间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

离。

_层高低于合同约定值超过5%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买受

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三十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实际交款日同期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如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15日以书面形式

行使该项权利,否则视为放弃合同解除权。

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约

定室内层高不足5%,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20XX年3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

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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