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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本金:

总计为

租赁本金共分七笔支付:

第一笔为

2、租赁手续费:

总计为(大写:

人民币)。

租赁手续费一次性收取,承租人于第一笔租赁本金支付前日内支付至出租人指定账户。

3、租金支付:

本合同项下租金包括基本租金和其他租金。

(1)基本租金:

即上述租赁本金与相应租赁利息之和,详见附件二《租金支付表》。

(2)其他租金:

根据《买卖合同》约定,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一次性支付,出租人按照上述《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供应商

4、租前期:

出租人支付第一笔租赁本金之日起至支付第七笔租赁本金之日止,或第一笔租赁本金支付后个月,以较早者为准。

5、租前息:

根据承租人租赁本金支付进度计算,于第一笔租赁本金支付之日起按季度收取,于起租日还清,租赁利率按计算。

6、起租日:

第笔租赁本金支付之日或第一笔租赁本金支付后个月,以较早者为起租日。

7、租赁期限:

个月。

8、租金支付期间:

共计期。

9、租金支付方式:

10、每期租金及租金支付日期:

以《租金支付表》(附件二)为准。

第三条定义及合同文件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中的术语具有本条赋予的以下含义:

1、起租日:

出租人根据《买卖合同》规定的向供应商支付第一笔租赁设备购买价款之日,也即出租人向承租人计收租金的时间起点。

2、租赁期限:

指起租日开始至本合同项下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期限届满之日的期间。

3、《买卖合同》:

指根据承租人对供应商和租赁物的自主选择,出租人作为买受人,和承租人、供应商签订的三方《买卖合同》,购买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

4、租金:

本合同项下租金包括租赁本金与租赁利息之和。

第四条租赁物货款支付

在下列条件得以全部满足后,出租人将按《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供应商支付租赁物购买款:

1、出租人、承租人签署完毕本合同及其附属法律文件并生效。

2、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签署完毕《买卖合同》及其附属法律文件并生效。

3、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提交的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所涉及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如有)。

4、承租人已按出租人要求支付手续费、保证金、办理完担保手续。

5、出租人要求的承租人的其他条件得到满足。

在租赁物购买款支付前三日内,承租人应将保证金、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如有)付至出租人所指定的账户,否则出租人有权拒绝支付租赁物购买款,因延迟支付租赁物购买款导致的出租人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支付货款供应商索赔等),均由承租人承担。

支付保证金、手续费后正式起租前,承租人要求终止本合同或拒绝接收租赁物的,出租人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款项,不予退还。

租赁手续费于起租前一次性收取,收取后任何情况下均不退还。

第五条租赁保证金

1、保证金作为承租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不计利息。

双方约定在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前,由承租人一次性支付保证金¥

(大写:

人民币)

2、保证金在出租人确认承租人完整的履行了本合同项下义务后:

□租赁期间结束后个工作日内退还承租人;

出租人有权要求以保证金冲抵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不另行退还。

3、租赁期内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时,出租人有权以租赁保证金优先用于抵扣承租人应付的违约金、延迟利息、租金及其他费用等款项,抵扣不足部分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补足,承租人于收到出租人通知之日起日内补足租赁保证金。

若承租人未及时补足保证金,出租人有权以租赁保证金全额按日计收的违约金,直至租赁保证金全部补足之日止,并有权使用承租人其后每次交付的租金优先补足租赁保证金。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未足额付款时,出租人有权以租赁保证金优先用于抵扣承租人应付的费用、违约金及剩余租金,抵扣不足部分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补足,抵扣剩余部分由出租人在承租人付清全部合同款项后向承租人退还。

5、除上述所列由出租人行使抵扣权之情形外,承租人支付租赁保证金并不能替代本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支付义务。

第六条租金及费用的汇付及延付时的处理

4、租赁期内,租赁利率为%。

采用固定利率制,如遇特殊情况需租金调整的,经双方友好协商,承租人应按照《租金调整通知书》(附件六)所规定的金额、币种、时间和支付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租金调整通知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若《租金调整通知书》与本合同及《租金支付表》不一致,以该《租金调整通知书》内容为准。

同时,承租人承诺,无论是否收到出租人出具的上述《租金调整通知书》,均依本合同约定,按调整后的租金数额按期足额向出租人支付。

出租人将《租金调整通知书》送达承租人后,承租人负责将《租金调整通知书》复印件转交给担保人,担保人未收到《租金调整通知书》复印件的,不影响出租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5、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全部租金、保证金、手续费及其他应付款项均应在到期支付日前支付到以下账户。

银行汇入款通知单所记入账日期视为承租人支付日期。

该日期迟于规定的或所通知的应付日期的,即为延付。

6、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若当期延付租金占应付租金的比例超过%(含%),则在延付期间应按本合同项下租赁物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延迟利息;

若当期延付租金占应付租金的比例小于%,延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

延迟利息应由承租人支付当期租金时一并支付。

7、租赁期限届满后,如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出租人付清租金及费用,则承租人应继续履行其支付责任,包括支付未偿付的租金及费用、延迟利息等费用。

第七条《买卖合同》的签订

1、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择租赁物及供应商。

出租人以买受人名义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

承租人应作为一方当事人签署《买卖合同》。

2、购买租赁物的价款由出租人支付。

有关购买租赁物应交纳的税款和运输费、仓储费、非出租人原因导致的滞纳金等必须支付的费用,除按法律规定和约定由供应商承担的以外,均由承租人支付。

3、出租人对《买卖合同》项下任何文件的签署均不表示对任何租赁物品质的认可,出租人对租赁物可能存在的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租赁物的交付、受领、检验及验收

1、在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支付的租赁保证金、租赁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如有),以及出租人认可的担保文件、出租人要求的其他条件满足后,出租人将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供应商出具《租赁物交付通知书》。

租赁物由供应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

2、供应商根据《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承租人交货,由承租人及供应商共同验货。

租赁物交付当日,承租人应会同供应商进行租赁物验收,租赁物验收合格后,由承租人与供应商双方共同签署《租赁物接收确认书》(附件四)并提交出租人。

租赁物的合格证、原始发票、保险单等原始证件由出租人保管。

3、在租赁物的交付、受领、检验及验收过程中发生的税费,除法律规定和《买卖合同》约定由供应商承担的以外,均由承租人直接承担。

第九条租赁物的所有权及权利行使

1、租赁期限内,出租人是租赁物的唯一所有权人,承租人根据合同仅享有对设备的占有和使用权。

承租人再次同意并确认,出租人有权自主决定在租赁期限内将设备进行抵押,但不影响承租人对设备占有和使用且应在有效设定抵押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

2、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不得有转让、转租、抵押、质押租赁物给第三方、将租赁物用作投资或者有其他任何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行使的行为。

不得将租赁物迁离设置场所。

出租人或出租人代理人有权在合理时间内进入放置设备的场所对其进行检查(包括检查相关的手册和记录)。

在出租人检查时,承租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派遣有经验的合格人员陪同检查、提供各种便利等)。

现场检查过程中,非因出租人原因造成出租人所派遣检查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物附接或嵌入地下或建筑物并不改变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处分权。

承租人上级部门或股东单位的任何指令、承租人同任何第三方(包括政府机构)的任何契约、承租人法人地位或股权结构的任何改变以及承租人的破产,均不改变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处分权,任何其它债权方均无权处置租赁物。

4、若设备被添附在不动产上,承租人应获得并保留与该等不动产及添附有关的全部证明或文件并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任何债权人、房主、抵押权人或其他实体(出租人除外)在任何设备上设立任何担保或权利负担;

和确保出租人享有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拆除、取回设备的权利。

5、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有充分和排他的占有权以及与之不可分割的使用权和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

承租人应自行承担因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6、无论承租人是否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于租期届满时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及全部租赁债务清偿完毕前,承租人不得以租赁物所有人或未来所有人等身份就租赁物签订任何文件或实施任何其他处分行为。

第十条租赁物的使用、维修、保养、保管责任

1、设备仅能用于承租人经营范围内的生产目的(而不能用于任何消费、家用或其他任何目的),并不能被废弃或用于任何非法目的。

除正常的维护外,承租人不得停止使用设备,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也不得通过改变、更换或其他方式减损任何设备的限制或残值、可使用寿命、效用或设备初始预设功能。

2、承租人应与供应商、服务商签订维护合同,配合专业维修机构和人员进行日常的维护、维修和保养。

应按租赁物的设计用途、操作手册和使用说明,合法、合规、安全、适当地使用租赁物,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操作规范、配备持证上岗的专业操作人员等。

3、承租人负有对租赁物维修、保养和妥善保管的责任,以确保租赁物正常的状态和效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如需更换租赁物的主要零部件,则除非系原制造厂制造,否则应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

更换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出租人有权在租赁物上作所有权标志并安装监控设备,承租人应对此提供方便。

4、因上述维修、维护和保养对租赁物进行的任何更换、添附或更新的零部件、装置和服务以及对租赁物进行升级、更新,则承租人所更换或添加零件的所有权自动免费转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不得主张任何权利。

承租人上述维修、维护和保养行为对租赁期限的持续计算、承租人支付义务及本合同履行不发生影响。

5、因承租人未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对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的该赔偿义务在本合同被撤销、终止或届满后继续有效,但承租人已按本合同约定购回租赁物的除外。

第十二条租赁物的毁损与灭失

1、承租人确认,自承租人接收租赁物起至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承租人应承担租赁物毁损和灭失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投保范围内的风险和其他未投保风险。

若发生该等毁损、灭失情形,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及其他义务不受任何影响。

2、如租赁物出现毁损,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并自行承担费用按照出租人的如下选择之一进行处理。

在该等处理期间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支付义务等不受任何影响:

(1)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经出租人认可的与租赁物同等状态、性能和价值的物件。

更换后的物件自动成为出租人所有的财产,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所有权不持任何异议,同时保证出租人对该等更换后的物件所享有的权利不受任何其他第三人的影响。

如需要,承租人还应承担全部费用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登记或变更手续等。

完成上述更换后,本合同仍然有效,承租人仍应按照本合同要求支付租金等应付款项。

3、如出租人依据合理判断认为租赁物因任何原因出现灭失或毁损导致无法从物理上或从经济上修复至正常使用状态时,则出租人有权选择如下方式之一处理:

第十三条租赁物的留购

第十四条保险

1、承租人应自费为租赁物购买建筑安装险、财产一切险。

财产一切险的保险金额不低于设备原值或保险公司认可的足额投保。

2、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认可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4、若承租人未履行本条第1款及本款规定义务的,出租人有权自行投保或续保,一切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应于收到保险费用明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保费及相应费用总额付至出租人账户。

如承租人到期未支付上述费用,出租人有权在租金中扣除该等费用并按保险费用的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且出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对承租人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变更保险条款。

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要求向出租人提供相应的保险合同、保险单及保险费支付单据和凭证原件。

并且上述原件由出租人保管。

出租人有权转让保险权益,承租人应提供相关的资料并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6、在租赁期内,如租赁物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提供出险原因报告和有关资料,并会同出租人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如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理赔未成的,该事故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7、保险金由出租人领取,双方就保险金的使用事宜作如下约定:

(1)如承租人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则保险金冲抵违约金含延迟利息、所有已到期租金和其他应付款后,剩余部分保险金由出租人转付给承租人,本合同继续履行。

(2)如承租人未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或租赁物被认定为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本合同提前终止。

保险金按如下顺序支付:

保险金足以支付以上款项的,多余部分由出租人转付给承租人;

保险金不足以支付上述款项的,不足部分由承租人补足。

8、承租人应当保证投保的险种和金额足以使租赁物在发生全损时,保险公司实际赔付的保险金不低于本合同项下租赁本金减去租赁保证金的余额。

对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修理或更换,承租人亦应负责任和安排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十五条担保

1、本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在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不符合出租人要求时,出租人有权拒绝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承租人、保证人信用度下降或其他导致出租人需合理保护其权利的事情发生,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提供其他担保作为补充或替代担保,承租人应立即满足该等要求。

3、承租人必须协调保证人与出租人签订相关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自行承担税费办理相关担保手续,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和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时生效。

2、本合同自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支付的本合同项下所有手续费、租金、名义价款、违约金、债权维护费、租赁物维护维修费及损失赔偿金等款项之日时终止。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取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或宣布租金提前到期,要求承租人立即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及其他费用。

(1)承租人逾期支付任何一期租金达到日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在日内仍不支付的;

(2)承租人有侵犯出租人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或有损于租赁物自身的行为的(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承租人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承租人违反在本合同中作出的陈述和承诺;

⑤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

⑥在其他金融机构有到期债务未能清偿且引起诉讼(或仲裁);

⑦企业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刑事案件、经济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

⑧承租人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可能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又不能在该时间内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

⑨承租人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大额融资导致资产负债率异常变动的,需向出租人进行书面说明,出租人认定该笔融资对承租人未来还款能力影响较大的。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中的通知、协助义务,严重危及出租人债权安全的。

(5)承租人租赁期限内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的。

(6)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按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若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期到期应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人应按出租人要求支付相关款项,并承担违约金、延迟利息、债权维护费(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执行费等)等相关违约责任。

承租人逾期支付任何一期到期租金达日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日内仍未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并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所有未到期租金即视为全部到期应付,到期日为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承租人支付逾期之日;

(2)承租人应立即付清全部未付租金(包括上述视为全部到期的租金)、逾期租金的延迟利息及其他费用;

(3)如承租人未付清上述第

(2)项约定的全部款项,则应向出租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自承租人支付逾期之日起,至全部租金付清之日止,每日按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计算支付。

(4)承担出租人的债权维护费(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执行费等费用)、租赁物维护维修费及损失赔偿金、名义价款。

以上款项偿付完毕,承租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否则,出租人有权取回租赁物。

承租人同意并确认出租人的上述租赁物处理方式和处理所得价款,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

对于租赁物处理价款,出租人有权按如下顺序支付:

①出租人因实施取回、转移、保管、修理、处理租赁物或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成本、费用和支出;

②出租人支付的租赁物维护维修费等;

③为维护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债权维护费;

④承租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延迟利息、全部未付租金以及出租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若处理价款不足补偿出租人的上述款项,承租人仍应就不足部分进行赔偿;

若有剩余,则归承租人所有。

第十九条通知与送达

第二十条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国法律,并按照中国法

律解释。

2、涉及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则

任何一方均应向出租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出租人为维护本合同项下权益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债权维护费用一律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其他

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包括: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

附件一:

租赁物清单

承租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二:

租金支付表

起租日:

按第笔租赁本金支付之日或第一笔租赁本金支付后个月,以较早者为起租日。

租赁本金:

人民币(小写:

¥

其他租金:

人民币(小写:

租前息:

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第5项的约定计算。

租赁手续费:

人民币(小写:

名义价款:

人民币(小写:

单位:

人民币/元

租期

租金支付日

租金

合计

出租人:

承租人:

(公章)(公章)

年月日

附件三(范本展示):

租金调整通知书

公司: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现将贵我双方于年月日订立的编号为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各期租金的应付金额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调整后各期等额租金金额人民币元(小写:

摘要

应付日期

调整后每期租金

年月日

注:

本附件三文本仅为合同范本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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