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不足与完善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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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加强对最低工资制度的执行力度………………………………12

4.3扩大适用劳动者范围,建立科学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12

结语……………………………………………………………………13

注释……………………………………………………………………13

谢辞……………………………………………………………………14

参考文献………………………………………………………………15

绪论

工资问题是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较不发达的情形下,劳动仍然是人们谋生的手段,获取工资也仍然是劳动者参与劳动最直接最根本的目的。

而最低工资制度属工资支付领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从一般意义上来看,是政府为了改善初级劳动力的收入情况而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干预的手段,其表现形式是以法律手段强制规定雇主必须支付给雇员的工资“底线”。

最低工资标准,其实质是通过规定最低工资把初级劳动者的工资提高到这些劳动力市场的通行工资之上,以此手段来实现某种社会公平。

关于最低工资的内容,马克思明确指出是由三部分构成的:

一是维持工人生存所需要的商品;

二是使工人阶级能够繁衍后代并用新工人来代替失去劳动能力的工人的费用;

三是把他们训练成为工人所需要的费用。

尽管有理论的支撑,但是,有关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一直颇受争议,尤其是在劳动经济学领域。

反对者认为:

劳动力市场自身的运行,能够安排出一种符合市场逻辑的工资结构(即各产业、职业、工种之间的工资比例关系),并且工资是由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而其供求的均衡点即是市场通行的工资水平。

由于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使政府人为地将最低工资置于市场均衡工资之上,提升了劳动力成本,由此产生了机器对人力资本的简单替代,使失业增加,破坏了劳动力市场自身运行的机制;

而支持者认为:

最低工资制度是一个国家基本的、重要的工资制度,是政府对劳动力价格进行的管制,它规定了劳动力市场上供求双方工资竞争的起点,对于规范劳动力供求双方的竞争行为,特别是规范劳动力需求者的竞争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

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对社会经济运行究竟会产生何种影响,我们可以试图突破从传统的经济学领域而在实践中进行探讨,特别是针对我国劳动力市场中初级劳动力的供给严重过剩的情况下,如何完善最低工资制度,使其实施效果真正符合该制度设立的初衷更有待于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

本文的核心命题是探讨分析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情况,通过我国各地最低工资实施的情况及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为合理地制定和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提供决策参考。

设立最低工资制度的初衷,是通过规定最低工资把初级劳动者的工资提高到劳动力市场的通行工资之上,其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对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产生影响。

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实行10多年来,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低工资制度的实行也是我国扩大改革开放、在工资管理方面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本文就最低工资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对劳动力市场产生的影响力及对社会的稳定产生的正面效应,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目前,我国对最低工资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最低工资的介绍和其存在的必要性方面,对如何解决当前最低工资制度存在的问题方面研究很少。

本文以我国最低工资制度作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国外(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最低工资制度的发展演变,借鉴其在发展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分析最低工资制度在我国实施15年来的社会效果,结合我国最低工资的现状,从改进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方法、统一最低工资标准的内涵和调整时间、加强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有效的政策措施。

1、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理论概述

1.1最低工资制度的概念

关于最低工资的概念,国内学者韩兆洲、魏章进的归纳较为精确和全面,“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国家以法律形式保障其应该获得的、能够维持其生存及必要的供养其家属的最低费用。

”①而作为一种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其在维护社会公正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等方面都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最低工资制度是国家干预劳动关系的必要手段,可以避免劳动者虽然提供了正常劳动却不能维持生产和再生产的问题。

”②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

市场机制不仅配置消费品的运动,而且也配置生产要素的运动。

但是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亚当·

斯密在关于工资的理论中指出,工资不能低于某一标准,即需要靠劳动过活的人,其工资至少须足够维持生活。

在大多数场合下,工资还得稍稍超过维持生活的程度,以便其能赡养家室并传宗接代。

在我国的现实国情下,劳动力供过于求,资本相对短缺。

如果仅由市场决定工资,工人的工资则很难达到亚当·

斯密所确定的这个标准。

政府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是解决这一问题、达到这一标准的有效手段。

因为在劳动力市场中,劳资关系矛盾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与劳动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始终是一对矛盾。

为了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企业千方百计地增加积累,聚集财富,特别是在资本的原始积累阶段,企业的壮大往往以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而劳动者就业总是以获得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因此,劳资双方始终处于一对矛盾之中。

制定保护劳动权力和资本权力的法规,协调和解决资本价值观和劳动价值观之间的矛盾,是政府保护市场的职责体现。

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就是在劳动力市场中对劳动者处于弱势最低工资地位时对劳动者的保护,和对市场中劳动和资本两种价值观矛盾的协调。

1.2最低工资制度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

早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其1922年8月拟定的《劳动法案

大纲》中就提出应制定保障劳动者最低工资的保障法;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

日战争时期,中央苏维埃政府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劳动法》明确规定要保障劳动

者最低限度的工资;

1948年第六次劳工大会明确规定最低工资要保障包括职工本

人在内的两口人的生活需要;

1949年9月全国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也明确规

定人民政府应按照各地企业情况规定最低工资;

1984年5月30日我国国务院宣布

承认旧中国1930年批准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的26号公约。

但由于种种原因,以上

各项规定未能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市场化改革的进行,最

低工资制度在我国终于开始实施。

1989年,珠海市在我国率先提出了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加以实施。

1993年

11月,我国公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审

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再次明确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要求

1995年1月《劳动法》实施之前,各地拟出最低工资标准。

1995年年底,我国绝

大部分省区均颁布了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随着2004年11月西藏颁布本自治

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后,我国所有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均已建立最低工资制度,

并正式公布了最低工资标准。

2004年1月20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颁布了新的《最低工资

规定》,扩大了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将境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

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

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制度的适用范围,并明确规定了小时最低工

资标准;

将社会保险费用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考虑因素,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

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新的最低工资规定意味着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在实践中已经

得到不断完善。

2、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运行情况

2.1我国制定和运行最低工资制度的必要性

作为一项公共政策,最低工资是政府实施市场调节、宏观调控以及克服劳动力市场失灵的手段。

如果从纯效率的角度考虑,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会带来社会总福利的损失,经济学家提供的建议肯定是取消最低工资制度。

但是为了保证社会最起码的人道、公正以及社会稳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自是灵丹妙药。

在同时考虑效率和公平的情况下,我们到底应不应该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呢?

本节将围绕这个问题,从劳动者权益保护、就业、公平收入分配、人力资本投资四个角度对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必要性进行分析。

一、最低工资与劳动者权益保护

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工资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

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力资

源是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进行配置的,企业在市场中对工资给付也具有更大的自主权,也就是说,劳资双方的力量差距,决定了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规则。

在目前中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一些低技能劳动者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极有可能不能维持其自身和所赡养家属基本生存的需要,这样,政府有必要采取一定形式的保障政策,对劳动者获取合理劳动报酬的权益给予保护。

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现状也决定了政府有必要以最低工资立法的形式对收入分配进行调整,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二、最低工资与就业

按照传统的经济学理论,当最低工资制度在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中施行后,

劳动力的价格就被强制地提高到其均衡水平之上,伴随而来的就是劳动力需求的

降低和劳动力供给的提高,这必然导致那些低技能的劳动者更难就业。

但现实中,

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几乎不存在,垄断力量的存在使劳动力市场偏离了完全竞

争状态。

当劳动力市场被买方垄断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则可能使垄断企业增

加劳动力需求,也使企业提供给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相应有所提高,在这种情况下

失业水平会有所降低。

有学者认为我国具有无限的劳动力供给,因此,政府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只会

使低技能劳动者找不到工作。

事实上,我国的劳动力供给并非是无限供给,相当

一部分人由于心理成本、消费水平、工作习惯、年龄等原因,不愿意从事低工资

报酬的工作,而许多农民工在工资偏低的情况下,也宁愿在家务农甚至闲着,也

不愿外出工作。

近几年珠三角地区出现的招工难的问题,也说明了这一点。

由此,

政府有必要通过最低工资立法等手段对企业进行就业引导,实施最低工资标准,

不仅可以增加企业的吸引力,还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最低工资与公平收入分配

基尼系数是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提出的经济指标,是衡量某一国家或地区收

入差距的标准,数值介于0到1之间,数值越大,说明收入分配越不公平。

近几

年,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正在不断拉大,不可否认的两极分化现象,导致基尼系

数不断攀升。

根据国家统计局测算,基尼系数在1990年、1995年、2000年、2006

年分别是0.343、0.389、0.417、0.458。

③这早已冲破了基尼系数0.4的国际警戒线。

我国收入差距过大的事实已经威胁到社会和谐,而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之一就是底层劳动者的收入尤其是广大农民工的收入长期维持在很低的水平上。

广东省是农民工流入的大省,据2002年的调查显示,有53.3%的农民工其月

收入在400-500元之间。

过去10年广东经济持续增长,外来农民工对广东省GDP

增长的贡献率高达25%以上,但10年间广东农民工工资才增长了60多元钱,扣

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上工资是下降的。

④由于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地位的特殊性,

因此,施行并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有效提高农民工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会

缓解我国目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现状。

四、最低工资与人力资本投资

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认为:

劳动力市场存在主要和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分割;

主要劳动力市场收人高、工作稳定、工作条件好、培训机会多、具有良好的晋升机制;

而次要劳动力市场则与之相反,其收人低、工作不稳定、工作条件差、培训机会少、缺乏晋升机制;

对于主要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而言,教育和培训能够提高其收人,而对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而言,接受教育和培训对于提高其收人没有作用;

并且,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之间的流动较少。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其劳动力市场呈现明显的“二元”现象。

高技能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投入远远高于低技能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投入,而低技能劳动者因无法负担高额教育和专业培训成本,而不得不屈从于低工资报酬的职业。

随着市场发展对技能需求的不断提升,低技能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相对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来说必然越来越低,他们的人力资本投资能力也必然会越来越低。

这就使得领取最低工资的劳动者本人及其下一代的人力资本投资很难得到保障,不仅自身素质无法得到提升,而且他们的子女也会因为人力资本投资不足,而往复走上低技能低工资的老路。

政府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提高这部分低收入人群的人力资本投资能力,从一定程度上会促进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只有给每个人尽可能公平的教育机会和人力资本再投资的机会,才可能使大部分人在同一起跑线上,享受劳动的回报。

最低工资制度是一项保障社会成员生存权的重要制度,我国目前劳动力自由市场的基础条件尚不成熟,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规范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从经济运行角度看,最低工资制度往往还被一些国家作为维持社会购买力的重要措施,并且长远看来,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目前我国部分企业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幅下降,在利润下降的情况下,企业就会倾向于把资本要素利润率下降的代价转嫁到劳动要素头上。

当企业从市场价格中难以获取利润时,其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的自然选择就会转向从降低成本中寻求利润。

在这一意义上说,中国最低工资制度的劳动力市场政策目前还要防止劳动力与资本要素之间关系利益矛盾趋于激化。

在现阶段我国工资水平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只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而制定的。

因此要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坚持社会公平和正义,就必然要贯彻这项制度。

2.2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特点

当前最低工资制度在一些国家的运行方式并不相同,如美国、法国、荷兰、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国家设有全国性的最低工资。

德国、瑞典、丹麦、芬兰、意大利及奥地利等国则通过集体谈判及协议为不同行业的雇员订立不同的最低工资。

而亚洲地区日本设有全国性及地区性混合型的最低工资,韩国则为所有十人以上的工业企业雇员设立最低工资。

在拉丁美洲如阿根廷、巴西、智利、巴拉圭均设有全国性最低工资标准。

我国《最低工资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其适用对象并未区分行业和工种,

其调整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征求意见,待

意见返回后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而且第七条规定省、自

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明确了我国最

低工资制度属政府决定型的地区性模式。

2.3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在新的《最低工资规定》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具体的内容为:

一是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所得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和奖金等报酬,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二是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最低工资标准有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是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因素。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需要考虑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四是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

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具体测算方法常用的有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在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劳动者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因素来计算;

五是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和管理体制。

我国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征求意见,待意见返回后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刊上发布;

六是企业的责任。

企业是最低工资制度的最终实施者。

企业在最低工资制度中的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使本单位劳动者明确最低工资制度的内容和自己所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是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⑤而在《劳动法》只是作了简单的规定,其中第48条规定,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第49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参考因素,同时在《劳动合同法》中,则没有对最低工资制度进行规定。

总体上最低工资,从实证或者理论层面,其仍然存在着一些的问题。

3、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3.1政府相关部门监督及宣传力度不足

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主要涉及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和劳动者首先,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在最低工资制度实施中的主要问题是监督不到位。

有的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了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管辖企业的利润,在对最低工资标准实施的监督上缺乏作为,对许多没有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企业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

其次,各级工会组织在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上也没有发挥其实质性的作用,原因在于目前工会开展工作的条件是受制于政府和企业。

再者,从劳动者方面来看,由于作为最低工资保护对象的劳动者通常是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最低工资制度了解很少或者是因为怕维护底薪而被解雇,则往往任企业剥削和压迫,甚至还出现了“零工资”就业的现象。

此外,由于最低工资制度宣传上的不到位,使很多劳动者不清楚最低工资规定和标准,也不清楚自己该享有的权利,以致于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一些地方的政府行政机关对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也认识不够。

例如,有的地方的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对于一些企业不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或者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行为都视而不见,在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工资纠纷时,甚至偏还袒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

而企业也对最低工资制度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例如把劳动定额标准片面与最低工资挂钩,将本企业劳动定额标准定得过高,劳动者一旦完不成劳动定额标准,就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总之,虽然我国自引进最低工资制度以来,该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有十余年,但是最低工资制度在我国发展还不是很完善。

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在实践执行当中都存在诸多问题,如上文中所提到的有关最低工资制度的立法层次较低,缺乏可操作性,最低工资标准相对较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间不明确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严重制约着最低工资制度作用的发挥。

3.2企业对最低工资制度的规避

企业是最低工资制度的重要参与者,而此制度会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因此在企业追求利润的本质属性上,任何企业都希望以最低的成本来获取最大的利润,因此在履行最低工资过程中,必然会暗中采取各种手段来规避。

部分企业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待遇招聘外来工时,往往以“硬性的”包食宿的方式来迷惑应聘者,而这种方式招聘主要存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如制造业的加工型企业、建筑业、餐饮业、批发零售贸易服务业等。

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包食宿的实物价值不能充抵。

然而食宿仅仅是一种福利,作为企业的福利是不能算在工资内的,当然也不是构成最低工资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据此折算成工资,更不得因此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3.3最低工资制度保护的对象不甚详尽

我国的《最低工资规定》明确了其适用于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而“正常

劳动”实际上是对于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劳动者来讲的,即只要每个工作日正常工

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就可享受最低工资待遇。

但“正常劳动”对于实行计

件工资制或销售收入提成等工资分配形式的劳动者来讲,则比较抽象,劳动者的

工作是与工作成果而非时间挂钩。

虽然《最低工资规定》考虑到计件工作或提成

工作的特点,要求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以科学合理的劳动

定额为基础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但是,“劳动定额”是否科学合理缺乏衡量标准,

实践中对于领取此类工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由于难以落实而往往流于形式。

我国劳动密集型企业众多,其中大多数劳动者实行的都是计件工资制,且这类劳

动者属于低收入劳动群体,亟需最低工资制度的保护,一旦这类劳动者群体被实

际排除在最低工资制度保护之外,就意味着最低工资制度的适用范围在现实中被

大大缩小。

4、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完善

4.1提高最低工资的立法层次,制定可操作性较强的法律

在我国,要建立合法有效的最低工资制度,首先,要从法律上加强其效力。

最低工资作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它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待遇权等权利一样都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因此,笔者建议,为了更加充分发挥最低工资制度的作用,同时也为了提高国民对其认识程度,有必要把最低工资制度规定在宪法中。

其次,参照日本、美国等国家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来提升最低工资的法律地位,比如日本专门制定了《最低工资法》,美国《公平劳动基础法》,提高立法层次。

因此,我国也应早日出台由全国人大单项制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最低工资法,同时制定最低工资规定实施细则。

对于原规定模糊不清,弹性过大的内容加以补正,对最低工资的概念、内涵、调整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及罚责等作全面的规定,确保制定出的最低工资立法是能有效贯彻实施的,而并非是一纸空文。

此外在《最低工资规定》的附件中补充规定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最低标准的计算方法,以供地方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参考。

总之,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最低工资制度的作用,同时能够使最低工资制度在实践当中能够得到有力的贯彻实施,就必须提高最低工资制度的立法层次,早日出台由全国人大单项制定的最低工资法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4.2加强对最低工资制度的执行力度

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应严厉查处企业利用超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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