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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对有特殊时限要求的管理事项不得擅自延长或者缩短时限。

第三章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责任体系

第七条公司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效能监察工作责任体系,形成在公司党政领导下,由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监察机构组织协调和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八条公司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本单位的效能监察工作,主要责任是:

(一)明确效能监察的分管领导,建立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效能监察在经营管理中的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二)按管理权限确定本单位效能监察的范围和应当接受检查的经营管理者,批准效能监察立项、工作报告、监察建议和决定等重大事项,定期听取效能监察工作情况汇报。

(三)建立健全单位监察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配置与监察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监察人员,为本单位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九条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党政主管领导、纪委书记及相关经营管理部门和监督保障部门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是:

研究部署并指导、检查所属单位的效能监察工作,协调效能监察工作关系,处理与效能监察工作有关的重大事宜,决定奖惩等。

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监察部门代为履行办公室职能,办公室主任由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公司监察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效能监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上级部门、单位主要经营负责人和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效能监察工作的要求,结合经营管理实际,提出效能监察年度工作和效能监察立项意见,负责本单位的效能监察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效能监察工作,与其他监督部门协调配合,形成综合监察力量。

(三)对公司所属各项目部效能监察进行检查指导,按照要求建立相应的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对效能监察工作取得的成效进行评审。

(四)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五)受理对效能监察决定有异议的申请,并组织复审。

(六)完成主要经营管理者、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在效能监察工作中负有参与配合、通报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并负责落实针对本部门的效能监察建议或决定,以及向同级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根据同级监察机构的授权,负责效能监察项目的检查工作。

第四章监察机构的任务、权限和方式

第十三条效能监察的主要任务是:

(一)检查经营管理者和部门(项目部)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管理制度,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情况,促进企业加强执行力,维护指令畅通。

(二)监督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意见,加强内部管理控制。

(三)按规定参与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避免和挽回国有资产损失。

(四)按规定参与调查处理单位发生的重大、特大责任事故,促进单位落实安全责任。

(五)按规定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部门、单位依法经营和经营管理者廉洁从业。

(六)督促监察建议或决定的落实,纠正经营管理者行为偏差,总结推广管理经验,健全管理制度,促进规范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监察机构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报送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对效能监察项目的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查阅、复制、摘抄与效能监察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核实效能监察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经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责令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停止损害国有资产、单位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建议相关部门暂停涉嫌严重违法违纪人员的职务。

(五)效能监察人员可以列席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会议。

(六)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尚不够作出纪律处分的行为偏差事实,或尚未涉嫌犯罪的违规违纪事实,报批后,下达整改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处分决定。

(七)效能监察项目涉及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人员的,可请求相关单位协助查询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效能监察可以采用下列监察方式:

(一)针对本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重点、难点,针对资产管理的风险因素和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单项或者综合事项的效能监察。

(二)针对单位业务事项和管理活动的全过程或重点环节,开展事前、事中、事后或全过程的效能监察。

第五章效能监察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六条效能监察的范围:

(一)检查本单位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内控制度以及决策、决定情况。

(二)职工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上级监察部门统一部署的监察项目。

(四)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五)其他需要进行效能监察的事项。

第十七条对生产经营进行效能监察。

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企业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决策是否正确,经营目标是否实现。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因盲目承揽项目,经营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一)因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人力、资金、材料等企业资源浪费的。

(三)因管理松懈,不执行有关规定、规范,导致工程质量事故和设备损失事故,或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

(四)违反劳务分包管理规定,选择不合格分包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多算工程量,多结工程款的。

(五)不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单位有关规定,疏于管理,造成生产性事故的。

(六)其他违反生产经营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对设备、物资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

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对设备、物资采购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按规定必须招标的设备、物资是否采用招标的方式,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资信调查,采购供应是否按期、按质和按量的要求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设备、物资入库验收、保管、领用是否建立了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设备、物资的储备是否完好合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一)采购质次价高的物资、设备或备品备件使企业蒙受损失。

(二)超盲目采购,造成设备、物资或备品备件积压,不积极采取措施处理库存积压,加重企业损失的。

(三)因保管不善,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造成物资、设备损坏、流失、变质给企业造成损失。

(四)擅自处理废旧物资、设备或在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让价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物资设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

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财政法规、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是否严格执行预算和费用标准,是否合理管理使用企业资金。

有下列应为之一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截留或套取企业资金,私设“小金库”的。

(二)违反国家会计法规和单位财务制度,做假账、假报表,造成成本升降考核不实或造成企业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的。

(三)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擅自为他人贷款或资信提供担保或证明,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单位信誉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账目不清,账物不符,造成企业资金流失的。

(五)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或违规拆借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条对投资项目进行效能监察。

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执行集体决策程序,对项目是否进行了可行性研究,立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手续是否完备。

对项目是否进行了有效管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使企业遭受损失的。

(二)因决策失误,导致无效投资,使企业遭受损失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不严格执行立项程序,擅自决策,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有令不行,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其他违反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技术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

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是否合理进行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是否为科技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一)违反国家和单位科技政策或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二)不按规定的技术方案变更程序,擅自修改技术方案或不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技术方案进行施工,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泄露、转让、窃取、出卖单位科研成果和技术信息的。

(四)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评奖中,违反原则,以权谋私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挫伤科技人员积极性,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综合服务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

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是否在住房、医疗、卫生、交通、通讯、办公条件等方面建立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是否严格执行了厂务公开等制度。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以权谋私,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好处的。

(二)因失职、渎职,造成管理混乱,出现责任事故或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

(三)其他违法综合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效能监察基本程序

第二十三条效能监察的程序包括确定监察项目、实施准备、组织实施、拟定监察报告、作出监察处理、跟踪落实、总结评审和归挡立卷等。

第二十四条监察项目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统一组织效能监察项目。

(二)主要经营负责人直接指定监察项目。

(三)监察机构调查分析,研究拟定并报批的效能监察项目。

效能监察项目确定以后,要及时填写《效能监察项目立项表》(附件1)。

第二十五条效能监察实施准备的主要过程是:

(一)成立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以效能监察人员为主,相关部门派人参加,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参加,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不得作为检查组成员。

(二)对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成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及法律法规和单位相关制度的培训。

(三)收集整理监察依据,理清监察项目的主要业务流程和关键岗位职权,找准主要监察点,明确监察目的、要求和方法步骤,制定实施方案,填写《效能监察项目实施方案》(附件2)。

第二十六条效能监察组织实施的主要方法和内容:

(一)下发效能监察通知书,向被检查的部门、单位通报实施效能监察的目的、要求和相关事宜。

被检查单位应在收到《效能监察通知书》的15日内,按通知要求做好准备,并积极配合完成效能监察全过程的工作任务。

统一立项开展的效能监察项目及效能监察联系点的立项,以监察组织的文件形式进行部署要求,不再下发《效能监察通知书》。

(二)依据效能监察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方法步骤对有关经营管理者进行检查,相关工作要有相应的检查记录和会议记录。

(三)检查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管理制度、完成管理目标任务的情况;

收集与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陈述;

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

(四)向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门、单位通报检查情况,听取其意见,填写《效能监察项目查证情况报告表》(附件3),并予以确认。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进行分析,并查找其在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的存在原因,研究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效能监察项目实施后,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拟定效能监察报告,填写《效能监察项目结项报告》(附件4),并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

效能监察报告内容包括监察依据、检查过程、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管理控制制度分析和监察建议或决定意见等。

第二十八条监察机构对监察中发现的需要追究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责任的问题,按权限报批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涉及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问题,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对需要进行监察处理的,经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后,下达监察建议或者监察决定。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每年底对全年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总结,并对完成的监察项目进行效果统计和成效评定,填写《效能监察项目成效核定表》(附件5)。

年终书面总结报告按权限报批后,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上级监察机构。

第三十条已经完成的效能监察项目资料要及时立卷归档。

卷宗应包括立项报告(表)、实施方案、总结报告、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等全部原件资料。

第七章监察建议和决定

第三十一条监察机构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不够作出纪律处分的行为偏差事实,报批后,下达整改监察建议:

(一)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重要决策、决议、决定等,应予纠正的。

(二)不执行、不严格执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或存在管理缺陷的。

(三)经营管理决策、、指令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不适当,应予纠正或应予撤销的。

(四)违反本单位选人、录用、任免、奖惩工作原则和程序,决定明显不适当的。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规定,需要予以经济赔偿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三十二条监察机构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未涉嫌犯罪的违规违纪事实,报批后,作出监察处分决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的。

(二)不按规定追缴,或者不按规定退赔非法所得的。

(三)已经给国有资产或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其他需要作出监察处分决定的。

第三十三条监察建议或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门(项目部),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门(项目部)应当采纳或必须执行。

第三十四条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门(项目部)应当在收到监察建议或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提出采纳或执行意见,采纳或执行情况要书面报告相应的监察机构。

对监察决定有异议的,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可以在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构申请复审;

复审应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监察机构对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意见的落实,及时将效能监察结果及整改情况报送主管领导,抄送相关部门。

第八章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六条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下列机构和人员,按规定建议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单位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经营管理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

(二)监察机构认真开展效能监察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监察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避免和挽回重大国有资产损失,贡献突出的。

(四)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

(五)其他应当奖励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七条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部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按人事任免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监察建议的。

(二)阻挠、拒绝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三十八条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

(四)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

(五)泄露单位商业机密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效能监察项目立项表

2.效能监察项目实施方案

3.效能监察项目查证情况报告表

4.效能监察项目结项报告

5.效能监察项目成效核定表

附件1

效能监察立项表

单位:

年月日

项目名称

立项时间

完成时间

项目负责人

参与部门

立项简要

情况

监察部门

负责人意见

 

项目所在

单位意见

单位领导签字:

年月日

填表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效能监察项目实施方案

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察依据

二、监察目的

三、监察内容

四、组织领导与人员分工

五、工作方法

六、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七、工作要求

附件3

效能监察项目查证情况报告表

被检查部门:

附件:

共页

查证日期

查证事项摘要

查证结论意见

被查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检查人:

附件内容应包括查证的报表、图片资料、现场检查记录及其他有关记录等。

附件4:

效能监察项目结项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

一、选题立项:

效能监察项目的提出及监察目的。

二、组织准备:

效能监察实施准备情况。

包括组织领导、监查内容、工作方法、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

三、监察过程:

效能监察实施过程中的查证、建议或决定等具体工作情况。

四、问题及整改:

效能监察中发现存在的管理及违纪违规问题,以及相应整改情况。

五、效益评估:

包括经济效益、管理效益、反腐倡廉、社会效益等相关评价。

六、工作改进:

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今后改进工作。

附件5:

效能监察项目成效核定表

实施情况

简介

简要介绍立项原因、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工作成效

介绍

包括经济效益、管理效益、反腐倡廉成效、社会效益的等。

(可另附A4纸)

相关业务部门(单位)意见

年月日

财务部门

意见

审计部门

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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