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馒头事件的法律思考

馒头事件的法律思考

馒头事件的法律思考论文摘要:

馒头血案是一个网络短片,它是网民胡戈采取中央电视台中国法治报道的形式,依据陈凯歌导演的《无极》电影素材,揉进其他部分内容剪辑改编而成的法制破案故事一个馒头的血案,其中叙述形式不乏采取了电影评论的格调。

该馒头血案,引起了陈凯歌的激烈反应,也引起网友们的广泛讨论。

网上讨论主要集中在,该网络短片是否侵犯了电影《无极》的著作权?

本文通过对两者剧情概要的比较,《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引用《无极》的六个主要场景分析,以及现在可以认定的事实状况,和我国现有法律对著作权的规定。

对该事件中法律问题进行简单思考,包括,陈凯歌导演是否具有起诉资格,《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适用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合理使用。

是否对著作权人造成侵权,谁是被侵权方,如果被侵权,侵犯了著作权人何种合法权益,进行思考。

个人意见,不成定论,抛砖引玉。

关键词:

馒头案著作权合理使用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近前,名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的诙谐视频在互联网上呈加速度传播,该片截取了正统电影《无极》的画面,围绕《无极》中出现的那个馒头,串联起电影中的镜头与人物,加上时下流行的广告插播、RAP音乐等元素,通过重新组合和配音,以戏谑的方式将其编辑成了一个新闻记录片,根据剧情还穿插了滑稽的广告,令许多网民感到新鲜而好玩忍俊不禁。

随着《馒头》影响的日益扩大,《无极》的导演陈凯歌愤怒地声称要起诉《馒头》的制作者胡戈。

这场纷争被新闻媒体戏称为馒头案或馒头官司,一个《馒头》引发的激烈争论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一、《馒头》与《无极》的比较

(一)剧情概要的比较1、《无极》电影《无极》讲述了小女孩倾城为夺回被另一个小男孩抢走的馒头而假意答应做他的奴隶,并趁其不备打伤了他后逃走。

后来倾城受到命运女神的特殊眷顾成为世上最美的王妃但被命运诅咒永远得不到真爱,除非时光倒流。

大将军光明倾慕倾城,却让奴隶昆仑化妆成自己杀死了王,俘获了倾城的心。

昔日的小男孩如今成了北公爵无欢,他不甘心做大将军阴影下的小人物,更想得到倾城以报当年之仇。

在无欢的阴谋下,置光明、昆仑与绝境但最终一败涂地。

最后,昆仑让倾城返回人生的起点,获得重新选择的权利。

2、《馒头》网络短片《馒头》是把《无极》与央视《法制在线》节目结合起来重新剪辑,对口形配音再辅以电影《黑客帝国》的主题曲,《天下无贼》中的打劫,张宇的《月亮惹得祸》,一部搞笑版的《无极》便这样出炉了。

短片完全以新闻纪录片的报道方式讲述了一起环环相扣的杀人案的侦破过程:

倾城是脱衣舞娘,光明是城管小队长,鬼狼是特派警探,昆仑是重要嫌疑人,无欢是被歪曲了世界观,人性扭曲的阴谋策划者。

馒头血案告诫人们要对小朋友进行正确的思想教育。

另外短片还利用剧中的人物制作了荒诞的广告。

通过以上两个剧情的对比,它们之间的联系我想大家从中可以窥知一二。

(二)馒头案引用《无极》作品中的主要场面我大致分析了一下有六个方面:

第一个镜头,是张倾城站在宫殿的顶上不断地脱衣的镜头,并且镜头明快了有节奏的音乐,背景的解说是张倾城原本是圆环娱乐城的著名的服装模特,平时工作就是不停地穿衣服和脱衣服。

这是第一个镜头。

第二个镜头,圆环娱乐成王经理的台词,中央已经三令五申,不能拖欠农民工资,可是我这里还是没有拿到我的工资。

影片中张倾城与王经理站在城头上的原因变换成了因为没有拿到工资而以跳楼相威胁,并篡改了原来的内容。

第三个镜头,鬼狼成为追铺嫌疑犯的郎警官,原片中昆仑大战的铁笼到馒头案中就变成了两人共同切磋杂技的地点。

①谭海粼:

《一个馒头引起的纠纷试析〈馒头〉对〈无极〉是否构成侵权》,.cn/weizhang/default.asp?

id=26491,2006年7月22日访问。

③李士林:

《也论胡戈的〈馒头〉》.cn/weizhang/default.asp?

id=25618,2006年7月19日访问。

本人认为,侵权抑或不侵权的界定,必须以事实分析为依据,以法律适用为准绳。

任何感性的猜测和评论都是不可取的。

二、导演是否具有起诉资格

(一)陈是否有资格起诉胡陈凯歌先生在柏林信誓旦旦要起诉胡戈,胡戈的代理律师则称导演不是电影的合法版权拥有者,电影的合法版权人应该是电影公司,所以陈凯歌不具备起诉资格。

据《无极》方律师称,这个案子只牵涉著作人权与侵权人之间的诉讼,然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导演只享有署名权。

因此,从法律上讲,陈凯歌本人并无提起著作权诉讼的主体资格。

如果《无极》著作权人不出面,恐怕陈凯歌也只有望馒头而兴愤怒。

(二)谁有法律资格起诉谁有起诉的法律资格呢!

当然是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是指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⑤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是属于制片者。

这个电影是中影集团和二十一世纪凯胜集团共同投资的,我们认定此二者才是著作权的权利人。

所以,只有中影集团和二十一世纪凯胜集团才有对胡戈提起著作权诉讼的主体资格。

三、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一)有关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法律允许的,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对其作品使用的行为。

⑥使用对作品的使用应当是少量和适当的,此外,合理使用应当限于特定的场合,特定的对象,使用者不得将因合理使用而获得的作品及其复制件扩散给不特定的他人。

(二)《馒头》的使用情况分析时间长达20多分钟的《馒头》基本没有添加除《无极》作品外的其他人物形象,⑥⑦只是以法治栏目的主持人为线索,与《无极》几个小时长度相⑧比,⑨足足占据1/6之多,完全没有考虑对原作品的适量使用。

并且,胡戈将《馒头》放置于网络上供人娱乐使用并且扩散相当严重,已经远远超出特定的场合,特定的对象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合理使用。

该款指的个人使用而不是私人使用,个人使用意味着只允许复制一份,而私人使用则可以制作多份复制品。

⑦而《馒头》经胡戈传播于朋友之间,并且放置于互联网上供社会公众互相免费下载,显然已经远远超过1份的数量,因此,不符合该条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合理使用。

所谓适当,即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者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而胡戈的作品《馒头》基本为《无极》的相关镜头。

因此,不符合该条款的规定。

综上,《馒头》没有构成对《无极》作品的合理使用,胡戈不可以合理使用为其侵权的抗辩事由。

四、《馒头》是否侵权?

电影《无极》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这一点勿庸置疑。

著作权法第十条具体规定了著作权的内容,即: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④张志成:

《馒头案中存在所谓基本权利冲突问题吗?

评张翔〈馒头案中的基本权利冲突问题〉一文》,.cn/weizhang/default.asp?

id=25487,2006年7月19日访问。

⑤姜丹民主编:

《知识产权法精要与依据指引》,人民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101页。

⑥李顺德:

《知识产权法》基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11月版,第383页。

⑦吴汉东主编:

《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1月版,第49页。

⑧韦之著:

《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75页。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电影《无极》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这一点勿庸置疑。

著作权法第十条具体规定了著作权的内容,包括有: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统揽本条,

(一)~(四)属于著作权人身权,(五)~(十七)属于著作财产权。

《馒头》的作者胡戈并非出于商业目的,这一点在该短片的开头作者即已经声明以下你看到的东西,是本人自娱自乐之作因此,《馒头血案》不侵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当无疑义。

那么,需要重点分析的问题便是,《馒头》是否侵犯了《无极》作者的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对于其作品所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⑧在我⑩国,11著作人身权有几个特点:

(1)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一定条件可以视为作者,因而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权;

(2)著作人身权具有一定的专属性,通常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3)著作人身权不同于民事权利中的其他人身权。

⑨这是由于它们各自赖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不同。

后者多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存续为前提,每个人无差别地享有。

著作人身权则不是基于以自然人的生命现象为法律事实,而是以创做出文学艺术作品为法律事实,所以它也不因创作者的生命完结而消失。

著作人身权基于作品的存在而依附其上,在理论上可能无限存在,因而其期限不受限制。

著作人身权包括如下内容:

(一)发表权,

(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首先,《馒头》是否侵犯了发表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⑩发表权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2.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

⑾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

从这几个特点即可排除《馒头血案》侵犯发表权的可能。

其次,《馒头》是否侵犯了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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