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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合同法选择题Word下载.docx

A、可以不受限制地提起。

B、产品责任关系的买方可以对卖方提起。

C、依个案的不同情况,由法官行使裁量权。

(12)从本案可以看出,默示担保与严格责任的相似之处在于:

A、原告不必证明被告有过失。

B、被告须证明产品是绝对地无瑕疵的。

C、原告只须证明被告没有履行谨慎行事的义务。

4、佩索维克案(《选评》P.90——92)

(13)本案合同没有成立的原因是:

A、合同条件的显失公平。

洛文顿饲养场案

B、父亲的意思表示因缺乏确定性而不能成为一项诺言。

C、父亲的许诺缺乏对价。

(14)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但没有说明以什么价格购买,在这种情况下

A、甲的表示可能构成要约。

B、甲的表示构成要约。

C、甲的表示不构成要约。

(15)一个广告依英国的判例,

A、构成要约。

B、不构成要约。

C、可能构成要约。

5、洛文顿饲养场案(《选评》P.22)

(16)卖方说:

“该疫苗优于原告原有的产品”。

这是一种描述性的语言,因而使法官更有可能

A、认定他的话是一种担保。

B、认定他的话表达了一种见解。

C、认定他的话是一种夸张。

(17)法律决定某一陈述是一种担保,还是一种见解时,采用的标准是:

A、相对方是否了解陈述中包含的事实。

B、相对方有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C、相对方有无理由对该陈述产生依赖。

(18)律师对客户说,“这个官司能打赢”。

这一表示

A、只是一种见解,不可能成为担保。

B、有可能成为担保。

C、通常会成为担保。

(19)一项担保能否成立,与作出表示的人是否具有担保的意图

A、无关。

B、有关。

C、可能有关。

(20)厂家在广告中说,“使用本产品可迅速消除眼角皱纹”。

这种表示

A、一般不构成担保,因为商家在广告中的措词可以有夸张的成份。

B、可能构成担保,因为这种话是描述性的。

C、答案是不确定的。

6、沙伊尔曼案(《选评》P.24)

(21)本案的争议是,货物的品质是否符合卖方的许诺。

这一表述,。

A、不正确

B、正确

C、不确定

(22)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

A、就价格问题的陈述是否构成担保?

B、就货源作出的表示是否构成欺诈性的不真实表示?

C、卖方的表示是夸张,还是一种见解?

(23)卖方说:

“这是齐白石的手迹”,但实际上是仿制品。

在这种情况下,

A、卖方违反了品质担保。

B、卖方就价格作了保证。

C、卖方可能就价格作了保证,也可能只表达了一种见解。

7、卡佩坦案(《选评》P.18)

(24)在本案中起作用的法律原理是

A、保护交易的安全。

B、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期望。

C、法院执行合同,但不为当事人创造合同。

(25)本案合同涉及不动产的租赁或买卖,这一事实使法官倾向于

A、认定合同未成立。

B、认定合同已成立。

C、把问题交给陪审团解决。

8、Collinsv.Collins(《选编(英文)》P.175——177)

(26)“Calboun案”不能构成对本案的先例的原因是

A、两案的案情不同。

B、法院的立场发生了改变。

C、Calboun案的判决是错误的。

(27)在Calboun案中,法院说:

“爱和慈爱本身或道德上的义务即构成足够的对价”。

这对本案不能产生影响。

因为:

A、该意见是一种“附带意见”(dictum)。

B、该意见是错误的。

C、该意见是被修正了。

(28)“Anexecuteddeed,assignmentormortgage”,其共性是:

A、都涉及不动产交易。

B、都须由律师办理。

C、转让均已完成。

(29)原告不能依制定法主张权利,因为这种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立法,

A、必须让位于判例法。

B、只保护本地的居民。

C、是保护美国公民的。

(30)Hamerv.Sidway案(见P.177页思考题4)与本案案情的不同之处在于:

A、在前案中,放弃法定的权利可以构成对价。

B、在本案中,尽法定的义务可以构成对价。

C、在本案中,母亲没有尽其扶养义务,因而没有提供充分的对价。

9、韦布案(《选评》P.60)

(31)过去的对价指

A、在诉讼发生时,对价已经转移。

B、对价的提供发生在诺言作出之前。

C、起诉的时效期已过。

(32)“道德上的义务”理论与大陆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的不同之处在于

A、前者以诺言的存在为前提。

B、前者属于公民应尽的义务。

C、前者是一种古老的制度。

(33)本案与米尔斯案(《美国合同法》P.22)的判决结果不同,因为

B、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同。

C、米尔斯案代表了美国法院的新倾向。

(34)《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86条规定与本案

A、不一致。

B、没有关联。

C、保持了一致。

(35)《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86条的规定实际上是让法官根据道德准则作出判决。

这样的观点

A、正确。

B、不正确。

C、很难说。

(36)《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86条中“在该诺言的价值与该利益的价值不相称的程度上,该诺言没有约束力。

”意思是说:

A、既然诺言是无对价的,法官有权限制诺言的人的义务。

B、诺言的价值与对价的价值应当对称。

C、诺言的价值与对价的价值不应背离太大。

(37)从一定意义上说,美国法院通过采纳“过去的对价”,吸收了大陆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

这样的说法

10、高街国家银行案(《选评》)P.65)

(38)本案判决的一般作用在于

A、防止不当得利。

B、使修改合同和弃权的诺言归于无效。

C、防止胁迫。

(39)《统一商法典》的规定与本案判决的不一致之处在于:

A、合同的修改无须对价。

B、在商人之间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的修改无须对价。

C、《统一商法典》废弃了对价制度。

11、拉克利德煤气公司案(《选评》P.45——48)

(40)法院为什么认为原告没有“专断地解决合同的权力”?

A、因为原告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解除合同。

B、因为被告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C、因为原告如果在一年内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0天发出通知。

(41)当一方有权“专断地”解除合同时,另一方可以以合同缺乏对价的互惠为理由解除合同或撤销合同,因为,

A、前者的诺言是空洞的诺言。

B、另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显失公平。

C、任何一方的诺言均失去了对价的支持。

(42)依普通法,需求合同是缺乏对价的互惠的合同,因为

A、卖方没有对应的决定供货量的权利。

B、这种合同没有对价。

C、双方从对方获得的对价不对称。

(43)本案与霍布金斯案(《美国合同法》P.28)的相似之处在于,产量决定于买方的需求,因而是不确定的。

这种说法

B、错误。

(44)本案中补充协议的签署使原告的诺言

A、成为空洞的诺言。

B、不再是空洞的诺言。

C、丧失了对价。

(45)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价的互惠”原理反映了显失公平的理念。

这种观点

12、里奇兹案(《选评》P.39)

(46)在本案中,祖父开出支票,如果是以原告放弃工作为条件的,祖父的诺言就有了对价。

这样说,

(47)张三对李四说:

“如果你喜欢我的表,尽管拿去。

”这一表示

A、使李四有权主张张三“不得自食其言”。

B、可能只是一个玩笑。

C、只能构成一个玩笑。

(48)对慈善机械机构作出的捐款的诺言

A、由于无对价而可以被撤回。

B、可以依据“不得自食其言”的理论而具有约束力。

C、在这样的机构发生依赖之前就具有约束力。

13、Schoenung案[《选编》(英文)P.185——188]

(49)让未成年人就购买生活必需品承担合同义务的理由,不包括以下哪一种?

A、不这样做,未成年人就可能饿死。

B、对未成年人且必须提供特别的保护。

C、有关生活必需品的交易比较简单,故未成年人的交易能力是不成问题的。

(50)下面的哪一个判断是错误的?

A、未成年人已脱离父母监护这一事实对其是否有缔约能力并不发生影响。

B、如果在决定交易的对象是否生活必需品时存在疑问,可将已脱离父母的未成年人视为有能力之人。

C、在决定未成年人为一个当事人的合同的效力时,法院根本无须考虑未成年人是否已脱离父母监护的事实。

(51)在本案中,原告用汽车上下班这一事实对判决并未发生影响,因为

A、参加工作是一种“交易”,开汽车上下班是从属于这一交易的,而交易的支出不属于生活必需品。

B、这个州的法院过去从未判决汽车是生活必需品,为与先例保持一致,本案法院只能判决汽车是非生活必需品。

C、汽车是一种奢侈品,不可能成为生活必需品。

(52)在Covault案[《选编》(英文)P.187]中,一个未成年人雇了一个看门人。

这不属于生活必需品的范畴,因为

A、这过于奢侈了。

B、未成年人难以控制这个看门人。

C、这不是为了满足其个人的需要。

(53)在Wallace案[《选编》(英文)P.187]中,交易的物不属于生活必需品,因为

A、家具不能成为生活必需品。

B、该未成年人购买家具的目的不是为了他自己使用。

C、该未成年人购买了太多的家具。

(54)以下哪一个判断是错误的

A、特定的物是否生活必需品,是由法官依特定案件的情况决定的事。

B、对于生活必需品的确定,法律不能确定一般性的规则。

C、生活必需品只能是满足未成年人个人需要的物品。

14、克拉斯纳案(《选评》P.52——54)

(55)判断智力有缺陷的人订立的合同可否撤销的首选标准是:

A、主观标准。

B、客观标准。

(56)“认识标准”是指

A、当事人在签约时是否有能力理解签约的性质和后果。

B、当事人是否具有理解交易性质的知识能力。

C、当事人在履约时精神状态是否依然正常。

(57)本案采用的标准是一种客观标准,即

A、在一个合理人看来合同的条件是否公平。

B、相对方是否意识到了“智力有缺陷”的一方的智力问题。

C、A和B都是不正确。

(58)本案标准的可取之处在于

A、可以用公平条件取代合同中的可能是不公平的条件。

B、主观标准在运用上发生困难时,可以用客观标准来补充其不足。

(59)在本案中不能采用主观标准的原因是

A、被告的精神有缺陷,所以不能够用衡量一般人的标准进行衡量。

B、涉及原告签约时能否理解合同,相关的证据是矛盾的。

C、本案法院对主观标准抱排斥态度。

(60)本案与“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关系是

A、与前者无关。

B、与后者无关。

C、与二者都有关。

15、建筑机械供应公司案(《选评》P.61——63)

(61)《欺诈行为法》是

A、惩治和处理合同欺诈行为的法律。

B、有关合同订立的形式要件的法律。

C、处理刑事欺诈行为的法律。

(62)以下哪一种情况不受《欺诈行为法》管辖?

A、婚姻财产协议(夫妻间订立的处置婚前婚后财产的协议)。

B、有关不动产的合同。

C、货物买卖合同。

D、建筑合同。

(63)《欺诈行为法》的名称与有关。

A、惩治欺诈行为

B、防范欺诈行为

(64)本案涉及《欺诈行为法》的

A、担保条款。

B、一年条款。

C、买卖条款。

(65)在本案中,决定被告的诺言是否为他人偿债的诺言的意义在于:

A、如果是,让他为他人偿债就会显失公正和让原告不当得利。

B、如果是,则其诺言是担保性质的,因而需要采用书面方式订立。

C、如果不是,则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

(66)被告的诺言如果是初始的,他就成了主债务人,他的诺言就不是担保性质的,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诺言就

A、无须采用书面形式。

B、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C、成为不可强制执行的。

(67)被告作出许诺的主要目的如果是为了促进其自身的利益,他的口头许诺就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因为其许诺不是担保性质的,因而不需要采用书面方式作出。

这种判断

C、很难说正确不正确。

(68)担保条款服务于以下社会目的:

A、证明作用。

B、表明诺言是郑重作出的。

C、A和B兼而有之。

16、霍夫曼案(《选评》P.63——65)

(69)本案合同不符合法定的形式,因为

A、双方都没有签字。

B、有一方没有签字。

C、双方签署的支票没有提到合同。

(70)本案涉及到

A、签署书面协议的方式问题。

B、支票的签署方式问题。

C、不动产交易是否须采用书面方式签订的问题。

17、乔利诉克莱案(《选评》P.69——71)

(71)合同的部分履行可以使其形式上的缺陷得到弥补。

其原理不包括:

A、合同的成立已得到证明。

B、履行方的诺言是郑重地作出的。

C、恢复原状会导致经济上的浪费。

(72)如果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已得到履行,合同形式上的缺陷就被弥补了。

这一规定是由作出的。

A、UCC。

B、普通法。

C、中国法。

18、违法和违反公共政策的问题

(73)法院在处置合同违法的后果时,应当

A、只考虑对社会公共利益加以维护。

B、将重点放在保护交易的安全之上。

C、将重点放在防止不当得利之上。

D、把违法是故意还是过失的或无过错的,作为作出判决的主要依据。

E、对以上因素以及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74)瑟金案和麦康内尔案的判决(《美国合同法》P.145——146)

A、反映了英美法院对违法合同的一般态度。

B、只反映了一种比较极端的做法。

C、只反映了纽约州法院的做法,并没有普遍意义。

(75)律师没有营业执照而营业与画家没有办理注册的区别在于:

A、前者违反的是管理性质的法规。

B、前者违反的是保障税收的法规。

C、后者违反的是管理性质的法规。

(76)对违法的合同进行分解是为了

A、在保障社会公益与防止不当得利之间实现一种平衡。

B、保障社会公益。

C、防止不当得利。

(77)在佩顿案(《美国合同法》P.156)中,原告有权要回律师费,因为

A、律师的保证没有兑现。

B、律师违反了其诺言。

C、双方过错的程度不一样。

19、比奇科默硬币公司案(《选评》P.98——100)

(78)错误的构成要件不包括

A、事实与当事人的“假定”不符。

B、当事人以为事实与“假定”相符。

C、错误对交易的互换有重大的影响。

D、当事人在未发现错误方面不存在过失。

(79)原告用放大镜对该硬币作了15——45分钟的检验。

这一事实与

A、风险的承担有关。

B、错误发生的原因有关。

C、A和B均无关。

(80)一方承担了风险就不能再主张错误,因为

A、该方没有作过“假定”。

B、再将风险转移给其他人是不公平的。

C、所有的交易都包含着风险。

(81)如果被告主张的行业惯例(应把硬币送去检验)真地存在,原告未送去检验

A、就属于“自知无知”的行为。

B、缔约过失行为。

C、引起另一方错误的行为。

20、马洛尼案(《选评》P.100——102)

(82)买方进行土地勘测时,没有发现该土地不适合于做化龚池。

这一事实使他无权撤销合同。

其理由不包括:

A、他的过错使卖方有理由相信该土地适合这一用途。

B、他的过错属于单方错误,不构成撤销合同的理由。

C、他的过错属于自知无知的愚蠢行为。

(83)法官说本案中的错误应当属于买方的单方错误。

这种说法:

A、是正确的,因为签约过程中的失误属于合同法上的错误。

B、是错误的,因为错误应指当事人的“假定”与事实不符。

21、高速东道企业集团案(《美国合同法》P.161)

(84)合同规定的面积少写了80亩,法院不同意纠正的原因是

A、双方的真实期望是成交该片土地,而不是该特定面积的土地。

B、买方在签约时没有仔细审查合同,应当自己承担风险。

C、这一误差与交易的总量相比是微不足道的,不会导致显失公平。

(85)如果合同价是单价与面积的乘积,本案的结果很可能不同,因为

A、双方期望成交的是该面积的土地。

B、合同书写的错误很容易认定,因而应予以纠正。

C、因为计算错误是卖方引起的。

(86)某人与保险公司签了一个为第三人保人寿险的合同,但实际上该第三人在签约时已经死亡。

这是一个错误的案例。

A、双方

B、单方

C、很难说

22、第一安全人寿保险公司(《选评》P.107——108)

(87)法院认定16500美元的两倍为合同条件的原因是:

A、保险公司以为保险单与它的一贯做法相符,其实不符。

这是单方错误,故合同不可撤销。

B、双方均以为保险单与保险公司的做法一致。

这是双方错误。

但保险人有不可原谅的失误。

C、A和B的推理都是正确的。

23、梅约案(《选评》P.104——106)

(88)本案中的单方错误是指

A、卖方对“从属于承租人的权利”这一词语未作清楚的解释。

B、买方对“从属于承租人的权利”这一合同条件的认识的错误。

C、买方没有对合同订立的背景情况作认真的调查。

(89)本案合同为什么是可撤销的?

A、因为卖方有欺诈行为。

B、因为合同的规定显失公正。

C、因为买方的错误由卖方造成。

24、赫德森案(《选评》P.108——109)

(90)这是一个错误的案例。

A、单方

B、双方

C、可能是双方错误,也可能是单方。

25、Wood案[《选编》(英文)P.238——241]

(91)本案卖方不能以共同错误为由撤销合同,因为

A、卖方的错误是单方错误。

B、双方并没有作出共同的基本假定。

C、双方的共同假定没有涉及到合同的基础。

(92)“Bothwereentirelyignorantatthetimeofthecharacterofthestone……”这一事实

A、对卖方有利。

B、对买方有利。

C、对判决结果不发生重要影响。

(93)“Theplaintiffhadthestoneinherpossessionforalongtime……”。

这一事实

26、莱德劳案(《美国合同法》P.176)

(94)这一判决所运用的原则在当代

A、被继续保留。

B、基本上被否定了。

(95)依《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61(b)条,本案的买方

A、有披露义务。

B、无披露义务。

27、胁迫的构成(《美国合同法》P.192——201)

(96)以下哪一种表述是正确的?

A、胁迫由人身强制构成。

B、胁迫由威胁构成。

C、胁迫可以由不适当的威胁构成。

(97)合同一方在签约过程中可以对另一方进行威胁。

这一表述,

(98)如果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对另一方的威胁手段是合法的,该威胁就不构成胁迫。

这一表述

(99)一方以对另一方提起民事诉讼相威胁,

A、也可能构成胁迫。

B、不会构成胁迫。

C、构成胁迫。

(100)当一种威胁令另一方无合理的选择余地时,这种威胁构成胁迫。

这是

A、传统的观点。

B、现代的观点。

C、错误的观点。

(101)受到威胁的一方可以通过起诉而强制执行合同。

这是否构成“合理的”选择余地?

A、构成。

B、不构成。

C、可能构成。

(102)以下关于货物胁迫的哪一种表述是错误的?

A、货物胁迫是从经济胁迫发展而来的。

B、货物胁迫只能是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

C、货物胁迫是卖方对买方的胁迫。

28、韦弗案(《选评》P.118——120)

(103)实质性显失公平是指

A、合同的条件不公平。

B、显失公平的程度是严重的。

C、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不公平。

(104)本案合同是一种“takeitorleaveit”合同。

这是合同显失公平的证据。

A、实质性

B、程序性

C、不构成

(105)只存在实质性显失公平构成显失公平。

A、也可能

B、不

C、不可能

(106)本案是典型的因而构成显失公平的案例。

A、格式合同无法被一方理解。

B、受雇人的待遇过低。

C、交易地位的不对等。

(107)在决定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时,法官倾向于对进行考察。

A、订立合同前的情况。

B、案件的整个情况

C、合同的条款本身

29、约翰逊案(《选评》P.71——73)

(108)本案中的口头协议与书面协议发生抵触的原因是

A、上诉人是在未达到预期的效果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

B、“可随时解雇”的口头许诺与合同中的雇佣期相矛盾。

C、该乐队的许诺是无对价的。

(109)下列哪一陈述与口头证据规则的原理无关?

A、书面的意思表示通常是郑重作出的。

B、在后的意思表示优于在前的意思表示。

C、“最终的书面协议”表达了合同双方的完整意思,其效力是最高的。

D、承认书面协议的效力有助于防范欺诈。

30、小卢瑟•威廉斯公司案(《选评》P.73——74)

(110)在决定本案中的书面协议是否为关于“双方间交易的完整的表述”时,本案法院考虑了本案的“整个背景情况”,以便决定当事人关于这一问题的意图。

这反映了

A、科尔宾主张的观点。

B、威利斯顿评主张观点。

C、《第一次合同法重述》采纳的观点。

(111)本案的书面协议规定:

“本合同包含了当事人双方的全部协议……”。

根据,这一规定对本案判决起决定作用。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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