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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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Word格式.docx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四)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的;

(五)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需处分的;

(五)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后再次违纪需处分的;

(六)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七)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八)在群体性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九)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分种类给予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分种类给予处分。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处分规定

第八条违反宪法和法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处分;

打人致伤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持械打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策划、教唆他人打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结伙斗殴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多次殴打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非法侵占、盗窃、诈骗、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非法侵占、盗窃、诈骗公私财物,视其行为金额及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故意损坏消防设备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参与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经教育后仍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扰乱教学楼、图书馆、礼堂、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的;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

(四)在校内(含学生公寓)乱扔、乱砸物品、起哄滋事等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十四条对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酒后滋事扰乱校园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对吸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以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等方式猥亵、侮辱、谩骂、威吓或诽谤、诬陷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参与传销,进行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不悔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悔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制作、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持有违章电器、易燃易爆物品的,经教育不悔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引起火警、火灾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作伪证或制造假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伪造证明或使用虚假证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使用或变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缺席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经教育后仍不悔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考试考场纪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在考试、考查中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

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在校期间两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后仍不悔改,再次违反学校规定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处分主体与程序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违反校纪需给予处分的,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由教务部门进行调查;

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进行调查。

违纪行为不属于职能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由学生所在学院(书院)负责调查。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书院)调查清楚后,及时将学生违纪材料的原件送交学生处、复印件送交学生所在学院(书院)。

学院(书院)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一周内向学生处提交违纪学生的情况报告及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在学生处收到违纪材料的一个月内作出。

进入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程序的案件,在公、检、法等部门的处罚决定下达后的一个月内作出。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申请听证、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学生申请听证的,按《华东政法大学听证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处分决定书由学院(书院)送交被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收手续。

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等公告方式送达。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申诉机构组成和申诉规则依据《华东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自处分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八条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认真悔改、有突出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学生,在其处分期限到期后,由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所在学院(书院)提交该生受处分后的在校表现情况报告和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意见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核决定。

第三十九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受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书院)负责考察,在处分期限内认真悔改者可按期解除处分;

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或处分期限内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凡受处分者,取消处分期限内评定各类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接受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和留学生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施行以前的行为,如原规定不认为是违纪的,适用原规定;

如原规定认为是违纪的,但本规定不认为是违纪或处理较轻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以前,依照原规定已作出的处分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校长批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华东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华政办[2012]2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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