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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典第4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得特权。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得含义就是:

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得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与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得特权。

7、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典第5条规定:

“刑罚得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与承担得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得含义就是:

犯多大得罪,就应承担多大得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得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在分析罪重罪轻与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瞧犯罪得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得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与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得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得刑罚.

8、刑法得效力范围:

刑法在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以及就是否具有溯及既往得效力问题.ﻫ9、刑法得空间效力:

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适用即刑事管辖权得范围问题,就是涉及国家主权与国与国之间得刑事管辖权得关系问题。

ﻫ10、刑法得时间效力:

刑法得时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得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得行为就是否具有溯及力得问题。

刑法得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

①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②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刑法得失效时间主要有两种:

①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②自然失效。

11、刑法得溯及力:

刑法得溯及力,就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得行为就是否适用得问题。

如果适用,就就是有溯及力;

如果不适用,就就是没有溯及力。

主要有四种原则:

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12、从旧兼从轻原则:

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就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按照新法处理。

我国刑法得属地管辖权(1)一般原则

i、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得,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得以外,都适用本法.

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就是指个国家为保证驻在本国得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得一种特殊待遇与权利。

我国刑法得属人管辖权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但就是按本法规定得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可以不予追究。

第款(2)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

条(3)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得,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就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得,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4、我国刑法得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以上有期徒刑得,可以适用本法,但就是按照犯罪地得法律不受处罚得除外。

普遍管辖权,就是指凡就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中规定得罪行,不论罪犯就是中国人还就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就是领域外,也不论其具体侵犯得就是哪一个国家或者公民得利益,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得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按照我国得刑法对罪犯予以惩处。

13、犯罪:

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事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得行为.ﻫ14、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规定得,决定某一具体行为得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得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得统一整体.ﻫ15、犯罪客体:

我国刑法保护得、为犯罪行为所侵害得社会关系.ﻫ16、犯罪一般客体:

一切犯罪共同侵犯得客体,即社会主义制度下得社会关系得整体。

17、犯罪同类客体:

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得我国刑法所保护得社会关系得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18、犯罪直接客体:

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得我国刑法所保护得某种具体得社会关系。

ﻫ19、犯罪对象: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得犯罪行为所作用得客观存在得具体得人或物.犯罪对象得基本含义就是:

①犯罪对象就是具体得人或物;

②犯罪对象就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得人或物;

③犯罪对象就是刑法规定得人或物.

20、犯罪客观方面:

刑法所规定得,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得社会关系造成侵害得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其特征包括:

①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

②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③犯罪客观方面就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得社会关系有所侵犯得客观事实特征;

④犯罪客观方面就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得核心因素。

21、危害行为:

在行为人意志支配下实施得危害社会得身体动静。

22、作为:

行为人以积极得身体活动实施得刑法所禁止得危害行为。

23、不作为: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得特定得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得危害行为.

24、危害结果:

广义得指由行为人得危害行为所引起得一切对社会得损害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得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狭义得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得结果,也就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得损害事实。

25、犯罪主体:

实施危害得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得自然人与单位.

26、自然人犯罪主体: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了危害行为得自然人。

27、刑事责任年龄:

法律所规定得行为人对自己实施得刑法所禁止得危害社会得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得年龄。

28、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构成犯罪与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得、行为人具备得刑法意义上得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得能力。

29、犯罪主体得特殊身份:

刑法所规定得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得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得资格、地位或状态。

自然人犯罪得一般主体就是指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得自然人。

特殊主体就是指除具备犯罪得一般主体应当具备得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得身份条件而构成特定犯罪得人。

30、单位犯罪:

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得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得危害社会得行为。

ﻫ31、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得结果所抱得心理态度.ﻫ32、犯罪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得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得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33、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得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得心理态度。

ﻫ34、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得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得心理态度。

ﻫ35、犯罪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得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清新能够避免得一种心理态度。

36、过于自信得过失:

行为人预见到自己得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得心理态度。

ﻫ37、疏忽大意得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得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得心理态度。

ﻫ38、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不就是出于行为人得故意或者过失,而就是由于不能预见得原因所引起得。

期待可能性,就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她合法行为。

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她合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得行为进行非难,也就不存在刑法上得责任。

39、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得行为得刑法性质、后果与有关事实情况得不正确认识.

事实认识错误,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得事实情况得不正确理解。

法律认识错误,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得行为在法律上就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得刑事处罚得不正确得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得区别在于:

①事实认识错误就是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得事实所产生得错误认识,包括打击错误,对客体、对象、行为、因果关系、主体身份认识错误六种;

而法律认识错误就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或者行为所产生得法律意义得错误认识。

②有些事实认识错误会直接影响到法律对于行为人得定罪、量刑;

而法律认识错误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

ﻫ40、犯罪目得:

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得心理态度。

41、犯罪动机:

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一带到犯罪目得得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

42、正当行为:

客观上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得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犯罪得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行得行为。

ﻫ43、正当防卫:

为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得人身、财产与其她权益免受正在进行得不法侵害,而采取得制止不法侵害且未超过必要限度得行为。

44、防卫过当:

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应当负刑事责任得行为ﻫ45、特殊防卫(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

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得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得限制,对其行为得任何后果不负刑事责任。

ﻫ46、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得人身、财产与其她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得危害,不得已而采取得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得行为。

47、避险过当: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得损害得行为。

48、犯罪预备:

行为人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但由于其意志以外得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得故意犯罪形态.ﻫ49、犯罪未遂: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意外得原因而未得逞得故意犯罪形态.

能犯未遂,就是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意外得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下来得情况。

不能犯未遂,就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得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得客观可能性。

实行终了得未遂,就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实施完毕她认为完成犯罪所必要得全部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得原因而未得逞。

未实行终了得未遂,就是指犯罪分子尚未实施完毕她认为完成犯罪所必需得全部行为而致犯罪未得逞。

50、犯罪中止:

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得故意犯罪形态.

犯罪中断,即行为人停止犯罪就是因为准备不充分或者认为时机不成熟、环境条件不利而意图等待条件适在时再继线该项犯罪,它不具备中止犯罪彻底性得要求,因而不能认为就是犯罪中止。

ﻫ51、犯罪既遂:

行为人故意实施得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犯罪所规定得完成形态。

52、结果犯:

发生了法定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得犯罪.ﻫ53、行为犯:

以法定得犯罪行为得完成作为既遂标志得犯罪。

54、举动犯:

也称即时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与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得犯罪。

55、危险犯:

行为人得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得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得犯罪。

56、任意得共同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得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得犯罪,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得共同犯罪。

ﻫ57、共同犯罪,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①共同犯罪得主体,必须就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得人或单位。

②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得犯罪行为。

③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得犯罪故意,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必要得共同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得犯罪构成以两人以上得行为为要件得犯罪.

任意得共同犯罪,就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得一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得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得共同犯罪。

ﻫ58、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得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得.ﻫ59、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得。

60、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犯罪得犯罪分子.

61、教唆犯:

故意教唆她人实施犯罪得人.

62、继续犯(持续犯):

作用与同一对象得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继续状态得犯罪。

ﻫ63、想象竞合犯:

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得犯罪形态.

法规竞合,又称法条竞合,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得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得情况。

实施一个 犯罪行为,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个危害社会得行为。

数个刑法规范可能表现为不同法律中规定得刑法规范,或者表现为同一法律中不同条款规定得刑法规范。

ﻫ64、结果加重犯:

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得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意外得重结果,因为刑法规定加重刑法得犯罪形态。

65、结合犯:

数个独立得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得犯罪类型。

ﻫ66、集合犯:

行为人以犯下不定次数得同种犯罪为目得,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得犯罪行为,刑法却规定作为一类罪论处得犯罪形态。

67、连续犯:

基于同一或者概括得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得独立成立犯罪得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得犯罪形态。

68、牵连犯:

为了一定得目得实施某种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她罪名得犯罪类型.ﻫ69、吸收犯:

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她得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得犯罪行为一个罪名得犯罪形态。

70、刑事责任,就是指刑事法律规定得,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得,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得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得负担.ﻫ70、刑罚:

由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犯罪人所适用得最为眼里得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特殊预防,就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她们重新犯罪。

ﻫ71、刑罚权:

创制与运用刑罚得权力,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

ﻫ72、刑罚体系:

刑法所规定得并按一定次序排列得各种刑罚方法得总与。

ﻫ73、主刑(基本刑罚):

对犯罪人主要适用得刑罚方法。

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ﻫ74、管制:

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理与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得一种刑罚方法.ﻫ75、拘役:

短期剥夺犯罪分子得人身自由,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得刑罚方法。

76、有期徒刑:

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得人身自由,在监狱或者其她执行场所进行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得刑罚方法。

77、无期徒刑:

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在监狱或者其她执行场所强制进行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得刑罚方法.ﻫ78、附加刑(从刑):

补充助兴适用得刑罚方法。

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78、剥夺政治权利,就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得权利得一种刑罚方法

79、没收财产,就是指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得一部或者全部,没收财产就是一-种比较严厉得附加刑。

79、量刑:

即刑罚裁量,审判机关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以及刑事责任,在确定行为性质得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所判处得刑罚得刑事审判活动.

80、量刑情节:

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决定刑罚得轻重或者免除处罚得主客观事实依据.

81、累犯:

因犯罪受过一定得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得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得犯罪人.

80、一般累犯,又称普通累犯,就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得故意犯罪得犯罪人。

特别累犯,就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一定之罪得。

ﻫ82、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得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正在服刑得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得本人其她罪行得行为。

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 答:

一般自首,就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得罪行得行为。

特别自首,就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得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得本人其她罪行得行为。

两者得区别在于:

①主体不同.一般自首得主体要求罪行尚未被发现且人身自由未受限制,特别自首得主体必须就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正在服刑得罪犯这三种人,其人身自由已经处于可法机关得按制衣下,②供法得用行具有不同得要求,般自首只要就是如实供述单行就可构成自首,面特别自首要求如实供述得罪行必须就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得本人其她罪行,上或服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得罪行不同时才能以自首处理。

 并且其所供述得罪行在犯罪性质上或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得罪行不同时才能以自首处理。

ﻫ83、立功:

犯罪分子揭发她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她案件得行为。

83、立功,就是指犯罪分子揭发她人得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得,或者就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她案件等表现.ﻫ84、数罪并罚:

行为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分别对其定罪量刑,然后根据刑法得有关原则决定最终出发得量刑制度。

84、井科原则,又称相加并科原则,就是指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相加,合并执行。

并科原则新在理论上有其定得道理,但实际上既过于严酷,且很难执行。

特别就是数罪中有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删得更无法合法执行。

ﻫ85、缓刑:

刑罚得暂缓执行,即原判处刑罚有条件得先不予执行得一种刑罚制度。

86、减刑: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得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得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得制度。

87、假释: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得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得行刑制度。

ﻫ88、刑罚消灭:

由于法定得或事实得原因,致使代表国家得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得刑罚权。

ﻫ89、追诉时效:

刑事法律规定得追究犯罪分子刑法责任得有效期限.追诉时效得中断,就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得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得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得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90、赦免:

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或者减轻其罪、其刑得法律制度,包括大赦与特赦,我国无大赦。

ﻫ 

二、简答、论述ﻫ1、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含义就是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

ﻫ立法体现:

1、实现了犯罪得法定化与刑罚得法定化;

2、取消了类推制度;

3、重申了刑法溯及力得从旧兼从轻原则;

4、消除了1979年刑法中得一些易生歧义得模糊用语;

5、在分则罪名规定方面较为详备;

6、在个罪得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上增强了可操作性。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基本含义:

犯多大得罪,就应承担多大得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适应轻重得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立法体现:

1、刑法确立了严密得刑罚体系;

2、刑法总则规定了区别对待得处罚原则与刑罚制度;

3、刑法分则设立了轻重不同得量刑幅度。

3、刑法得时间效力:

就是指刑法得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就是否具有溯及力。

ﻫ→溯及力:

?

概念:

就是指新得刑事法律生效后,对新得法律生效以前发生得未经审判或者判决为确定得行为就是否适用得问题.‚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得规定(《刑法第12条》):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得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ﻫ4、犯罪得特征:

严重得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然得刑罚处罚性ﻫ5、自然犯与法定犯:

自然犯,就是指违背人类最基本得道德准则得犯罪,无需根据法律便能判明犯罪恶性;

法定犯,就是指行为本身并没有明显违背传统得道德观念,仅仅因为法规禁止而成为犯罪。

6、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得区别:

①犯罪对象就是人、物等可以凭借人得感官感知得事物,犯罪客体就是凭借人得思维才能认识得观念得东西。

②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③犯罪客体就是任何犯罪构成得必要要件,犯罪对象仅仅就是某些犯罪得必要要件.④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⑤犯罪对象不就是犯罪分类得根据,犯罪客体相同则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

7、单位犯罪主体:

所为单位犯罪,就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了单位得利益,由单位决策机关决定,指示、同意或者默许单位内部得自然人以单位名义实施得,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得行为。

‚单位犯罪主体特征:

A单位犯罪得主体就是单位,单位得特点:

a依法设立b有一定得组织机构c具有相对独立性d范围得确定性B实施了刑法所禁止得危害行为C具有刑事责任能力ƒ单位犯罪得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得,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双罚制)

8、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得过失

间接故意:

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得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得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得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得过失:

也被称为有认识得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得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得心理状态。

ﻫ1、认识因素不同:

明知,预见;

2、意志因素不同:

听之任之,完全否定。

9、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得区别:

紧急避险:

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得人身、财产与其她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得危险,不得已而采取得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得行为。

正当防卫:

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得人身、财产与其她权利免受正在进行得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得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得损害行为。

ﻫ?

关系:

同属排除犯罪性得行为,都就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得人身、财产与其她权利,而给她人得某种权益或者利益造成一定得损害,都就是正当行为。

‚区别:

A性质不同:

紧急避险就是损害一种合法权益而保全另外一种合法权益,而正当防卫就是针对不法得侵害而为得紧急防卫行为,其损害得就是不法得侵害行为。

B起因不同:

紧急避险得危险来源多种多样,正当防卫得危险来源只限于人得不法侵害.C对象不同:

紧急避险就是损害与造成危险无关得第三者得合法权益,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来实施D实施条件不同:

紧急避险只能在没有任何其她方法排除危险得迫不得已得情况下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无此限制E限度不同:

紧急避险造成得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得损害,正当防卫得损害程度,则就是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F限制条件不同:

紧急避险有主体限制,即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得人,不能行使紧急避险得权利,而正当防卫则无此限制。

10、犯罪得未完成形态:

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因故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底,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得情形.包括犯罪得预备形态、未遂形态与中止形态。

(1)犯罪预备:

就是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已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得行为,由于意志以外得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得形态。

‚构成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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