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敏捷前期物业服务协议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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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在本物业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服务。

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书》对甲方的装修提供服务,乙方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或甲、乙双方的约定收取相关服务费。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二条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标准按照本物业所在地政府审核备案的物业服务费对应的物业服务标准执行,详见本物业开发商与乙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标准外的其他新增物业服务及超标准物业服务内容:

1、/;

2、/。

新增物业服务及超标准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见第二章第八条。

第四条乙方服务内容不含甲方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家政服务以及甲方车辆等特定财产的保管服务,但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就专有物业、专有设施设备、场地等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向乙方提出委托的,属于有偿服务,甲、乙双方遵从以下原则:

1、乙方可视自身能力及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向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

2、乙方为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时,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应在场给予说明及指引,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害,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条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7、办公费用。

8、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9、管理费分摊及法定税费。

10、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须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六条甲方未办理本物业房屋所有权证时,物业服务收费以本物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销售建筑面积为准收取。

甲方办理本物业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收取。

销售建筑面积和产权建筑面积存在差异的,物业服务费不再多退少补。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按照甲方与开发商签订的本物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本物业交付之日起计收。

乙方在甲方收楼时,计清并预收三个月物业服务费。

自收楼起第四个月开始,甲方应在每月的最后一日前履行完交纳当月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第八条甲、乙双方约定采用包干制计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甲方所有物业建筑面积(车位按个)计收,住宅物业为/元/㎡·

月,商业街铺物业为/元/㎡·

月,商业mall物业为4.8元/㎡·

月,写字楼物业为3.8㎡·

月,产权小汽车车位为80元/个·

月,产权摩托车车位为30元/个·

月,公寓为/元/㎡·

月。

新增物业服务及超标准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费计费标准为/元/㎡·

月,有偿服务费按照乙方公示的收费标准或甲、乙双方事前约定收费标准计收。

第九条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并按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如遇政府调整物业服务费执行标准或物业服务成本上升,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在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三分之二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提高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第十条甲方空置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第十一条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乙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暖气费、通讯费、环卫费等的代收代缴费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

甲方或本物业使用人须按时缴纳上述费用,并承担不按时缴费的责任。

因甲方欠费导致不能正常供水、供电等情况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甲方进行室内修的,乙方可向甲方收取装修服务费、装修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工本费等,其中装修服务费按照/元/㎡标准计收,其他收费标准按照乙方公示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十三条甲方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须及时将其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约定书面告知乙方,物业使用人须遵守本协议的约定,甲方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产权发生转移时,甲方须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欠费,并及时和新业主共同与乙方办理资料变更登记手续。

因甲方未及时与乙方办理清户手续而引起的欠费及其他责任问题由甲方承担,本物业新业主负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办理银行代缴费帐户,同意乙方通过为甲方办理的银行代缴费帐户划扣物业服务费用,划扣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第三章物业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8-

1、本物业区域内未售的规划车位属于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甲方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向乙方交纳停车场停放服务费_250_元/个·

月(即车位租金/元/个·

月,管理费/元/个·

月)。

2、甲方购置的产权车位或购买使用权、长期租用等车位,车位使用人应向乙方交纳80元/个·

月车位管理费。

3、临时停车的收费标准依据当地有关法规和政府指导价确定。

4、停车场水电费和维修费等由车位物业所有产权人承担。

停车场水电费按车位个数分摊。

5、停车场停放服务费及车位管理费如遇政府执行标准调整,甲方同意乙方按政府最新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非委托经营的甲方专有配套车位或甲方购买的专有车位,乙方仅提供车位物业的物业服务,甲方或车位使用人与乙方不存在任何有车辆、财物保管的法律关系。

委托经营的车位,乙方与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车辆停放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甲方或车位使用人同意与乙方按以下原则建立停车服务关系:

乙方为甲方有偿提供停车场地并对场地进行维护管理,不对车辆损坏、被盗及车内财物损失负责。

第十七条甲方同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位按以下原则使用和管理: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出租及使用。

2、月保车位租满后,除非有退保车辆,否则乙方不得受理新增月保车辆。

3、临保车位停满后,乙方须禁止后续车辆进入本物业区域停放。

4、乙方须优先保障本物业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自有车辆的停放,必要时,应限制非本物业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自有车辆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停放。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须停放于本物业区域规划的或乙方指定的停放位置,乙方只对停放于本物业区域的非机动车提供秩序维护服务,不提供保管服务。

第十九条甲方鼓励乙方围绕本物业区域业户的生活、工作等开展多种经营服务。

甲方委托乙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多种经营,所得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或专项维修资金的不足。

第二十条乙方应当对本物业区域内的文娱、体育场地及设施等配套进行管理,甲方在使用时须缴纳有关费用,用于维持上述场地及设施的正常使用。

收费标准按照乙方公示的收费标准或甲、乙双方事前约定的收费标准计收,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的不足。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甲方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审核同意后确定使用范围和时限,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甲方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专有部分物业设计用途的,甲方应在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以及乙方书面同意,并报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甲方同意建筑区划内所有与某住宅单位(包括低密度住宅、联排住宅等)相邻的花园、绿地、楼宇屋面、露台、底层庭院、地下室、架空层、地下车库/车位,由该住宅单位的买受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享有使用权。

上述部分由各相应单位买受人按合同约定使用、维护和管理,但不得私自改造、破坏规划用途,其他买受人则对此放弃且不具有使用权。

未计入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部分,还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和架空层停车库、会所、商业街等配套建筑,其所有权、收益权属于出卖人。

第二十五条甲方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并经乙方批准,并与乙方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书》约定装修服务内容和服务费用。

甲方应按《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书》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否则乙方有权制止违规装修行为。

甲方同意遵守乙方制定的本物业区域装修管理规定,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甲方同意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甲方擅自改动卫生间、厨房、阳台或其他部位影响相邻业主使用物业或对相邻物业造成损害等问题的,或者本物业甲方专有部分存在物业维修问题或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甲方同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甲方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乙方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甲方专有物业设施设备保修期内因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造成问题的,或已过保修期出现问题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处理。

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由于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造成故障、破损的,能明确责任人的由责任人承担;

无法明确责任人的,由该共用设施、设备所涉及的所有受益人共同承担。

第二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违者承担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不得从空中向地面抛掷任何物品。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甲方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的,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甲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包括并不仅限于以下规定:

1、1.5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2、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及本物业区域内标定的限速,禁止鸣笛、练车。

3、机动车应规定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绿化等场地停放。

4、按规定缴纳停车费及相关费用。

5、禁止擅自在公共停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防止发生噪音影响他人生活和休息。

第三十二条甲方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乙方。

物业转让的,出让方须陪同受让方与乙方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管理规约》及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将以本物业名义办理的所有出入证交回乙方进行注销,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欠费,否则甲方需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甲方出租物业的,要了解承租人的居住人员信息并告知乙方,防止群租,影响他人的生活和安全。

第三十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对本物业实行有效的安防管理,乙方可以根据本物业实际情况采用包括封闭管理在内的多种安防管理方式,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并在非紧急情况下不予开放消防通道门,甲方承诺全力配合。

第三十四条因物业服务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等均需办理业主∕住户IC卡。

甲方在收楼时可办理三张免费业主∕住户IC卡,超出部分每张卡需交纳工本费人民币30元。

物业使用人/租户或雇员办理临时住户IC卡,须由甲方亲自到乙方物业服务中心为其办理,每张临时住户IC卡须交纳/元按金和30元工本费。

第三十五条甲方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及狼、蛇等危险动物,豢养宠物的,必须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领取证照。

甲方带宠物外出,必须给宠物戴上绳链口罩,并有成人看管。

严禁宠物在公共区域大小便或流浪、乱跑惊扰其他业户,否则,乙方有权将其作任何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物业区域内的门牌、招牌、广告牌由乙方负责统一规划设置。

甲方须在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乙方针对本物业的相关物业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使用甲方专有物业,并有义务维护本物业的统一外观,按乙方统一规定的要求装修,设置门牌、招牌、广告牌及日常广告等。

乙方有权对本物业区域内甲方因素的影响视觉观瞻、存在安全隐患、妨碍他人权益的装修、门牌、招牌、广告牌及日常广告等广告设施进行处理,甲方须全力配合并整改直到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乙方针对本物业的相关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物业甲方专有部分因用途需要根据相关法规须专项消防报验的,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在对本物业装修前,应向法定的当地消防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工程竣工后向法定的当地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并向乙方提供消防验收合格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八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制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十四条所定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法规提供物业服务时,甲方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如因甲方未予以配合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条乙方负责拟定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场地大中修计划。

甲、乙双方约定参照国家有关设施、设备及房屋修缮法规、标准,明确小修指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以保持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明确大修、中修是指单项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的或维修费用超过所维修的共用设施、设备新置费用5%的维修情况。

第四十一条甲方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因物业维修养护确需进入甲方的专有物业部分时,相关业主或乙方应事先告知甲方,甲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甲方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甲方专有物业部分进行处理但无法通知甲方的,乙方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相邻业主)的监督下,有权不受任何限制地进入甲方的专有物业部分开展应急处置,事后及时通知甲方与受益方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乙方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政府相关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如遇新规定,则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30%时,甲方应当及时续交。

因未及时续交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担。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按政府相关规定续交;

业主大会成立之后,按业主大会决定的方案续交。

第四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

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费用按照国家法规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并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四十七条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规定方式使用。

如果当地法规没有规定的,正常情况下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手续:

1、乙方拟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计划并预算费用,将使用建议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户所在楼宇公告栏公示。

2、乙方逐户书面征询相关业户意见,直到取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确认通过使用建议。

3、乙方组织公开招标,确定大中修及更新、改造实施单位,监督、检查大中修及更新、改造情况,并组织验收。

4、乙方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专项维修资金。

5、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四十八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意见征询时,甲方同意当物业使用人签名确认时即视为甲方同意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

甲方电话(录音)、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确认的,也视同甲方同意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

第四十九条当本物业区域内发生危及房屋安全、使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本物业区域内相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甲方授权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三十七条第4项、第5项、第6项的规定办理,并按照以下流程立即组织维修和更新、改造:

1、乙方在组织维修和更新、改造前应电话通知本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镇)或居委会,并在相应的楼宇公告栏进行情况公示,在有三户或三户以上受益业主书面确认并有任意一户业户在场的情况下,即视为甲方确认并授权乙方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相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2、乙方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或改造后,甲方同意按实际发生费用书面签认乙方办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材料。

第五十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甲方缴交的专项维修资金须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六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

3、对乙方物业服务工作及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投诉权。

4、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工作的建议权。

5、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6、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7、按照法规及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代收代支费用及其他约定费用。

8、遵守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临时管理规约》、《业户服务手册》及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物业管理制度,并配合物业公司做好物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9、对物业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临时管理规约》、《业户服务手册》、本物业区域相关物业管理制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10、甲方的通讯地址为本物业区域甲方自有物业地址,当甲方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发生改变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因甲方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不准确而导致相关事宜不能及时知会甲方的,所有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物业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项目提供维护、保养、管理等服务。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临时管理规约》、《业户服务手册》及有关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并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服务档案资料。

4、制定本物业区域的物业服务方案及年度预算,每半年公示收支情况。

5、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收取物业服务费和其他约定费用。

对欠费并反复催缴无果的,乙方有权拒绝或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直至甲方履行缴费义务为止。

6、征求业户意见,受理本物业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等方面的投诉,接待业户来访,为业户排忧解难;

7、乙方可采取规劝、要求赔偿损失、公示违约违规行为等必要措施,制止甲方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协议、《临时管理规约》、《业户服务手册》和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8、乙方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9、自本协议终止后,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公司办理移交手续。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三条乙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甲方违反本协议及《临时管理规约》、《业户服务手册》和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制度,使乙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甲方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的1‰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五十六条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之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即乙方均不负赔偿之责及法律责任:

1、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及非乙方能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致之损害;

2、本物业区域内发生治安、刑事、民事案件和火灾所导致的损害以及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害;

3、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损失及由此引起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损害;

4、因甲方或第三者之故意或过失所致,或甲方、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协议、《临时管理规约》和本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5、因甲方或物业使用人所豢养的宠物误食乙方为消杀鼠蚊害虫等所投放的药饵产生的损失;

6、乙方书面提出需完善专有部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合理建议或措施,甲方未采纳所致之损害;

7、自甲方迟延交付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至清偿日期间(含票据未兑现部分)产生之任何损害;

8、甲方或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未按乙方规定停车被拖离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以及非因乙方违反本协议所导致的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之损害;

9、甲方或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之任何损害;

10、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有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装饰装修、加建、占用公用场地等行为),乙方或有关政府部门等为了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其他业户及公众的权益而采取措施阻止甲方或该物业使用人的违规行为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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