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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大

砂浆拌合

机械拌合;

配合比计量控制严格

配合比计量控制一般

机械或人工拌合;

配合比计量控制较差

砌筑工人

中级工以上,其中,高级工不少于30%

高、中级工不少于70%

初级工以上

  5、雨天不宜在露天砌筑墙体。

  6、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

  当施工层进料口处施工荷载较大时,楼板下宜采用临时支撑措施。

  7、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体、小砌块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

  8、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所用材料类型及同类型材料的强度等级相同;

  

(2)不超过250m3砌体;

  (3)主体结构砌体一个楼层(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填充墙砌体量少时可多个楼层合并。

  9、砌体工程检验批验收要求

  主控项目:

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一般项目:

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有允许偏差项:

最大超差值为允许偏差值的1.5倍。

  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附录A各相应记录表填写。

  第四章 砌筑砂浆

  1、水泥使用规定

  

(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有关规定。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3)不同品种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抽检数量:

按同一生产厂家、同品种、同等级、同批号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2、砂浆用砂要求

  用过筛中砂,不应混有草根、树叶、树枝、炉渣等杂物;

砂中含泥量、有机物、硫化物等含量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要求。

  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3、粉煤灰、石灰粉、石膏及拌制砂浆用水等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施工中不应采用强度等级小于M5水泥砂浆代替同强度等级水泥混合砂浆,如要替代,应将水泥砂浆提高一个强度等级。

  5、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的合格标准

  

(1)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倍;

  

(2)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85%。

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类、各强度等级的普通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

验收批的预拌砂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抽检可为3组。

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或在湿拌砂浆的储存容器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现场拌制的砂浆,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块),试块标养28d后作强度试验。

预拌砂浆中的湿拌砂浆稠度应在进场时取样检验。

  6、施工中或验收时,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或砌体强度进行实体检测的情况

  

(1)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2)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3)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4)发生工程事故,需要进一步分析事故原因。

  第五章 砖砌体工程

  1、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每一生产厂家,烧结普通砖、混凝土实心砖每15万块,烧结多孔砖、混凝土多孔砖、蒸压灰砂砖及蒸压粉煤灰砖每10万块各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时按一批计,抽检数量为一组。

  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前章所述。

查砖和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2、砌体灰缝砂浆应密实饱满,砖墙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

砖柱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饱满度不得低于90%。

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用百格网检查砖底面与砂浆的粘结痕迹面积。

每处检测3块砖,取其平均值。

  3、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的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普通砖砌体斜搓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

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观察检查

  4、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

水平灰缝厚度及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水平灰缝厚度用尺量10皮砖砌体高度折算。

竖向灰缝宽度用尺量2m砌体长度折算。

  5、砖砌体尺寸、位置的允许偏差及检验应符合下表规定:

  砖砌体尺寸、位置的允许偏差及检验

项次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抽检数量

1

轴线位移

10

用经纬仪和尺或用其他测量仪器检查

承重墙、柱全数检查

2

基础、墙、柱顶面标高

±

15

用水准仪和尺检查

不应小于5处

3

墙面

垂直

每层

5

用2m托线板检查

≤10m

用经纬仪、吊线和尺或其他测量仪器检查

外墙全部阳角

>10m

20

4

表面平整度

清水墙、柱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混水墙、柱

8

水平灰缝平直度

清水墙

7

拉5m线和尺检查

混水墙

6

门窗洞口高、宽(后塞口)

用尺检查

外墙下下窗口偏移

以底层窗口为准,用经纬仪或吊线检查

清水墙游丁走缝

以每层第一皮砖为准,用吊线和尺检查

  第六章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1、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缺损、无裂缝。

  2、小砌块应将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3、小砌块和芯柱混凝土、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每一生产厂家,每1万块小砌块为一验收批,不足1万块按一批计,抽检数量为一组。

用于多层以上建筑的基础和底层的小砌块抽检数量不应少于2组。

砂浆试块的抽检数应按第四章规定执行。

检查小砌块和芯柱混凝土、砌筑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4、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斜搓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

施工洞口可预留直槎,但在洞口砌筑和补砌时,应在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灌实。

观察检查。

  5、砌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抽检方法:

水平灰缝用尺量5皮小砌块的高度折算;

  6、小砌块砌体尺寸、位置的允许偏差按第五章执行。

  第七章 石砌体工程

  第八章 配筋砌体工程

  1、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钢筋的合格证书、钢筋性能复试试验报告、隐蔽工程记录。

  2、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及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每检验批砌体,试块不应小于1组,验收批砌体试块不得小于3组。

检查混凝土和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3、构造柱尺寸允许偏差

  构造柱一般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mm)

中心线位置

用经纬仪和尺检查或用其他测量仪器检查

层间错位

用经纬仪和尺检查,或用其他测量仪器检查

垂直度

全高

用经纬仪、吊线和尺检查,或用其他测量仪器检查

  4、网状配筋砖砌体中,钢筋网规格及放置间距应符合设计规定。

每一构件钢筋网沿砌体高度位置超过设计规定一皮砖厚不得多于一处。

通过钢筋网成品检查钢筋规格,钢筋网放置间距采用局部剔缝观察,或用探针刺入灰缝内检查,或用钢筋位置测定仪测定。

  5、钢筋安装位置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钢筋安装位置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

网状配筋砌体

检查钢筋网成品,钢筋网放置位置局部剔缝观察,或用探针刺入灰缝内检查,或用钢筋位置测定仪测定

组合砖砌体

支模前观察与尺量检查

配筋小砌块砌体

浇筑灌孔混凝土前观察检查与尺量检查

配筋小砌块砌体墙凹槽中水平钢筋间距

钢尺量连续三档,取最大值

  第九章 填充墙砌体工程

  1、烧结空心砖、小砌块和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烧结空心砖每10万块为一验收批,小砌块每1万块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时按一批计,抽检数量为一组。

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按第四章规定。

查砖、小砌块进场复验报告和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2、填充墙砌体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其连接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3、填充墙砌体尺寸、位置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填充墙砌体尺寸、位置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每层)

≤3m

用2m托线板或吊线、尺检查

>3m

用2m靠尺和楔形尺检查

外墙上、下窗口偏移

用经纬仪或吊线检查

  4、填充墙砌体的砂浆饱满度及检验方法

砌体分类

灰缝

饱满度及要求

空心砖砌体

水平

≥80%

采用百格网检查块体底面或侧面砂浆的粘结痕迹面积

填满砂浆、不得有透明缝、瞎缝、假缝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

  第十章 冬期施工

  1、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

  

(2)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

  2、冬期施工砂浆试块的留置,除应按常温规定要求外,尚应增加一组与砌体同条件养护的试块,用于检验转入常温28d的强度。

如有特殊需要,可另外增加相应龄期的同条件养护试块。

  3、冬期施工中砖、小砌块浇(喷)水湿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烧结空心砖、吸水率较大的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在气温高于0℃条件下砌筑时,应浇水湿润;

在气温低于、等于0℃条件下砌筑时,可不浇水,但必须增大砂浆稠度。

  

(2)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实心砖及采用薄灰砌筑法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施工时,不应对其浇(喷)水湿润;

  (3)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建筑物,当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粉煤灰砖、烧结空心砖无法浇水湿润时,如无特殊措施,不得砌筑。

  

 第十一章 子分部工程验收

  1、砌体工程验收前,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设计变更文件

  

(2)施工执行的技术标准;

  (3)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通知单;

  (5)混凝土及砂浆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单;

  (6)砌体工程施工记录;

  (7)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分项工程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验收记录;

  (9)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测记录;

  (10)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11)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2、砌体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对砌体工程的观感质量作出总体评价。

  3、当砌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有关规定执行。

  4、有裂缝的砌体应按下列情况进行验收:

  

(1)对不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予以验收,对明显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裂缝,应进行处理。

  

(2)对有可能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需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待返修或加固处理满足使用要求后进行二次验收;

  二、《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

  本规范共6章3个附录,共86条,其中强制性条文2条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工业与民用建筑混凝土结构工程中大体积混凝土工程的施工

  本规范不适用于碾压混凝土和水工大体积混凝土工程的施工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1、大体积混凝土工程施工除满足设计规范及生产工艺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体积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宜为C25~C40,并可采用混凝土60d或90d的强度作为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混凝土强度评定及工程验收的依据;

  

(2)大体积混凝土的结构配筋除应满足结构强度和构造要求外,还应结合大体积混凝土的施工方法配置控制温度和收缩的构造钢筋;

  (3)大体积混凝土置于岩石类地基上时,宜在混凝土垫层上设置滑动层;

  (4)设计中宜采用减少大体积混凝土外部约束的技术措施;

  (5)设计中宜根据工程情况提出温度场和应变的相关测试要求。

  2、温控指标宜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浇筑体在入模温度基础上的温升值不宜大于50℃;

  

(2)混凝土浇筑体的里表温差(不含混凝土收缩的当量温度)不宜大于25℃;

  (3)混凝土浇筑体的降温速率不宜大于2.0℃/d。

  第四章 原材料、配合比、制备及运输

  本章对配置大体积混凝土上的水泥、砂、石、水、外加剂等材料提出了要求:

  1、所用水泥的选择及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用水泥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有关规定,采用其他品种,也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2)应选中、低热硅酸盐水泥或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所用水泥其3d天的水化热不宜大于240kJ/kg,7d天的水化热不宜大于270kJ/kg;

  (3)当混凝土有抗渗指标要求时,所用水泥的铝酸三钙含量不宜大于8%;

  (4)所用水泥在搅拌站的入机温度不应大于60℃。

  2、水泥进场时应对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水化热等性能指标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

  对大体积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制备及运输作了规定。

  第五章 混凝土施工

  1、大体积混凝土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以下内容:

  

(1)大体积混凝土浇筑体温度应力和收缩应力的计算,可按本规范附录B计算;

  

(2)施工阶段主要抗裂构造措施和温控指标的确定;

  (3)原材料优选、配合比设计、制备与运输计划;

?

  (4)混凝土主要施工设备和现场总平面布置;

  (5)温控监测设备和测试布置图;

  (6)混凝土浇筑顺序和施工进度计划;

  (7)混凝土保温和保湿养护方法,其中保温覆盖层的厚度可根据温控指标的要求按本规范附录C计算;

  (8)主要应急保障措施;

  (9)特殊部位和特殊气侯条件下的施工措施。

  2、大体积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宜采用整体分层连续浇筑施工或推移式连续浇筑施工。

  3、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设置水平施工缝时,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根据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温度裂缝控制的要求、混凝土的供应能力、钢筋工程的施工、预埋管件安装等因素确定其间歇时间。

  4、超长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应选用下列方法控制结构不出现有害裂缝:

  

(1)留置变形缝:

变形缝的设置和施工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2)后浇带施工:

后浇带的设置和施工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3)跳仓法施工:

跳仓的最大分块尺寸不宜大于40m,跳仓间隔施工的时间不宜小于7d,跳仓接缝处应按施工缝的要求设置和处理。

  5、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应在混凝土的模板和支架、钢筋工程、预埋管件等工作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6、混凝土的测温监控设备宜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配置和布设,标定调试应正常,保温用材料应齐备,并应派专人负责测温作业管理。

  7、模板和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

  8、大体积混凝土的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浇筑厚度应根据所用振捣器的作用深度及混凝土的和易性确定,整体连续浇筑时宜为300~500mm。

  

(2)整体分层连续浇筑或推移式连续浇筑,应缩短间歇时间,并应在前层混凝土初凝之前将次层混凝土浇筑完毕。

层间最长的间歇时间不应大于混凝土的初凝时间。

当层间间歇时间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时,层面应按施工缝处理。

  (3)混凝土浇筑宜从低处开始,沿长边方向自一端向另一端进行。

当混凝土供应量有保证时,亦可多点同时浇筑。

  (4)混凝土浇筑宜采用二次振捣工艺。

  9、大体积混凝土应进行保温保湿养护,每次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及时按温控技术措施要求进行保温养护。

  10、高层建筑转换层的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应加强养护,其侧模、底模的保温构造应在支模设计时确定。

  11、大体积混凝土拆模后,地下结构应及时回填土;

地上结构应尽早进行装饰,不宜长期暴露在自然环境中。

  第六章 温控施工的现场监测

  1、大体积混凝土浇筑体里表温差、降温速率及环境温度及温度应变的测试,在混凝土浇筑后,每昼夜可不应少于4次;

入模温度的测量,每台班不少于2次。

  2、大体积混凝土浇筑体内监测点的布置,应真实地反映出混凝土浇筑体内最高温升、里表温差、降温速率及环境温度,可按下列方式布置:

  

(1)监测点的布置范围应以所选混凝土浇筑体平面图对称轴线的半条轴线为测试区,在测试区内监测点按平面分层布置;

  

(2)在测试区内,监测点的位置与数量可根据温凝土浇筑体内温度场分布情况及温控的要求确定;

  (3)在每条测试轴线上,监测点位宜不少于4处,应根据结构的几何尺寸布置;

  (4)沿混凝土浇筑体厚度方向,必须布置外面、底面和中凡温度测点,其余测点宜按测点间距不大于600mm布置;

  (5)保温养护效果及环境温度监测点数量应根据具体需要确定;

  (6)混凝土浇筑体的外表温度,宜为混凝土外表以内50mm处的温度;

  (7)混凝土浇筑体底面的温度,宜为混凝土浇筑体底面上50mm处的温度。

  三、《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本规范分9章,7个附录,共138条,其中强制性条文4条。

一般土及软土建筑基坑工程监测。

  本规范不适用于岩石建筑基坑工程以及冻土、膨胀土、湿陷性黄土等特殊土和侵蚀性环境的建筑基坑工程监测。

  基坑工程监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2、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

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并经建设方、设计方和监理方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3、监测方案的内容:

  

(1)工程概况

  

(2)建设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及基坑周边环境状况

  (3)监测目的和依据

  (4)监测内容及项目

  (5)基准点、监测点的布设与保护

  (6)监测方法及精度

  (7)监测期和监测频率

  (8)监测报警及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

  (9)监测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

  (10)监测人员的配备

  (11)监测仪器设备及检定要求

  (12)作业安全及其他管理制度

  4、下列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门论证:

  

(1)地质和环境条件很复杂的基坑工程

  

(2)邻近重要建筑和管线,以及历史文物、优秀近现代建筑、地铁、隧道等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基坑工程

  (3)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实施的基坑工程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一、二级基坑工程

  (5)其他需要论证的基坑工程

  5、监测结束阶段,监测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以下资料,并按档案管理规定,组卷归档

  

(1)基坑工程监测方案

  

(2)测点布设、验收记录

  (3)阶段性监测报告

  (4)监测总结报告

  第四章 监测项目

  1、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对象包括:

  

(1)支护结构

  

(2)地下水状况

  (3)基坑底部及周围土体

  (4)周边建筑

  (5)周边管线及设施

  (6)周边重要的道路

  (7)其他应监测的对象

  2、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期间,每天均应由专人进行巡视检查,巡视检查内容如下:

  

(2)施工工况

  (3)周边环境

  (4)监测设施

  巡视检查宜以目测为主,可辅以锤、钎、量尺、放大镜等工器具以及摄像、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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