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判决书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1241716 上传时间:2023-01-28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8.8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土地承包合同判决书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土地承包合同判决书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土地承包合同判决书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土地承包合同判决书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土地承包合同判决书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土地承包合同判决书文档格式.docx

《土地承包合同判决书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土地承包合同判决书文档格式.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土地承包合同判决书文档格式.docx

寅洞村委会曾多次找胡xx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到期义务,并且正式书面通知过胡xx,但胡xx总是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

现胡xx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协议约定,与国家法律规定不符,为维护寅洞村委会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胡xx按照协议约定无偿交回承包土地及地上果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胡xx辩称:

胡xx不同意寅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胡xx交纳了300元风险金,自1993年2月开始承包该地块,每年交纳300元承包费。

当时该地块是荒地,胡xx进行了大量的人工投入,并种植了桃树,现正处于盛果期。

根据国家政策及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承包期限应延长至30年。

经审理查明:

1993年3月2日,寅洞村委会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胡xx签订一份《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寅洞村委会将位于一队枣行道南白地一块发包给胡xx经营,该地块的四至为:

东至东坎根下边,西到小桥根底,北至道边,南到大棚后1.5米,(永生棚)东边以坎为界(术印、术春棚)。

协议第一条规定:

乙方必须先交甲方承包费300元,另外加300元的风险金在3月2日前交齐。

协议第二条规定:

甲方包给乙方年限由1993年3月2日至xx年3月2日,共计15年,共合款4500元整为期满。

第八条规定:

乙方承包地到期满15年后,凡所栽的树完全无代价的交给甲方,并且乙方应有在往下年承包的优越性。

胡xx已向寅洞村委会交纳了300元风险金。

胡xx承包后经营该地块至今。

现该承包合同已到期,双方未续签承包合同。

在庭审过程中,胡xx称其在承包期间进行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现该承包地块上有处于盛果期的桃树270棵,桃树苗200棵,并种有玉米等作物。

寅洞村委会对胡xx所述的地上物情况无异议,亦表示同意退还胡xx300元风险金。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协议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寅洞村委会与胡xx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

胡xx虽不同意寅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现承包合同已到期,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包期限届满后,凡胡xx所栽的树完全无代价的交给寅洞村委会,因此,胡xx的抗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寅洞村委会提出的收回土地和地上果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寅洞村村民委员会交回承包地块及地上果树;

二、被告胡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承包地块内除果树以外的地上物自行清除;

三、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寅洞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胡xx风险金三百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胡xx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市镇大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

原告诉被告市镇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镇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被告于xx年12月27日签订市镇村林场承包合同(包含了此前被告与第三人承包合同中的全部土地)。

本合同附页内容第一条明确:

第三人的合同到期后,应由被告负责按第三人合同内容要求无条件地移交给原告。

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早已到期,但第三人仍未将其非法侵占原告承包的林场归还给原告。

原告曾因此提起诉讼,为照顾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又撤诉,但被告不顾及原告的让步,既不归还土地,又拒收原告的承包款。

请求:

一、被告必须自觉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林场承包合同中向原告交付第三人承包的土地的义务;

二、第三人必须立即归还非法侵占原告承包的林场土地,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市镇大村村民委员会辩称:

原告的起诉没有依据。

被告与第三人于1993年10月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5年,自1993年10月1日起至xx年9月30日止。

该合同未到期时,第三人要求行使优先承包权,强烈要求继续承包。

在此情况下,被告根据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关于优先承包权的约定,于xx年10月2日同意再与第三人续订4年合同。

现续订的合同尚未到期。

更为重要的是,原被告签订的合同附件第一条中第三人的承包合同到期后,应由被告负责按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内容要求无条件移交给原告的约定为无效条款。

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中被告曾提起反诉,以合同签订后原告迟迟不交5000元的合同款,而且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私自砍伐约10亩左右的果木树和50亩左右的风景树,并在腾出的土地上栽种杨树骗取退耕还林款,严重违背了约定的发展旅游业的合同目的为由,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

向被告支付拖欠的承包款5000元;

赔偿被告林木款10000元。

审理中经多次做调解工作,原告支付了合同约定的5000元赞助款和到期承包款,被告撤回了反诉)。

第三人述称:

1994年第三人与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约定到期后第三人有优先承包权;

xx年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把第三人正在承包的土地全部并入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中。

第三人的合同在先,且未到期,被告的承包合同在后。

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侵犯了第三人的优先承包权。

xx年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到期前,被告已与第三人续订了原合同,现续订的合同仍未到期。

要求履行续订的合同。

经审理查明:

1994年2月19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林场分片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为15年,至xx年9月30日止;

并约定合同期满后,第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xx年12月27日,原被告签订林场承包合同,承包期为50年。

被告在没有告知第三人并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第三人正在承包的林地一并发包给原告;

该合同附页第一条约定:

第三人的承包合同到期后,应由被告负责按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内容要求无条件移交给原告。

xx年10月初,被告原村主任陈桂申在与第三人的合同上备注:

同意原合同续签肆年整。

xx年元月6日,被告现村主任又在该合同上备注:

同意上述意见。

第三人现仍在承包管理其原来承包的土地。

因第三人承包的土地未能按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移交给原告,原告按合同每年应交的2000元承包款变更为每年实际交纳1670元。

原告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其移交第三人承包的土地,第三人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起诉与答辩,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当庭陈述,被告与第三人、被告与原告签订林场承包合同,原告向被告交纳承包款的收据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

被告现在是否应当履行原被告签订的林场承包合同附页第一条中第三人的承包合同到期后,由被告负责按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内容要求无条件移交给原告;

第三人是否对原告构成侵权,是否应将其续包的土地交付给原告。

庭审中查明,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在先,并约定了第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在后,且签订合同时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未到期,被告在没有告知第三人并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第三人正在承包的林地一并发包给原告。

第三人的合同到期后,其行使了原合同约定的优先承包权,在原合同的基础上与被告续订了4年的承包期。

因此,原被告签订的林场承包合同附页第一条中约定的第三人的承包合同到期后,由被告负责按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内容要求无条件移交给原告的内容,属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款,该条款只能在条件成就时生效,即在第三人放弃优先承包权的情况下,被告才负有履行合同附页第一条中移交第三人承包的土地给原告的义务;

第三人行使优先承包权继续承包管理其原承包的土地,对原告不构成侵权。

故原告提出的被告必须自觉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林场承包合同中向原告交付第三人承包的土地的义务及第三人必须立即归还非法侵占原告承包的林场土地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年月日

书记员

拓展阅读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双方的权利

1、承包方的权利

(1)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承包经营权人对在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进行实际支配、控制的权利。

占有权是承包权人实现使用、收益等其他权利的基础性权利。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承包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约定用途进行使用的权利。

例如在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养鱼等。

在实际上,承包方的使用权是残缺的。

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所有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农民对种植作物种类的选择只能听命于国家。

虽然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统购统销的范围已大为缩减,但各种形式的统购统销制度仍然广泛存在。

目前,尤其在产粮区,农民选择种植作物的权利仍然受到各种限制。

(3)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承包人获取土地上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

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种植、养殖、畜牧的农牧渔业产品,其所有权应为承包人拥有。

2、发包方的权利

(1)承包金的收取权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的作为使用承包土地的对价的费用。

在土地租税制度改革以前,通过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只须向发包方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即可,无须另行交纳承包金。

换言之,承包金是以乡统筹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

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则应支付承包金。

(2)调整土地的权利

村集体是否拥有此项权利,视土地承包模式有所不同。

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体一般均有权对土地的分配进行调整,在规模经营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体甚至有权将土地收回重新发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体则不具有调整土地的权利。

更多土地承包合同推荐阅读: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样板

2、个人土地承包合同

3、土地承包合同怎么签

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文

5、xx年最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6、正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样本

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模板

8、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书

9、最新土地承包合同

10、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思想汇报心得体会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