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浅谈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劳动关系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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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的利益既有一致的一面,就是企业发展了,企业利润的提高、政府税收和职工利益相应增加;
也存在着对立的一面,就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职工则追求收入最大化。
受利润价值的驱使,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问题和矛盾开始比较明显的表现出来,集中反映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资分配、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
当然,总体上来说,当前我国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一方绝大多数是遵纪守法的,能够正确处理劳资关系,能够尊重职工的劳动,劳动关系协调发展。
但也应看到,一些用人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严重侵害职工的利益和权益,他们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过多,而忽视职工的合法权益。
他们侵犯职工的劳动报酬权,任意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
侵犯职工的休息、休假权,任意加班加点,延长工作时间;
侵犯职工的社会保障权,拒绝为职工缴纳各类保险费;
侵犯职工安全卫生劳动保护权,拒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频频发生的工伤事故、群体性、突发性的职业病等等,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健康;
无视职工技能培训的权利,不愿为职工提供业务技能培训的机会和条件,影响了职工业务技能的提高等等。
这些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增加了劳资冲突。
因此,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重视这些问题及矛盾的化解和处理,理顺劳资关系,建立起和谐的劳动关系。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价值基础,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问题的基本思想和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一致的。
以人为本,着眼于新的形势和任务,科学回答了发展的目的问题,说到底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
以人为本是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我们党的一切工作的着眼点和立足点。
因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就要求企业不能简单地把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看成是雇佣关系,仅仅当做劳动力来使用,而应该把职工看成是
“具有内在的建设性潜力”的因素,把职工当做一种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发展,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特殊资源来刻意发掘;
不应把企业职工看成被管理和控制的工具,把职工置于“严格监督和控制之下”。
而应为职工提供、创造各种条件,使其主观能动性和自身的劳动技能和潜力得以充分发挥。
坚持以人为本,就要求企业要以职工为根本,努力实现企业与劳动者两个主体利益要求上的双赢,尊重和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让职工们感到企业是他们的衣食父母,拥有归属感,如果职工处于被强制型管理的被动地位,企业所有者或管理者不拿他们当人看,要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完全不可能的,甚至还会对企业所有者或管理者产生抵触情绪和行为,从而阻碍企业发展,最终导致企业和职工个人双重损失。
此外,坚持以人为本,还要求企业注重为职工创造宽松、舒心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重视关注职工个人性能量的充分释放。
企业要尊重和信任职工,尊重职工个人的人格、劳动和一切权益。
要像胡锦涛总书记所说的那样:
“既要坚持教育人、引导人、鼓舞人,又要做到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帮助人”。
其中重点的要做到教育人、尊重人、关心人。
教育人就是要利用多种形式教育职工的进取精神和效忠精神,使企业的每个职工真正理解“企业兴我荣、企业衰我耻”的道理。
尊重人就是尊重人的人格,重视和重用人的才能。
关心人就是生活上体贴,工作上支持,思想上关怀。
只有坚持
“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才能够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才会提升,企业的凝聚力才会增强,企业才能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以法律为准绳
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是民主法制。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同样也要以法律为准绳。
这个准绳就是我国颁布的调节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目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职工成为弱势群体,企业居于主导地位,因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必须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切实保障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权利。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社会关系基本法,《劳动法》规定了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保证。
《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这实际上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准绳,既提出了企业应保证职工享有的权利,也提出了职工应履行的义务。
此外,除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企业还应当遵守《工会法》,切实保障职工应享有各项权利。
《工会法》要求企业应当保证职工享有的合法权利。
《工会法》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的第三条明确规定: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的工资收入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关于职工享有签订劳动合同和通过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在《工会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对于职工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在《工会法》第六条和十九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六条提出: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上述各项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如能切实得到保障,则劳动关系双方自然会紧密团结,出现职工“爱企如家”,进入劳资双赢的和谐的劳动关系境界。
此外,在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方面,企业还按照国家其他的法律法规,在遵循环境保护、市场诚信建设、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等方面承担相关的社会责任,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条件。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之一,但实现这一目标是一项综合工程,全社会都应共同关注这一问题,从各个角度、各个方面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良好氛围。
(一)加强宣传,引导企业树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观念。
要大力宣传、引导企业能够正确对待职工的合法利益,要求企业高度认识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社会责任,表扬劳动关系表现优秀的企业,批评劳动关系表现不好的企业,在社会上形成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氛围。
(二)企业本身应增强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切实纠正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因在于企业没有守法观念,藐视法律的尊严,只从企业的利益考虑,肆意践踏法律的规定,明明知道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却要不顾一切克扣职工工资、拖欠职工工资。
因此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企业本身必须克服任何违法行为,切实履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责任。
(三)加强对企业的劳动执法检查监督力度。
为了认真纠正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进一步改进劳动监督检查工作,改善劳动监察人力不足的问题,务必使劳动监察工作到位,尽职尽责,使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得到应有的惩处。
工会等群众组织亦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促进作用,监督企业的侵权行为。
此外还应加大司法部门的执法力度,人民法院要严肃执法。
只有严肃执法,做到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促使企业认真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发挥职工聪明才智
“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办好企业为职工”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也是充分发挥职工聪明才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证。
首先在企业管理中,要切实加强民主管理。
对现代企业来说,没有民主管理企业是治理不好的。
企业要实现民主管理,必须坚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让职工代表源头参与,这也是尊重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体现。
企业必须大力推行企务公开,做到企业重大事项向职工通报,重大决策征求职工意见,重要人事安排向职工公示,切实保证职工享有对企业内部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通过民主管理,可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发挥个人聪明才智提供良好平台。
其次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薪资激励机制,鼓励职工岗位成才。
在企业管理中,激励不仅是挖掘人的内在潜力,调动人的积极性,使企业得到发展的重要条件;
也是提高企业素质,增强企业活力的重要基础;
同时使企业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营造和谐劳动关系氛围的重要保证。
企业的激励手段多种多样,其中物质薪资激励是一种最基本的激励手段。
因此,企业所有者或管理者必须认真把握和运用。
一是实施资薪激励必须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奖勤罚懒、关心职工生活等原则。
彻底打破工资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建立健全一套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的职工薪资激励机制。
如薪金分配上的固定工薪、年薪、股权分配制,奖金分配、职务(岗位)津贴制,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职务升迁(公开竞争),调岗(岗位轮换)、淘汰(末位淘汰)制度等。
二是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紧密结合,体现人文关怀。
如果只讲物质忽视精神,势必导致职工目光短浅,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物质利益,滋生“一切向钱看”的思想,其结果可能产生不顾整体、损公肥私等弊病。
如果只讲精神不考虑职工利益,职工就体会不到个人的劳动贡献与物质利益之间的关系,同样不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企业要通过多种激励手段,正确引导、提高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舞其工作热情、促使职工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造就一支思想好、作风硬、技术精、业务熟的职工队伍,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不断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六、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发挥核心价值作用
企业文化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对企业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尤其在对内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对外提升企业形象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当今企业和员工的关系靠两种契约来维系,一种是劳动契约,即通过劳动合同的形式来规定双方的责、权、利。
另一种是文化契约,又叫心理契约。
企业精神以及企业的核心价值观是文化契约的关键,以此为规约,职工与企业形成一种心理契约,即职工认同企业的共同愿景和使命,将个人目标与组织目标结合在一起,主动承担责任并进行自主管理。
我国很多知名企业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都非常注重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而通过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反过来又对企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和整合作用。
象海尔在资本扩张过程,通过推广企业
“敬业报国,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和“先卖信誉,后卖产品”的营销理念,激活了一大批“休克鱼”,最终使企业站上了国际家电品牌的高峰。
职工的自豪感和对企业的忠诚度日益增强,企业的劳动关系长期保持和谐,这些都充分显示了“文化契约”的魅力。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企业应以全体职工为轴心、以共同价值观为核心,努力塑造培育优秀、独特的企业文化、信用文化、品牌文化、行业个性文化,使企业成为一个人人都有共同的价值观念和历史使命感、主人翁责任感的有机整体。
让每一位职工都在从事有尊严、很体面的工作,企业和职工都能有步骤的走向新的成功之路。
这种在共同价值目标追求下形成的心理契约,就能更持久和深入的构建劳资双方的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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