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存在的问题原因与对策》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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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存在问题原因的分析

(一)部分代表履职能力不强。

在当选的代表中,有少数是因获得各种荣誉称号、担任领导职务、或是满足代表结构比例而被推选的。

因此,虽然有的代表是本专业的行家里手,但缺乏议政能力。

有的代表文化程度和思想水平较低,提不出问题或不善表达,加之怕说得不合适,所以不发言。

有的代表缺乏为民行权、为民代言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代表职务之看作是一种名份、一种荣誉,不能主动联系选民,听不到群众的意见和呼声。

还有的代表是好人主义,觉得不好意思,认为提意见就是给领导找麻烦,因而不愿意说出自己的心里话。

(二)代表知情知政渠道不够畅通。

要真正履行好代表职责,就需要让代表对本地区的经济、社会、政治等各方面情况有较为全面的了解。

但从实际来看,目前“一府两院”工作的透明度还不够,人大代表要了解全部政务活动情况比较困难。

虽然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印发、寄送资料、开通电话专线、组织代表视察等方法,尽可能得让代表知情知政,但对于基层代表而言,光靠这些是不够的。

由于缺乏对全局性政务活动信息的了解,代表在分析问题、提出建议等方面缺少基础,一定程度上处于茫然状态,很难进行审议,也难以提出有针对性的、有见地的意见。

(三)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

由于对代表履行职责的工作与活动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和要求,对代表履职的约束机制还不甚完善,致使代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影响。

近年来,虽然在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方面有了一定进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处于初级阶段,对代表履职尚未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督激励机制,这也是造成人大代表履行职责不积极的原因之一。

(四)代表结构不尽合理。

人大代表要履行好代表职责,必须具有较高的文化、法律知识水平,一定的社会实践经验和调查、研究、分析问题的能力,能够对关系整体利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出科学、合理化的建议。

但由于代表结构不够合理的问题,影响了代表整体作用的发挥。

一是领导干部偏多,给组织代表活动带来了困难。

人大对政府工作开展日常监督,代表中官员人数过多,既挤占了其他方面的代表名额,又难免有“自己监督自己”之嫌。

二是推荐代表候选人时,有时存在照顾因素。

照顾安排的人员有的是企业老总,有的是“先进工作者”等。

三、开展好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对策

针对目前开展闭会期间代表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一)代表培训要常抓不懈。

从每次换届选出的代表比例来看,新代表都在65%左右。

新当选的代表对人大制度、代表的地位、作用、职责了解不够。

只有加强代表培训工作,代表才会更好地履行职责,提出的建议才会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做好代表培训工作,重点应抓好以下三点:

一是制度保障。

把代表培训工作纳入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议事日程。

应在摸清代表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建立详细的可操作性的、能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的培训机制。

二是重点突出。

重点培训如何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如何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使代表会提建议、提好建议。

三是方式灵活。

做到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相结合、以会代训与专题培训相结合,经常为代表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并注重培训的长期性和时效性,统筹安排好培训。

(二)代表知情知政的渠道要畅通。

调查中了解到,每年人代会上提建议的代表只占代表总数的20%左右,部分代表对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教育等全局性工作知之甚少。

保障好代表知情权,是代表参政议政的前提,也是代表搞好调查研究,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更是代表提出数量多、质量好的建议的关键。

应确保代表所提建议具有“三性”:

一是全局性。

所提建议事关本辖区整体利益或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是合法性。

所提建议内容不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

三是可行性。

所提建议不超过本地经济发展现状和人民群众的承受程度。

力求每年人代会所提出的建议都是老百姓企盼的事,人民政府该办的事。

(三)要在完善办理制度上有突破。

强化对代表建议的督办,是确保代表建议办理质量的重要环节。

每年人代会后,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府都要联合召开承办工作会议,将代表建议及时转交“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办理。

应注重做到“三要”:

一要督促承办单位和部门提高认识,明确办理工作的责任制,规范办理程序和完善办理运行机制。

二要在办理过程中,采取多种形式与代表“面对面”、“零距离”接触,由过去的“文来文往”向“人来人往”转变。

三是要“走出去、请进来”,要办前找代表了解具体要求;

办中邀请代表视察现场;

办后对代表回访征求意见,保证代表建议件件有回音。

(四)要提高活动质量,注重活动时效。

一是组织代表活动要有针对性,要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

二是代表活动前,要让代表做好充分准备。

三是代表活动中,要让代表们充分发言,提出意见。

四是代表活动后,要真正研究代表反映的各种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政府部门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给予答复和解决,不断提高代表活动的实效性,增强代表的责任感。

五是要开展丰富多彩的代表活动,调动广大代表的积极性。

(五)加强对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宣传报道。

要在注重提高代表活动实效的同时,改进和加强宣传,比较充分地报道代表视察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报道有关部门的办理措施及成效。

同时还要加大对《代表法》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全社会对人大代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建立和完善开展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各种制度。

一是建立和完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接待代表制度,不断加强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

二是建立和完善向代表通报工作情况制度,不断拓宽代表知情知政的渠道;

三是坚持和完善邀请代表参与常委会重大活动制度,定期请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执法检查、视察或调研活动。

四是建立和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加强对各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

(七)完善对代表履职的监督和激励机制。

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目的就在于通过监督,对代表形成一种约束力,逐步建立起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有效机制,从而担负起人民赋予的责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要继续开展好代表述职和争先创优活动,不断总结述职工作经验,促进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

要建立各种激励机制,使代表履职有动力、有压力、有活力。

对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要定期进行总结和表彰,既要表彰先进承办单位、积极提建议和提好建议的代表,又要对承办代表建议不力的单位、不提建议和建议质量不高的代表给予批评,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使代表建议的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建议办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从而增强代表履职尽责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第二篇:

新昌县闭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存在的问题、原因与对策新昌县闭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存在的问题、原因与对策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

“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这是对各级人大代表提出履职要求的高度概括。

闭会期间的人大代表活动是人民代表大会会内工作的基础和延续,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渠道,也是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平台。

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职水平的好坏,履职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大代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在基层的贯彻落实。

为更好地开展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提高代表活动的整体水平,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对地方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谈点初浅的认识和想法。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代表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和指导下,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内容日益丰富,活动形式日趋多样,活动效果日益明显,较好地发挥了代表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作用。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尚不尽人意,与《代表法》的规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在部分代表身上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代表意识不强,存在“名誉代表”的现象。

个别人大代表不知道代表是一项职务,既有一定权利,又有一定义务,需要一种责任,更需要一种热情,而仅仅知道把代表职务看作是一种荣誉、一种职称、一种光荣的称号,甚至把它看作是一种个人政治地位、一种特权、一张“名片”。

为此,在选举代表时轰轰烈烈、热热闹闹,想尽千方百计,历尽千辛万苦,放弃一切工作,用尽一切手段,达到当选代表的目的,选举结束后万事大吉,一了百了,根本没有一种代表意识、代表责任,参加活动没有时间,甚至个别代表一年一度的人代会也时常缺席,即使来参加会议,也是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开会场,精力很不集中,真是“身居代表位,不负代表责”,成为一名“名誉代表”。

2、参加活动不多,存在“挂名代表”的现象。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代表兼职制度,相当一部分代表在各行各业担负着一定的工作职务,当代表活动与本职工作发生矛盾时,有的代表往往重本职工作,轻代表工作;

有的即使有时间也找理由推托;

有的甚至还觉得自己当代表是工作需要,能不参加代表活动就不参加,与选民或选举单位的联系更是不值一提,缺乏代表的责任感,成了一名“挂名代表”。

3、动嘴发言的少,存在“哑巴代表”的现象。

按照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履行职务,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但是,有些基层代表不了解大局,不关心当地的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想讲也讲不出;

有些基层代表平时不注重锻炼培养提高自身能力,不善于表达,缺乏议政的素质和能力;

有些基层代表患得患失,缺乏发言的勇气,在会议审议和代表活动时很少发言或者基本不发言,别代表甚至在一届任期内,讨论一言不发,即使发个言也是不着边际或者谈些与会议毫无关系的题外话,这些与其所担负的职务和所处的法律地位是很不相称的。

4、动笔写的不多,存在“零建议代表”的现象。

人大代表应时刻把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意见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在人代会期间能够以代表的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提出,但是,由于会前懒得调查、会上懒得动笔,缺乏议政的热情,平时也不关心、不注重、不积累相关的内容,到开会时,提不出议案,写不出建议,别的代表请他签个名,他也不看一看提的是什么,随便签个名,成了一名“零建议代表”。

5、活动形式比较单一,存在“枯燥、乏味”的现象。

按照《代表法》的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有调查、视察、座谈;

有联系选民、组织学习、专题调查等形式,但是,目前比较多的主要是调查、视察、座谈等形式,而联系选民、持证视察、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开展较少或基本没有开展,组织开展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形式比较单调,缺乏创新。

虽然这些现象只是少数,反映在部分人大代表的身上,但是这些现象影响却不小。

不仅损害了选民的利益,辜负了选区群众的信任和重托,并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贯彻和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权利的行使。

二、原因分析

产生上述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代表素质方面的问题,也有代表意识方面的问题;

既有代表教育培训不够的问题,也有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综合分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知情知政渠道不够广泛。

要真正履行好代表职责,就需要让代表对某地区的经济、政治、社会等各方面情况有比较及时和全面的了解。

但从实践来看,虽然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印发、寄送资料,帮助代表订报刊、杂志等方法,尽可能让代表知情知政,但在目前还是非常有限,在这种情况下,要使人大代表了解全部政务活动情况并不容易。

对于基层代表而言,光靠这些资料更是远远不够。

由于代表平时缺乏对全局性政务活动信息的全面了解,代表在分析问题、研究方案、提出建议等方面缺少依据,一定程度上处于茫然状态,很难进行深入审议,也难以提出有针对性、有见地的意见。

2、思想认识存在偏差。

个别代表,特别是个别个体私营业主和一些民营企业的厂长、经理,错误地认为当选代表是自己本职工作出色而应有的回报,把人大代表仅看成一种名誉,意识不到或者没有完全意识到这是人民对他的信任,没有把当人大代表当成是一种使命和责任,因而代表意识不强。

尽管《代表法》对人大代表参加人代会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凡“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将终止其代表资格”,而对代表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不作为行为,没有提出相应的制约规定。

这使部分代表意识不强的代表,缺少参加代表活动的驱动力,常因各种原因和借口缺席。

3、监督手段相对缺乏。

在对代表的监督方面,尽管一些法律法规都作了明确规定,如《代表法》第四条规定: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但在具体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对监督代表的认识不到位。

当前地方人大工作主要偏重监督“一府两院”,而对代表的监督却往往被忽视。

即使代表不积极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履行代表义务,只要不触犯法律,都能维持到任期届满。

二是缺少必要的监督形式和手段。

现行法律只规定了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除此之外,对于选民和选举单位如何对代表的行为进行具体的监督和评判等,法律没有作出明确、可操作、有约束力的规定。

当前各地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形式,主要是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评议,效果固然很好,但是由于人大代表与选民、原选举单位没有形成紧密的关系和联系渠道,选民、选举单位对代表当选后履职情况不了解,而实际工作中,进行述职的又只是部分代表,听取述职的往往也只有部分选民,对其履行职务情况的了解又限于代表的自我汇报,安排评议的代表又往往是履职相对较好的代表,个别代表在评议大会上只谈成绩,少谈或不谈缺点,评议中即使不满意票较多,甚至超过半数,也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停止或者是免去其代表职务。

由此看来,仅靠述职评议也难以达到对代表履行职务进行有效监督的目的。

三是代表履职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

虽然《代表法》规定。

“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监督。

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但《代表法》对代表执行职务的工作与活动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和要求,代表履职好坏没有一个评判标准,致使代表开展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影响,出现了一些不参加代表活动、不联系选民、不为民代言、不办实事的“特殊代表”。

即使对个别群众意见较大的代表,要在选区进行罢免也是很不现实的,特别是基层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要罢免既要化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又由于选民素质和其他一些人为因素的影响,很难达到罢免的目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代表缺乏责任感、危机感,失去了积极参加活动、认真履行职务的外在动力。

4、代表素质参差不齐。

人大代表要履行好代表职责,必须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法律水平、以及一定的社会实践经验和调查、研究、分析问题的能力,必须能够对关系整体利益的、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

但由于人大代表有广泛性、代表性、结构性的要求,虽然在基层的人大代表选举时,无论在候选人的推荐上,还是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都十分强调代表的素质问题,但整体素质问题很难保证。

为此,产生许多代表提出的问题都是议论表面现象多,反映本单位困难多,而对全局性的、宏观的和本地区的重大问题则很少涉及,影响了参政议政的质量;

有的代表由于尚未树立正确的“代表观”,代表意识不强,对执行代表职务抱无所谓态度;

有的还将代表工作视为额外负担,对参加代表活动的重视程度不够,积极性不高;

还有的自感“人微言轻”,开起会来一言不发或人云亦云,很少提出高质量的建议。

5、活动经费难以保障。

无论是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活动,还是在闭会期间的活动,都离不开经费的支持。

虽然《代表法》对代表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作出了规定,地方财政也专门为代表活动列出一定的经费,但是,由于物价的不断上涨,又要征订代表学习资料,有限的经费订了资料后所剩无几,有时还不够,远远不能满足正常的代表活动需要,有的地方正常的代表活动依靠个别企业界的代表来赞助,长此以往,造成组织者为经费发愁,赞助的代表要年年赞助也是勉为其难。

因此,代表经费缺乏,严重制约了代表活动的正常开展。

人大代表既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又是国家权力的载体,“代表”这两个字,分量很重,责任很大,意义很深。

每个人大代表都有一个“会不会‘代表’”、“怎样‘代表’”的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质量,发挥代表作用,履行代表义务,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得以加强和提高:

1、健全法规,规范代表职责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更为具体的法律规定,把近年来各地创造的各种丰富多彩的闭会期间活动形式和内容积累下来的经验做法以法律或条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今后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比如,在《代表法》中规定活动的时间必须提前多少天通知代表,让代表有一个安排自己日常工作的过程,这可以起到制约代表提出没有时间参加活动的理由。

另外,还必须规定每年需参加代表活动的天数和不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几次以上就不能安排为下一届代表候选人的规定,以此来强制代表依法参加闭会期间活动,保证参加活动的人数,提高活动的实效。

2、加强法制宣传,让代表知责

认真执行代表职务,自觉履行代表职责,是人民对自己所选举产生代表的当然要求,也是每个代表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要继续宣传贯彻《宪法》、《代表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

通过持续、广泛、深入的宣传学习,不仅要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人大意识、民主法制意识,而且要增强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

人大代表要严格要求自己,在人大的岗位上为人民尽职尽责,当“象”代表。

3、教育领先,启发代表履职

各级人大代表素质的高低,履职能力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把代表培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集中教育,以会代训,提高代表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增强代表履职的自觉性;

也可以安排上一届履职能力强,活动积极的代表,交流履职经验,充分发挥老代表的带头作用;

还可以个别交谈、沟通交流思想,启发和帮助代表更好地履职,坚持把代表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不断提高他们依法履职水平。

通过教育培训,使人大代表真正成为有“识”之士,即:

一是有“意识”。

人大代表要有“代表意识”、“责任意识”和“履职意识”,能认清自身所肩负的使命和责任,不断激发自身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的自觉性。

二是有“知识”。

通过培训学习,使代表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经济知识、人大工作的相关知识,能较好地理解、熟悉和掌握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新的形势和任务,做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

三是有“见识”。

人大代表要善于从全局的角度想问题、议大事,更好地代表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是有“胆识”。

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党性原则、法律勇气和个人品质,无愧于代表的光荣职务,不辜负人民对自己的信任,做到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

4、制度保证,督促代表履职

《代表法》规定:

“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因此要相应建立健全监督代表的具体机制。

从监督的内容来看,主要包括:

通报代表出勤、公示代表信息、开展述职评议接受选举单位或选民的监督等。

一是建立考勤制,通报出勤情况。

常委会及其各代表小组要增强代表活动的透明度,既要考勤代表出席会议、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履职情况,又要考勤代表提出议案或者建议的数量、质量情况,并在适当的场合予以公开,将代表的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中,促进代表履职。

二是公示代表信息,增进选民了解。

在代表所在选区和选举单位,建立公示牌,把人大代表的姓名、照片、联系地址及电话亮出来,有利于疏通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方便选民向代表反映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把人大代表置于全体选民的监督之下,促使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职务。

三是开展代表述职制度化,接受选民监督。

人大代表要向选举单位及选民述职并接受评议,明确规定代表向选民述职的方式方法、述职内容、述职程序、述职次数等。

这样做既有利于增强代表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使代表明确“代表谁”和“怎么代表”,让代表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压力;

又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民主意识,把监督代表的权力交还群众,这本身就是广大人民群众体验和感受民主的最好实践活动。

对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可采取书面与口头述职相结合的方式,届内至少向本选区选民述职一次,然后由选民评议其履职情况。

选民评议代表的内容可以包括:

代表是否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否带头贯彻人大决议、决定,是否坚持勤政廉政,是否积极履行代表职务,是否保持与选民联系等等。

对间接选举产生的省、市人大代表,一届中至少应向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提交述职报告一次,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印发全体代表。

5、周到服务,帮助代表履职

代表小组是代表活动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抓好这一组织形式,就能丰富和活跃代表工作。

而代表小组组长(召集人)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代表小组活动开展得好不好,活跃不活跃,关键在于代表小组组长(召集人)。

要引导代表推选代表意识强,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热心代表工作的代表担任代表小组组长(召集人)。

既有利于代表活动的开展,又有利于同级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工作要求的落实。

与此同时,每个代表小组还要推选好一名积极性高、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好文字基础、年纪相对较轻的代表为联络员,以便加强人大常委会与代表小组经常性的联系,互通情况,互通信息,从而从组织上保证代表小组活动的开展。

各代表小组长和联络员,要为代表开展活动提供方便和服务,要拟订年度活动计划,并征询代表意见,确定代表的年度活动方案,在每次活动前要落实好活动的具体安排,突出活动重点,准备活动材料,活动后要抓好代表提出意见的落实情况,确保活动实效及其代表积极性的发挥。

6、注重实效,激发代表履职

开展闭会期间的人大代表活动,要在活动方式、活动质量、活动效果上下功夫,使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真正成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促进政治、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

为此,在活动选题上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即要突出一个时期党和政府着力解决的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贴近现实、贴近群众;

要做好活动前的准备,组织代表学习相关知识,围绕活动内容开展调查,做好活动前的准备;

要精心组织,活动议程要精心安排,代表发言要有安排、单位汇报要有针对性,活动总结要认真全面,到下一次活动时对代表提出的一些全局性的问题,要注意反馈,采取跟踪视察的方式,促进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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