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最新国家法考《民法》考试复习题带答案解析共70套第56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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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第2节>

权利质权

D

本题考查的是应收账款质押问题。

《物权法》第223条第6项的规定,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的40万元债权是确定的,属现实债权,而非未来债权。

故A选项错误。

《物权法》第228条规定: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故B选项错误。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首先,银行对甲公司厂房的抵押权从属于乙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因乙公司还款而消灭,因此银行的抵押权亦消灭。

其次,甲公司的权利质权从属于甲公司与银行的担保关系,若银行对甲公司

3.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

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

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三13题,单选)

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第15章>

第1节>

债权让与

本题主要考查债权让与、债务承担。

本题中,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甲将债权转让给丙,丙转让给丁时,都未通知债务人乙,因而该债权让与对乙不发生效力,但这并不影响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后债权让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因此甲转让给丙,丙转让给丁的债权转让行为都有效,故A、B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84条,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得到了债权人甲的同意,因此该债务承担有效,故C项错误。

乙将债务转让给戊,乙不再是债务人,若其清偿10万元债务,则构成代为清偿,有权基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向现在的债务人戊追偿,故D项正确

4.王股向金盛借款150万元用于炒股,因股市行情不好金盛担心王股能否还款,后金盛从朋友那得知秦军从王股那借过200万元借款已经到期,现在王股打算将秦军的还款期延长三年。

为此发生争议。

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A、如金盛起诉,王股和秦军均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

B、经人民法院审理,代位权成立的,由秦军向王股履行清偿义务

C、金盛与王股之间的债务关系因秦军的清偿而消灭

D、王股与秦军之间的债务关系因秦军的清偿而消灭

第14章>

债权人代位权

C

本题涉及代位权诉讼的效力问题。

代位权的行使应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为诉讼中的第三人,故A选项错误。

依《合同法解释

(一)》第20条的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入履行清偿义务,故B选项错误。

债权人只能在本人债权额内提起代位权诉讼,也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

本题中金盛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不能超过王股所负债务额,秦军向金盛履行清偿义务后,王股与秦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仅在清偿范围内归于消灭,故选项C正

5.李明像平常一样走在上学的路上,过马路时突然有一辆车闯过红灯驶过来,李明为了躲避来车掉进路边正在施工的排水沟中右腿骨折,该施工单位没有设立任何警示标识。

李明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A、施工单位没有设立警示标识,应当承担损失

B、汽车司机的违章驾驶行为是造成李明受伤的根本原因,应当承担损失

C、施工单位和汽车司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D、施工单位和汽车司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根据过错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31章>

第8节>

物件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

本题涉及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共同侵权是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的行为,需要共同侵权人有意思联络(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是本案当中施工单位和汽车司机没有意思联络,因而不属于共同侵权。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偶然结合致人损害。

本案当中,施工单位和汽车司机的违法行为偶然结合,导致李明掉进排水沟,属于无意思联络的侵权,因此D正确。

6.甲与乙结婚多年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

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2年卷三23题,单选)

A、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B、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

C、乙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D、乙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

第24章>

离婚的法律后果

本题主要考查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与离婚损害赔偿权。

《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本题中,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起诉请

7.王某与其妻子张乙以及张乙的母亲去西南某旅游胜地自驾游。

在返程途中三人不幸遭遇车祸,无一生还。

且不能确定三人死亡时间。

已知张乙与王某有一儿子王小明,张乙的父亲早已去世,张乙另有一姐姐张甲,同时王某的近亲属中,仅母亲黄某尚在人世。

王某与张乙共有财产12万元,张乙的母亲共有财产8万元。

对于本案财产的继承与分割,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张甲4万元,黄某4万元,王小明12万元

B、张甲4万元,黄某3万元,王小明13万元

C、张甲8万元,黄某3万元,王小明9万元

D、张甲8万元,黄某6万元,王小明6万元

第26章>

法定继承的顺序

B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故在本案中,应当推定张乙的母亲先死亡,王某与张乙同时死亡,互相不发生继承。

张乙的母亲共有遗产8万元,张甲继承4万元,张乙继承4万元,因张乙在遗产分割前死亡,故启动转继承,王小明继承该4万元。

同时,王某和张乙共有财产12万元。

分割后,王某和张乙分别有

8.庞某有1辆名牌自行车,在借给黄某使用期间,达成转让协议,黄某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

次日,黄某又将该自行车以9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但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

关于该自行车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三5题,单选)

A、庞某未完成交付,该自行车仍归庞某所有

B、黄某构成无权处分,洪某不能取得自行车所有权

C、洪某在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后,取得该自行车所有权

D、庞某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第7章>

第3节>

物权行为

本题考查交付及其法律效果。

根据《物权法》第25条规定,庞某有1辆名牌自行车,在借给黄某使用期间,达成转让协议,黄某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庞某与黄某通过简易交付的方式完成了交付,故黄某已经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故A项错误。

根据《物权法》第27条规定,黄某将该自行车以9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但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属于占有改定,该约定生效时(而不是继续使用1个月后),物权发生转移,洪某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故c错误;

因黄某已有所有权,其出售于洪某,属于有权处分,B错误;

因庞某已丧失所有权,故

9.甲为农场主,放牧过程中走失一只羊,乙捡到该羊,寻找失主未果后将其牵回精心照料,后该羊产下羊羔后病死。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该羊病死,甲有权要求乙赔偿该羊的价款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该羊产下的羊羔

C、甲无须支付乙支出的必要费用

D、甲有权要求乙赔偿该羊价款、返还羊羔,但同时应支付乙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16章>

无因管理的概念

甲乙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乙因管理事物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孳息,应交付于甲,乙以自己的名义为甲取得的权利,应转移于甲。

因此,乙仅负有返还羊崽的义务。

另外,管理人乙有权请求本人(被管理人)偿付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

故本题答案为B。

10.王某在吃饭时丢失高档诺基亚手机一部,餐厅人员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

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去认领,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交寄售商店出售。

孙某从该商店买得该手机,将手机送给女友林某作生日礼物。

手机在林某第二天乘公交车时被偷走,小偷下车后即以100元的低价卖给郑某。

该手机的所有权属于:

A、王某

B、孙某

C、林某

D、郑某

第8章>

第5节>

拾得遗失物

《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本案中遗失人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去认领,该手机所有权已由国家取得,故孙某是基于交易行为继受取得了手机所有权,此后林某受赠取得手机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第107条规定,盗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且本案中买受人郑某并未以合理价格购买该手机,故郑某无法取得手机所有权,该手机所有权仍归属于林某。

11.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

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11题,单选)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第17章>

合同的成立

本题主要考查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解释

(二)》第5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题中,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应认定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解释

(二)》第4条规定: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

12.王大卫在广东佛山一玩具厂打工之前,签了一张招工协议,招工人员特意指着一条说:

“这一条说了,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包括重伤、死亡,工厂概不负责。

”王大卫觉得自己年轻机灵也不会有什么事,就说:

“那是当然,都是自己的命。

”后来王大卫在工作时被切割机切断手指,王大为请求工厂支付医疗费。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招工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工厂已经尽到了提示注意义务,应当有效。

B、王大卫已经签了免责条款,工厂不用支付费用。

C、王大卫同意招工协议条款。

且口头认可该条款,属于受害人承诺,工厂不用支付医疗费。

D、以上说法均不对,工厂需要支付医疗费。

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侵权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第53条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因此AB错误。

受害人承诺,是指受害人容许他人侵害其权利,自己自愿承担损害结果,且不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的招工协议应当属于免责条款,而不是允许工厂侵害其权利的被害人承诺,另言之王大为所签订的协议和口头认可,本意是希望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让对方伤害自己,因而C错误。

本案中免责条款无效,王大卫在工作工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

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

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

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12题,单选)

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本题主要考查缔约过失责任。

本题属于《合同法》第42条第

(1)项规定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况,成立缔约过失责任,该责任应由合同当事人来承担。

而乙和丙均不是与甲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由丁来承担。

故本题答案为C。

14.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违约金。

后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15万元。

(2013年卷三14题.单选)

A、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B、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C、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共计33万元

D、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及其利息

第19章>

违约金

本题考查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解释

(二)》第29条规定:

“当事入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

15.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

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

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据此,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承担的规则是:

(a)避险不当的,构成侵权,避险人承担适当的责任(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也承担部分责任);

(b)避险适当的,避险人具有违法阻却事由,避险人不承担责任,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侵权责任;

没有引起险情发生的人,适用公平责任,由受益人适

16.甲与妻子乙经批准在建设用地上建造了一栋四层楼房。

后生效的离婚判决判决该房屋归乙。

后乙离家出走,隐居在南方某小镇,下落不明,不知情的丙(21岁,甲与乙的独子、乙唯一的继承人)申请宣告乙死亡后,丙继承了乙的全部遗产。

丙继承后,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因丙不履行合同,丁起诉,法院作出丙败诉的生效判决。

经查,该房屋从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

乙仍健在,未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判决,亦未对该房屋为任何处分。

问:

在当下,该房屋的所有权归谁?

A、甲

B、乙

C、丙

D、丁

所有权的内容

①甲、乙合法建造房屋,根据《物权法》第30条,无须登记,在事实行为成就时,甲、乙取得房屋所有权(共同共有)。

②甲、乙离婚的判决系形成判决,根据《物权法》第28条,无须登记,在判决生效时,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③根据《物权法》第29条,在乙的死亡宣告判决生效时,无须登记,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民通意见》第36条第二款规定:

"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因乙未申请

17.下列关于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甲、乙签订中外合作勘探开采自然资源合同,约定:

本合同自有关机关批准时生效。

该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B、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

甲于2009年3月1日开始负有交付买卖标的物的义务,乙于2009年6月1日开始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

该合同为附始期的合同

C、甲、乙签订的赠与合同约定:

甲向乙(或者乙的继承人)赠与BMW汽车一辆。

该合同自甲死亡时生效。

该合同属于附不确定期限的合同

D、甲、乙约定:

甲将一辆汽车出卖给乙,乙分期支付价款,但在乙支付全部价款前,甲保留汽车的所有权。

该买卖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第4节>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条件须为约定的,而不能是法定的。

法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属于法定前提,不是生效条件。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规定,中外合作勘探开采自然资源的合同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时生效。

A选项中的合同不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②附始期的合同,指约定以未来确定事实的发生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

B选项中的约定是关于甲、乙履行期限的约定,该合同自成立时已经生效,不属于附始期的合同。

故B选项错误。

③C选项中,甲、乙的合同属于"

死因赠与"

,不是遗嘱(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在该赠与合同中,甲、乙约定赠与合同已

18.甲委托乙购买一套机械设备,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遂与丙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

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设备款。

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委托向丙购买机械设备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能要求甲支付

B、只能要求乙支付

C、可选择要求甲或乙支付

D、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第5章>

代理的法律要件

①乙接受甲的委托,为了甲的计算,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买卖合同,乙为甲的间接代理人,甲为委托人,丙为第三人。

②《合同法》第403条第二款规定: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③相对人的选择权属于形成权,即无论其继续选择受托人(乙)作为合同相对人,还是重新选择委托人(甲)作为合同相对人,都无须经对方同意。

同时,正由于选择权属于形成权,一经行使(选定)即引起权利变动(法律关系变

19.齐某扮成建筑工人模样,在工地旁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蟾蜍石雕,冒充新挖出文物等待买主。

甲曾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齐某交涉时,乙过来询问。

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要回被骗款项,未等齐某开口便对乙说:

“我之前从他这买了一个貔貅,转手就赚了,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

”乙信以为真,以5000元买下石雕。

关于所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三3题,单选)

A、乙可向甲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B、乙可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C、甲不得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D、乙的撤销权自购买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则消灭

本题考查第三人欺诈。

《民法总则》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要回被骗款项。

甲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欺诈乙,且齐某知道甲的欺诈行为,故受欺诈方乙有权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故B项正确。

乙与甲并未成立合同关系,乙不得向甲主张撤销权,故A项错误。

《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

20.甲到乙商场购买Siemens牌Ka60型冰箱时,售货员丙因疏忽大意误将售价16000元的Ka60型冰箱以8000元的价格出卖给甲。

为甲提货时,司库丁因疏忽大意错发成Siemens牌Ka40型冰箱。

为甲送货上门时,司机戊因重大过失发生车祸,甲因此受轻伤。

对此交易,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甲、乙间成立价款为8000元的Ka60型冰箱买卖合同,但丙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

B、在为甲提货的过程中,向甲交付前,丁为该Ka40型冰箱的直接占有人;

向甲交付后,丁对该Ka40型冰箱的直接占有消灭

C、就丁因疏忽大意错误交付Ka40型冰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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