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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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第六条  按照《自治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已经补贴的,不再补贴。

第二章 

补贴标准及纠纷认定

第七条  县可以补贴的纠纷案件有以下两类:

(一)成功调解一般纠纷,每件定补2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纠纷案件:

1.纠纷事实存在争议,调解难度较大,通过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纠纷;

2.涉案人数不到5人,涉案标的额1000元以下的;

3.涉及土地纠纷的;

4.房屋补偿纠纷涉及自然户5户以下的;

5.一般婚姻家庭纠纷;

6.一般邻里纠纷;

7.一般侵权纠纷;

8.一般生产经营性纠纷;

9.其他一般纠纷。

(二)成功调解简易纠纷,每件补贴5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简易纠纷案件: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证据确凿,争议不大,经口头调解即可化解,且可即时履行的矛盾纠纷;

2.调解成功后登记在案,但没有立卷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卷宗质量

第八条  人民调解案件办理,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案件的受理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等要求;

(二)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完成了办理案件所必需的受理、调查取证、调解、回访等工作;

(三)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四)调解员在办案过程中遵守法律服务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案卷电子信息录入和纸质案卷材料装订完整,归档及时规范。

第九条  人民调解案件原则上应按“一案一登记”“一案一卷宗”的原则进行归档。

对于口头调解协议案件,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进行备案上报。

书面卷宗材料应包括:

(一)卷宗封面;

(二)目录;

(三)人民调解申请书或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四)调查记录及相关证据材料;

(五)人民调解通知书;

(六)人民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

(七)人民调解方案;

(八)人民调解记录;

(九)人民调解协议书;

(十)人民调解履行材料;

(十一)仲裁确认或司法确认有关材料;

(十二)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十三)卷宗说明情况。

第十条 

调解文书制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调查、调解笔录制作规范、表述清楚;

(二)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

(四)回访记录应载明协议履行情况及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五)调解纠纷援引法律、法规正确;

(六)当事人、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第十一条 

纠纷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纠纷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

(二)经评审认定为不合格的人民调解案件;

(三)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案件。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人民调解案件不合格:

(一)案件受理、审批和办理程序不规范的;

(二)没有完成办理人民调解案件所必需的程序的;

(三)必要的关键性的证据收集不完备,调查不负责任的;

(四)因不尽职责出现延误调解、调解失败、错过诉讼时效等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五)办案中提供有偿服务或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六)在承办过程中将案件交予无办案资格的其他人员办理的;

(七)被当事人或其他人投诉,经调查案件办理确实存在违纪违规或违法行为的;

(八)案卷归档不及时、材料不完整,装订不规范的;

(九)其他违反《人民调解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四章  补贴的申请和发放

第十三条  “以案定补”补贴的申请和发放:

(一)各调委会填报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情况申报表;

(二)人民调解案件每季度评定一次,村(社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报送县司法局审核。

(三)县司法局对案件审核后,确定案件类别、补贴金额,按时发放。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实行聘任制,报县司法局备案。

人民调解组织要对报送案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县司法局应定期与不定期对案件补贴工作进行检查,对补贴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回访或走访。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责令退回已领取的补贴,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挪用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

(二)弄虚作假、编造调解案件卷宗的;

(三)调解协议被司法、仲裁机关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四)违反调解纪律,当事人举报后经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上报调解案件不真实或有造假行为的,取消该调解案件补贴,并由县司法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推行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县司法局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设立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县司法局应当加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不按规定发放补贴或骗取、截留、侵占、挪用补贴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所需的各种文书格式,按照自治区司法厅有关要求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案件补贴标准,将根据纠纷发生总数和经费保障水平的变化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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