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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入新课:

从学生获得助学金、学费资助讲起,提出“税收对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影响?

”的问题,引起学生对税收的思考,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导入本课程的学习。

第一节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重点)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之间在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因此,了解税收的本质与特征是非常必要的。

税收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强制性。

主要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用法律、法规等形式对征收捐税加以规定,并依照法律强制征税。

二是无偿性。

主要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成为财政收入,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

三是固定性。

主要是指在征税之前,以法的形式预先规定了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课税方法等。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1、权力主体

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

中,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

2、权利客体

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

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国家税务主管机关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依法进行征税、税务检查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

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等。

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

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

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这种税收法律事实,一般指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行为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行为,发生这种行为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税收法律关系。

三、税法的作用

(一)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二)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

(三)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

(四)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五)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第二节税法构成要素

一、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主体包括两类: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是按照税种确定的。

在中国,纳税人包括:

①全民所有制企业;

②城乡各类集体所有制企业;

③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④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⑤私营企业;

⑥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户、承包户;

⑦依税法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个人。

纳税人的权利包括:

有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的权利;

有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纳税款的权利;

在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时,依法享有申请分期、延期缴纳税款或申请减税、免税的权利;

对税务机关不正确的决定有申诉权;

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监督、检查机关检举、揭发的权利。

纳税人的义务包括:

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办理纳税申报,并按期交纳税款;

向税务机关及时提供会计、财务报表;

接受税务检查,并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法律术语称为课税客体。

  征税对象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

每一种税都必须明确规定对什么征税,体现着税收范围的广度。

三、税率

税率是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关系,是指课税的尺度。

即对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的征收比例和征收额度。

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税收负担的深度,

是税制建设的中心环节。

(一)比例税率

实行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

 1.行业比例税率:

即按不同行业规定不同的税率,同一行业采用同一税率。

 2.产品比例税率:

即对不同产品规定不同税率,同一产品采用同一税率。

 3.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即对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税率。

 4.幅度比例税率:

即中央只规定一个幅度税率,各地可在此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确定一个比例作为本地适用税率。

(二)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

它不是按照课税对象规定征收比例,而是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所以又称为固定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

(三)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指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

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

1.全额累进税率:

即对征税对象的金额按照与之相适应等级的税率计算税额。

在征税对象提高到一个级距时,对征税对象金额都按高一级的税率征税。

  2.全率累进税率:

它与全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只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同。

全额累进税率的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数额,而全率累进税率的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某种比率,如销售利润率、资金利润率等。

  3.超额累进税率:

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每个等级分别按该级的税率计税。

  4.超率累进税率:

它与超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只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是征税对象的数额而是征税对象的某种比率。

四、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课税客体在运动过程的诸环节中依税法规定应该纳税的环

节。

纳税环节的存在,取决于课税客体即征税对象的运动属性。

五、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六、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七、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

是政府通过税收制度,按照预定目的,减除或减轻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的一种形式

八、减免税

减免税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的减税、免税。

九、税目

税目亦称“课税品目”或“征税品目”。

税法中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范围对课税对象进行划分从而确定的具体征税品种或项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

它反映了具体的征收范围,代表了征税广度,是一个税种课征制度组成的一个要素。

十、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是课税对象的量的表现。

计税依据的数额同税额成正比例,计税依据的数额越多,应纳税额也越多。

十一、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所采取的教育处罚措施。

它体现了税收的

强制性,是保证税法正确贯彻执行、严肃纳税纪律的重要手段。

第三节税收征收管理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

管法),该法1993年1月1日起施行,分别在1995年2月28日和2001年4

月28日进行修改。

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是: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划分税种、各

自征收。

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税

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进行征收管

理。

二、税务登记管理

(一)设立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

(四)注销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三、账簿、凭证和发票管理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

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二)财务会计制度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三)会计档案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四)发票管理和使用

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保管应当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纳税申报管理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

纳税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应立即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申报手续。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①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②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③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④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异地完税凭证;

⑤境内或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⑥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纳税申报期限

五、税款征收管理

六、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审查制度。

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税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搞好税务检查,对于加强依法治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七、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因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与违法行为是联系在一起的‌。

税务法律责任是对征纳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的词语‌,‌它是指违反税收征管和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税务法律责任对征纳双方都有约束力‌,‌即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违反税法的处罚‌,‌也包括对税务征管人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四节企业涉税会计主要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应缴税费”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

由于增值税业务比较复杂,因此增值税在本科目下设二个二级科目,其他各税种各设一个二级科目。

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本科目是涉税业务核算明细科目最复杂的科目,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项目核算的具体内容

①“进项税额”专栏:

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税额。

②“已交税金”专栏:

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③“减免税金”专栏:

记录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用于指定用途的或未按规定专门用途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税额。

④“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

记录企业月终转出的未交增值税税额。

(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方项目核算的具体内容

①“销项税额”专栏:

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②“进项税额转出”专栏:

记录企业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③“出口退税”专栏:

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

④“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记录月终企业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税额转出数。

2.“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本科目的金额是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转过来的。

分别反映企业欠缴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入的应缴未缴增值税额或多缴的增值税。

3.“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

4.“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明细科目

5.“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细科目

6.“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

7.“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

8.“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明细科目

9.“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明细科目

10.“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明细科目

二、“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三、“所得税费用”科目

“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计入本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

贷方发生额,反映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所得税费用。

期未结转本年利润后,“所得税费用”科目即无余额。

四、“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资产。

根据税法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产生的所得税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应当按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

  五、“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应当按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的事项,包括企业在年度资产负债表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的报告年度损益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

在新会计制度中,该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

P20

本章主要介绍了税法的概念、特征和税收法律关系及其税法的意义,介绍了税法构成要素,介绍了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制度以及企业涉税会计主要会计科目的设置。

使学生通过本章的学习,能够了解本门课所要讲述的大概内容,为今后学习各章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章增值税

24学时

会计

1、明确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和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率;

2、把握混合销售、兼营非应税劳务与视同销售、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以及组成计税价格等概念;

3、掌握应纳税额的计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4、了解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

5、掌握增值税涉税业务的账务处理,并能根据企业的实际正

确计算和申报缴纳增值税。

培养学生应纳税额的计算能力、纳税申报能力及增值税涉水业务的会计处理能力。

依法征纳税

1、增值税征税范围

2、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的确定

3、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增值税涉税业务的账务处理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1、混合销售、兼营非应税劳务与视同销售

2、增值税计税依据

3、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多媒体教学,以讲授法为主,理论联系实际,间以课堂练习,以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

第一节增值税概述2课时

第二节增值税的基本内容4课时

第三节增值税的计算10课时

第四节增值税的征收管理4课时

第五节增值税涉水业务的账务处理4课时

第一节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

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增值税的特点

增值税与其他税种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一)不重复征税

(二)普遍征收

(三)税负合理

(四)实行价外计征

三、增值税的作用

(一)能消除重复征税,促进公平竞争

(二)征税范围广泛,能稳定财政收入

(三)能方便确定进出口税负,促进贸易发展

(四)强化税收制约,防止偷税、漏税

第二节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一般征税范围

1.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总体来讲,包括上述两大项,但对于实务中某些特殊的行为和项目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还需要具体确定。

(二)特殊征税范围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即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2008年12月15日公布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继续维持对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

但鉴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对其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3.兼营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2008年12月15日公布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4.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一般规定

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人。

具体包括:

1.单位

一切从事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个人

凡从事货物销售或进口、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包括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3.承包人和承租人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

4.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

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根据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

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根据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

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一般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以取得法定资格。

对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三、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

(一)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低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征收率外,税率一律为17%,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

2.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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