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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工贸易审批管理

1、审批机关

省外经贸厅授权各市地外经贸局和部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管理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我市根据实际情况,已报请省厅批准,授予所有县(市)区及省级开发区加工贸易审批权。

2、分级审批

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必须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除国家禁止开展加工贸易的商品外,按商品类别,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

(1)开展进口原料属于国家对加工贸易进口实行总量平衡管理的棉花、食糖、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原油、成品油等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各级外经贸公司、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均须经各外经贸局转报省外经贸厅审批。

如国家另有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2)开展其它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省直企业报省外经贸厅审批,市地县各企业报注册地的外经贸局审批。

3、申报文件和材料

经营单位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经营单位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的(表一)正本。

(2)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及生产能力证明”(表三)正本、当年或经过最新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但如加工企业属外商投资企业或生产型企业,提交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及生产能力证明(表二),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验资报告。

(如上三种表格可从//:

.cn加工贸易栏目处下载,并同时在网上进行备案。

(3)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均为正本)。

(需从济南电子商务中心办理CA电子安全证书后方可操作)

(4)经营单位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正本(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合同正本(来料加工)。

(5)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正本(需加盖双方单位公章),但如经营单位数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该项无需提供。

此外,开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除提供上述文件和材料外,还须相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1)开展进出口料件处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2)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3)开展出口产品涉及地图制品、地球仪和其它附有地图的加工贸易业务,须按规定提供国家测绘局的批准文件。

(4)出口产品属于音像制品、印刷品的加工贸易业务需提供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

4、合同审批和应注意事项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时,应严格按照经贸部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审核经营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对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备无误的,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上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交经营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办理加工贸易审批时须注意以下问题:

(1)商品分类和企业分类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应认真审核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和企业的类别,如属于B类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或C类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应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备注栏内加注“实转”字样。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均不得批准D类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得批准任何经营单位开展进口料件属于禁止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AA类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虽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但其加工贸易合同仍须报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

(2)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审查

这里所称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单位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单位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厂。

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严格查验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和经营状况的基础上签发《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必要时,可征求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合同时,必须认真审核《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严禁无工厂、无工人、无加工设备的“三无”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防止不法企业已加工贸易

名义从事走私违法活动。

《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3)单耗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须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国家工业局制定并分批公布的全国统一的单耗标准进行审批。

对尚没有全国统一单耗标准的,审批机关要严格审核企业所申报的单耗,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的意见后予以审批。

(4)返销期限

经营单位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应签订进、出口对口合同,没有进、出口对口合同的,要根据出口产品的加工周期确定合理的出口期限。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规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按企业出口合同有效期审批,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其中,棉花、羊毛、食糖、植物油以及天然橡胶加工贸易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5)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经营单位进口不作价设备,须在加工贸易合同中列明进口不作价设备的条款。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如涉及进口配额、特定或登记的产品,免予办理配额、许可证、登记或进口证明,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时,一并办理进口不作价设备审批。

免税不作价设备监管期限为5年,经营单位因故中止或解除合同,须经原审批机关和海关批准,方可将设备退运出境、或按设备使用年限折旧后,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补证。

(6)加工贸易结转深加工

加工贸易结转深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结转至另一家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直接结转。

加工贸易企业以结转的保税产品开展深加工复出口业务,须按商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并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到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转入企业在办理合同审批时除通常的申报文件和材料外,还须提供转出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

转厂深加工上、下游企业之间也就是转出和转入企业之间,可比照进出口贸易以外汇结算,并按规定办理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5、合同的变更、延期及撤销

(1)经营单位必须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内容进料、按规定的期限加工返销制成品并办理出口核销手续。

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部分内容,延长制成品返销期限或者撤销合同的,须在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凭审批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到海关办理有关变更、延期及撤销手续。

合同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二次,每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2)经营单位在办理合同变更、延期及撤销手续时,须提供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申请表,如涉及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以及加工企业变更的,还需相应提供针对原合同的变更合同或变更协议、备案清单以及生产加工协议等。

原审批机关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出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6、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是指经营单位因故不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而需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应全部加工复出口,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内销的,须经原市(或已授权)外经贸局转包省外经贸厅批准。

经营单位申请内销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申请报告

如转内销原因书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需相应随附有关证明材料。

①外商因故要求中止执行原已签订的出口合同并且从价格等方面考虑,经营单位很难再签订新的出口合同或因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继续执行原已签订的开价出口合同,将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经营单位在申请内销时需随附与外商达成的中止执行合同的协议。

②进口料件已投入生产加工,但加工的制成品质量不符合已签订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标准,经营单位需随附出口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或国内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③因改进加工工艺,降低单耗而产生一部分余料,或由于加工工艺的技术要求,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数量合理的边角料,经营单位应随附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3)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

(4)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5)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正本)

篇二:

加工贸易手册办理程序

207-11-2612:

06

一、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一)申请备案的条件:

1、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必须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2、加工贸易加工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3、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必须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

4、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已经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申请备案时应提交的文件: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1万美元以下的进口辅料除外);

2、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其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在《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内再次备案的,可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供加工企业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给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在《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内再次备案的,可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4、国税部门备案证明(来料加工除外);

5、经营企业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

6、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7、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需提供对口主管部门的许可证件;

8、加盖企业印章的空白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9、《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

10、《进口料件备案申请表》;

11、《加工出口成品备案表》;

12、《单耗备案申请表》;

13、经预录入的“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

14、产品生产工艺流程;

15、为确定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资料;

16、从事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还应提供经营企业主管海关签注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17、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三)备案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

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审核

海关根据规定审核企业的加工贸易合同和各项资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规定。

3、设立台账

经海关审核通过的合同,需到中国银行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AA类企业的所有合同,A、B类企业一万美元以下的合同除外)。

4、核发手册

按规定已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或不需设立台账的合同,由主管海关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企业凭以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四)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五个工作日内。

二、加工贸易合同变更

(一)申请合同变更的条件:

1、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已取得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经营企业已签订加工贸易变更合同;

3、申请变更的加工贸易合同已由商务部门审核批准;

4、合同的变更应在原合同的有效期内。

(二)申请变更时应提交的文件: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变更证明》;

2、经营企业签订的加工贸易变更合同;

3、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4、合同变更申请书;

5、《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进口料件备案申请表》、《加工出口成品备案表》、《单耗备案申请表》(填写变更部分);

6、经预录入的“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变更部分);

7、为确定变更后的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资料;

8、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三)办理程序:

海关根据规定审核企业的加工贸易变更合同和各项资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规定。

3、变更台账

经海关审核通过的合同,需到中国银行设变更银行保证金台账(AA类企业的所有合同,A、B类企业变更后不超过一万美元的合同除外)。

按规定已变更银行保证金台账或不需变更台账的合同,由主管海关核发变更后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企业凭以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三、加工贸易核销

(一)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

2、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的进口料件已加工复出口;

3、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已核算清楚,能向海关如实申报;

4、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等已办理了内销征税、退运、放弃或余料结转等手续;

5、在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提出;

6、加工贸易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提出。

(二)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合同核销申请表;

2、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分册、续册;

3、齐全、有效的进出口报关单(按《登记手册》的进出口记录顺序编列);

进出口报关单票数和相关内容应当与登记手册进出口登记栏的进出口记录一致;

4、核销核算表;

5、合同履约后的余料、边角料、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等已办理过内销征税、放弃、销毁等手续的,应提供税单复印件等资料和证明文件;

6、备案后因故中止执行、未发生进出口而申请撤销的合同,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的批件;

7、遗失进出口报关单的合同,提交报关单留存联、补发联,或加盖原报关地海关印章的报关单复印件;

8、遗失《登记手册》的合同,应向海关提供遗失情况的书面说明。

必要时提供手册遗失证明;

9、其他海关需要的资料,如排料图、线路图、配方表等。

1、报核受理

企业向海关递交核销所需要的各项文件。

海关审核后受

理。

2、海关核销

海关对企业报核的合同审核,并出具台帐核销联系单;

企业凭海关开出的台账核销联系单到中国银行核销台账。

3、核销结案

海关凭银行开出的台账核销通知书核发加工贸易合同结案通知书。

自受理报核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1:

带齐所需的资料,一式四份,到当地外经贸局审批,盖章。

2:

到当地国税局审批、盖章。

留一份在国税局备案,送一份到当地外经贸局备案。

3:

一份自己留底,一份送主管海关办理手册。

4:

海关审核,到预录单位预录入,送到海关审批。

5:

海关审批通过,打印出银行台帐联系单,到中国银行设立银行台帐,拿回执交海关。

6:

海关发放手册。

一般二天时间可完毕。

需要的资料比较多,你可到当地外经贸局外经科去问,他们会告诉你的,我懒得打了。

所需的资料,打印一式四份:

 

贸易申请表清单

(1)加工贸易合同概况表

(2)进口料件备案申请表

(3)加工成品备案申请表

(4)单耗备案申请表

篇三:

作业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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