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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出资总金额。

实缴出资额,

指某个合伙人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总额,指全体合伙人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

现金出资总金额。

财产份额,指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

工商变更登记,指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变更应办理的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以及任何前置审批、备案、会商程序(如有)。

合伙人登记册,定义见第2.5.3条。

守约合伙人,指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之记录的合伙人。

违约合伙人,指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及/或其他

义务的合伙人。

项目投资,指有限合伙企业对被投资公司进行的股权/债权

投资和/或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投资。

项目退出,指有限合伙企业退出对某个被投资公司的全部

或部分投资。

第二条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2.1设立依据

全体合伙人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

2.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2.2.1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下文简称为有限合伙

企业。

2.3主要经营场所

2.3.1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为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五路2号。

2.3.2普通合伙人可视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决定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但应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

2.4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2.4.1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为从事股权/债权投资和/或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投资,为全体合伙人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2.4.2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如下:

从事对非上市企业

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投资咨询、财务咨询、融资咨询服务。

2.5合伙人

2.5.1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共六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一人,有限合伙人五人。

2.5.2有限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为陕西XX投资有限公

司,其经营场所为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五路2号。

2.5.3普通合伙人征得有限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吸收其他人士或机构入伙成为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应在其经营场所置备合伙人登记册(“合伙人登记册”),登记各合伙人名称、住所、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及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

如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内,合伙人登记册中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普通合伙人应根据上述信息的变化随时更新合伙人登记册。

合伙人及合伙出资额发生变动时普通合伙人应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

全体合伙人确认,当普通合伙人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变更合伙人登记册并通知全体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权益、责任等均以合伙人登记册为准,任何合伙人均不得以工商变更登记进程对抗合伙人登记册的效力。

2.6合伙期限

261有限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合伙期

限为五年。

2.6.2各合伙人确认,有限合伙企业的存续期为五年,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为投资期。

2.6.3合伙期限届满,普通合伙人可建议延长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

第三条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3.1出资方式

3.1.1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

3.2认缴出资额

3.2.1全体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

民币壹仟万元整(Y10,000,000.00元)。

3.2.2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3.3出资缴付

额的比例一次性缴付。

3.3.2出资

(1)本协议签订后,普通合伙人应以合伙企业名义向全体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书,该缴付出资通知书应至少提前三日发出,列明该合伙人应缴付的出资应缴付金额和出资付款日。

各合伙人应于出资付款日或之前,将缴付出资通知书上载明其应缴付的出资全额支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账户。

(2)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的确认并同意,如任何有限合伙人未在出资付款日或之前缴清全部出资,应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逾期出资利息,直至其将应缴金额缴齐。

若任何有限合伙人逾期达十日仍未缴清全部出资及逾期出资利息的,该有限合伙人即被强制退伙,强制退伙生效日为普通合伙人按照本合伙协议约定向其签发强制退伙决定书之日。

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当发生前述情形时,由普通合伙人向该违约有限合伙人签发强制退伙决定书并通知全体合伙人。

因上述原因被强制退伙的有限合伙人应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

一。

该等逾期出资利息和违约金计入有限合伙企业的收入。

(3)在有限合伙人因上述原因被强制退伙的情形下,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由其他守约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自行选择一位或多位守约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履行该违约合伙人的出资承诺,或者决定相应缩减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

普通合伙人应相应变更合伙人登记册上的相关信息并通知全体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

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的确认,发生上述情形后,合伙人名单、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总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均以合伙人登记册上的记载为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情况不影响合伙人登记册的效力,尤其是不影响强制退伙的效力,被强制退伙的有限合伙人自强制退伙生效日(即首期出资付款日之次日)即丧失合伙人的一切权利,并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任何合伙人均不得以工商变更登记或其他任何事由主张强制退伙无效。

3.3.1各合伙人的出资在正式签署本合伙协议后,根据普通合伙人签发的缴付出资通知书按照其认缴出资第四条合伙人

4.1有限合伙人

4.1.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1.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具体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决策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有限合伙企业

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亦不得从事其他对有限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4.1.3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行使有限

合伙人权利不应被视为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活动,从而导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有限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为避免歧义,前述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获取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4)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

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6)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

为了有限合伙企业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7)依法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4.1.4对于合伙人会议根据本协议通过决议的事项和/或

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自行作出决议的事项和/或普通合伙

人根据本协议获得授权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事项,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有限合伙人拒绝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普通合伙人应向其发出

催告通知。

有限合伙人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仍拒绝签署的,普通合伙人依本条款获得授权代表全体合伙人强制该有限合伙人退伙。

有限合伙人被强制退伙的相关事宜按本协议第13.1条之规定处理。

全体合伙人确认合伙人会议根据本协议通过决议的事项自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之日生效、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自行作出决定的事项自普通合伙人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并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效力,不受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进程的影响。

4.2普通合伙人

421普通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4.3身份转换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达成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第五条合伙事务执行

5.1合伙事务执行

5.1.1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

5.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5.2.1有限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机构;

(2)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5.2.2全体合伙人以签署本协议的方式一致同意选择普

通合伙人陕西XX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同时,同意陕西XX投资有限公司在合伙企业存

续期间不可撤销地行使并承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部权力义务。

5.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531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

定的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决策、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2)管理、维持和处分有限合伙企业资产;

(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为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

供服务;

(4)采取有限合伙企业维持合法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所必

需的一切行动;

(5)开立、维持和撤销有限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

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6)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有限合伙企业提

(7)订立和修改管理协议;

(8)订立和修改托管协议;

(9)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

(10)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

仲裁;

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和解等,以解决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

(11)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2)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对外签署文件;

(13)变更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14)变更其委派至有限合伙企业的代表;

(15)缩减有限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

(16)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有限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7)法律及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5.4执行事务合伙人之行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约束力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执行合伙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

协议约定采取的全部行为,均对有限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5.5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5.5.1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可撤销地

执行合伙事务,并指定刘恒为代表。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代表审慎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

5.6免责保证

各合伙人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之关键人士、管理团队、雇员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聘请的代理人、顾问等人士为履行其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各项职责、处理有限合伙企业委托事项而产生的责任及义务均归属于有限合伙企业。

如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上述人士因履行本协议约定职责或办理本协议约定受托事项遭致索赔、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有限合伙企业应补偿各该人士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等损失、费用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是由于各该人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起。

5.7授权和工商变更登记

全体有限合伙人通过在此签署本协议向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一项不可撤销的特别授权,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全体及任一有限合伙人在下列文件上签字:

(1)本协议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本协议。

当修改内容为

本协议第5.3.1(13)-(15)项规定的相关内容时,或依据

本协议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自行决定并可能导致本协议进行修改的其他事项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直接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

当修改内容为本协议规定的合伙人会议决议事项之相关内容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凭合伙人会议决议即可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

(2)有限合伙企业所有的工商设立登记/工商变更登记文件。

(3)当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时,为执行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相关事务而需签署的文件。

如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生变更并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被强制退伙、自动退伙、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发生转让、缩减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等),该等变更事项自本协议规定的条件成就日或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完成之日即对全体合伙人生效。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相应更新合伙人登记册上的相关信息,并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且全体合伙人应配合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的确认,发生上述情形后,合伙人名单、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总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均以合伙人登记册上的记载为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情况不影响上述变更的效力。

全体合伙人进一步确认,退伙的有限合伙人自退伙生效日即丧失合伙人的一切权利,并承担本协议项篇二:

合作协议

(1)

合作协议

甲方:

丁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住址:

联系方式:

系方式:

乙方:

戊方:

丙方:

己方:

法定代表

人:

联系方式:

甲乙丙丁戊己六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郑

州巴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合作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

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公司发起设立

第一章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1.1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

1.2本公司的办公地址为:

1.3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

1.4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二章注册资本

2.1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小写:

¥

12,000,000.00),各合作各方全部以现金形式出资,其

中:

认缴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以现金

出资,占注册资本的%,公司注册时实际出资人民币(小

写:

)元,余下出资在本协议签订后年内补足;

出资,占注册资本的%,公司注册时实际出资人民币(小

出资,占注册资本的%,公司注册时实际出资人民币

(小

Y)元,余下出资在本协议签订后年内补足;

Y),以现金

出资,占注册资本的%,公司注册时实际出资人民币(小

戊方:

己方:

认缴的出资额为人民币拾贰万元整(小写:

120,000.00),

以现金出资,占

注册资本的1%,公司注册时实际出资人民币(小写:

第三章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

3.1合作各方的权利

3.1.1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3.1.2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3.1.3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3.1.4本公司成立后,按本协议约定出资的合作各方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

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六)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3.1.5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

股东义务。

3.2合作各方的义务

3.2.1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三日内按本协议约定的实际

出资将资金及时、足额地划入为设立本公司所指定的银行

帐户。

3.2.2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3.2.3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合作各方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

赔偿责任。

3.2.4合作各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

本公司补足其应(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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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合伙协议)缴付的出资

夕卜,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合作各方造成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筹备、设立与费用承担

4.1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

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4.2在本公司不能成立时,同意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支出按各合作各方认缴

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二部分公司成立后合作

第五章股东和股东会

5.1股东

本协议签订后,合作各方即成为公司股东。

公司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5.1.1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

配;

(2)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享有表决权;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6)依照法律、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5.1.2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按照协议约定出资、转股;

(2)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5.1.3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

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5.2股东会

5.2.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5.2.1.1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其他重要事项。

521.2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通过。

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2.1.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21.4股东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5.2.1.5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5.2.1.6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第六章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6.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6.2为公司的总经理,具体职责包括:

6.2.1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和业务管理。

6.2.2根据公司的日常运营的需要招聘人员(财务会计人

员经过甲乙丙丁戊己六方同意

由聘任)。

6.2.3审批日常事项;

财务审批权限为人民币元(小写:

Y)以下。

624保证公司正常运营所需的全部配套资源,如与公司销量相符的汽车来源等。

625积极开展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汽车分期、保险代理销售等业务。

6.3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

6.3.1管理公司财务。

632有权审批日常经营费用人民币元(Y)以上。

633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投资作出决定权,有权否决公司总经理及其管理层或其他人

员做出的不利于公司发展的重大决定。

6.3.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6.4担任公司的监事

体负责:

6.4.1负责公司的工商、税务等登记注册的相关工作。

6.4.2查阅和监督公司财务。

6.4.3对的公司业务和运营管理进行必要性的协助和监督。

6.4.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6.5重大事项处理

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公司股东表决权过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进行:

6.5.1拟由公司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6.5.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6.5.3拟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借款;

6.5.4《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6.6除上述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外,甲乙丙丁戊己六方一致同意,每月进行一次股东例行会

议,对公司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公司下阶段的运营进行计划部署。

6.7公司资金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

甲方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

理。

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甲乙丙丁戊己六方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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