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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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试验方法

  GB2423.2—89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B:

高温试验方法

  GB/T2423.3—93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Ca:

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GB/T2423.5—1995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第2部分:

试验方法试验Ea和导则:

冲击

  GB/T2423.10—1995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第2部分:

试验方法试验Fc和导则:

振动(正弦)

  GB/T6113—1995无线电干扰和抗扰度测量设备规范

  3技术要求

  3.1火灾显示盘的直流工作电压可优先采用24V。

  3.2整机性能

  3.2.1火灾显示盘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3.2.1.1火灾显示盘只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信号,不应给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及其他探测部件供电。

  3.2.1.2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并予保持;

光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器复位之前不能手动消除;

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并有消音指示,但再次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

  3.2.1.3对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火灾显示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火灾显示盘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类型:

  a)主电源断电;

  b)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连接线断线、短路;

  c)备用电源与其负载之间连接线断线、短路或由备用电源单独供电其电压不足以保障火灾显示盘正常工作。

  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并有消音指示,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出之前应保持;

故障期间,如有火灾报警信息输入,火灾显示盘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3.2.1.4火灾显示盘(可通过控制器)应能对其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进行功能检查。

  3.2.1.5火灾显示盘的操作功能应能按表1的规定划分级别。

  Ⅰ级允许每个人操作的功能;

  Ⅱ级允许专门人员操作的功能。

  表1操作级别

  

  3.2.1.6对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火灾显示盘应具有电源转换功能。

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

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

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应不使火灾显示盘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火灾显示盘在最大负载条件下(所有部位均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连续工作4h。

  3.2.1.7火灾显示盘对于接收火灾报警输入信号的延时应不超过3s。

  3.2.1.8有计时装置的火灾显示盘,应能显示或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其日记时误差不超过30s。

  3.2.2火灾显示盘应能耐受住表2所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的性能应能满足本标准第4章有关试验的要求。

  表2气候环境试验

  3.2.3火灾显示盘应能耐受住表3所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的性能应能满足本标准第4章有关试验的要求。

  表3机械环境试验

  3.2.4火灾显示盘应能耐受住表4所规定的电干扰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的性能应能满足本标准第4章有关试验的要求。

  表4电干扰环境试验

  3.2.6火灾显示盘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电源插头(或电源接线端子)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应分别大于20MΩ、50MΩ。

上述部位还应根据额定电压耐受频率为50Hz,电压为1500V(额定电压超过50V时)或500V(额定电压不超过50V时)的交流电历时1min的耐压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的性能应能满足本标准第4章有关试验的要求。

  3.2.7火灾显示盘应经受本标准第4章所规定的各项试验,并满足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3.3主要部件性能

  3.3.1一般要求

  火灾显示盘的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同时应满足下列有关要求。

  3.3.2指示灯

  3.3.2.1应以颜色标识:

火灾报警信号用红色表示,故障信号用黄色表示,电源工作正常用绿色表示。

  3.3.2.2在一般环境光线条件下,指示灯在距其3m远处应清晰可见。

字母数字显示器在环境光线强度0.1~500lx条件下,应在0.8m处可靠。

  3.3.3电子元器件

  宜进行三防(防潮、防霉、防盐雾)处理,参数应符合最大工作电压、最大工作电流的要求。

  3.3.4熔断器

  用于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其额定电流一般应不大于火灾显示盘最大工作电流的二倍,在靠近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的地方,应清楚地标注其参数值。

  3.3.5音响器件

  在额定工作电压下,距离音响器件1m处,内部音响器件的声压级(A计权)应在65dB以上、115dB以下。

在85%额定工作电压条件下应能发出声响。

  3.3.6备用电源

  3.3.6.1如备用电源采用蓄电池时,电池容量应保证火灾显示盘在正常监视状态下工作8h后,在最大负载下工作30min。

  3.3.6.2电源正极连接导线为红色,负极为黑色或蓝色。

  3.3.6.3在不超过生产厂规定的极限放电情况下,应能将蓄电池在48h内充电恢复到正常状态。

  3.3.6.4不应采用非密封式蓄电池。

  4试验方法

  4.1火灾显示盘试验纲要

  4.1.1火灾显示盘试验程序见表5。

  表5试验程序表

  4.1.2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是型式试验,受试产品试样数应不少于三台,并在试验前予以编号。

4.4.1表5中,第1~10项试验应在11~17项试验之前进行;

1、2项试验必须首先进行。

  4.1.3受试火灾显示盘(以下简称试样)在试验前均应进行外观检查,符合下述要求时方可进行试验:

  a)外表无腐蚀、涂覆层剥落、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b)紧固部件无松动,控制机构应灵活;

  c)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

  4.1.4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时,则各项试验均应在下述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

15~35℃;

  相对湿度:

45%~75%

  大气压力:

86~106kPa。

  4.1.5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时,则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均为±

5%。

  4.1.6当对大型试样进行整机试验不可行时,允许将试样分成几部分进行试验。

  4.2主要部件检查试验

  4.2.1目的

  检查火灾显示盘主要部件的性能。

  4.2.2要求

  火灾显示盘主要部件的性能应满足3.3要求。

  4.2.3方法

  4.2.3.1检查并记录试样的各开关、按键功能标注情况。

  4.2.3.2使试样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测量并记录试样声报警信号的声压级。

  4.2.3.3检查并记录熔断器及其他过流保护器件的参数标注情况及其实际容量值。

  4.2.3.4检查并记录指示灯和显示器的用法、颜色标识、可见度及功能标注情况。

  4.3基本功能试验

  4.3.1目的

  检查火灾显示盘的基本功能。

  4.3.2要求

  火灾显示盘的基本功能应满足3.2.1的要求。

  4.3.3方法

  4.3.3.1将火灾显示盘和相应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3.3.2使任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报警信号,有计时装置的观察并记录计时情况。

  4.3.3.3使任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先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

然后使另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报警信号。

  4.3.3.4在试样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首先撤销输入的火灾报警信号,然后手动复位试样,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报警信号。

  4.3.3.5对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试样,分别使其处于3.2.1.3的三种故障状态,然后依次操作手动消声和复位机构,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信号情况及故障类型指示情况。

  4.3.3.6在试样处于故障状态时,先排除故障,然后操作手动复位机构(自动复位的不进行),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报警信号。

  4.3.3.7在试样处于故障状态时,使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信号情况。

  4.3.3.8操作试样自检及指示灯、显示器检查机构,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报警信号情况。

  4.3.3.9检查并记录试样操作功能划分级别情况(首次基本功能试验时进行)。

  4.3.3.10对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火灾显示盘,使主电源断电,然后恢复正常,观察并记录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情况及电源指示灯变化情况。

  4.3.3.11对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试样,使主电源转换到备用电源,重复4.3.3.2~4.3.3.9试验过程。

  4.4通电试验

  4.4.1目的

  检验火灾显示盘在正常大气条件下运行的稳定性。

  4.4.2要求

  4.4.2.1试验期间,试样应不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

  4.4.2.2试验后,试验样性能应满足4.3.2条要求。

  4.4.3方法

  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

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连续运行45d。

试验结束后时,按4.3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4.5电源试验

  4.5.1目的

  检查火灾显示盘对交流电网供电电压波动和负载变化的适应能力以及电源的容量。

  4.5.2要求

  4.5.2.1主电源应满足3.2.1.6和3.2.5条要求。

  4.5.2.2主电源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4.3.2条要求。

  4.5.2.3备用电源应满足3.3.6.1条要求。

  4.5.3方法

  4.5.3.1主电源试验

  a)接通试验装置电源,调节试验装置,使试样输入电压分别为额定工作电压、额定工作电压降低15%和升高10%,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情况。

  b)以主电源供电,使试样在最大负载条件下连续工作4h,观察工作并记录试样工作情况;

然后使试样复原到监视状态,按4.3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4.5.3.2备用电源试验

  以备用电源供电,使试样在正常监视状态下工作8h,使试样在最大负载条件下工作30min;

然后,切除声报警信号,使原处于监视状态的任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情况。

  4.5.3.3试验结束时,按4.3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4.6电瞬变脉冲试验

  4.6.1目的

  检验火灾显示盘抗电瞬变脉冲干扰的能力。

  4.6.2要求

  4.6.2.1试验期间,试样应不发出火灾报警和不可恢复的故障信号。

  4.6.2.2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4.3.2条要求。

  4.6.3方法

  4.6.3.1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

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6.3.4试验后,按4.3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4.6.4试验设备

  瞬变发生器:

输出瞬变脉冲电压1000V±

100V、2000V±

200V,脉冲频率5kHz±

1kHz、2.5kHz±

0.5kHz,输出阻抗50Ω,每300ms输出15ms瞬变脉冲电压,极性为正、负。

其电原理图如图3所示。

试验时配用的耦合/去耦网络及耦合装置见图4、图5。

  4.7电源瞬变试验

  4.7.1目的

  检验火灾显示盘抗电源瞬变干扰的能力。

  4.7.2要求

  4.7.2.1试验期间,试样应不发出火灾报警和不可恢复的故障信号。

  4.7.2.2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4.3.2条要求。

  4.7.3方法

  对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火灾显示盘,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

连接试样到电源瞬变试验装置上,使试样先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开启试验装置,使试样主电源按“通电(9s)一断电(1s)”的固定程序连续通断500次,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报警信号情况。

  试验后,按4.3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4.7.4试验设备

  能产生满足4.7.3条要求试验条件的电源装置。

  4.8绝缘电阻试验

  4.8.1目的

  检验火灾显示盘的绝缘性能。

  4.8.2要求

  4.8.2.1试样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20MΩ。

  4.8.2.2试样的电源接线端子与机壳之间(电源开关处于接通位置,但电源接线端子不接电)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50Ω。

  4.8.3方法

  通过绝缘电阻试验装置,分别对试样的下述部位施加500V±

50V直流电压,持续60s±

5s后,测量其绝电阻值。

  a)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

  b)电源接线端子与机壳之间(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但电源接线端子不接电)。

  试验时,应保证接触点有可靠的的接触,引线间的绝缘电阻应足够大,以保证读数正确。

  4.8.4试验设备

  满足下述技术要求的绝缘电阻试验装置(在不具备专用测试装置的条件下,也可用兆欧表或摇表测试):

  试验电压:

500V±

5VDC;

  测量范围:

0~500MΩ;

  最小分度:

0.1MΩ;

  记时:

60s±

5s

  4.9耐压试验

  4.9.1目的

  检验火灾显示盘的耐压性能。

  4.9.2要求

  4.9.2.1试验期间,试样应不发生表面飞弧、扫掠放电、电晕和击穿现象。

  4.9.2.2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4.3.2条要求。

  4.9.3方法

  通过耐压试验装置,以100~500V/s的升压速率,分别对试样的下述部位施加50Hz、1500V±

150V(额定电压超过50V)时,或50Hz、500V±

50V(额定电压不超过50V时)的试验电压。

  a)有绝缘要求的所有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

  b)电源接线端子与机壳之间(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但电源接线端子不接电)。

  持续60s±

5s,观察并记录试验中所发生的现象。

  试验后,以100~500V/s的降压速率使电压逐渐降低到低于额定电压数值后,方可断电,然后按4.3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4.9.4试验设备

  满足下述技术要求的耐压试验装置。

  试验电源:

电压0~1500V(有效值)连续可调,频率50Hz,短路电流10A(有效值);

  升(降)压速率:

100~500V/s;

  4.10静电放电试验

  4.10.1目的

  检验火灾显示盘对带静电人员、物体接触造成的静电放电的适应性。

  4.10.2要求

  4.10.2.1试验期间,试样应不发出火灾报警和不可恢复的故障信号。

  4.10.2.2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4.3.2条要求。

  4.10.3方法

  4.10.3.1将试样放在试验用接地板上,其周边距接地板各边的距离应不小于100mm。

  4.10.3.2调节静电发生器的输出电压为8000V,将连接150pF电容器和150Ω电阻器的静电放电探头充电到8000V,经该150Ω电阻对试样进行放电。

每次充电后应立即将静电放电探头触及到试样外部的一个试验点上,无论有否发生电弧放电,务必使探头尖端与试验点切实接触。

静电放电应在试样外表面上的10个不同点(包括控制机构或键盘、输入/输出线离开试样150mm以远处、外壳上距接地线最远处、电源开关上、显示器及指示灯等)逐点进行,每次放电的时间间隔至少为1s。

  4.10.3.3试验期间,监视试样是否发出报警和不可恢复的故障信号;

试验后,按4.3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4.10.4试验设备

  4.10.4.1静电发生器:

输出电压8000V±

800V,其电原理图如图6所示,输出电流波形如图7所示。

  4.10.4.2静电放电探头:

放电端为一φ8的球体,连接本与后半球外带绝缘材料。

  4.10.4.3接地线:

静电放电试验用直流电源和静电放电探头的接地线必须和接地板一起接到安全接地线或接地板上。

  4.11辐射电磁场试验

  4.11.1目的

  检验火灾显示盘在辐射电磁场环境下工作的适应性。

  4.11.2要求

  4.11.2.1试验期间,试样应不发出火灾报警和不可恢复的故障信号。

  4.11.2.2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4.3.2条要求。

  4.11.3方法

  4.11.3.1将试样安放在绝缘台上,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

  4.11.3.2按图8连接试验设备,将发射天线置于中间,试样与电磁干扰测量仪分别置于发射天线两边1m处。

  4.11.3.3调节1MHz~1GHz的功率信号发生器的输出使电磁干扰测量仪的读数为10V/m,在试验过程中频率应在1MHz~1GHz的频率范围内以不大于0.005倍频程/s的速率缓慢变化,同时应转动试样,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情况。

如使用的发射天线有方向性,则应先使发射天线对准电磁干扰测量仪天线,调节功率信号发生器的输出为10V/M;

然后将发射天线位置反转,对准试样进行试验。

在1MHz~1GHz的频率范围内,应分别用天线的水平极化和垂直极化进行试验。

  4.11.3.4试验期间,监视试样是否发出报警和不可恢复的故障信号;

  4.11.3.5试验应在屏蔽室内进行,为避免产生较大的测量误差,天线的位置应符合图9的要求。

  4.11.4试验设备

  4.11.4.1功率信号发生器(或信号发生器与功率放大器)

  a)频率范围:

1MHz~1GHz;

  b)输出功率:

应能提供足够的功率,满足离发射天线1m远处产生10V/m电磁场的要求,输出功率可调;

  c)扫频速度:

小于0.005倍频程/s。

  4.11.4.2电磁干扰测量仪:

应符合GB/T6113的技术要求。

  4.11.4.3发射天线

  a)1MHz~30MHz长线天线;

  b)20MHz~1GHz双锥天线;

  c)也可使用满足试验要求的其他天线。

  4.11.4.4绝缘台:

满足试样安放要求。

  4.12高温试验

  4.12.1目的

  检验火灾显示盘在高温环境条件下工作时性能的稳定性。

  4.12.2要求

  4.12.2.1试验期间,试样应不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

在高温试验结束时进行的基本功能试验中,试样性能应满足4.3.2条要求。

  4.12.2.2试验后,试样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性能应满足4.3.2条要求。

  4.12.3方法

  4.12.3.1试验前,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4h,然后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

将试样放入高温试验箱中,不接通试样电源。

  4.12.3.2调节高温试验箱,使其温度为20℃±

2℃,保持30min±

5min后,以不大于1℃/min(不超过5min时间的平均值)的升温速率使温度升高到40℃±

2℃。

  4.12.3.3在40℃±

2℃温度下,保持14h;

接通试样电源,在此温度下继续保持2h后,立即按4.3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4.12.3.4将试样从试验箱中取出,使其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1~2h,检查试样表面涂覆情况,并按4.3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4.12.4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GB2423.2—89第4章规定。

  4.13低温试验

  4.13.1目的

  检验火灾显示盘在低温环境条件下工作时性能的稳定性。

  4.13.2要求

  4.13.2.1试验期间,试样应不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

在低温试验结束时进行的基本功能试验中,试样性能应满足4.3.2条要求。

  4.13.2.2试验后,试样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性能应满足4.3.2条要求。

  4.13.3方法

  4.13.3.1试验前,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4h,然后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

将试样放入低温试验箱中,不接通试样电源。

  4.13.3.2调节低温试验箱,使其温度为20℃±

5min,以不大于1℃/min(不超过5min时间的平均值)的降温速率使温度降低到0℃±

  4.13.3.3在0℃±

  4.13.3.4以不大于1℃/min(不超过5min时间的平均值)的升温速率使温度升高到20℃±

5min后,将试样从试验箱中取出,使其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1~2h,检查试样表面涂覆情况,并按4.3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4.13.4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GB2423.1—89第5章规定。

  4.14振动(正弦)试验

  4.14.1目的

  检验火灾显示盘经受振动的适应性及结构的完好性。

  4.14.2要求

  振动响应检查试验期间,试样应不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

  试验后,试样应无机械损伤和紧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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