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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买卖已出租房屋的,卖售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7、买卖已抵押房地产的,卖售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同时告知买受人房地产抵押的事实。

8、房地产买卖后的土地使用权

(1)居住房屋

居住房屋出售,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

其中,房地产权证注明土地使用年限的,应在合同第三条第

(一)项如实填写。

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花园住宅出售时,买受人应向市或区县房地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并选择合同第三条第

(二)项。

(2)非居住房屋

该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出售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

当事人应选择合同第三条第

(一)项,其中,房地产权证注明土地使用年限的,应如实填写。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划拨土地上房地产买卖,买受人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当事人应选择第三条第

(二)项。

除上述情况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其他土地有偿使用形式,属此范围的,当事人应在第三条第(三)项内约定。

9、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买卖对象。

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经依法征用,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

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10、住房户口迁移。

已投入使用的住房买卖,除房屋交接和权利转移外,住房内的原有户口是否及时迁出也会影响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可在补充条款内约定户口迁移条款。

11、维修基金交割。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当事人应将房地产转让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并办理房屋维修基金户名的变更手续,帐户内结余维修基金的交割,当事人可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四、为保障买卖双方自身权益,防范违规的房地产中介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凡委托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的专业公司提供代理、居间介绍等服务的,受托居间介绍、代理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均应在附件六居间介绍、代理等中介服务情况中签字盖章;

其中:

委托人应将居间介绍的有关房地产经纪公司及执业经纪人情况在第一条内予以明示,以备与经纪公司、经纪人发生纠纷时作为投诉的依据。

五、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一房多卖,通过网上操作系统签订合同后,当事人应及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六、为方便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补充条款,拟订下列范例,当事人可根据需要自由选择,范例未经当事人选取,不作为合同内容。

房地产权利保证条款范例:

甲方保证,上述买卖的房地产不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人主张权利的情况。

在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地产已存在的权利负担,乙方同意甲方按下述第___项处理:

(一)本合同生效后__日内,甲方与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注销他项权利的登记,逾期未注销的,乙方有权追索甲方的违约责任。

(二)在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乙方承认并继受该项权利,并同意办理变更登记。

户口迁移条款范例:

甲方承诺自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的___日内,向

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

如由于甲方未及时迁出户口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了或裁或审制度,合同当事人一旦选择

了仲裁,就意味着不能再向法院起诉。

八、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九、为保护买卖双方利益,通过网上操作系统签订合同后,系统将分别给予合同双方密码保护,请买卖双方妥善保存密码以备查验。

特别告知

(二)

1、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规定,本合同约定的买卖双方当事人转让房屋应当符合限售规定。

如购房人未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情况,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等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第七条:

“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2、购房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可以向财税部门、贷款银行咨询相关税收、信贷政策,了解房屋转让涉及的税费,慎重确定购房款支付方式。

(合同编号:

xxxxx)

立房地产买卖合同人

卖售人(甲方):

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乙方受让甲方自有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房地产座落:

_________________室号(部位:

______),房屋类型:

______结构:

_______

(三)房屋建筑面积:

_______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属面积:

___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_____平方米。

(四)房屋平面图和房地产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五)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_____;

国有土地使用权以____方式获得。

(六)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见附件二。

(七)甲方转让房地产的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相邻、租赁等其他关系)见附件五。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为___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付款协议(附件三)中约定明确。

乙方交付房价款后,甲方应开具符合税务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甲方转让房地产时,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第

(一)款办理。

(一)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甲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后,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____年___月___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

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___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

查验后_________________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

第五条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甲、乙双方确认,在_____年___月之前,____________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_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该房地产转让过户申请之日为准。

甲方承诺,在乙方或者委托他人办理转让过户时,积极给予协助。

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条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或其中一方均有权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

第七条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在上述房地产转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信费等其他费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支付。

第九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三)款内容处理。

(一)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乙方逾期未付款,甲方应书面催告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___日内,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___日内乙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

甲方可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___%的违约金,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部分,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起___日内向甲方支付。

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乙方据实赔偿。

(三)乙方逾期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所约定的乙方应履行义务期限之第二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

逾期超过拾日后乙方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拾日的违约金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价款的20%。

甲方可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相当于违约金和赔偿金部分的价款,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和赔偿金部分的,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叁日内向甲方支付。

第十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期限交接房地产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三)款内容处理。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收款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逾期未交付房地产,乙方应书面催告甲方,自收到乙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___日内,甲方仍未交付房地产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___日内甲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

甲方除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___日内向乙方返还已收款和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还应按已收款的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

(三)甲方逾期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付款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所约定的甲方应履行义务期限之第二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

逾期超过拾日后甲方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拾日的违约金外,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价款的20%。

甲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叁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选择以下第

(二)项方式解决。

(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人民法院起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_____、____、和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执一份。

补充条款

(一)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1、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已向甲方支付定金为人民币元整。

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当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部分购房款人民币元整。

乙方支付甲方的上述款项构成乙方支付的首期购房款合计为人民币元整。

此款由甲方向乙方书面签收后直接收取。

2、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当日,甲方应将该房地产的房地产权证原件交由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暂为保管至甲、乙双方共同赴该房地产所属区域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当日止。

房地产权证保管期间,甲方不得对该房地产权证进行挂失补办。

3、年月日,甲、乙双方共同赴该房地产所属区域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4、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上海市住房限购及房产税等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房地产交易的所有手续。

5、在该房地产所属区域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以乙方为申请权利人的收件收据当日,乙方将第二期购房款人民币元整支付给甲方。

同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6、年月日,甲方向乙方办理交房手续。

交房前的水、电、燃气(若有)有线电视(若有)、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因使用该房地产所产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7、若该房地产内存有户口,则甲方承诺在该房地产所属区域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以乙方为申请权利人的收件收据后二十日内,向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完结原有户口迁出手续。

8、该房地产内的水、电、燃气(若有,含初装费)、有线电视(若有,含初装费)及物业维修基金都已包含在总房款内,随该房地产一并转让给乙方。

在甲、乙双方办理交房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赴有关部门办理水、电、燃气(若有)、有线电视(若有)、物业维修基金及该房地产物业的更名手续。

若因此产生更名费,则由乙方承担。

若有关部门要求以乙方为权利人的房地产权证进行有关更名的,则甲、乙双方办理对应更名手续的日期顺延至以乙方为权利人的房地产权证办出后三个工作日内。

9、在甲、乙双方办妥交房及相关更名手续、结清相关费用且确认该房地产内原有户口已迁出后的当日,乙方将购房余款人民币元整支付给甲方。

10、该房地产现状为毛坯/该房地产内的固定装修、厨卫固定设施及其他附属配套设施都已包含在总房款内,甲方应按照签订本合同当日该房地产内装修的现状,在与乙方办理交房手续当日随该房地产一并转让给乙方。

11、甲、乙双方根据国家规定各自承担该房地产买卖交易所产生的税、费。

12、甲方承诺在以乙方为权利人的房地产权证办出且甲、乙双方办妥交房手续前,该房地产产权清晰且无其他任何权利瑕疵。

13、甲、乙双方承诺在该房地产买卖交易过程中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有效,且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办理该房地产的交易过户、交房、更名等事宜,签订相关文件、缴纳相关费用、履行相关程序及义务。

14、如有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上述各项条款的,则属违约。

甲方违约的,应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违约的,应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本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其他约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条款为准。

(以下空白)

补充条款

(二)

在签订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均已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规定,如因违反限售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并出具《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约定处理:

1、双方共同办理合同网上备案撤销等解除本合同手续;

2、因未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情况等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附 件 一

房屋平面图及房地产四至范围

附 件 二

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装饰情况及处理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设备:

见补充条款

装饰:

关于设备及装饰费用按以下第

(一)款办理:

(一)以上所列设备和装修费用包含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房地产转让价款内,乙方不需另外支付费用,甲方不得拆除并应随房屋交付乙方。

(二)以上所列设备和装修费用未包含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房地产转让价款内,乙方需另外支付费用人民币____元,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房屋验收交接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不得拆除并应随房屋交付乙方。

附 件 三

付款协议

附 件 四

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电讯等其他费用的支付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电讯等费用,在转移占有前未支付和未结算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转移占有后,使用该房地产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房屋验收交接后,与乙方共同办理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过户手续。

物业维修基金、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燃气初装费按以下第

(一)款办理:

(一)由甲方无偿转让给乙方,乙方无需另外支付费用。

(二)由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具体金额由甲、乙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时以各相关部门规定为准。

附 件 五

相关关系(包括租赁、抵押、相邻等其他关系)和户口迁移

已购公房参加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意见:

同意出售上述房屋。

(签章)

租赁情况:

抵押情况:

相邻关系:

正常

甲方

(一):

乙方

(一):

身份证:

身份证:

居住地址:

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本人签名:

本人签名:

年月日签于:

年月日签于:

网上合同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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