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法规及相关知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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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0条规定: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的协议,为保障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债权消灭或者自能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四、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简称《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1997年11月1日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1、申请施工许可证得条件
建筑资金已经落实
要求1:
建设工期不足1年,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
建设工期超过1年,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2、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㈠、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
《建筑法》第9条规定:
建筑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即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㈡、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㈢、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建筑法》第十一条规定: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3、目前我国主要的建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种类:
㈠、注册建筑师
㈡、注册结构工程师
㈢、注册造价工程师
㈣、注册土木(岩石)工程师
㈤、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㈥、注册监理工程师
㈦、注册建造师
五、招标投标法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1、必须招标的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
法律责任:
⑴、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依法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⑵、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田间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招标文件
⑴、招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
⑵、招标文件的出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投标办法》第15条规定: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⑶、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
招标人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法律责任
①、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权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通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与其处罚相同)
对单位有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与其相同)
情节严重的,取消责任人1年至2年内的招标资格。
4、评标委员会
⑴、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⑵、中标候选人
评标文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排明顺序。
⑶、影响招标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
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⑷、确定中标人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筑项目施工招标办法》规定: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⑸、签订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⑹、保证金
根据《工程建筑法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招标人应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回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应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
①、非法确定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中标无效。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非法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与其相同)
5、招标代理
⑴、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与业务范围
工程招标代理季候资格分为:
甲级、乙级、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人民币以下的过程招标代理业务。
⑵、法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六、安全生产法
1、不满足资金投入的法律责任
对于因不满足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够不成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思维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对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处罚与其相同)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未配备合格人员的责任
对于未配备合格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3、不符合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的法律责任
对于不符合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4、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当的法律责任
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当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6、非法转让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单处或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担任连带赔偿责任。
7、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⑴、订立非法免责条款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该协议无效。
对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作出了明确的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9、安全生产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规定:
1、事故单位的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监管部门的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⑶、报告的内容
事故发生新的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向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0、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⑴、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设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规定:
①、处理时限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特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有特殊情况,批复时间可以设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⑵、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①、事故发生单位后玩忽职守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有上述行为的,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80%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因恶意阻挠对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责任
有上述行为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首先给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上1年年收入60%~100%罚款。
③、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④、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1年年收入30%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1年年收入40%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1年年收入60%罚款。
◇发生特大事故的处上1年年收入80%罚款。
11、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3乃11月12日经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⑴、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的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拆除施工组织施工方案。
☆堆放、清楚废弃物的措施。
⑵、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⑶、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①、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
(包括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生不渝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②、其他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实施监理。
1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⑴、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⑵、违反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责任
对违法施工现场管理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⑶、违反安全设施管理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安茜设施管理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⑷、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13、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⑴、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⑵、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
对于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安装、拆卸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法律责任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1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
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条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在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法律责任
未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法律责任
对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得处罚与其相同)
15、建设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00年1月10日经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施行。
⑴、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及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⑵、肢解发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的0.5%以上1.0%以下罚款,对部分或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发。
⑶、擅自开工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为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款
1%以上2%以下罚款。
⑷、违法验收管理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款2%以上4%以下罚款。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⑸、未移交档案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⑹、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法律责任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⑺、其他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9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未按照国家标准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批准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⑻、责任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法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6、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⑴、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款2%以上4%以下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
⑵、出借资质的法律责任
其罚款金额与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方式相同。
⑶、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0%以下罚款。
⑷、偷工减料,未按图施工的法律责任
对施工单位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⑸、未取样检测的法律责任
对施工单位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不履行保修义务的法律责任与其相同)
17、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⑴、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对于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