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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

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考核

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意见。

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待遇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教师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

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奖励

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双流县华阳中学章程

(试行)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管理,营造学生个性发展的最佳氛围,全面提高素质教育教学质量,促进一所“起点高,特色浓,机制新,效益佳”的完全中学的崛起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四川省双流县华阳中学

学校地址:

美丽的府河之滨华阳镇

第三条学校属全民所有制的新型重点完全中学,本校接受双流县委、县政府的领导,隶属于双流县教育行政部门并对其负责。

第四条学校的办学理念是:

以人为本,以学生发展为本,以开发师生潜能为主线,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目标。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思路:

以德立校,自尊治校,科研兴校,特色扬校,进取建校,创新强校。

第六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

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和“三个面向”精神,向高一级学校输送“会生存、善学习、理想崇高、人格健全、视野开阔、富于创造”的优秀新生,为当地经济建设培养合格人才。

第七条学校的奋斗目标:

国家级素质教育示范高中。

育人目标:

学会生存、善于学习、理想崇高、人格健全、视野开阔、富于创造。

第八条学校以“爱生、善教、会导、创新”为教风,“自主、刻苦、探究、善学”为学风,“和谐、自律、争先、开放”为班风,“服务、热情、勤政、高效”为政风。

第九条学校的办学规模:

学校占地面积170余亩,46个教学班,学生2158人,教职工216人;

按县政府规划,2005年,学校占地面积200亩,70个教学班,学生4000人左右,教职工280人。

第十条校徽:

由变形的字母HZ(红色)、阶梯形的山峰(蓝、白相间)和一个圆(红色)组成。

HZ是华中的简称,红色代表热情奔放;

阶梯形的山峰,代表华阳中学脚踏实地的一步步迈向知识的高峰,蓝色、白色代表纯洁;

红色的圆形象征华中是一轮初升的太阳,定会走向辉煌;

颜色的搭配是华中师生的写照。

第十一条校歌:

《青春华章》

第十二条每年以9月8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校庆实行五年一小庆,十年一大庆。

第二章管理体制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

第十三条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对外代表学校,在校内的行政管理工作中,校长应履行如下职责和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二)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内能,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奋斗。

(六)决策权。

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七)人事权。

副校长及其他中层干部的任免,由校长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八)财经权。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学校的财务活动和学校校产在校长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在学校教职工中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的监督,加强对全体教职员工的教育。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一年一度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罚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施行。

(三)讨论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

坚持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

支持校长行使职权,动员教职员工以主人翁的姿态努力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逐步做到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学年。

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不聘或安排其他工作,未聘人员可请示教育行政部门调出或在校内安排别的工作。

未聘人员在校内安排其他工作的,其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同等条件下的已聘人员。

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学校按有关法规政策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予以辞退。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离,原则按实际职务聘任,对于不能履行本职务的人员可高职低聘,对于考核成绩优秀,可根据德才兼备的原则和工作需要破格聘任为高一级职务,低职高聘者可在校内享有相应待遇。

第十七条学校内设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教科室等职能机构和党组织、教职工代表会、家长委员会等监督机构,学校行政实行分工负责,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

一.职能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一)办公室:

负责做好学校决策和所布置工作任务的执行、反馈工作,传达学校领导意图,推动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教务处:

负责学校的教务工作,通过学科组和教师执行校长办公会关于教学方面的工作决策,落实教学常规,执行课程计划,进行教学全程的组织、监督和控制。

(三)政教处:

负责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管理,通过年级组和教学班执行校长办公会关于学生德育工作方面的工作决策。

(四)总务处:

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

理好财,管好用好校产。

搞好校舍建设,负责校园的绿化、美化工作。

(五)教科室:

负责教和学的科学研究,组织精干的科研队伍,执行学校决定进行的科学研究课题的研究。

以上各职能部门均有各自图章,图章的管理使用遵照《华阳中学图章管理制度》执行。

二.保障监督机构的职能和义务

(一)学校党组织:

对校长工作和学校整个行政工作进行监督,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得以正确贯彻。

(二)教职工代表会:

依法行使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

(三)学生会组织和家长委员会:

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校内结构工资制

学校校内结构工资由国拨工资和校内岗位津贴构成。

校内岗位津贴由基本奖金、课时津贴、职务津贴、加班津贴等组成。

国拨工资,除低职高聘人员外,一般应聘人员,只要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国拨工资均不变动。

校内岗位津贴按教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实际情况浮动。

学校非在岗教职工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学有特长,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发展,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十八条注重基础,探就学法,鼓励创新,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让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动手,学会健体。

第十九条加强德育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学校德育工作的新途径。

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一)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

(二)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以及传统美德教育和法纪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提高全体教职员工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

(四)加强班级建设,培养良好班风、校风,建立健全班、校两级家长委员会,支持、指导家长委员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建立以学校为龙头,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二十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加大课改力度,更新教育观念,主动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建构科学评价体系,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课程改革内容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实施“四名”工程,整体推进素质教育。

(三)加强教改教研工作。

推广本校教改经验。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做出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

(四)加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着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意发现和培养有特长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按照《成都市普通中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抓好课程设计、教学实施,课程构建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认真组织对课程实施的评估。

第二十二条实施课堂开放式教学。

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教材的要求管理教学。

第二十四条学校执行国家考试制度。

学校教务处组织好期中考试、期末考试,认真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年级组、教研组在征得教务处同意的基础上可组织阶段性测评,但必须严格控制次数。

第二十五条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性补课,假期允许对潜能有待发挥生进行潜能开发。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学用书目录》选择教材,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更不得兜售或强行搭配出售其他书籍,不得将编印的复习资料、试题等在学生中推销。

第二十七条任何班级不得自行停课。

任何教师调课须经教务处负责人同意。

第二十八条科学合理的安排作息时间。

第二十九条学校、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做好学生和学生家长工作,防止学生流失。

任何人不得歧视学困生,教师要以发展的眼光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

第四章总务管理

第三十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制。

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效率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学校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合理使用资金。

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审计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计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切实加强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学校校产按有关制度管理。

第五章教师和职员

第三十六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逐年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保障教师(含离退休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定,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十九条学校执行国家实行的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的所有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

学校依法保护职员的正当权益。

第四十条学校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酬金由学校自筹,聘期以一个学年为限。

第四十一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奖惩条例》,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罚。

对触犯刑法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学生

第四十三条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四川省双流县华阳中学学籍。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按国家教委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四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学校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勤工俭学。

第四十六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四十七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理。

学生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成都市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修订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同意,并报成都市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一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学校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试行。

 

二00一——二00五年

四川省双流县华阳中学发展总体规划

一、学校概况

华阳中学是在双流县委、县政府躬身实践“三个代表”,按照华阳人民的意愿于2001年7月,在华阳镇办的一所高起点、高标准的公立高完中。

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华阳中学“以人为本,以学生发展为本,以开发师生潜力为主线,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目标”为办学理念;

“突出创新教育、突出心理教育、突出外语教育、突出计算机教育、突出现代化教育”是学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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