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9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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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奖励的种类

1、物质奖励:

奖品、资金。

2、精神奖励:

表扬、授予荣誉称号、记功、奖旗、奖状等。

五、奖励的办法

在年终总评及阶段性安全检查评比后。

由安全办申报先进事迹材料,经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批准给予奖励。

六、对年度被评县安全先进集体、隐患举报奖励:

1、驾驶人在行车途中接手机、吸烟、饮食等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200-500元;

2、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举报人进行200-2000元的奖励。

3、群众举报公司客运车辆违法超速50%以上、超载20%以上和私自将公司客车交给他人驾驶的,经核查属实,奖励举报人员500-1000元。

4、举报公司客运车辆夜间22:

00-凌晨6:

00途经三级路面(含三级路面)以下的,经核查属实,奖励举报人员200-500元。

5、举报未经上级部门许可擅自串线行驶或运行至未经验收的公路,经核查属实,奖励举报人员500元。

6、举报未进站报班例检,车辆超速50%以下20%以上,超载50%以下20%以上,经核查属实,奖励500元。

7、凡被县里评为年度先进的个人、集体皆列为公司年度先进集体,上级发给先进奖励的基础上加奖200-500元。

8、年度在控制亡人指标中少亡一人,奖给安全经理,安全办主任各500元,奖给经理和主管工作人员各200元。

9、年度亡人指标持平的,奖给安全经理,安全办主任各奖给200元,奖给经理和安全员100元。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纠正违反安全生产原则的行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发生安全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执行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或渎职,视其情节及后果,分别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对公司从业人员的经济罚款:

1、机动车违章超过公司车辆数5%,处罚安全经理和安全办主任100-200元。

2、对公司级单位交通安全检查不合格和百分验收评比不及格,处罚安全经理和安全办主任100-500元。

3、对不按规定认真履行自检自查、隐患排查工作的集体及个人罚款200-2000元。

4、对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以上等级事故在24小时之内不报告的单位和个人罚款1000-5000元。

5、对发现或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汇报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人员罚款200-2000元。

(1)公司管理人员支持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的;

(2)被电台、电视台、报纸曝光一次的;

(3)未经驾驶员同意,擅自动车的;

(4)扣留手续未开单据的。

7、档案管理员所管理的档案资料丢失、过期的处罚责任人50-200元。

8、安全员未及时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处罚50-200元。

9、安全员未及时排除辖区内的车辆安全隐患,处罚200-1000元,并视情作出撤职、降级、处分、警告处理,严重的解除聘用合同。

四、对发生事故的处罚

1、公司每年超出县政府下达的亡人指标一人,对安全经理罚款1000元、安全办主任各罚款800元,对公司经理罚款1000元,并且作出书面检查在安全例会上宣读,每多超一人,罚款增加一倍,直至三人为止。

2、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安全员向安全经理作出书面检查,同时给予安全员500元,驾驶员500元的经济经济处罚,并作警告处理。

3、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负全部责任的,分管安全经理、安全办主任、分别向公司经理作出深刻检查,免去安全办主任职务,给予安全经理2000元,分别给予安全办主任、安全员1000元,驾驶员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对驾驶员作解聘处理。

(2)负主要责任的,安全办主任、安全员分别向安全经理作出深刻检查,分别给予安全办主任、安全员1000元,驾驶员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对驾驶员作解聘处理。

(3)负同等责任的,安全员向安全办主任作出书面检查,同时给予驾驶员500元的经济处罚,并对驾驶员作解聘处理。

4、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1)负全部责任的,安全经理向公司经理作出深刻检查,开除安全办主任、安全员,同时给予公司经理3000元,安全经理、安全办主任、安全员各3000元、驾驶员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对驾驶员作解聘处理。

(2)负主要责任的,安全经理、安全办主任分别向公司经理作出深刻检查,免去安全办主任职务,开除安全员,同时给予公司经理3000元,安全经理、安全办主任、安全员各2000元、驾驶员3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对驾驶员作解聘处理。

(3)负同等责任的,安全经理、安全办主任、安全员分别向公司经理作出深刻检查,同时给予安全经理、安全办主任、安全员各1000元、驾驶员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对驾驶员作解聘处理。

(4)负次要责任的,安全办主任、安全员分别向安全经理作出深刻检查,同时给予安全办主任、安全员各500元、驾驶员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对驾驶员作解聘处理。

5、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负主要责任及全责的,给予公司经理20000元经济处罚,开除安全经理、安全办主任、安全员,同时给予安全经理、安全办主任、安全员及驾驶员各20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对驾驶员作解聘处理。

(2)负同等责任的,给予公司经理10000元经济处罚,开除安全办主任、安全员,同时给予安全经理、安全办主任、安全员及驾驶员各10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对驾驶员作解聘处理。

(3)负次要责任的,安全经理向公司经理作出深刻检查,给予公司经理5000元经济处罚,免去分管安全经理职务,开除安全办主任、安全员,同时给予安全经理、安全办主任、安全员及驾驶员各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对驾驶员作解聘处理。

6、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7、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发生事故前30天之内不在位的或开展工作不到一个月的视情处罚。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直接领导200-2000元罚款,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处分:

1、领导支持或纵容所属人员违反交通规则和内部规定的;

2、对违章肇事者采取姑息迁就或包庇的;

3、本单位的交通违章和事故超指标的;

4、不参加交通安全会议,不及时传达贯彻交通部门或上级机关指示精神,造成交通安全管理混乱,发生违章和事故的。

六、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的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承包经营合同》,处罚责任人3000元。

(1)一年内发生两次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以上或者在其他道路上超速50%以上的;

(2)一年内发生两次超员20%以上的或一次超员50%以上的;

(3)一年内发生两次串线行驶的;

(4)一年内发生两次在高速公路上下旅客的。

2、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聘用合同》,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公司终止《承包经营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或承包人承担。

(1)一个记分周期,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

(2)十二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

(3)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上报公司安全科,也未自行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仍上路参营的。

(4)发生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或长期不规范经营的;

(5)连续两个季度考核不合格的;

(6)将机动车交给准驾不符人员驾驶的;

(7)一年内两次无故未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给他人代签安全教育培训签到的;

(8)在高速路上逆行、倒车、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车道内停车的;

(9)在高速公路上下旅客的;

(10)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或者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1)饮酒后驾驶的;

(12)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的;

(1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聘用合同》,处罚责任人1000-2000元,停班1个月。

(1)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以上或者在其他道路上超速50%以上的;

(2)超员20%以上的;

(3)未经上级行管部门许可擅自串线行驶的;

4、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责任人100-200元,下车学习5-7天。

(1)违章或被交警部门抄告的;

(2)不配合安全员对车辆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的:

(3)乱停乱放、站外揽客、宰客、甩客的;

(4)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占道行驶、不按规定超车的;

(5)超员20%以下,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以下或者在其他道路上超速50%以下的;

(6)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

(7)夜间十点至凌晨六点通过三级以下(含三级)路面的。

(8)所驾车存在隐患继续行驶的;

(9)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

(10)车辆发生事故及故障,未按规定摆放危险警告标志牌的;

(11)不服从公司安全管理的;

(12)发现〈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系统未正常工作或出错时应及时上报公司处理,如不及时上报或拖延维修的;

(13)人为断线、改装〈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备。

将SIM卡取出、移动摄像头、用物遮挡摄像头、用金属物遮盖〈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天线等,致使不能有效监控;

(14)不按操作规程使用〈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或故意人为造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备损坏的;

5、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责任人100-200元罚款,下车学习1-3天。

(1)所驾驶车辆的安全设施、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2)驾驶机动车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线路牌、从业资格证的;

(3)行车时做有碍安全行驶的动作,如接打手持电话、饮食、挎车门、吸烟、闲谈唱歌、乱打手势等;

(4)不接受检查、罚款、无理取闹的;

(5)不按规定或未填写行车日记及派车单的;

(6)未系安全带的;

(7)安全教育培训考试不及格或不遵守会场及考场纪律的。

七、GPS监控平台责任追究

1、对上班饮酒、睡觉、干私事,未按工作要求造成台帐记录不完善、信息传送不及时、发现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以50-200元罚款。

2、不按时接班10分钟以上视为迟到(含10分钟),早退、不履行卫生值日、未按规定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的,处以50-200元罚款。

3、对〈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系统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维修、造成监控系统中断、未作台帐登记,处以50-200元罚款。

4、使用〈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值班专用电话拨打声讯或聊天,处以50-200元罚款。

5、在监控工作中弄虚作假,发现问题故意包庇、隐瞒不报,将平台交给无关人员操作、查阅、下载资料,未做好保密工作,处以200-1000元/次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解聘处理。

6、在监控过程中遇见紧急情况或重大隐患,未及时上报或未作好记录的,处以500-2000元罚款。

八、停班期间驾驶员认真学习各项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停班期满后到安全科接受教育培训及考试,考试不及格继续下车学习3天,进行补考,2次考试不及格的作出解聘处理。

九、赔款规定

1、车辆肇事赔款由责任人自己承担,不进行减免,如遇责任人暂时不能赔付的,由公司垫付,由公司追偿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十、罚款规定

1、公司负责的罚款

(1)对各责任人实行罚款;

(2)在检查中对构成罚款条件的责任人可直接罚款;

(3)对所属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交通法律、法规、本地区规章、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可直接罚款;

2、被罚款集体或个人,应在罚款通知单上签字,拒不签字者在罚款单上注明,罚款通知单同样生效。

3、对个人罚款,公司采取直接罚款,罚款由公司财务室开据罚款单。

4、对驾驶员罚款由安全办实施,责任人接到罚款通知单后于十日内将罚款送交公司财务,逾期不交的加重处罚。

5、本规定解释权由大方县交通局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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