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迁移工人的劳动时间和职业健康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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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基于抽样调查数据,报告迁移工人的劳动时间分布状况,并说明超时劳动对其健康状况的影响。

其次,从政治经济学角度,探索导致迁移工人严重超时劳动的社会经济原因。

最后,归纳本项研究的发现和政策性结论。

一、新中国有关工人劳动时间的立法和实践

在当今中国,信息传播日益迅速,公众已大体知晓农村迁移劳动者严重超时劳动的现象。

可是这一现象究竟是缘于国家劳动保护制度的缺陷,还是由其他社会经济因素所导致?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梳理现有劳动保护体系的来龙去脉,从中解析有关限制工人超时劳动的立法和实践。

早在民国时期,中国的劳动立法就吸纳了国际劳工组织的理念。

社会主义思想和工人运动是国际劳工组织的重要思想源头之一。

该组织主要采用成员国缔结国际公约的方式,将处于时代前沿的劳动保护理念制度化并加以推广。

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工厂法》,规定每个工作日以8小时为原则,雇主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将工时延长至10或12个小时。

但实际上,自1927年起,国民政府即立场右倾,对国际劳工组织虚与委蛇。

在国民党统治区,政府压制工人运动,且由于连年战争困扰,缺少贯彻法律的财力和组织能力,并未落实8小时工作制。

同期,中国共产党虽然推崇苏联的劳动保护理念和实践,可同样由于处在战争环境,对数量极为有限的根据地企业和工人,也没有实行8小时工作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民国不仅在时间上接续,而且在物质积累上构成中国工业化进程中的不同阶段,在劳动与工资制度上也有所继承。

例如,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或多或少地采纳了前述《工厂法》中有关工时和女工保护的条例:

“公私企业一般实行8小时至10小时工作制”和“保护女工的特殊利益”。

当然,新中国劳动保护体系的建立,更多地是学习苏联。

1949-1952年期间,国家一方面聘请苏联专家培养劳动保护人才,教材即为《苏联劳动保护教程》;

另一方面,参照苏联经验,颁布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和规章制度。

据不完全统计,此类制度达119项,其中属于安全卫生管理和设备安全检查制度的共计105项,属于工作时间制度的有10项,属于青工女工保护制度的有4项。

这批法律和规章,构成了新中国劳动保护法律体系的雏形。

从1953年起,中国共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

到1956年,99%的私营企业和85%的私营商业实现了公私合营,为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同年,全国总工会颁布了关于劳动保护机构的组织条例。

国务院颁布了有关劳动保护的三个规程,即“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进一步明确了有关保障工人职业健康和工作安全的管理和监察制度。

此后,劳动保护法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渐趋完备,劳动保护科技初步发展,宣传教育逐渐普及。

到改革开放之时,“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劳动保护体制业已形成。

这套执行体制与计划经济相配套,因而更多地依赖政府行政管理。

劳动保护机构建立伊始,就将责任落实在如下机构和个人:

一为政府劳动部门;

二为企业主管机构;

三为企业党委、厂长、工程师和技术员;

四为工会组织;

五为企业劳动安全管理人员;

六为参与生产的个人。

鉴于计划经济下政企不分、工会行政化,工程技术人员和劳动安全管理人员属于企业管理层,“群众监督”实属弹性因素,作用极为有限。

就新中国的劳动保护实践而言,在计划经济体制确立之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一方面曾遭遇来自私营企业主的阻力;

另一方面,工业主管部门和国有企业的一些领导“重生产、轻安全”的倾向,导致劳保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打了折扣。

例如,据劳动部1950年8月的统计,在191个私营企业中,实行11-12小时工作日的占15.1%,实行每月4-5天休息日的仅占28%。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职员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条例(草案)》规定,全国企业应实行8小时工作制和星期日休息制。

1955年8月,劳动部在“对‘关于限制公私企业加班加点的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和内容解释”中指出:

“有不少企业单位用加班加点的办法来开展劳动竞赛和完成生产任务”,“有的企业竟让工人在一个月内加班加点达一百多小时,连续工作三十二至四十八小时”。

“黑龙江省部分地方国营工厂去年第三季度滥行加班加点的结果,使伤亡事故增加了百分之四十”。

在计划经济体制确立之后,上述劳动保护执行体系的有效性,关键取决于高层决策机构的政治意愿和社会的稳定。

从上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曾有过两次伤亡事故高峰。

一次是“大跃进”时期,一次是“文化大革命”时期。

1961-1965年的调整时期和“文革”结束后的拨乱反正时期,都使伤亡事故显著下降。

此间,工时管理的兴衰与劳动安全管理的变化大体一致。

在“大跃进”年代,政府和企业领导热衷于“夺高产”、“放卫星”,工人加班加点的频率之高、时间之长前所未有,由此引发了许多疾病和伤亡事故。

为此,中共中央于1960年发出《关于切实注意劳逸结合、保证持续大跃进的指示》和《关于城市坚持8小时工作制的通知》,使得超时劳动在此后的5年得到控制。

“文革”时期,劳动纪律松弛、工时管理制度被弃置一边。

“文革”结束后,管理制度尚未恢复正常,加班加点现象重新抬头。

1978-1982年期间,国务院和当时的国家劳动总局通过下发文件,严禁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又一次抑制了超时劳动泛起的苗头。

可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虽有发生,但以行政管理为主的劳动保护执行机制,能够明显有效地予以纠正,将劳动保护措施落在实处。

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始,中国经济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大,多种所有制企业兴起。

企业不但在经济市场化进程中遭遇国内竞争的压力,而且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面临国际竞争,企业的利润动机日益强化,企业所有者、管理者和工人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

在这一背景下,有关劳动保护的修正条例和相关法律相继出台,一个适应于市场经济的劳动保护法律体系逐渐形成。

对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针对工作日、休息日和节假日加班的情况,《劳动法》还规定了相应的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同年5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始推行每周5天工作制。

但《劳动法》并未修改,企事业单位实行6天工作制依然合法。

为了在非国有企业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加强劳动保护,1996年,劳动部发布《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其中的条款,明显地体现了国际劳工组织推广的三方(政府、工人和雇主)合作原则。

可是,经济转型期的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却不容乐观,仅超时劳动严重的现象就能说明问题。

这种现象不仅涉及处在劳动力市场高端的就业者,例如高科技和金融行业的“白领”雇员,而且在劳动力市场低端的农村迁移劳动者当中也司空见惯。

不过,前者属于中高收入层,尚可选择待遇不同的工作;

后者则不但劳动报酬低、工作时间长,而且工资还常常被拖欠。

2003年末,“总理为农民工讨工钱”的新闻,一方面反映出法律执行不力的状态;

另一方面,也促进了立法机构和政府部门对“农民工”问题的关注。

2004年,国务院颁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针对的正是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种种行为。

其中,将用人单位违法违规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明确纳入监查和处罚之列。

不仅如此,2005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和2008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设有专门条款,要求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然而,农村迁移劳动者超时工作的现象依然严重。

更不容忽视的是,劳工伤亡事故频发,形成新中国建立以来的第三次高峰,绝大多数伤亡者还是农村迁移工人。

这表明,第一,现有的劳动保护执行机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适应。

第二,农村迁移劳动者属于劳动保护状况最差的群体,之所以如此,必有劳动保护之外的社会经济因素在起作用。

这两点,正是本文以迁移工人劳动时间分析为契机而展开制度和政策讨论的重点。

二、迁移工人的工作环境、劳动时间和健康状况

劳动保护的作用,在于维护工人的职业安全和健康。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解释,职业健康并不仅仅指劳动者未罹患与工作相关的疾病或者由于工作而虚弱,它还包括影响劳动者身体状态的生理和心理因素,而这些因素又直接与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卫生相关。

由此我们预设,工作环境和劳动时间显著影响劳动者的健康状况。

即使不考虑劳动强度,工作日的长短和休息天数的多少,决定劳动者身心压力的大小。

健康风险高的岗位,例如有毒、噪音和粉尘环境下的工作对劳动者身心状况的影响,关键取决于防护措施。

可是,在我们的调查中,由于企业对有关劳动安全的问题十分敏感,课题组成员未能获准进入企业的工作场所,我们的问卷未包括工作场所安全和卫生方面的问题,样本企业也未从采矿和建筑等高风险行业中选取。

因此,从调查中得到的信息,尚不足以支持对迁移工人的职业安全做微观分析。

以下有关劳动者工作环境的统计,只能反映迁移工人样本的一种职业特征。

从表1列举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报告工作场所有粉尘和噪音的人,分别占样本总体的11.5%和17.4%。

如果以性别分组,不难注意到,处于有毒、粉尘、噪音和高空等不良工作环境中的男性,在其性别组中所占的比重高于女性。

若以工作环境状况分组,将那些在“有毒”、“粉尘”、“噪音”、“潮湿”和“高空”共5个选项下都选择“否”的人,视为处于普通工作环境中的劳动者,余者归为处在不良工作环境中的组别,那么,后者在样本总体中所占的份额达53.7%。

不过,针对工作环境是否对身体有害的提问,认为有害者只占该问题回答人数(1988人)的20.6%。

表1迁移工人的工作环境

有毒

粉尘

噪音

潮湿

高空

人数

比率(%)

样本总体

186

7.8

275

11.5

417

17.4

137

5.7

78

3.3

一般

263

11.0

501

20.9

741

31.0

364

15.2

76

3.2

1946

81.3

1616

67.6

1235

51.6

1892

79.1

2238

93.6

合计

2395

100.0

2392

2393

男性

95

8.3

141

12.3

217

18.9

65

68

5.9

126

262

22.8

384

33.4

197

17.1

50

4.4

929

80.8

747

65.0

549

47.7

888

77.2

1031

89.7

1150

1149

女性

91

7.3

134

10.8

200

16.1

72

5.8

10

0.8

136

10.9

238

19.2

356

28.7

167

13.5

26

2.1

1017

81.8

869

70.0

686

55.2

1003

1206

97.1

1244

1241

1242

注:

表中的数据,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于2006年6-7月展开的抽样调查。

以下图表除特别注明出处的以外,数据来源相同。

图1迁移工人的每日工作时间分布:

按性别分组

图2迁移工人的每月工作天数分布:

图1-2反映的是迁移工人的劳动时间分布。

在受调查者当中,报告平均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迁移工人大约占45.2%。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报告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的人将近占样本总体的2.6%,也就是说,他们的劳动时间比法定时间(8小时)延长了50%。

进一步讲,每月工作超过26天的人,或者说,每周享有的休息日不足1天的人,占样本总体的36.5%。

与女工相比,男工超时劳动的现象更严重,每天劳动时间在8小时以上和每周享有的休息日少于等于1天的人数,分别占男性组别的48.4%和40.7%;

在女性组别中,这两个比率分别为42.7%和33.2%。

为了更方便地比较地区之间的超时劳动现象,我们以8小时工作制为基准,利用受访者报告的每日工时数和每月工作天数,折算出标准化的工作日列入表2。

从中可见,武汉市的超时劳动现象最严重,迁移工人每月标准工作日的样本均值高达30.5个。

大连市的超时劳动现象相对较轻,但其中的男工劳动时间明显较长,平均每月将近29个标准工作日。

对样本总体以工作环境和劳动时间之别做交叉统计,则进一步发现,大约有1/5左右的工人工作环境不良且超时劳动严重。

处于不良环境且每日超时劳动的人占17.2%。

而且,环境不良且每月工作天数在26天以上者占22.7%。

经采用Wilcoxon秩和检验(非参数分析)确认,在不良环境中工作的人,日工作小时数和月工作天数,都显著多于普通工作环境中的工人(参见表3和表4)。

这就意味着,前者并未因其工作环境不良而得到较多的休息时间作为补偿,反而比后者承受更多的超时劳动。

长期超时劳动,无疑挤占工人的休息、娱乐、学习、健身和社会交往等活动时间,一方面使其难以恢复体力和精力;

另一方面,严重降低工人的生活质量,压缩个人自由发展的可能性。

“慢性疲劳”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其他生理和心理疾病,便是长期超时劳动的一个必然结果。

若是工作环境不良再加上超时劳动,职业健康风险则更高。

表2按标准工作日折算的迁移工人月工作时间

全部

均值

标准差

观测值

大连

25.61

6.46

366

28.94

8.01

24.45

5.37

270

上海

29.55

8.76

542

29.70

8.90

291

29.38

8.60

251

武汉

30.50

7.77

464

30.42

7.47

268

30.61

8.18

196

深圳

30.32

6.27

495

29.98

6.06

223

30.60

6.43

272

重庆

29.91

6.49

525

6.09

269

30.14

6.89

256

Total

29.37

7.45

2392

29.86

7.37

1146

28.93

7.49

1245

F检验

F=30.22;

Prob(>

F)=0.0000

F=0.84;

F)=0.5028

F=35.36;

每月工作时数=每天工作时间×

每月工作天数;

月标准工作日=每月工作时数/8。

表3不同环境组别的每日工作时间

每日工作小时均值

不良工作环境组

9.22

1.79

普通工作环境组

9.07

1.84

Wilcoxon秩和检验

z=3.076,Prob>

|z|=0.0021

表4不同环境组别的每月工作天数

每月工作天数均值

25.78

3.28

25.41

3.22

z=3.109,Prob>

|z|=0.0019

在国内现有的关于劳动保护的文献中,通常用职业病和伤亡事故发生率,作为反映职业健康和劳动安全状况的指标。

我们的一次性小样本调查,不适于采集这样的信息。

就迁移工人健康调查而言,也面临如下限制条件,即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带有一种健康“自选择”机制。

从劳动供给的角度来看,迁移劳动者以青壮年为主。

在我们的样本当中,处于20-40岁年龄段的人占72.8%。

在个人生命周期中,这一年龄段的健康状况恰好相对优良。

从劳动需求的角度来看,健康原本就是城市企业和机构用工的重要标准之一,健康不良的迁移劳动者很难找到工作。

进一步讲,由于城市社会保护制度未给予农村迁移劳动者基本保障,加之城市生活费用高于农村,他们当中的重伤或大病患者,以及身体状况明显趋于不佳的人,一般都会选择回乡生活。

因此,在我们的调查中,极少遇到健康状况明显不良的迁移工人。

加之缺少工人体检资料,只能采用受访者对最近一个月或三个月身心状态的报告,反映其健康状况。

表5迁移工人在调查月内的自评健康状况

健康问题

①有举手弯腰困难

53

4.60

63

5.05

116

4.84

②有行走一公里困难

2.26

35

2.81

61

2.54

③爬楼梯困难

30

2.61

5.21

3.96

④经常头晕头痛

7.91

176

14.11

267

11.13

⑤感到体弱疲劳

215

18.68

21.01

477

19.89

⑥感到心情烦躁

432

37.53

537

43.06

969

40.41

1151

1247

2398

从被调查者对健康的自我评价来看(参见表5),报告其弯腰、行走和爬楼梯困难的人,大约占样本总量的11.3%(不排除同一人选择多项答案的情况)。

在1151位男工和1247位女工中,反映经常头晕头痛者分别占7.9%和14.1%;

感觉体弱疲劳者分别占18.7%和21%;

时常感到心情烦躁者分别占37.5%和43%。

如果把这些指标视为受访者心理感受的反映,可以看出如下两点:

其一,女性报告的健康状况一般都比男性差。

其二,在受访迁移工人总体中,心理健康状态不佳者达40%以上。

还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心理感受往往是生理疾病的前兆。

尤其是那些报告体弱疲劳的人,反映的正是其体力透支的情形。

如果将上述因素综合表达为一种健康状态,在控制性别、学历、年龄、婚姻状况、流动方式、收入、住房条件和企业特征等变量的情况下,采用非参数统计来比较就业城市不同、工作环境相异和劳动时间不一的组别,结果发现,这三者均为显著影响迁移工人健康状况的因素:

工作环境不良、超时劳动和在大连以外的4个调研城市就业的工人,其健康状况都比对照组差。

三、迁移工人选择超时劳动的原因

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不少迁移工人愿意加班,只不过希望不要每天都加班,每星期还能休息一天(参见案例1)。

这意味着,他们并非选择了一项令其愉快的活动,这种意愿明显地包含着“不得已”的成分。

依据劳动力迁移理论和案例研究中获得的信息,我们推断,迁移工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个人特征、工资和就业正规化程度以及就业区位,都影响着他们的超时劳动供给决策。

对此,我们采用Probit模型来加以检验(表6和表7)。

模型的因变量,为工人的月标准工作日数量,以26个标准工作日为限,大于26者即为超时劳动,设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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