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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合季度考核报告和企业自检报告,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处理缺失和异常数据,形成完整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库。

 第三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

  第十七条国控企业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二)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等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应当符合第八条的要求;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监控机构能够稳定联网,并保持数据一致。

  第十八条国控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建设,并主动向责任环保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九条责任环保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规划财务、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信息、污染源监控等部门在60日内完成验收或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二十条验收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责任环保部门颁发验收合格证,合格证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作。

  第二十一条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经与环保部门的监测机构联网,并经责任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四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当每小时传输自动监控数据。

连续排放污染物的国控企业,每天保证有24个监测数据;

间歇排放污染物的国控企业,监测时间由责任环保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责任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使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组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信息、污染源监控等部门每季度至少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包括比对监测、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等。

  第二十五条国控企业应当严格按责任环保部门的考核结果要求按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责任环保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进行检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对国控企业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国控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违规设定仪器参数、违规运行或其它影响正常运行的严重违规行为,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任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责任环保部门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责任环保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补充条款,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和配套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考核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送审稿)

为进一步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验收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文)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六)《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

  (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二、验收程序

  

(一)国控企业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联网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责任环保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填写验收申请表,提交有关材料。

  

(二)责任环保部门收到书面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国控企业委托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进行比对测试,并出具比对监测报告;

不符合的向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再申请验收。

  (三)责任环保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等相关单位组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召开现场验收会,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形成验收意见。

  (四)验收合格的,由责任环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颁发验收合格证书,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验收不合格的,由责任环保部门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三、验收内容

  

(一)排污口、监测孔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规范化情况。

  

(二)自动监测仪的选型、安装、调试检测情况。

  (三)监测站房建设情况。

  (四)污染物浓度和流量等自动监测数据比对监测情况。

  (五)数据联网传输情况。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台帐。

  (七)运行维护保障情况。

  四、验收判定结果

  

(一)排污口不满足规范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二)监测孔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自动监测仪的选型、安装、调试检测情况等内容不完善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三)联网测试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四)比对监测结果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五)相关制度、监测站房建设情况和排放总量计算台帐等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国控企业限期整改。

整改后,经责任环保部门确认后判定为验收合格。

附: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

企业名称:

验收单位:

环保部门

填写

收到验收申请表日期

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

填写说明:

该表分“基本情况表”、“联网情况表”、“比对监测情况表”、“验收组成员名单”、“现场验收表”“环保审批表”六部分组成。

1、“基本情况”由国控企业填写。

2、“联网情况”由责任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机构填写。

3、“现场比对”由责任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测机构填写。

4、“现场验收”由验收组在现场检查后填写。

5、“环保审批”由地方环保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责任环保部门审批。

6、填写时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表一: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地址

市县(市区)路号

邮编

排污口位置

东经:

度分秒;

北纬:

度分秒

环保负责人

电话

手机

主要产品

情况

产品

设计生产能力

实际产量

废气

污染源编号及规模

燃料含硫量(%)

脱硫工艺及效率

设计处理风量(m3/h)

燃料消耗量(吨/日)

企业正常年运行天数

除尘工艺及效率

脱硝工艺及效率

废水

废水处理工艺

排放去向

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吨/日)

纳污水体功能区类别

实际排放量(吨/日)

执行标准

污染物名称

标准值

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自动监控设施情况

设备安装位置

安装位置是否规范

排污口是否规范化

设备供应商

设备型号及编号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证书有效期

提交材料清单:

1、环保部门关于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批复的文件

2、排污口规范化及点位确认的文件

3、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报告

4、联网报告

5、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报告

6、相关的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

岗位责任制;

定期校验制度;

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置制度)

7、不具备自运行能力的企业需提供与第三方运营商签订的委托运营合同。

表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情况

联网时间

排放设施名称

排放口名称

数据传输设置

数据采集器序号

终端服务地址码

数据上报间隔

通讯协议

(注:

监控设备与数据采集仪的通信协议)

现场数据与传输数据是否一致

数据报表

排放浓度

排放流量

排放总量

日报

月报

季报

有□无□

异常数据

有无标记

有无处理

有无备份

报警设置

排放浓度标准值

浓度报警上限

浓度报警下限

联网验收情况

审查项目

核查情况

与监控中心联网情况

数据传输安全性

通信协议正确性

数据传输正确性

联网稳定性

联网结论

联网单位:

(签章)

年月日

表三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情况

比对监测单位

监测日期

点位名称及编号

自动监控设施名称

制造单位

型号及编号

监测项目

分析方法

比对方法

自动监测方法

项目

比对监测数据

自动监测数据

比对结果

标准限值

达标情况

比对监测

结论

比对监测单位:

表四

验收组成员名单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签名

组长

表五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验收表

资料审核情况

环保部门关于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批复的文件

有□无□不完善□

排污口规范化及点位确认的文件

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报告

联网报告

环境监测站比对监测报告

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证书

制度制定情况

仪器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

岗位责任制

定期校验制度

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置制度

现场

检查

现场检查内容

判断

说明

排污口是否规范、排污口标志牌安装位置

是□否□

安装位置监测值能否代表污染物浓度和总量的排放水平

探头、管线和采样管路是否按设计安装

在线监控设施组成是否完整,辅助设备及备品、备件是否齐全

是否有预处理设施、校准设施、防雷设施及自动清洗功能

手工监测孔开孔位置,监控平台设置是否能满足手工监测的需要

是否具有多级安全认证功能

是否具备数据历史存储功能和查询功能、可查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流量、排放总量的日报、月报、季报和年报

是否合理设置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的超标报警

验收组意见

验收组组长(签名):

表六

责任环保部门验收意见

环验[]号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审批人(签字)年月日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考核规程(送审稿)

为进一步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考核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考核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验收规程》

  (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七)《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八)《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

  (九)《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二、考核内容

  

(一)比对监测

  1、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

  2、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

  

(二)现场核查

  1、制度建立情况

  

(1)仪器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

  

(2)岗位责任制

  (3)定期校验制度

  (4)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置制度

  2、制度执行情况

  

(1)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

  

(2)运行、巡检记录

  (3)定期校准、校验记录

  (4)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

  (5)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

  3、设施运行情况

  

(1) 

仪器参数设置

  

(2)设施运转率、数据传输率

  (3)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

  (4)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

  三、考核方式

  通过比对监测和现场核查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数据有效性进行考核,填写考核表。

  四、考核判定结果

  

(一)相关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各类报表等不完善的,要求限期整改;

  

(二)比对监测结果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或者擅自更改自动监控设施参数设定的,判定为季度考核不合格;

  (三)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则从本次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控设施数据缺失处理。

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四)年度内2次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判定为该年度考核不合格。

  附: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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