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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业市场化运作机制创新研究报告Word下载.docx

十天两千多万元社会捐款,一方面说明杭州民间对慈善的热情高,另一方面由政府主导的直接募捐在劝募竞争中明显居于强势地位,从而挤压了民间慈善机构的“成长空间”。

从本质上讲,政府是借助“慈善”的牌子做“行政”的事。

而在资源的使用上自然也是党政领导说了算。

二是彩票募捐。

发行彩票是以博彩方式募集公益资金的一种主要做法。

我国的彩票发行起步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目前发行品种有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

由于有50%的发行收入返还彩民,使得彩票发行具有强烈的激励作用,筹资效果明显。

以福利彩票为例,从1987年7月开始发行,到2008年10月,累计发行福利彩票3254亿元,共筹集福利彩票公益金1096亿元。

21年来,福利彩票公益金非设施类项目总体受益对象达到30万人,设施类资助总数已超过10万个,其整体效果较为明显。

在我国,彩票发行由政府主导,募集的公益金入财政专户,公益金使用也由政府进行资源配置。

这客观上形成了一种比较封闭的运行机制。

资源分配的行政化倾向使筹款、使用和监督没有实行有效的分离和制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募捐的公信度和高效率。

如果能提高彩票公益金使用的社会化程度,引入公益金使用的社会招标机制,这对培育劝募市场,提高慈善机构的竞争能力,推动慈善事业发展,无疑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瓶颈二:

税收减免的不公平竞争

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是政府推动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导向性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国家的软实力。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公民的慈善公益意识逐步增强,十年来,我国的慈善公益捐赠税收优惠幅度也有了较大提高。

十多年来我国慈善公益捐赠税收优惠的部分法规政策条文,从中可以看出一些特点:

①我国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是随着慈善公益事业发展而逐步提高的。

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到“利润总额”,慈善公益捐赠的基数扩大了;

从3%到12%,慈善公益捐赠的免税比例也大幅度提高。

②税收优惠的政策仍然“不平衡”。

这种不平衡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红十字会和部分全国性慈善公益机构仍然享受“税前全额抵扣”,此前有的地方慈善公益机构的低调“参照执行”的路被堵死;

二是法律与规章出现矛盾,前期出台的对某些领域的捐赠“税前全额扣除”的政策如继续执行,那必然会出现“法律大”还是“政策大”的疑问。

③在捐赠税收优惠的主体资格认定上出现困局。

按规定,只有省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才具备税前扣除资格。

而按现行的属地管理体制,绝大部分慈善公益社团都在市县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它们反而不具备税前扣除的资格。

2008年汶川“5•12”特大地震的救灾捐赠,使税收抵扣问题变得十分突出,在各地的强烈要求下,2008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发出《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申报抵扣的范围作出调整,使县级慈善公益机构有资格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问题虽然得到缓解,但政策的不稳定可见一斑。

④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尚未统一,目前仍在实行不同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一般来说,个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只能在应纳税所得额30%限额内税前扣除。

而定向用于青少年活动场所、教育事业、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可全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必须指出,捐赠税收税前扣除政策的不一致与市场规则相背离,应予以调整和完善。

应该在三方面进行改进:

①对享有捐赠税收税前扣除资格的受赠主体进行调整和规范,培育和扶持非营利机构的成长;

②建立全国统一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政策,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

③逐步扩大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比例,实行税前全额扣除。

瓶颈三:

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自1998年抗洪赈灾后出台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已经颁布施行10年,1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慈善公益事业蓬勃兴起,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过于原则化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实际需要明显不相适应。

为了改变这种状态,民政部十年前启动了《慈善法》的立法准备,目前已进入全国人大的“排队”名单。

2004年6月颁布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对比此前的《基金会管理办法》有了明显的突破。

这种突破最突出地表现在允许建立非公募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并对基金会的运营成本作出规定。

应该说,这些规定对中国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是“利好”。

但从实际效果看,作用不明显。

以浙江省为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施行已经4年多,目前全省登记在册的基金会共151家,其中非公募基金会47家。

这与原先预期相差甚远。

从而也暴露出法律的“困局”。

基于鼓励和推动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考虑,从法律层面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①捐赠税收优惠措施法制化,强化捐赠税收政策严肃性,杜绝在慈善捐赠优惠政策上“政出多门”现象;

②改变慈善法规过于粗放的状况,增强慈善法规可操作性;

③加强执法监督,培育和规范劝募市场,改变慈善捐赠的无序现象;

④检讨和修正现行法律,为慈善公益事业创造宽松的政策和舆论环境,实现政府行为从“管理性”向“服务性”转变。

瓶颈四:

职业化程度比较低

我国慈善机构管理团队的构成是很富有“中国特色”的。

以浙江为例,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慈善事业掀起之初,离退休党政领导和退休职工成为管理团体主体,那时“行政权”惯性形成的“人际效应”为筹募创始基金,完成慈善机构的原始积累发挥了重要的“杠杆作用”。

上个世纪末,随着慈善意识的觉醒,大批富起来的企业家介入慈善事业,他们用经营管理的理念来诠释慈善,使“基金和项目”成为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推力,为改善慈善机构的内部管理,提高竞争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也暴露出慈善机构的“软肋”,管理队伍年龄大,文化程度低,缺乏创新能力。

于是培育职业化团队成为重要任务而提上议事日程。

经过近些年的努力,目前这种状况已经有所改善,到2008年底,浙江县以上慈善机构已聘用大专以上毕业生197人,平均每个机构2人。

但这与慈善事业的发展要求相比差距依然很大,必须采取切实措施改变这种状况,着力解决当前在推动职业化进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包括一要探索建立慈善公益机构的用工制度和人才培养机制,切实解决慈善公益机构的劳动分配和社会保障问题,吸引优秀的大学毕业生投身非营利事业;

二要推动慈善公益机构的专业化建设,减少行政依附,提高应对各种挑战的能力;

三要优化团队结构,开展绩效考评,强化激励机制,培育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能力的骨干队伍。

瓶颈五:

筹款和救助“简单化”倾向

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初创时期的慈善工作带有明显的“行政烙印”,筹款上表现为动员加摊派,在救助上表现为分钱加节日慰问。

慈善工作缺乏“个性化色彩”,以至于受助人大多视慈善救助为“政府救济”。

慈善救助的“社会功能”得不到彰显,影响到慈善机构的“公信力”建设。

从上个世纪末开始,随着中外慈善文化交流的推进,慈善事业的现代理念逐渐被中国的慈善机构所接受,慈善筹款和救助“项目化”被提上议事日程,以“项目”和“工程”为“标签”的慈善活动成为一种“时尚”,但就其本质来说,仍然没有离开以“钱”作为运作平台,只不过是发钱的形式归大类而已,并没有解决“授人以鱼”还是“授人以渔”的问题。

近年来,浙江省嘉兴市慈善总会在慈善救助“项目化”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他们与农业龙头企业合作,开发农业效益型项目,为农村困难户提供产销一条龙服务,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这只是“个案”,缺乏普遍性。

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其中包括:

一要切实转变慈善工作的“行政化”观念,学习和借鉴国内外社会工作的成功经验,逐步提高慈善救助的“项目化”比重;

二要尽量减少“发钱”救助,推广能力型救助模式,提高困难群众生存和发展能力;

三要提高慈善救助的社会化程度,充分调动和利用市场资源为慈善救助提供服务平台,积极开展“项目招标”的实践和探索,提高慈善救助的效率和效能。

瓶颈六:

慈善基金投资增殖进入盲区

慈善基金的投资增值是慈善救助资金的重要来源。

随着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基金的本金规模逐步扩大,到2008年底浙江省全省慈善机构的创始基金、项目基金已达18.7亿元。

建立基金的本意在于投资理财增值,收益用于慈善事业。

由于缺乏经验和风险畏惧,各地慈善机构的基金投资处在无所适从的状态,在低利率和通胀的金融环境下,慈善基金实际上处在潜亏状态。

解决慈善基金的投资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

我国于2001年10月1日施行的《信托法》第六章专门为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置“公益信托”,并强调“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

本来这对慈善基金的投资增值是一种“优化”选择,但《信托法》施行8年来,效果并不理想,由于信托机构对于开发“公益信托产品”的热情不高,政策措施不配套,“公益信托”实际上成为“纸上谈兵”。

近十年来,浙江的慈善机构在“慈善基金”的投资增值上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主要的投资不外乎以下几种渠道,一是投资政府主导的土地储备基金,由财政提供担保;

二是由政府领导牵线,向规模大,效益好的民营企业提供借贷,由领导信誉担保;

三是存银行买国债;

四是通过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理财。

上述四种途径的投资收益一般在3%—10%之间。

显而易见,这些投资理财要么隐性贬值,要么存在着巨大的投资风险。

2003年11月,金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推出国债团购“金融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因“金信信托”由金华市政府控股,且投资的是“国债”,加上媒体的大幅广告,被认为“安全可靠”。

全省有9家慈善机构投资“金信信托”,委托理财资金达7800万元。

2005年12月底,“金信信托”违规操作被银监会查处。

当时正值证券市场进入低谷,强制平仓使“金信信托”损失惨重,全省9家慈善机构中只有一家因理财到期,在“金信信托”被查处前一个星期撤出资金,全身而退,其它8家的5800万资金被套。

慈善机构随后多次向各级政府、中国银监会报告,希望能够保证慈善基金本金的安全,但收效甚微。

慈善资金遭遇前所未有的投资风险。

也是不幸中的大幸,由“金信信托”持股48%的“博时基金”的股权拍卖,借着证券市场大行情获得巨大成功,使“归还本金”和利息得以实现。

“遇难”的慈善机构渡过“一劫”。

但省内某市慈善机构就不那么幸运,3000万元委托某证券机构理财,因该机构违规被招行兼并,使这笔投资的归还遥遥无期。

回顾这一段经历,期间的教训极为深刻。

事实上,对于慈善机构来说,投资理财必须解决三大问题:

①要有安全性好收益比较高的“公益信托产品”;

②要了解国家的金融政策法规,委托专家理财;

③要加强慈善基金投资理财的规范化管理,避免“长官意志”,实现科学决策。

现阶段慈善机构运行机制的利弊辨析

中国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历史不长,如果从“希望工程”算起,迄今不过二十年。

这些年来,慈善事业在观念、政策和机制上都有很多突破和发展。

2005年11月,民政部召开首届“中华慈善大会”颁发“中华慈善奖”,并发布《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这是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里程碑,从此,中国慈善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近三年来,从省到市、县,浙江各地纷纷召开慈善大会,制订发展规划,有的地方还把慈善工作纳入为民服务“十件大事”,对领导干部进行履责考核。

凡此种种,充分说明发展慈善事业的宏观环境已经有了很大改善,慈善事业已经进入难得的加快发展的机遇期。

但是,应该看到,在发展问题上,事实上存在两种不同观念和行为方式,一种观念认为,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就是要靠政府,只要领导重视了,什么事都好办,如果“独立自主”了,那就是“死路一条”。

另一种观念认为,发展中国的慈善事业确实要考虑国情,政府的支持和推动必不可少,因为这是政府的责任。

但如果一味依赖政府,就会丧失慈善事业的社会性和生命力,慈善机构也形同虚设,那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两种观念和行为方式相交叉,它的结点就在于政府角色的“定位”。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对“行政力”的“利”和“弊”作进一步的辨析。

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的需要去进行剖析都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

在当前的文化和体制环境下,离开了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和推动,中国的慈善事业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取得今天这样的成果。

由“行政力”主导的慈善事业在前期发展中起着关键的作用,是慈善机构完成创始阶段的“利益杠杆”。

这种“利益”关系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利用“行政力”完成原始积累。

这种“原始积累”主要是指筹募“创始基金”,解决慈善机构基本的生存条件。

政府通过营造舆论氛围,大会动员、发文件、分摊捐款任务和行政拨款等方式,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完成了机构的创建任务。

二是利用“行政力”完成机构设置。

中国的慈善事业从它出现的那一刻起就被“成本问题”所困扰,至今依然如此。

为了回避这个问题,许多地方政府沿袭了“传统做法”,参照残联和红十字会的做法,设机构、给编制、解决管理成本。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慈善机构的“身份问题”,缓解了慈善工作的“成本困境”。

三是利用“行政力”拓展公共关系。

慈善机构利用“行政力”的权威性和影响力,积极发展理事会成员,聘请会长、副会长,在社会各个层面拓展公共关系,尤其在新闻界和企业界建立人脉,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打造了有效的资源平台。

在实践过程中,上述关系是交叉和互相影响的,其效果也是十分明显的。

但是应该看到,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正在不断影响民众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又促进了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增强。

反映在慈善观念上,人们对“摊派式”捐赠越来越带有排斥和逆反的心理。

对于政府和慈善公益机构来说,不能对这种趋向成熟的社会心理熟视无睹。

而实际上事物的发展总是呈两面性的,我们不能被“行政力”主导下的慈善事业所得到的暂时的“利”蒙住视线,因为我们必须正视这样一些基本现实:

“行政力”对慈善事业的直接影响正呈递减趋势,民间自发的慈善行为日趋活跃,“草根”组织的困境中发育成长;

“行政力”对慈善机构的自主性形成障碍,机构“行政化”倾向严重,开拓创新精神不足;

“行政力”对慈善工作的实务性干预过多,使慈善机构性质模糊,对慈善事业的长远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如果上述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会使慈善机构从“依赖性”转向“惰性”,从而使慈善工作扭曲成变相的“行政行为”,即所谓政府的“慈善科”,遏制了慈善机构的创造性和活力,与国家发展慈善事业的宗旨相背离,也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理念和价值观。

归根到底,对慈善事业现阶段运作机制“利”与“弊”的争议就是走“行政化”还是“市场化”之路。

当前,在慈善事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必须实现三个转变:

一是从“行政化”运作向“市场化”运作转变;

二是从“动员式”捐赠向“志愿式”捐赠转变;

三是从“兼职化”为主向“专业化”为主转变,这是实现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历史性任务。

坚持现代慈善事业市场化运作的基本理念

事物发展有其内在的规律,慈善事业也不例外。

改革开放催生了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又催生了慈善事业。

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中的“阵痛”也必然反映到慈善事业上来。

只有正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开拓创新,才能拓宽慈善事业发展视野,赢得发展的先机。

我们正处在一个大变革的时代,坚持以人为本,履行社会责任,倡导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已成为国家意志和全民共识。

慈善事业要以此作为建设慈善文化的价值基础,推动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进一步建构现代慈善事业发展的基本理念。

1.要从发展慈善文化的高度确定市场化理念。

慈善文化的核心价值观是利他主义。

弘扬慈善文化的根本目的在于使慈善价值观融入社会生活,提高民众对慈善事业的认知和包容程度,激发企业与公民的参与积极性。

坚持“市场化”的理念与工作方法,就是为了应对各种市场因素对慈善事业的挑战,适应捐赠者的不同需求,最大限度地满足捐赠者的“个性化需要”,以优质的服务赢得资源开发和利用的主导权。

“市场化”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性,它激励慈善机构在市场经济的大潮流中搏风击浪,捕捉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有利机会,在与各种文化的碰撞和磨合中实现自身的价值目标,使慈善事业成为国家“软实力”的重要载体。

“市场化”是对传统慈善观念的强有力冲击,它使人们从更为广阔的空间去理解和支持慈善事业,使慈善机构从更大的范围去开发和利用资源,使社会弱势群众能获得更多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

中外发展慈善事业的成功经验是对“市场化”的最好诠释。

根植于优秀传统文化和市场文化基础上的当代中国慈善文化,在学习和借鉴西方慈善文化的同时,坚持本土实践,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的慈善文化,使之成为中国优秀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为建设和谐社会营造“慈善氛围”。

2.要坚持创业精神和创新理念。

创业精神是一种行为,是一种需要知识积累作为后盾的实践。

创新是基于创业精神视变化为机会的创造性劳动。

创业精神和创新实践无论对于政府、企业还是非营利组织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生存法则。

尤其处在大变革的时代,公共服务机构面对竞争与挑战,创业精神与创新更具有紧迫感和时效性。

改革开放30年,慈善机构作为公共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为时不长的发展历程中,无时无刻不在经历着“市场经济”的历练和考验。

当代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急剧变化,对于慈善机构而言,同样面临着挑战和机遇,惟有把创业精神与创新植入自己的系统中,才能获得成功和繁荣的机会。

关于公共服务事业的创业精神与创新,美国著名管理学大师彼德•德鲁克有一段精辟的论述:

“公共服务机构必须学会创新,并用创业精神进行管理。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公共服务机构必须学会把社会、技术、经济、人口变动等领域的急剧变化,都看做是机会。

否则,这些变化将成为障碍。

”因此,在慈善机构中建立创业精神和推进创新实践,是我们面临的最重要的任务。

3.要确立“经营慈善”理念。

经营的本意是经度营造,引申为策划营谋。

经营不是硬技术,而是软科学。

经营主要不是靠物质的投入,而是靠智力进行开发,它需要高度的智慧和谋略。

“经营慈善”就是要从“行业”的视角来策划和建构慈善事业,把慈善事业作为一项“系统工程”进行科学规划和运筹,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慈善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实现永续发展。

应该看到,企业与NGO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

两者在管理上有许多共通性。

管理NGO要同样面对竞争与挑战,需要讲资源开发与利用,需要讲团队精神与激励回报,需要讲成本和效率,需要讲投资和收益。

有实体依托的慈善组织还要追求利润,为慈善事业提供更为直接的资源。

市场经济的许多成功经验,同样适用于非营利事业。

因此,“经营慈善”是慈善组织科学管理的“应有之义”,是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现实要求和必然趋势。

4.要在慈善实践中强化“公益营销”理念。

营销的基石是人类的需要。

营销是对市场进行深入研究与策划的过程,营销的目标是在市场寻找机会。

美国著名管理学大师菲利普•科特勒把营销定义为“生活标准的创造和传递”。

当今时代,随着非营利事业的发展,慈善公益组织之间围绕资源开发的机会成本上升,竞争趋势明显。

比较国内外慈善组织的行为特点,可以看出,许多国际性慈善机构把自己放在一个营销者或推广者的地位上,而大多数国内慈善机构更多的是把自己作为管理者角色,以政府的姿态出现。

显然,这些慈善组织对“营销”的认知还是肤浅的甚至陌生的。

要推动慈善组织学习“营销”的理念和手段,研究劝募市场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和自身特点,按照营销观念采取策略性的行动以争取更多公众的理解、支持与合作,使组织摆脱官僚惯性,对环境变化和客户需求及时作出反应,确保组织与战略的实现。

慈善组织要重点营销“理念和服务”,严格“营销”的规范化运作,防止过度商业化操作,实现“公益”与“营销”的有机结合和良性互动。

5.要拓展视野倡导“大慈善”理念。

慈善的特性是开放、多元和包容,慈善突破了一般意义上的地域和阶层概念,以人类的爱心凝聚力量,以超越政治和宗教意识形态的价值观去传播和践行人道伦理,维护人的基本权利。

当代中国,市场经济打破了地域界限和行业垄断,推动了竞争和发展。

同时也使慈善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有了广阔的空间。

“大市场”是建构“大慈善”的必要前提,“大慈善”是顺应“大市场”的必然结果。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慈善机构,尤其是地方公募性慈善机构带有较强的“地方保护”色彩,在筹款和救助上也表现出比较明显的“封闭性”,这种狭隘的地域观念,背离了现代慈善事业发展的理念和价值观,不利于形成“大慈善”的工作格局,对于劝募市场形成和发展构成严峻挑战。

沿海发达地区的慈善机构要更多地关心和帮助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慈善事业,提高资源使用的效益,配合国家扶贫开发战略的实施。

要冲破地方保护主义形成的“慈善屏障”,倡导慈善机构之间的互助与协作,发挥联动效应,打造“慈善品牌”,用“慈善无界”去建构我们共有的“精神家园”,推动形成全国一盘棋的“大慈善”格局。

6.要在慈善工作中倡导“回报与激励”的理念。

慈善的“回报与激励”是基于人类行为工具的理性判断,强化社会成员精神生活的价值追求,是对人类生命价值的一种首肯与导向;

慈善“回报”是对捐赠人和志愿者的“精神鼓励”,使他们充分感受到参与慈善事业的幸福与快乐。

慈善“回报与激励”机制的完善对于促进慈善文化价值观的广泛传播,改善“人文环境”,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慈善“回报与激励”是慈善价值观的表现形式,是慈善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它使捐赠人和志愿者的付出得到社会高尚、适时、雅致的认可。

慈善回报的“高尚”主要体现在“精神鼓励”而不是“物质奖励”,但这种“精神鼓励”并不排斥载体设计的高雅和品位,这对受表彰者来说是恒久的“精神财富”,也是“精神艺术品”。

慈善回报的“适时”,主要体现在慈善机构的“倾心服务”上,这种“倾心服务”讲求“创意”、“人性”和“时效”,在形式上追求多样性。

一个胸贴、一张生日贺卡、一篇报道都是对捐赠者和志愿者的“鼓励”。

慈善回报的“雅致”,其出发点在于呼应捐赠者或志愿者的多元性和“动机差异”。

因此,要尽可能满足捐赠者或志愿者对“回报”的个性化需求,并根据这种需求策划和设计“回报与激励”的形式与内容,做到“皆大欢喜”。

7.要坚持慈善基金市场化运作理念。

慈善基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慈善基金是一种泛指,通常是指慈善机构通过各种途径接收的社会捐款的集合;

狭义的慈善基金是指各种基金会的本金、慈善机构设立的创始基金、用于指定用途的专项基金等。

从特定意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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